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总论: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1.成立要件2.生效要件3.意思表示4.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5.法律行为与非法律事实等。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总论:代理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述、代理权与代理行为、无权代理。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总论:法律行为的条件和期限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含义、条件须为、条件所影响者乃法律行为之效力、分类、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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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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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要件
1.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要式行为:一定方式之履行
要物行为:物之交付
2.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死因行为:行为人死亡
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的行为:条件成就
附始期(生效期限)的行为:期限到来
3.意思表示
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明示:口头、书面
默示:推定
沉默:仅在法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或有交易习惯时
主观要件
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
效果意思
效力发生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遗嘱、抛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到达相对人后生效
4.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区别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典型的事实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等
5.法律行为与非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
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受拘束之效果意思
如搭便车、过站叫醒、请吃饭
戏谑行为
效力
1.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成立-事实判断
效力-价值判断
2.有效行为
主体适格
内容适当
3.可撤销行为
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负有告知义务)
类型:明示、沉默
双重因果关系:因骗而信、因信而表示
欺骗内容需与意思表示有重大关联
第三人欺诈也可能成为撤销事由
胁迫
胁迫之行为
胁迫之故意
胁迫为非法(目的、手段、目的手段关联的非法)
因胁迫发生恐怖及为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4.效力待定行为
5.无效行为
行为能力有缺陷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行为
法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范围而从事的经营行为
通谋的虚伪表示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违背公序良俗
小结
无效行为当然无效,无需经由一定程序使其无效,无需当事人提出抗辩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行为具有确定性,不因事件经过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