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的订立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的订立的思维导图,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约、承诺、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编辑于2023-02-05 17:20:27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订立与成立
一般要件: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表示主义)
全部合意和部分合意|公然和隐存不合意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合同约束力,债权或期待权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是内容(条款)和形式的统一体:形式自由到形式主义的复兴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用的,如果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也视为成立
合同形式的目的:证据,警示,境界线,信息提供目的
合同形式的类型:书面,口头,推定,混合
条款:明示与默示|主要与非主要
形式欠缺的后果:更多影响的是合同的效力,成立看合意(但是在现行法中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可能要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
构成要件:特定人,内容明确(不一定要有价格),受拘束的意旨,向相对人发出
形式:对话和非对话
法律效力:“到达主义”
形式拘束力:不得撤销,除非另有约定
实质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存续期间
定有承诺期限:截止期限视为到达,一定承诺期间视为发出
未定期限综合考虑
要约的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生之前,承诺发出之后即无效
对撤销要约的限制:表明,期限,信赖;不可撤销性的效力
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届满,实质性改变,死亡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由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与要约内容“一致”,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承诺的发出排除了要约的撤销
必然迟到:视为新要约,偶然迟到:承诺有效,但是如果要约人不再希望通知即可
承诺的方式:明示,默示
默示一般是根据交易习惯,以履行要约来表示承诺
承诺的撤回:先于或同时
格式之争:非实质性变更视为成立,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交叉要约
意思实现:以承诺意思为必要
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仅于例外场合,比如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在所谓“规范化的沉默”场合,可作为意思表示
事实的合同关系:有些合同关系并不能归结为当事人的合意
预约与本约
两个争议问题
预约的约束力: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违反预约的法律后果
充分结合预约所处阶段确定,如果足够确定可以基于预约请求履行利益
一般不支持违反预约时可以请求履行本约
预约的类型
存在主观未决事项
存在客观未决事项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成立的时间:是缔约过失和违约的分界点
成立的地点
缔约上过失责任
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从事接触磋商之际,因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注意,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先合同义务理论
本质: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所生之损害
类型
从合同效力
合同未成立:恶意开始,继续,终止磋商
合同成立型:悖于诚信不使生效
合同无效型: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撤销;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附生效条件不成就
合同有效型: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撤销权的消灭
损害权利
损害缔约方的绝对权:一般用侵权责任法解决
违反告知义务:与缔约本身有关的事项
内容:订立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合同本身所要求的告知义务,合同履行中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的来源
一般信息优势并不足以构成告知义务,只有在明知有重大的影响合同对价的瑕疵而不予告知的情况
法律规定
交易惯例
特殊信赖
告知义务与瑕疵义务的竞合
一般用买卖法解决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信息欺诈对方,则即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排除了欺诈方的责任,另一方也依然可以根据买卖法本身寻求救济
但对于非有体物买卖,在质量缺乏统一标准且当事人又没有明确约定时,缔约过失责任可能更合适
恶意进行磋商
介于“有”或“无”之间的制度,当事人之间联系越紧密,越解决他们的最终目的,先合同义务就越繁重,缔约自由就受到越多限制
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在于维护协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法律或习惯法的规定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的构成:先合同义务,相对人有损失,因果关系,归责事由
后果
损害赔偿:常常体现为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不正当期待
只有合意无瑕疵的合同,才能准予期待利益的赔偿……当合同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时,如合同系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被撤销时,均不发生期待利益的赔偿问题
继续履行先合同义务
返还不当得利
合同解除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指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状态,合同生效则是指法律经过对合同的评价,肯定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当事人意思(附条件附期限)或国家的管制需求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时间差
合同成立后就会产生某种程度的拘束力:如附期限的合同不能阻止条件成就,未办理批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有关合同主体内容争议解决条款等约定通常自成立起即发生拘束力
过程:①意思表示即成立②法律行为的有效受制于两个因素: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前者指第三人同意,后者强调法律行为不包括效力障碍事由,如形式瑕疵,违反法律禁令,违反处分禁令,违反公序良俗,因意思瑕疵而撤销等③可能还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约束
合同无效的类型
一般形态: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和全部无效,但几乎很难全部实现
部分无效
如果只需排除部分效力即可达到管制的目的,则保留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有助于减少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成本
关键因素是法律行为的可分性,仅在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才有效
相对无效: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才不生效力,无权处分
违反优先购买权
查封冻结财产时的第三人
合同有效的条件
不违反法律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根本上是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及其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
可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裁判者的裁量来判断
不违反公序良俗
不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利
处分行为的相对无效:这项行为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才不生效力,而相对于其他人则是有效的,从而与绝对的不生效力形成对照
合同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理性程度差别所做的社会化考量
法人的行为能力:核心在于法人的独立意志问题,法人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自然人
当事人意思表示无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有意不一致(虚伪表示)
单方
真意保留
一方有意作出的与其内心真意不符的意思表示,其内心真意隐藏于外部表示行为之下
相对人不知悉,保护相对人,生效
相对人知悉,外部行为不生效
戏谑表示
作出时期待相对人不会因此而产生误认即期待对方知悉其真意
一律无效。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双方:通谋虚伪
虚伪行为无效
通谋行为看情况
无意不一致:错误(重大误解)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构成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意思形成阶段,一般不保护
比如以为会答应结婚而购买钻戒
例外
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动机错误,可以用缔约过失
对物的性质以及人的资格错误认识,拟制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
双方动机错误,一般不视为动机错误
一般采双方都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同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分配损失
内容错误:被包含在动机错误中,但是例外保护,即物的性质和人的资格
表示错误:意思表示阶段的错误,可以撤销
传达错误:因为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误传,可以撤销,但要适用无权代理
消极要件:古玩市场依据交易惯例将错误的风险分配给一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错误是居于欺诈和真意保留之间的制度,但是不能用错误代替欺诈
欺诈可看作错误制度的例外,法律给这种对自由意志的严重侵害提供例外性救济
因受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不要求内容上的实质性
欺诈恶意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放宽,不考虑被欺诈人的过失,不用“要不是”
胁迫
体现为间接的精神压力而不是直接的物理强制(强行抓手画押不算
类型:“目的违法”,“手段违法”以及“二者结合的违法”
胁迫的认定要综合考虑意志自由受干涉的情况以及引发的结果不公正
显示公平
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
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
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意思表示的背俗性
恶意串通
意思表示没有瑕疵,可做通过承担侵权责任而废止合同的理解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全或无”的制度:一经撤销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但如果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不知道其将为何种行为,或者本以为订立A合同但因为欺诈行为签订了B合同,应认为未达成合意合同自始不成立
相互返还不是要回到原始状态,而是让欺诈人因其恶意返还全部获益,而受欺诈人仅须返还现存利益
如果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自始无效,出卖人欺诈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欺诈处分行为也无效
对撤销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除斥期间上(欺诈1-5,胁迫一年,重大误解90天),如果失效,可以通过“恶意抗辩权”和侵权赔偿法
保险法上的例外:两年不可抗辩,投保人隐瞒而解除合同时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原来是特例,没把我整死
合同违法无效后的返还
如果无效之后合同本身不能作为返还的依据
比较法上有不法得利不得返还的选择,采无因性时,处分行为因为违法无效,此时将不当得利请求权扩张适用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我国采有因性,所有权也没有变动,也应接受不法得利制度否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不法得利制度是不当得利和合同制度之间的桥梁,一般而言合同无效时给付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考虑到对法律秩序和合同自由的维护,特别规定不返还,存在管制与诚信之间的紧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