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
这是一篇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思维导图,包括:核心、归责原则、赔偿体系、发展、—般侵害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编辑于2023-02-05 17:21:48侵权责任法
核心
旨在权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侵权法的救济越多,自由就会受到越多的限制
机能有二:填补损害和损害预防
归责原则
过失责任
以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限于法律规定
衡平责任
含义: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所发生的损害没有过错,并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判令一方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
条件:(1)一方的损害是因为他方行为所致或者与他方有联系。(2)双方均无过错(3)不属于法定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形(4)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的不到补偿则显失公平
要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进行限制,滥用将导致侵权法的崩溃
赔偿体系
侵权行为法
无过失补偿
社会安全保障
发展
人格权
金字塔倒置
一般侵害行为
侵害绝对权
加害行为
行为是受意思支配有意识之人的活动
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作为义务的发生:约定原因,法定原因,公序良俗
救助者注意义务减轻,无因管理一样可以构成侵权
侵害他人的权利
主要指绝对权
各种物权(主要是所有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生命权
损害
撤销权罹于除斥期间的可以基于损害赔偿
必须是合法利益,被列入可以救济的范围的损害,已经发生的损害
因果关系
类型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
若无,则不
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有推定过失
相当性
有则足以
客观说
故意侵害行为不用考虑,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第三人对被害人的救助而受侵害可赔偿
法规目的说
侵权行为所生赔偿损害责任属于行为义务和法律所欲保护的范围
过错
故意
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直接故意);或者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本意(间接故意)
是违法性而非事实上的认识
过失
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对于构成侵权行为之事实,而确信其不发生者。
采客观标准:将衡量标准放到平均个体的视角上,实际上相当于严格责任本质上有结果责任的色彩
要件:侵害结果的预先性及可避免性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类型化的客观归责
汉德公式:预防成本<损失金额 x 损失发生几率
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也有举证制度
如果将过失的标准提高,实际上会将过失责任以隐蔽的方式变成严格责任
违法性
类型
结果不法
行为不法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无因管理
权利行使
感冒之后仍然有去上学的自由,但是如果是为了传染同桌而上学就不行
判断是否有滥用权利(包括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自身没有利益)
本质上是侵权法对于自由和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被害者允诺
如果强行对患者动手术,虽然对权益有侵害,但是不一定有损害的发生权益的损害与损害的发生是两个要件
纯粹经济损失
定义:绝对权与其他人格权益之外的相对权和其他财产权益
保护
一般保护
违法侵权:因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行为
法律的目的必须是“保护他人”
该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法益须受到侵害,人的范围,物的范围
发生损害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性
行为人的过错
背俗侵权: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的行为
权益的侵害
发生损害
因果关系: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关系
违反善良风俗
不是正常商业竞争,但是不正当垄断可以算
侵害的故意
特别保护
特别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理论上可能还有侵权责任抑或特别的法定债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制度的保护:原则上否定
法律基础
避免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维护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
伦理视角“损失由所有权人承担”
经济分析视角:负外部性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是因为:前者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生活问题被大量思考,形成更加抽象简化的规则
特殊侵权行为
含义:某种发生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其构成要件或者法律效果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的侵权行为
“特殊”之处:归责原则(主观要件)、因果关系、受保护的权益、责任形态(连带责任)、举证责任
扩张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保护更加优厚
不存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情况,可以发生请求权竞合
类型
因过错而致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各规则
环境污染责任不仅是无过错责任,而且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也发生了倒置
交通事故发生在车与车之间,依旧是过错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过错推定的各规则
共同侵权行为
含义: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减轻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类型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故意致人侵害行为)
各加害人的行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各加害人的“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与帮助行为
被教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有教唆的故意
负连带责任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负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除外
无意思联络但导致同一损害的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各自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了全部损害(少了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会发生损害结果)
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其他损害赔偿制度
分担损失: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254条
牺牲请求权
攻击性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182条
相邻关系上物权人的赔偿义务296条,物权92条
侵权责任
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性质:
当事人
范围:“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减轻或免除
与有过失1173条
损益同销
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
恢复原状性的非金钱性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人身损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