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履行的障碍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履行的障碍的思维导图,包括:概述、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债权人迟延。
编辑于2023-02-05 17:21:23合同履行的障碍
概述
履行障碍,债务不履行与违约
履行障碍:合同履行的不正常展开,主要是债务不履行,另外还包括担保责任,风险负担以及情事变更
债务不履行:不限于主给付义务
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行为
性质:违法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具有推定色彩
构成要件:主体通常是债务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
违约形态论
原因进路:规定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等
救济进路:以不履行的结果为划分的基础,一部分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部分规定合同解除权
我国采原因进路和救济进路的混合
不可抗力
概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客观说:
主观说:以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为标准,认为虽以最大注意尚不能防止其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折中说:
作为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
阻却违法性: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场合,债务人不具有过错
可归责性:无过错责任场合,因果关系中断阻却
比起免责更贴近无责
构成
客观情况
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不能预见
合同订立时,采客观标准,如有特殊预见能力须举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对“三不”是并存而非择一存在的
范围
自然灾害与不可抗力
社会异常事件与不可抗力
国家行为与不可抗力
效力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阻碍:全部,部分,一时不能
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及证据的提供: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解除:并不因此当然地归于消灭,而是继续存在可以解除
合同变更
完全免责或部分免责:只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
迟延履行场合不免责
情事变更
概说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相对于合同严守原则而言,具有例外性和补充性
与不可抗力
在违约责任与免责之外,尚有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不构成违约责任的领域,这一领域在时间维度上是在违约责任与免责之前的,情事变更原则正是在该领域中发挥作用
差异
情事变更只在学理上被认定为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场合的解除时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一方当事人依意思通知即可完成,情事变更则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审理后确定是否解除
两者虽均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一个是不能履行,一个是可能履行
与商业风险
情事是一种客观情况,其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区别于情事变更
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界线是在划分合同拘束力的界限,商业风险是要由当事人承担,情事变更是谋求风险或者负担的合理分担
将可预见的风险限缩为可预见的且可承受的风险:A要严格遵循,D情事变更,B不宜认定为情事变更,C可以认定为情事变更
构成要件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主观行为基础:合同当事人共同的动机错误
客观行为基础
等价关系的破坏:通货膨胀
目的不达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订立前就是重大误解
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主体为遭受不利益的一方,采主观标准
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效果
实体法上
再交涉义务:给当事人设定重新谈判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符合诚信地再交涉就行
情事变更免责的规范基础
变更抑或解除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有变更或者解除的场合优先考虑变更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唯有解除
合同的变更或改订: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变更合同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解除抑或法院解除
我国没有直接赋予第三人以解除权,而是司法解除
时间点
依其确定的日期和条件解除合同
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变更合同
程序法上
当事人主义抑或职权主义
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
形成判决
拒绝履行
意义
债务人能履行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性质
具有违法性的意思通知
与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无能力履行,并不关注当事人的意思
与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与到期与否无关
与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是根本没有履行行为
类型
明示的拒绝履行与默示的拒绝履行
先期拒绝履行与届期拒绝履行
第二次义务违反说:
积极侵害债权说:认为属于不完全债权的一种
任意履行无望说:不必得到履行期到来,直接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要件
存在有效的债务
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行动)
债务人没有正当事由
效力
不安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
受领拒绝权
履行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金请求权
履行不能
意义
作为债权之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的状态
分类
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
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全部不能和一部不能
事实上不能与法律上不能
效力
传统民法
自始不能与合同效力
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无效,但不绝对
主观不能,指债务人欠缺必要之劳力,能力,处分权及支付能力,致不能提出他人所能提出之给付,此时仍为有效
嗣后不能
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过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之问题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中国法
放弃自始不能合同无效教条,而以自始不能合同有效为基础
对履行不能的定位
民事行为即应有效
如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则以欺诈论
合同有效场合有拘束力,有免责事项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方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权益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其代偿权益的权利
要件
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
须债务人取得代偿利益
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取得利益
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
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
效力
与原来的债权具有同一性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履行不能场合,如果债权人无法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代位权最能体现效用
不完全履行
语义
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不同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拒绝履行,是“积极侵害债权”
包括“加害给付”和“瑕疵履行”
类型
与的债务场合
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权利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物瑕疵
交付不特定物:债权人不丧失本来的履行请求权,也可以要求补救或者减少价款,但是有时间限制,如果依法标的物以外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
交付特定物
法定责任说:交付有瑕疵物,事后减价或解除合同
债务不履行责任说:还是属于不完全履行,但是责任在要件及效果方面的特殊性(我国)
违反附随义务
人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没有破坏给付义务一般不解除,除非继续性合同的信赖被破坏
为的债务
结果债务场合: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却未使,按照规定完成
手段债务场合
履行迟延
意义
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要件
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能够履行
债务履行期的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
确定期限
期限代人催告
例外
往取债务或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
票据债权的行使
不确定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告知
对既有生效的合同债务的履行设定:可以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履行期限不明确
催告成为此种场合使债务人负迟延责任的必要条件
但催告后履行的时间期限难以确定,可能对债务人太过苛刻
在普通法上,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当是在合同缔结后的一段时间内履行,
损害赔偿自侵权行为发生起发生履行迟延
债务人未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广义和狭义
债权人的催告
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通知,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的行为
催告可附有期限,没有附的应即时为给付
在特殊情况下催告符合特别要件始生效力,如在同时履行抗辩关系中催告无效
催告产生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效力
效力
免责事由的存在和责任的免除
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还有一些其他的免责条款
不能履行包括永久和一时
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迟延的,免除的仅为迟延责任
实际履行:只要没有解除合同,债务人依然负有履行义务
损害赔偿
迟延损害
填补赔偿:解除合同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替代本来履行的
违约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支付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仍可约定惩罚性违约金,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
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解除
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除
履行迟延场合的加重责任
不可抗力的损害赔偿:仍应负责,除非能够证明纵不迟延履行,仍不免发生损害
价格制裁:按较贵价格执行
部分履行迟延:可请求迟延部分的履行及因部分迟延所生的损害赔偿
终了
债权人迟延
意义
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
问题点
受领是债权人的义务抑或权利
法定责任说
债务不履行说
折中说
债权人的受领义务和协助义务
受领:权利抑或义务?债权的本质体现为一种利益一种自由,受领是一种权利行使的结果,分歧在于债权是否负有义务
债权有受领,协助,配合等义务,根据在于诚信原则,类似于一种不真正义务
原则上说债权人迟延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债务不履行责任,但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不履行责任便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构成要件
债权人协助的必要性
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不能受领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及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拒绝受领自提供时起,负受领迟延责任
效力
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