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的履行
这是一篇关于债的履行的思维导图,包括:概述、主体涉他合同履行、条件合同的内容、双务合同、履行的受领与拒绝。
编辑于2023-02-05 17:20:48合同履行
概述
意义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作出作为合同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合同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失
要件:履行行为(积极或消极),给付结果
清偿强调给付结果的发生,履行强调债务内容的实现过程和行为
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合同法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合同的正确履行通过合同关系的不断产生,履行和消灭实现社会经济流转
原则与规则
原则指明履行的方向
民法的基本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亲自履行原则
唯有例外场合允许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同时履行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
规则具体指出合同履行的步骤
履行的证明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主体
履行人
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辅助人履行,但是不属于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有意识地”以“自己”的名义清偿“他人”债务
债务性质决定的不能第三人给付
履行受领人
可以有效地受领履行的人
债权人:原则上是受领人,但是有时候受领权限可受到限制
债权被扣押:
债权人被申请破产
债权被质押:
债权人以外的受领人
有权代为受领人:代理人,债权收取的受托人,债权质权人,破产清算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人
表见受领权人:在履行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予以特殊的保护
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履行
准占有人指本非履行的受领人但是根据交易的一般观念有使人信以为债权人且以为自己的意思行使债权的人,如存款折和印鉴的持有人
效果:要件都有效的场合下,履行人不得要求返还既已作出的给付,真正的债权人可向准占有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在其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还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诈称代理人
收据持有人
只要善意无过失便可构成有效清偿
收据应为真正的收据,只要是真的是盗取还是捡到的都没有关系
债权证书持有人:票据,债券
第三人:真正利他合同
第三人会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取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的权利(假如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安排予以拒绝)
第三人为受益的意思表示之前,债务人不履行,仍对债权人负迟延履行等
已经表示受益之后,同时也对第三人构成违约
在第三人作出了接受有关利益的表示后,便产生了受领的义务,无合法依据不受领会发生第三人的受领迟延
第三人若只是表示拒绝接受有关利益,一般认为尚不能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只有在第三人事实上不受领时,方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不经第三人的同意,应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
涉他合同
概述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原先不被接受,近代法以事实上的需要和合同自由例外规定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唯一特点: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的权利
要件
须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
须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权利
不纯正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仅约定向第三人给付,而不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人取得的通常是债权
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直接由合同发生的
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约定义务,但并不妨碍基于法律规定等认定的第三人的随附义务或不真正义务
合同法第64条涵盖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较为合理
须债权人亦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
效力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取得履行请求权,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
第三人虽直接取得请求履行的权利,但该权利非经第三人为“受益的意思表示”则不确定
对债权人的效力
只能请求向第三人履行
只能请求赔偿未向第三人为履行所生的损害
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可以不经由第三人同意
债务人不为履行提供之场合,须对债权人负迟延责任,如果是第三人受领迟延可以减轻责任
第三人拒绝受领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
债权人对于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具有特别的利益场合,债权人可以有赔偿损害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第三人直接负担债务,并可以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对抗受益的第三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在第三人没有按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意的方式行为时,由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要件
合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
合同的目的是要确保他人的履行
债务人的债务是独立的主债务
不要式的双方法律行为
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并不基于这个合同
效力
第三人不因该合同的订立而负有给付义务
第三人履行与否不问理由,债务都须承担责任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原则上损害赔偿责任
在保证场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主要是指由债务人担保第三人履行合同
“建筑单位与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与建筑公司有挂靠关系的某个施工队承建”
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由债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反该担保的责任
履行条件
地点
不在履行地点履行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
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由法律规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推定债务人承担最轻的债务
期限
履行期: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时期(清偿期),是一个时间节点,到期就是到了履行期或者清偿期了
履行期限既可以是一个时间节点也可以是一段期间,履行期只是履行期间的末尾
当事人约定,补充协议,交易惯例,法律特殊规定|随时履行
效力
可否提前履行?看履行期限是为谁的期限来设置的,没有明确规定以债务人为准
期限利益可以放弃,如果是为对方存在,可以一定赔偿而丧失
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利益的除外
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无须另行催告,对于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与为必要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至,债权人拒绝受领自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可以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之后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抵销以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到期为必要
顺序
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同时履行
所谓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是指双方债务的到期时间相同的情形或当事人对于双方债务的到期时间没有约定
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判断履行方式是属于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属于债务人的利益,再来看是否允许变更
费用
履行债务所必要的开支,如包装费
负担
固有的履行费用
负担明确
不明确:协议,交易习惯,由履行一方负担
增加的履行费用
因债权人方面
因债务人方面
合同的内容
概述
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前提
要探究当事人的合意,对于没有达成合意的通过各种手段予以填补,有的可以纳入当事人意思,有的则是在交易习惯补充下的内容,还有一些法定义务
合同义务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为限,还有诸多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及法律规定而发生的随附义务
给付义务
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
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具有独立意义,但是也可以请求履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基于诚实守信及合同的补充解释)
第一次给付义务和第二次给付义务(给付不能的赔偿损害义务或者恢复原状)
随附义务
区别
随着债之关系相应改变,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的限制,均可发生
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没有履行不发生解除权,但是可依不完全履行请求损害赔偿
功能
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化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
具体形态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具体地判断
通知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告知义务,说明义务
保护义务
处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夹缝:
不真正义务
不得请求履行,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只是要承担利益受损
体系构成
双务合同
概述
基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尚可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抗辩权中一时的抗辩,并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一旦产生抗辩权的事由消失,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理论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主义
仅以同时履行抗辩为一种抗辩权,即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得以侵权人尚未履行作为理由,拒绝自己的履行,以行使抗辩权
先履行主义:以自己履行行为为请求对方履行的前提条件
同时并不是指同一时间,只是在敦促欲获得对待给付的第三人须先迈出一步
成立要件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要求具有对价性,所以通常不存在于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及随附义务之间
两债务的对立实质上有牵连性时扩张适用
基于双务合同本来的债务变形的场合
赔偿性违约金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可视为原给付义务的变形;惩罚性违约金以违约金契约为原因而发生,无牵连关系
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场合:新旧债务的同一性遭到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没有双务合同的对立性却有对价的关联性场合
双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双方的清理关系:可以
附义务赠与中的负担与赠与义务:可以
向从给付义务的扩张:原则上可以
既无双务的对立性,又无对价的关联性,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存否成为问题的场合
债务的清偿与受领证书,债权证书等的交付关系√
债务清偿与担保权消灭手续×
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到期
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该方可以直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
但是履行期限利益原则上在于债务人,如果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对待义务,则债务人有现实的需要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某些合同安排中,一方的履行是另外一方履行的前提,比如修车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纵系因不可抗力所致亦无妨
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亦无妨
即便先到期的A迟延履行,依旧可以在B债务到期后有权要求B和自己同时履行
不完全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
部分履行:
权利瑕疵: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果发现该权利有瑕疵,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
质量不符合规定:还未支付价款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
作为同时履行抗辩的价款支付拒绝权:补救,退货,减少价款,违约金
证明的责任应由原告来证明对被告权利的限制
与留置权
相似点: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为提出对待给付之前,可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具有留置抗辩权很相似
不同点
根据不同:留置权的根据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而对方未付应付款项,而不是占有自己的财产
性质不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能够对抗一切人,属绝对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对抗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保护的债权原则上要求与留置权人所占有的标的物有牵连,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限于因双务合同所发生的且相互间具有对价关系的
标的物不同:留置权只能是动产,抗辩权不限制
权利行使不同:行使留置权只表现为拒绝交付留置物
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设,所以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衔接点:委托合同。无偿委托合同中应非双务合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可以发生留置权。
效力
实体法上
存在的效力和行使的效力(效力的发生要求抗辩权人主张其抗辩权)
行使的效力
抗辩使得请求权归于消灭,法院审查使用。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消极权利,其使用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存在的效力
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自动债权主动抵销: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双方对立的债务能同时履行,不能主张抵销而使两债权互相消灭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迟延: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此方之债务纵届清偿期而未清偿,亦不负迟延责任
对方如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
程序法上
行使
判决方式
理想做法是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成立后,应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
被告虽基于抗辩权未履行债务,仍为败诉承担诉讼费
成立同时履行之后,应由让原告已经履行使条件成就,始得开始强制执行(被告不得请求强制执行)
分立
不安抗辩权
一时抗辩,属于间接保障债权的手段
要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缔约后始现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濒临危殆
转移财产,抽逃资产,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行使
中止履行
不同于拒绝履行,可以视作既包括拒绝履行,也包括了对于自愿履行行为的中止
不仅是履行的提供,还包括履行的准备
开始时点是与其开始履行准备而非履行期到期的时点相关的,终点是后履行方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时点
无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人的随附义务
通知义务
举证义务
不等于先期违约
效力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
内涵
事实上的受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事实状态
法律上的受领: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最终归于消灭
拒绝受领权
性质
不是一项独立的实质性权利,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
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顿状态
行使
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
仅于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达到相当的程度场合
超过检验和通知的期限,事实上的受领便被视为法律上的受领
效力
其他相关问题
退货只是拒绝受领,并不是解除合同,拒绝受领权通常只是发生一时阻止清偿效果发生的效力
债务人在其履行遭拒绝受领后,债务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补救,并再次提供履行的,债权人如无正当理由,并不能拒绝受领,不过违约责任并不消灭
履行的抵充
概说
意定抵充
根据当事人意思决定的抵充
合意抵充:当事人合意决定的抵充
指定抵充
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抵充,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履行人
清偿人的指定:在清偿时可以向清偿受领人作出意思表示,指示其清偿所要抵充的债务
法定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