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编
物权编: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意思表示
编辑于2020-02-03 03:14:22物权编
导论
物
不动产和动产
主物和从物
原物和孳息
一般规则
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约定优于交易习惯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卖方
担保物孳息归担保物所有权人
归担保物所有权人
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质物质押期间、留置物留置期间,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孳息有“收取权”
夫妻共有物孳息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用于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双方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单方所有
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是否须毁损才能分离
货币,特殊的种类物,须交付才视为转移
有价证券
物权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的分类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自物权和他物权
子主题
保证
保证合同的基础规则
保证合同的性质
无偿
单务
诺成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
公益法人、公益非法人不得
法人分支机构不得
保证合同的签约方式
单独合同
保证条款
签字形式
单方面书面担保书形式
安慰函不是保证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主合同解除后,需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保函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新贷还旧贷的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没有约定视为一般保证
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内部不可追)
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抗辩之“受欺诈提供保证的抗辩”
银行欺诈了保证人
银行和主债务人传统欺诈
主债务人欺诈,银行知情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抗辩之“主债的抗辩”
主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或抗辩事由
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
援引主债务人的抵消权
援引主债务人的撤销权
瞎代偿的,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专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保证人不得援引
主债务变动,保证人可主张相应抗辩
“换主债权人”区分处理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移至第三人的,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则不再承担
“换主债务人”区分处理
保证人对未经过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保证期间内,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换主债额度
提高的保证人保低,降低的则保证人保低
变主债履行期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主债约定变化,但未“落地”,保证人不能抗辩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抗辩之“保证债务的抗辩”
保证额度或者保证范围的抗辩
自物保优先
一般保证人的特殊抗辩:提供财产线索免责权+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
过期不候
一般保证-告
连带保证-要
保证期间一次用尽
起算点不变,期间段不变
保证期间“一次用尽”之后,如果债权人税金,保证人还可主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
保证人代偿后的追偿权
保证人代偿后法定取代银行地位
代偿多少追多少
未代先追
瞎代偿不能追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基础
担保物权的本质
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从属于主债权
不从属于主债务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债权分了,各债权均可对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
担保物分了,债权人可就各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没了,担保物权追及该“三金”请求权
担保物没了,变成了“三金”,担保物所有人花了,担保物权消灭(该物上代位性没用)
反担保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抵押: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与抵押
公式先后,债权比例
抵押与买卖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不动产抵押权有追及力: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动产抵押权有个半个追及力:可以追及一般买受人,不得追及特殊买受人
抵押与赠与或者继承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与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与查封
先押则押大,先封则封大
抵押与保全
抵押人实施有损抵押物价值行为时,抵押权人可主张抵押权保全请求权
抵押权实现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最高额抵押
所有权人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依法设立
留置权正常取得
留置权善意取得
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需要同一法律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
商事留置权无需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
留置权需遵守的规则
比例留置
妥善保管
收取孳息
及时行权
二次效力(2个月以上)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人自愿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替代担保
共有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基础
物权的变动基础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
原始取得物权: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和公法上的原因
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不适用于内部关系,仅适用于外部关系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要件
法律行为要有效
完成公示
行为人需要有处分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继承物权②文书物权③建造物权④善意取得⑤遗失物物权⑥先占物权⑦添附物权
物权变动的两个区分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文书物权
限于形成判决+限于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裁定书
分割共有物生效判决
宣示登记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所产生生效判决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不包括确认判决(向前)和给付判决(向后)
宣示登记
继承物权
人死时,发生继承物权变动
不动产无需登记,动产无需交付
宣示登记
继承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人死时,有多个继承人,则继承人共有遗产,对外负连带债务
建造物权
善意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
无权出卖、互易、抵债、出资他人之物
不能有“致命瑕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被撤销(未撤销可以)
动产交易中,须是“委托物”
脱离物不行
货币不行
毒品不行
上家无权处分,中家善意取得再处分,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全程善意
取得
价格合理,≥7折
善意取得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无须“合理价格”要件
善意取得留置权无须“无权处分”要件
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物权
遗失物物归原主
拾得人不能成为所有权人
拾得人保管不当要承担赔偿责任
拾得人可主张必要费用
拾得人可主张悬赏报酬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不得主张悬赏报酬及费用
遗失物物权要么归失主,要么归国家(1年无人认领)
拾得漂流物或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定
遗失物进入流通市场
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该合同有效
权利人可以选择“要钱”——损害赔偿
可选择“要物”(2年内,有偿回复、无偿回复)
先占物权
添附物权P135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关系
区分关系
合同有效不等于已经发生物权变动
物权未变动不等于合同无效
牵连关系: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中,原因行为无效,物权变动必然失败(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
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物权所有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变动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应收账款出质
居住权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意思+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交付+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特殊动产抵押权:意思+登记对抗
地役权:直接当事人之间是意思主义,供役地换人,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级市场,集体和农民之间是意思主义;二级市场,农民和农民之间是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经营权:一级二级都采用意思主义+5年以上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交付主义
动产所有权转移
动产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孳息和风险交付后转移
不动产孳息或动产孳息,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动产质权、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提单等权利质权出质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有下一层回头再看
新增,需重点看
不明白的地方
略
重点必考
一物多债之物权优先效力和多物一债之银行的选择
一物多债之物权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债权
所有权>债权
不动产一物两卖:过户人优先于钥匙人
动产一物两卖:钥匙人优先于合同人
担保物权>债权,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裸体债权)
债权>物权
预告登记债权优于物权
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物权与物权的关系
他物权>所有权(按揭买房)
他物权与他物权
留老大,除非自甘落后
超级优先
公示先后,债权比例
多物一债之银行的选择P118-122
比较特殊的规定
物权法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力
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级市场:集体和农民之间:意思主义,合同生效时
二级市场:农民和农民之间:意思主义+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
一级市场:农民和非农民之间:意思主义+5年以上登记对抗主义
二级市场:非农民和非农民之间:意思主义+5年以上登记对抗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生效主义;房地一体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登记生效主义
人身专属性
地役权
设立:意思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换人,考对抗性
需役地换人,考从属性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不得单独抵押,随主体一并转让
主体转让部分时,该部分涉及地役权的,一并转让
均换人,既考从属性,又考对抗性
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解除的特别规则:供役地人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权的分类
自物保
他物保
自物保+他物保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
物权变动角度:登记生效主义
合同角度:意思主义
动产
公式:裸体债权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所有权人
物权变动角度:意思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政策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合同角度:意思主义
质权
动产质权
现实交付设立
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不能
权利质权
“加速到期”实现质权
留置权
让与担保权
流质条款、流押条款无效
让与担保权
后让与担保
区别,是否有公示p111
物权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
保护物权的两种方法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特征
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告是权利人
包括抵押权之外的权利人
包括管理人
不包括债权人
被告是“现时”“物权”“占有”人
对象=原物+孳息
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行为
妨害状态
占有的保护
什么是占有
占有制度的意义
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