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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29 13:47:10 江西刑法学
一、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概述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广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保护法益,兼顾规范维护 机能:保护机能(保护社会,惩罚犯罪)/保障机能(保障人权,限制惩罚权利力本身)
2、刑法的制定与修改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十一次修正。 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的 刑法修正案(十)以及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3、刑法的规范与解释
刑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范。 刑罚的解释:对刑法条文规则的适用 1、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2、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文义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按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目的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3-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4-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5-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那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6-【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旗国主义和遍在地主义” 7-【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8-【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9-【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2-【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犯罪总论
(一)犯罪概述
1、犯罪的定义
13【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基本特征
1、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 2、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3、后果上,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对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
自然人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完成形态。
2、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
3、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4、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罪数形态
  法定的一罪:集合犯、结合犯、包容犯。
1、一罪的认定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2、数罪的认定
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七)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刑事责任概述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
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是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事实根据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法律根据是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3、刑事责任实现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消灭处理; 转移处理方式
三、刑罚总论
(一)刑罚概说
1、刑罚概念与目的
概念: 1、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 2、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2、刑罚权及其根据
刑罚权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根据:报应刑论 报应刑论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即刑罚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 目的刑论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 并合主义 并合主义是一种折中的观点,以相对报应刑论为内容,故并合主义与相对报应刑论乃意义等同的概念。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并合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
(二)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主刑
  
2、附加刑

(三)刑罚的裁量
   
1、量刑概述
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何种刑度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 刑法 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 法院 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3、量刑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据此,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刑罚的执行
  
1、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刑罚执行指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制度
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 司法机关 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 4、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刑法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 原则:1、教育性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 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 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劳动上,根据犯人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适当工种,制定合理定额。 ④奖惩上,根据犯人的表现给予奖惩。 4、社会化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具体要求: ①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 ②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五)刑罚的消灭
特赦 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1、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九种: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2、时效与赦免
时效: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者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即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再追诉或者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时效可分为行刑时效和追诉时效。 行刑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 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赦免: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四、罪刑各论
(一)罪刑各论概述
1、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类罪),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可见,分则体系实际上是犯罪分类问题。
2、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结构为“……的,处……” 刑法分则包括: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 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特征 1、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 2、这类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行为 3、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或者外国籍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外机构、组织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的犯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0、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的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因此,这些犯罪被称为公共危险犯。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的犯罪
1、危险方法类犯罪 故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恐怖活动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其他(宣扬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事实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饰品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事故犯罪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的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罪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二、走私罪 本罪指违反海关监管的犯罪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罪指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规的犯罪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罪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犯罪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假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 五、金融诈骗罪 本罪指违反金融票据保险管理法规的犯罪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罪指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犯罪有: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罪指违反商标著作权管理法规的犯罪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罪指违反工商行政广告土地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法规的犯罪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商检罪等。 九、货币犯罪和票证犯罪 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 十、贷款犯罪和洗钱罪 包括: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藏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十一、非法集资犯罪 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要的犯罪
一、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 二、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1.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过失致人重伤罪 由于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三、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侵犯性自由)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交,以及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强迫妇女卖淫罪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 四、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拐卖人口罪 使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主要妇女儿童)的行为。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对他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可能自由行动,如把他人锁在屋子里,不准其外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非法管制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如非法限制他人外出旅行,限制他人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管制同非法拘禁不同,后者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使其完全丧失行动自由;前者是以精神威吓,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5.非法搜查罪 无权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6.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司法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允许,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的行为。 7、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以及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8、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五、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六、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1.刑讯逼供罪 本罪的对象是人犯,即被指控或被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 2.伪证罪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3.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行为。 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破坏选举罪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报复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破坏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举行的正当活动等。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5.妨害通信自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八、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2、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其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虐待罪 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病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遗弃罪 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5、拐骗儿童罪 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六)侵犯财产罪
1、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2、侵犯财产罪主要的犯罪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1、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八种加重行为: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 2、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的行为。 3、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4、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敲诈勒索罪 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进行威胁讹诈,非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7、侵占罪 将代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行为,亲告罪。 8、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9、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 指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要求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 11、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罪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的犯罪
1、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4、考试舞弊犯罪和冒名顶替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舞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5、聚众斗殴罪 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四种加重情节: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动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行为。(组织性、经济型、破坏性、对抗性) 7、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营业犯。 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8计算机和网络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9、虚假信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10、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11、传授犯罪方法罪 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具体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12、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13、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14、新增: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5、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1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17、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8、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9、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0、窝藏、包庇罪 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窝藏)或作假证以掩盖犯罪事实(包庇)的行为。 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2、逃脱罪 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行为。 2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2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是指使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将偷越者接入或接送出国(边)境的行为。 26、偷越国(边)境罪 27、倒卖文物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2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9、故意(过失)损坏文物罪与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 30、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1、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31、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2、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33、污染环境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4、危害野生动物及环境的犯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35、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树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的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6、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许可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树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成片的、而非零星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37、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38、非法持有毒品罪 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而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 39、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0、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罪 41、组织卖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用、容留的手段,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42、强迫卖淫罪 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4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4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八)贪污贿赂罪
1、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贪污贿赂罪主要的犯罪
1、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私分私有国产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6、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九)渎职罪
1、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2、渎职罪主要的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机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 在刑事诉讼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为枉法裁判的行为。 3、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5、军人违反职责罪
(十)刑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
1、刑法修正案(九)(十)(十一)
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至此次刑法修改后,中国的死刑罪名降至46个。 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高对刑事案件的评述
指导性案例是为了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较为原则以及滞后、漏铜等不足,采取的一种针对性很强并相当灵活性的指导方式。指导性案例一般分为解决法律条文适用、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性和新类型四类案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
管制:对不法分子不予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在公安机关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行为方法。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进行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性质上与行政罚款不同。 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
法规竞合/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中断
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缓刑:也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法。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给予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追诉时效: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法责任的有限期限。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最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继续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作用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诉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正当行为、特殊防卫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犯罪对象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