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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知识框架加基本内容,如:基本原则、效力、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形态、违法性阻却事由、一罪的类型、 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刑罚概说、刑罚、数罪并罚、追诉时效,适合初学者。
编辑于2023-04-07 17:40:5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3年10月31日通过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修正。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详细概述,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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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3年10月31日通过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修正。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详细概述,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刑法学
1. 概论
1. 刑法
犯罪论
客体 客观方面 正当防卫 共同犯罪 罪数
主体 主观方面 紧急避险 犯罪形态
刑罚论
1. 刑种
2. 从轻
1. 自首
2. 立功
3. 坦白
4. 缓刑
3. 从重
累犯
4. 刑罚执行
减刑
假释
2.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依据):刑法典(10.1)、单行刑法(only one)
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 10月 1日正 式生效,11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典
2.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概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原因
法律渊源
思想渊源:国外:三权分立;心理强制说;国内:权力制约、民主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等、案例指导仅为参考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合理解释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缩小解释(解释方法):情报
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明确;刑罚适当、人道。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概念: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内容
1. 平等定罪;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
2. 平等量刑;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相同罪名,但是犯罪情节不同的,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
3. 平等行刑;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贵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基本内容和特点
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兼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
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
3. 效力
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国内犯
旗帜主义:不包括驻外领事馆
犯罪地: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特别规定
1. 外交赦免权、豁免权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港澳台,不适用大陆刑法
3. 少数民族,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进行修改适用
国外犯
1.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2. 属地管辖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国内犯),除了例外情形,我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排除国际列车和公共汽车;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5. 对国外刑事判决的承认(不承认)
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含义: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生效时间:公布之日;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失效时间: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
概念
溯及力:用今天的法律适用昨天的行为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条件:昨天的行为必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
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1.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刑法有溯及力。
2.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认为是犯罪,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刑法没有溯及力。
3. 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是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较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没有溯及力
4. 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是刑法处罚较轻,适用刑法。新法有溯及力
4. 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
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应当予以惩罚的刑事违法行为
但书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特点
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犯罪的本质)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违反刑法才构成犯罪
应受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后果
构成
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犯罪主体
概念: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影响因素
年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年龄划分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满16周岁
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 12周岁
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
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2周岁不满 14周岁已满 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3: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侵犯人身)
1: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已满16岁,定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1贩卖毒品
75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减轻刑事责任:12-18(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中的周岁公历(阳历)为标准;从过了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周岁。举例:16周岁当天绑架,不追究刑事责任你。
精神正常与否
精神障碍: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生理功能丧失:聋哑人、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不承担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内容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特殊身份
单位
含义: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主观特征: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整体性 → 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
不 认 定 单位 犯 罪 的情形
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双罚制)。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双罚为主,单罚为例外、补充。
法律特征:具有法定性(130多个单位犯罪罪名)。 侵犯财产罪(五)、渎职罪(九)、军人违反职责罪(十)→ 无单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一)→ L1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四)→ L244 强迫职工劳动罪。
处分原则
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单罚制: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故意和过失)
因素
罪过
故意
含义: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要素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识因素: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有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类型
直接故意:必然、可能发生(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意识因素)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认识因素)+放任发生(意志因素)
1.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3. 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
想不想发生,可能性转换为现实性
是否排除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可能发生+轻信能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忘却了):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目的(影响定罪)
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特定的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如希望他人死亡)。
动机(影响量刑)
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如“徇私”(徇私枉法罪)、“贪生怕死”(投降罪)等。
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则标题)必备要件之一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两个以上)
分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的选择要件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逃脱罪)
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体是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
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
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客体受损、对象不一定受损
犯罪客观方面(核心要件)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含义: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要素,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要件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以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要表现
不作为(应为而不为)
概念: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要件
1. 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 由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不履行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作为
特征
1、有体性:即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翻译形成与流露;言论属于思想、观念范畴;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2、有害性:表现为法益的侵害性,包括实际侵害和有侵害的危险
3、有意性: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动作
危害结果
含义
广义: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特征
客观性
侵害性
因果性
多样性
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进行划分
构成结果
非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的表现(可不可见)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根据危害结果的存在状态
已经发生危害结果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
直接危害结果(定罪)
刑法因果关系(一个行为/目的结束)
概念: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行为的内在联系。
介入因素的判断:看其存在是否异常以及异常的大小,以普通大众的经验和思维进行判断。
思路:正常人思维方式想不到或者发生概率极低
结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将死亡因果关系切断
间接危害结果(量刑)
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因果关系
5. 犯罪形态
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一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含义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停止形态。
特征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1)为杀人买刀,为了盗窃配钥匙
(2)练习犯罪手段(练习射击技术)
(3)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了解作息
(4)尾随和守候
(5)为了实施犯罪排除障碍。为了盗窃把看门狗毒死
类型
准备工具
创造条件
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
含义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使犯罪终结的犯罪形态。
特点
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彻底性
类型
以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预备中止(预备阶段)与实行中止(实行阶段)判断:是否着手;
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不同要求:积极中止(自动停止、采取行动避免)与消极中止(悔过)
处罚原则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犯罪未遂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类型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客观上能否完成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含义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犯罪(或未达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意和案例
注意
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如果出现在犯罪过程之外的,不是故意的犯罪形态
2、同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形态
3、只有在直接故意中才区分完成和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未完成的形态(在过失犯罪中,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
I. 我想杀一个人,每天做梦都想杀(犯罪起意的阶段);有一天我就去买毒药(犯罪预备)
(1)买了毒药去杀人,路上毒药洒了,不能去(犯罪预备,因为没有着手和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2)或在路上看到过路的行人觉得人生还是美好的,不应该杀人,然后把毒药毁掉(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3)或者我去了受害人甲将毒药投放到饭里面,受害人吃掉死亡(犯罪既遂)
(4)或者我去了受害人家投毒后觉得不应该杀人,然后将毒药倒入马桶冲掉(犯罪实行阶段犯罪中止)
(5)或者我去了受害人家投毒后,受害人回来没吃,倒掉了(犯罪未遂)
(6)我去了受害人甲将毒药投放到饭里面,受害人吃掉,看到痛苦万分,然后送到医院抢救过来(犯罪中止)
II. 甲投毒杀乙,乙服下毒药后痛苦万分,甲将乙送往医院。
(1)洗洗胃回家了;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2)抢救回来但是成了植物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III. 犯罪
1、甲和乙商量用乙的万能钥匙去丙家偷东西,然后乙没去,甲用乙的万能钥匙偷了东西。甲既遂,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因为偷东西用的方法是共谋过的
2、甲和乙商量用乙的万能钥匙去丙家偷东西,然后乙没去,甲没有用乙的万能钥匙偷了东西。甲偷东西的方法没有和乙谋过,乙是中止。
6. 违法性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伤害的是合法的行为或财产
一般正当防卫
条件
1.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任。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
2. 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进行所谓“防卫行为”的情形
3. 主观条件:防卫意图(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4.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本人。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过毁损其财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5. 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第二,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三,防卫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然已经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事先安装防卫装置属于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六种行为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介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之间,至少是故意伤害致重伤以上的暴力犯罪行为)
对象
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为暴力性+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即使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不能认为,一般正当防卫只要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暴力犯罪: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伤害的是不法行为
含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概念
在特定的时间(避险时间)基于主(避险意图)客观(避险起因)原因针对特定的对象(避险对象)实施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限度)的行为。
条件
1.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4.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5.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6. 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罪过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不可抗力引起(可能已经预见,但是逃脱不了)
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结果+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7. 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一行为造成一个或数个结果,以一罪论处;
继续犯
含义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要件
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处断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含义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的犯罪形态。(存在交叉包容关系的是法条竞合)
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处断原则
从一重罪处断
结果加重犯
含义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要件
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处断原则
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或数举动,法律规定为一罪
结合犯(我国刑法中没有)
含义
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要件
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结合成的独立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处断原则
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
含义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
要件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处断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种类
职业犯
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赌博罪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司法上作一罪处理)
连续犯
含义
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处断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含义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处断原则
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
吸收犯
含义
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处断原则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8. 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触犯
一个罪名
继续犯(持续)
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
数罪没有包容和交叉关系
法条竞合犯
数罪之间有包容交叉关系
结果加重犯
数个行为触犯
一个罪名
集合犯
连续犯
数个罪名
牵连犯
数罪客体不同
结合饭(中国无)
吸收犯
数罪客体相同
9. 共同犯罪
含义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要件
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都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
二人以上犯罪,一人处于故意,他人出于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中,一方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缺乏行为间的相互协调、配合
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
有共同故意而无共同行为
事前无通谋(没有犯意联络),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分类
分工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作用
主犯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1)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从犯)处罚;教唆未遂从轻减轻处罚;不认定教唆,免除;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0. 刑罚概说
含义
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功能
剥夺
威慑
改造
教育
安抚
鼓励
目的
特殊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并通过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一般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为社会上其他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
11. 刑罚
种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管制
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被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拘役由县级公安机关(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就近执行
每个月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天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25年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份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一是在案件的管辖上,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在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1.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3.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二年期满后的处理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涉及减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涉及减刑的不能少于20 年;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从轻
自首
含义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
含义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征(成立要件)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3)承认犯罪
4)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含义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被动到案。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不同的,以自首论;相同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坦白
含义
犯罪分子犯罪后被发觉而被传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发觉罪行的行为。
成立要件
1)犯罪分子被动到案
2)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
刑事责任
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含义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
含义
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且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行的内容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所)
法律后果
缓刑考验期满,未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判决前数罪并罚原则。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从重
累犯: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
含义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构成要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未执行完毕不涉及累犯问题)
两罪都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后实施的
特殊累犯
含义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同种犯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均构成特别累犯。
不满足特殊累犯的要求;按一般累犯来处理
案例
1. 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举例: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了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累犯?分析:交通肇事罪不属于故意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满足第一个条件,所以不是一般累犯
2. 前罪和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举例: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了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累犯?分析:危险驾驶罪没有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满足第二个条件,所以不是一般累犯。
3. 后罪的发生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
举例: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表现良好,执行5年刑期后假释,在假释期第二年犯抢劫罪,是否属于累犯。分析:甲故意杀人罪的假释没有执行完,就不能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只有过了假释期,才能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所以甲不是累犯
举例: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执行,后考验期表现良好,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缓刑和假释:缓刑过了考验期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过了考验期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前罪和后罪年满18周岁
举例:甲16周岁实施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3周岁的时候犯故意杀人罪,是否属于累犯?不是累犯!!因为甲实施抢劫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
4. 前罪和后罪年满18周岁
举例:甲16周岁实施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3周岁的时候犯故意杀人罪,是否属于累犯?不是累犯!!因为甲实施抢劫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拘役(1月以上6月以下,司法局 司法行政)
监狱
社区矫正
管制(3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过三年)
刑罚
减刑和假释
假释
含义
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
1. 对象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不适用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3. 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方可实行假释
考验期
1.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法律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撤销以及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减刑
含义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条件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缓执行期满之后,依法成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应当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消灭
含义
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权、量刑权或行刑权归于消失。
特点
刑罚消灭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某种犯罪
刑罚消灭的原因是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
事由
超过追诉期限
犯罪分子在审判和服刑期间死亡的
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国家作出对犯罪分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终止刑罚的决定
12. 数罪并罚
含义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原则
并科原则
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吸收原则
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确定最高刑为数罪之和,最低刑为数罪中最高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并科和吸收原则。
适用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先并:15+7=22小于35年最高不超20年15~20确定19年后减:19-3=16年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e.g.2盗窃被判15年,已执行3年,犯新罪、被判7年先减:15-3=12年后并:12+7=19年
13. 追诉时效
含义
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不追述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到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情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祭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4. 分则
刑法分论( 3·2·1)
2安全: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2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管理秩序
2职务:贪污贿赂 渎职
1人身
1财产
背诵
1. 客体
2. 客观方面
3. 主体
4. 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