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的思维导图,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正当化事由的思维导图,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有: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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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
概念
意义
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判断标准
行为说
法益说
意思说
构成要件说
犯罪构成说
类型
一罪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特征
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客观上侵犯同一客体
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同一客体
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作用于同一对象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伤害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区分
即成犯
状态犯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正当防卫时机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继续犯的行为跨越旧法与新法时,按新法处理
想象竞合犯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故意犯之间的竞合
过失犯之间的竞合
故意犯与过失犯之间的竞合
法条竞合
一个事实或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复(包含)或交叉关系
刑法总则条文之间的竞合
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
总则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
与想象竞合区别
法条竞合为了防止对一个行为作出双重评价,想象竞合为了防止对一个行为作出双重处罚
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造成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法条竞合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是永恒的竞合;想象竞合是案件事实造成的,是动态的竞合
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重法优于轻法
结果加重犯
结构: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因果性(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要求基本行为达到既遂状态
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行为造成加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通常应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罪过性)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法定性)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概念: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A+B=C)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数个独立的犯罪(各自具有自己的罪名)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非典型结合形式
绑架+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拐卖+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组织偷越+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偷越+妨害公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输偷越+妨害公务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袭警)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与结果加重犯的界限
结合犯属于实质的数罪,法定的一罪
结果加重犯属于实质的一罪
集合犯
概念: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转化犯
概念: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具备法定的条件(目的、行为结果、主体等),而从一罪转化为另一罪的犯罪形态
法定性(犯…罪,…的,依照…定罪处罚)
趋重性:由此罪(基本罪)向彼罪(转化罪)转化,由轻罪(基本罪)向重罪(转化罪)转化
与结果加重犯区别
结果加重犯:有独立的法定刑,认定为基本罪名(原罪名)
转化犯:无独立的法定刑,认定为转化后的罪名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概念: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必须性质相同
数个行为必须都独立构成犯罪
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不可能成立连续犯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区别
子主题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牵连犯
概念:实施某个犯罪(本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他罪)的情况
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行为人先实施手段行为,后实施目的行为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实施
犯罪完成后发生的行为,不是手段行为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吸收犯
概念: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数罪
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实行行为可以吸收非实行行为
与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但事后行为不需要处罚
原因
没有侵犯新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