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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7)的思维导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施行,依据宪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根本法,在教育法规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效力。
编辑于2023-07-17 15:15:21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法律法规(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9.1施行,依据宪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根本法,在教育法规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效力
坚持立德树人,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办学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辅助人员及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向县级以上教育局申诉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原则
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相互尊重
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分:违反······规定、要求、制度 刑事责任:重大伤亡事件、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 民事责任:平权、金钱、利益、纠纷
违法办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依法给予处分
招生徇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作弊工作人员在现场制止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禁考1~3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7.1首次实施;2006.9.1最新;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实施目标: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管理体制:国务院领导、省人民政府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违反义务教育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会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应当引咎辞职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周岁,条件不足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免试入学、就近入学;不设重点学校/班级
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开除
校长负责制;鼓励采用启发式教育;德育放在首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查制度(由国定制改为审定制)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民族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施行)
教育单行法,是集教师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立法目的: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养的使命。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教师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交流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学校及教育机构职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或教师资格考试通过;有教育教学能力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丧失);作弊3年内不能考试;撤消5年内不能重新认证
教师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教师考核效用: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
学校考核;考核教师;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自行决定教师待遇
殴打、辱骂老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责令赔偿;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0日内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不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6.1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不得抢夺、藏匿;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无效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欺凌学生学校依法加强管教,严重欺凌学校不得隐瞒,应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
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带入学校,带入后学校统一管理;
网络游戏不得在晚10点到早8点给未成年提供服务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监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未做到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预防犯罪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有直接责任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就业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应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不良行为+多次、屡教不改=严重不良行为
旷课:学校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夜不归宿:监护人、学校及时查找或报警寻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征得监护人同意或24小时内通知监护人、学校或报警
未满16周岁不得单独居住,公安机关对监护人予以训诫
200米以内禁止设立未成年不宜进入场所;设立明显标志禁止进入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或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送工读学校,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满16周岁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对监护人予以训诫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有过错,学校承担;学生有过错,学生承担责任(未成年学校担责,家长赔偿);学校已尽责,仍发生事故,不担责;教师职务过错,学校担责(对教师追偿),非职务过错,自己担责;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60日内完成调解;
受到伤害未成年人监护人无理取闹,学校报警处理,有损失可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施行)
12.4日国家宪法日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基本法/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纳税的义务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常务委员会召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上下级监督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