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七、刑事证据
2020刑诉笔记,做完真题并附真题陷阱,超细超全~
编辑于2020-03-09 04:53:14刑事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概念
特征
客观性
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考点提示: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本质特征
关联性
考点提示: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十分复杂的。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反映犯罪的动机,或反映犯罪的手段,或反映犯罪的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考点提示:类似事件、品格、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不具关联性
合法性
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运用
考点提示:警犬辨认结果、测谎仪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子主题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主观题考点)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必须依靠证据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自由心证原则
裁判主体依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
直接言词原则
参见审判概述专题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客观性、稳定性、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内容和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特点:
依附物质载体,客观性较强
区别电子数据
记载内容必须和案情有关
区别物证
内容往往形成于诉讼外
区别于证言笔录、口供、勘验、鉴定意见
物证、书证可能同体
证人证言
证人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
陷阱点拨: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证言录制呈录音录像也是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案件情况向...陈述
陷阱点拨:被害人即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仅有供述不能定案,证据充分没有供述也能定案
陷阱点拨:共犯口供加起来也不能定案
陷阱点拨: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口供;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聘请或指派,专门性问题,书面意见
考点提示:必须是书面《鉴定书》,必须有本人签名
考点提示: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勘验笔录
办案人员对现场客观情况进行勘查、检验后的记录
考点提示:形式包括文字、绘制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录像等
检查笔录
办案人员对被、犯嫌、被告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后的记录
考点提示:文字记载为主,也可拍照、录像
辨认笔录
办案人员让被、犯嫌、证人对相关犯罪物品、尸体、场所或犯嫌进行辨认时做的记录
侦查实验笔录
用于描述和证明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
视听材料
模拟信号方式存储的录音录像
电子数据
案发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证据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的强制排除(背诵)
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考点提示:真伪不明、来源不清、无法解释
证人证言的强排
《刑诉解释》 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证人。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供述的强排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刑讯、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又、限、胁
辨认笔录强排
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鉴定意见(了解)
见错就排
勘察、检查笔录(了解)
有问题并且无法解释就排
侦查笔录(了解)
有条件差异就排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了解)
真伪不明、无法解释就排
其他特殊证据审查
行政证据
《高检规则》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证据
《高检规则》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分类
原始/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
传来:经过转述、复制
考点提示:1.证明价值:原始>传来; 2.原始的没了,传来证据也可定案; 3.只有传来,没有任何原始,不得认定有罪
有罪/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肯定犯罪行为,证明行为轻重
无罪证据:否定犯罪事实,或证明犯嫌未实施犯罪行为
言词/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
这些证据的录音、录像也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直接/间接证据
都可以是原始/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
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
否定性直接证据
只需否定上述一个要素
间接证据:凡是不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其他
矛盾证言的处理(当庭和庭前证言矛盾)
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有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合理解释,而庭前证言有证据印证的,可采信庭前证言
矛盾供述的处理
被告庭审翻供,不能说理或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有证据印证的,可采信庭前供述
庭前有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有证据印证的,可采信
庭前有反复,但庭审中不供认且无证据印证庭前供述的,不采信庭前供述
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认定
这些行为的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此些行为的单位的印章,或接收人没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没盖章、没签名不算)
未成年年龄证据的认定
已满14、16、18周岁或不满75周岁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14、16、18周岁或已满75岁(有利于被告免于刑罚)
证明要求
定罪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
定案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对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被告有罪
《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疑罪从无
疑案从轻
证明责任
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
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特点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向联系(积极主张)
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
控方承担
公诉案件:检察院
自诉案件:自诉人
辩方不承担
考点提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假币、毒品罪)犯嫌/被告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证明对象
法律要件事实
《刑诉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实体事实
程序事实
免证对象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陷阱点拨:证据事实并不属于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对象
言词证据
采用暴、限、胁方式让犯嫌/被告作出违背其意愿的供述,应排除
被逼供后,受逼供影响而作出与上次供述重复性供述的,应排,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侦查期间,更换了侦查人员再次讯问后,犯嫌自愿供述的
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做了思想工作的,犯嫌自愿供述的
也是因为换了人
实物证据
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充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要排
排除阶段
侦查阶段
犯嫌及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排非
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此证据不能作为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审查起诉阶段
有非法证据的,应排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自行调查取证
此证不能作为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意见
被排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此证据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审判阶段
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排非权利
犯嫌及辩护人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程序启动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辩、诉代可向法院申请排非
开庭前的审查
申请排非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线索的除外 法院应当在庭前将线索材料复印件送交检察院
未提供线索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申请
申请了,也提供线索的,法院应召开庭前会议,检察院进行说明,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检察院也可以撤回有关证据,被撤了的,没新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一致意见,法院也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院没疑问且没有新线索表明存非的,可以决定不进行调查
开庭前,法院不会直接排非,庭前会议只听意见,不作决定
庭审中的审查与调查
开庭前未申请,庭审中申请的,要说明理由
法院经调查有疑问的,应调查,没疑问应驳回
当庭对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迟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控辩双方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当、辩、诉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非法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材料,达到“引起法官怀疑”的程度即可
控方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法庭处理结果
法庭调查后,应当当庭决定是否排非,必要时,可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证据冻结)
确定或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的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存疑就排)
法院对收证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审查情形
一审法院对排非申请没有审查,且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控方或辩方不服一审法院排非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线索,申请排非的
审查程序
参照一审调查程序
审查结果
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应排未排的,二审可以依法排除
不影响一审结果的,应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事实没错,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改判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没关联不可采,有关联未必都可采
考点提示: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行为皆不具关联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有罪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 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刑诉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如无法定理由,证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
《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证据能力;2.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3.具有独立的来源
意见证据规则
《刑诉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不得陈述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或结论
陷阱点拨:鉴定人不受该规则约束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
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要求书证尽量是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说明理由,否则不具有可采性
考点提示:我国刑诉法中没有明确次规则,但体现了此规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