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可直接背诵
涵盖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及其知识点(展开可查看具体知识点)。 标注近五年法考考察罪名要点及重点罪名。 可以直接背诵应对期末考试、法考、考研,也可以自行增减。
编辑于2020-03-17 10:23:34刑法分论
分则概说
1、罪状与罪名
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混合罪状(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只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可以概括使用、分拆使用,概括使用时不数罪并罚
具体罪名与类罪名
具体罪名:分则条文中规定的罪名;类罪名:如分则各章节
2、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注意规定
刑法已做基本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
判断是不是注意规定: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是→是注意规定,否→不是注意规定
常见的注意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挪用公款→贪污罪
拟制规定
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是不是法律拟制: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是→不是法律拟制,否→是法律拟制
常见的法律拟制: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常见的法律拟制: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财产犯罪
占有型财产犯罪的共性知识
保护法益
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占有事实
行为对象
有价值的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占有型财产犯罪
强制占有型财产犯罪
抢劫罪
成立要件
行为方式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
行为对象
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压制对方反抗
有因果关系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非法入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属于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对象是经营资金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包括交警冒充防暴警察、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
持枪抢劫
真枪不要求实弹,但必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几种特殊的抢劫罪
1.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凶器是为犯罪而准备的
携带凶器不需要显露
事后转化抢劫
起因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时间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强制程度:达到足以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
主观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注意情形
主体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成立转化型抢劫;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可以成立,但行街轻微的,可以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与一般抢劫罪的区别: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不同
与加重情节的竞合
与特殊抢劫竞合:符合转化型抢劫又符合携带凶器抢夺的,无需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直接以抢劫罪论处
共同犯罪:对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翻译、提供帮助
抢夺罪
成立要件
对物实施暴力(vs抢劫罪)
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VS盗窃罪)
表现情形
是否乘人不备都可以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不在于秘密与公开,在于手段的暴力程度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
凶器
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
不要求本人随身带、不要求显示、使用凶器,要求有对人用的意图,可能随时使用
VS事后转化抢劫
先定抢劫,再并罚故意伤害罪
认定问题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属于抢夺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飞车抢夺
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抢劫即可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恐吓本质
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吓手段
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
恐吓程度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但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恐吓内容
恶害
内容没有限制;内容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
恶害方式包括语言、文字、动作等;可明示可默示
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既可由自己实现,还可由第三者实现
恐惧心理
对方在相信恶害内容的前提下产生恐惧心理
交付财物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三角敲诈中,被恐吓者和财产受害人可能不是同一人
多次敲诈勒索(2年内3次以上),也构成敲诈勒索
VS抢劫罪(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
完全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使其无法反抗
敲诈勒索
没有完全剥夺,留有一定选择自由
与行使权利
用恐吓方法行使无争议的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
用恐吓方法行使有争议的权利(有可诉性和相当性)→不构成敲诈勒索
毫无权利可言的勒索→一概构成敲诈勒索
VS诈骗罪
前者是被迫,后者是被骗
聚众哄抢罪
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
平和占有型财产犯罪
盗窃罪
成立要件
行为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行为方式
平和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
主观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他行为类型
多次盗窃
2年内盗窃3次以上
入户盗窃
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
凶器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
扒窃
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既遂
既遂标准
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他人支配可能性
既遂数额
不受事前事后影响
法定升格条件
“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需要主观认识到,遵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盗窃后的行为
盗窃财物又销售,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盗窃财物后毁坏,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以盗窃为意图盗窃到手假币、文物等违禁品,又持有、销售的,数罪并罚
诈骗罪
成立要件
欺骗行为
对象
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内容
就事实or价值评价进行欺骗
方式
言语陈述、展示实物、行为举动(明示或默示都可以)
类型
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维持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程度
达到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
认识错误
只能由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机器不能被骗
处分财物
处分财物所有权或占有权
取得财物
本人、第三人都可以取得财物
遭受损失
被害人遭受实际损失
VS盗窃罪、侵占罪
盗窃
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诈骗
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欺骗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侵占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侵占罪
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委托物
不法原因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对象
遗忘物
所有权人短暂遗忘但仍控制的不属于遗忘物
埋藏物
所有人有意埋藏的不是遗忘埋藏物
行为方式
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变成自己所有
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VS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括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委派从事公务外)
村基层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职务侵占
协助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贪污罪
行为方式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
广义的侵占,包括侵占、窃取、骗取
挪用占有型财产犯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单位资金后故意不归还→职务侵占
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
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行为方式:有关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
破坏型财产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物理上or效用上的丧失
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
财物的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毁坏
破坏生产经营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性质
不作为犯罪,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前置条件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宽处罚条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节概述
主体
单位可以成为本节所有犯罪的行为主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8个具体罪名
具体罪名不成立,销售金额≥5万元,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时构成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重罪
本节罪名与其他罪名关系
实施本节犯罪,同时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择重罪处
实施本节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实施本节犯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重点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自然人+单位)
金额
销售金额≥5万元,定既遂
销售+库存≥15万元,定未遂
与诈骗罪
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
向消费者告知伪劣实情,消费者接受,不构成本罪与诈骗罪
向批发商告知伪劣实情,对方接受,仍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实施行为就构成此罪
“生产”:包括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假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注意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伤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实施行为就构成此罪
“有害”的限制解释:达到与有毒相当的程度
罪数
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
为杀特定人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定故意杀人
普通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生产、销售劣药罪
医院销售,构成销售劣药;医院对患者付费使用,构成销售劣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罪
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实害犯,要求造成较大损失
走私罪
走私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
偷逃关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海关制度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
走私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为方式
绕关
瞒关
变相走私
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将减免关税的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境内包括内海、领海
共同犯罪
与走私犯通谋
为其提供帮助,构成走私罪共犯
VS洗钱罪
与走私犯是否事前有通谋,有,是走私犯共犯;没有,是洗钱罪
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
走私毒品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其他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走私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物品犯罪
共同特征
单位犯罪
所有的走私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修九》之后,本节走私犯罪全部废除了死刑
包容评价
具体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当走私进口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不影响故意既遂的认定
不同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使用包容评价的思维
走私武器、弹药罪
弹头、弹壳
能够使用,定走私弹药罪
报废或无法使用,不属废物,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被鉴定为废物,定走私废物罪
仿真枪
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不再定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走私假币罪
“假币”
正在流通的货币
不再定运输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牟利目的
要求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不管能否实现这种目的
走私后又贩卖、传播牟利的,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
普通罪名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废物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为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财物)
“贿赂”
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回扣”
收取回扣不入账归个人所有,构成本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VS行贿罪
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虽然没有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但可以参照认为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行贿罪的特殊法条
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特殊对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行为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须因诈骗导致损失,不以对方已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或民事欺诈为前提
主观上是重大过失
行为人与外单位人员,假借合同骗取国有财产,貌似失职被骗,定贪污
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使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定本罪
普通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
欺骗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成立本罪,要求已经取得公司登记
承担资产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通谋的,构成本罪共犯;没有通谋,有重大过失,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行为主体
发起人或股东
VS虚报注册资本罪
前欺骗其他股东;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实施抽逃出资,触犯职务侵占罪的,想象竞合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分配公司财产时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想象竞合
虚假破产罪
实体上没有真正破产,以假破产方式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实体上真实破产,但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行为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行为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构成本罪,又构成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由于贪污罪更重,定贪污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如果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或形式上出售给他人,实际自己获利的,定贪污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伪造的货币
不要求有真实对应的真币,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币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
罪数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自己伪造,又购买、运输他人假币,定伪造货币罪和购买、运输假币罪
处罚
《刑九》取消罚金数额,废除了本罪的死刑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
有偿转让,要求对方知晓是假币
购买
有偿取得假币
运输
明知是假币;为出售运输;限于国内运输,否则是走私
罪数
既购买,又出售,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
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购买后又使用,只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币,定走私假币罪(间接走私)
在境内收购、运输、贩卖走私来的假币,定走私假币罪(间接走私)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行为方式
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不是选择罪名)
以假币换真币
同时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想像竞合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
单纯持有,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
使用
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对人使用(交付):要求对方不知情
对机器使用:ATM机、自动售货机
罪数
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是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和持有、使用数罪并罚
意图盗窃假币窃得后又持有的,只定盗窃罪;后又使用的,盗窃和使用数罪并罚
通过ATM机存入假币,又取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变造货币罪
对真币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
VS伪造货币:变造保留原真币的基础;伪造属于完全翻新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含变造货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主体
吸收者(不具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吸收)
行为对象
社会不特定对象,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
存款用途
吸收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罪数
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设立金融机构罪和本罪并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对象
金融票证(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
行为方式
伪造
有形伪造:无制作权的人伪造;无形伪造:有制作权的人越权制作
变造
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
信用卡
177条对变造信用卡没有规定
对信用卡作非本质变造,无意义,作无罪处理;本质变造,属于伪造
主观
主观上要具有使用目的
罪数
使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实施诈骗,分别构成:票据诈、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先伪造,再用其诈骗,触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各种金融诈骗罪的牵连犯
洗钱罪
7种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的确认:事实证据上确认即可,不要求须经法院判决有罪
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这7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
VS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事先有无通谋
处罚
“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无被害人,所得及其收益都追缴
有被害人,所得给被害人,收益上缴国库
普通罪名
高利转贷罪
VS贷款诈骗罪
有无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正常贷款后产生转贷目的并转贷的,不构成本罪
变相高利转贷也构成本罪
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行为主体
不是身份犯,并未直接取得货款等的人也能构成
主观上
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方式
手段上具有欺骗性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行为主体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关系人
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犯罪成立
要求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对“重大损失”不要求认识到
罪数
犯本罪又受贿的,数罪并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犯罪成立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不要求认识到
金融诈骗罪
总论
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使用特殊法条
本节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本节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对象
本罪的信用卡包括仅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
使用方式
对人:信用卡诈骗罪
对自助式机器:盗窃罪
使用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包括掌握他人信息资料复制的信用卡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行为人还可包括持卡人本人
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真实有效
持卡人以外的人违反持卡人的意志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冒用他人信息资料骗取他人,获取钱财
司法解释: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构成本罪
恶意透支
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催收
包括书面/口头催收;只限于向持卡人催收
取得行为+使用行为
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然后使用
不使用,无罪
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然后使用
未使用,定抢劫罪
抢劫并当场提取现金,定抢劫罪
抢劫事后使用
对人,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对机器,抢劫罪与盗窃罪并罚
侵占信用卡,然后使用
侵占后不使用
无罪
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对机器使用,定盗窃
拾到他人信用卡在ATM上取钱,定信用卡诈骗
盗窃信用卡,然后使用
不使用,无罪
包括对人和对机器使用
信用卡须真实有效
仅限使用卡中现有的现金
包括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
共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人可以一开始就参与,也可以中途参与,都构成盗窃罪共犯
认识错误
取得行为中的认识错误
取得者只须认识到是不合法的卡,盗窃并使用信用卡例外
使用行为的认识错误
利用他人不知情。被利用者无罪,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只要认识到是他人的卡,自己在非法使用即可
集资诈骗罪
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否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一定要采取欺骗手段
欺骗手段与对象
向社会公众虚假承诺回报
本罪既遂金额
不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
贷款诈骗罪
行为结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非法占有目的
开始没有,在合法取得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转移/隐匿贷款,按民事案件处理;如果采取欺骗方法使金融机构免除还本付息的义务,成立诈骗罪
VS高利转贷罪
非法占有目的VS转贷牟利目的
VS骗取贷款罪
有非法占有目的VS无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担保问题
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并罚
身份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单位贷款归个人占有的,定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票据诈骗罪
行为方式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既伪造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牵连的一罪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盗窃支票问题
盗窃具有不记名、不挂失性质的支票,构成盗窃罪
盗窃记名、挂失性质的支票,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如果对人使用,欺骗对方钱财,构成票据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主体
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着手
到保险公司理赔
注意规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罪数问题
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数罪并罚
仅有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单位为诈骗保险金,制造事故骗取的保险金,对单位定保险诈骗罪;若单位不能构成制造保险事故所犯罪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普通罪名
金融凭证诈骗罪
VS票据诈骗罪:犯罪工具不同
票据诈骗:汇票、本票、支票
本罪: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既伪造金融票证,又实施诈骗,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牵连犯
信用证诈骗罪
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信用证之后,又用来实施诈骗,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真正不作为犯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式是积极举动还是消极静止,并不重要
处罚阻却事由
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不含2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罪数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少缴车辆购置税等税款,构成逃税,定本罪
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逃税的,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与逃税罪并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
VS逃税罪
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实为逃税,定逃税罪
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超出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数罪并罚
发票犯罪
罪名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修八》废除死刑)
虚开发票罪(205《修八》增设)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修八》废除死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修八》增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危险犯: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
虚开用于骗取国家税款、出口退税,只定本罪
罪数
针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购买(208)
虚开(205):只定虚开
出售(207):只定非法出售
针对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206)→出售(206),只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208)→出售(206),吸收犯,只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普通罪名
抗税罪
VS妨害公务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
行为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罪数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只以故意伤害、杀人罪论述
逃避追缴欠税罪
应在税务机关核定欠缴税款事实之后
逃避追缴
专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
要求“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VS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先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再销售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先自己生产,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两罪数罪并罚
只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VS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罪想象竞合
侵犯著作权罪
主观上
要求有营利目的
保护著作权
发行包括出售、出租、无偿散发
保护专用出版权
保护邻接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
保护署名权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方式
非法披露或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不正当手段不包括捡拾行为或无意知晓行为
盗窃、诈骗、敲诈到商业秘密,并披露或使用,不定盗窃、敲诈勒索罪,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观上
要求故意
假冒专利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重点罪名
合同诈骗罪
主观: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履行某些交易行为,但未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核心义务,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条竞合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与许多金融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
需行政特别许可,但未经行政特别许可而非法经营
非法传销
非法传销应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定此罪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三聚氰胺、采挖麻黄草、网络水军、伪基站、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等都属于
强迫交易罪
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可以想象竞合
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转让或收购股份等;强迫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被害人必须特定(自然人+单位)
商业信誉包括商业信用和商业名誉
主观:故意
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虚假广告罪
行为主体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程度要求
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罪数
利用虚假广告销售伪劣产品,触犯虚假广告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
串通投标罪
行为方式
投标人相互串通,要求情节严重;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不求情节严重
串通拍卖不属于串通投标,不构成本罪
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招标人受贿,与本罪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骗取财物”不要求有对应诈骗行为;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主体
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人员
实施本罪,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本罪论处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过失犯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不包括私人财物
3、行为方式: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认定问题
1、既遂的判断标准:将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就属于既遂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是包容评价关系(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犯罪
3、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构成普通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
4、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前者依照想象竞合处理,对后者依照法条竞合处理
5、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在于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在于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挪用公款罪
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
3、“归个人使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私用
(1)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4、三种客观处罚条件
本罪的实行行为:为了归个人使用,实施将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成立本罪
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挪出来,成立犯罪未遂;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既遂
客观处罚条件:进行非法活动(不要求数额),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5、主观是故意,但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问题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对公款只是暂时挪用;贪污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处罚问题: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是数额巨大不退还;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
3、共同犯罪问题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区别贪污罪共犯
主体不同:单位犯罪vs自然人犯罪
公开程度不同:公开vs秘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实行行为是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2、认定问题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只要在起诉到法院前能够说明来源,够不构成本罪
(3)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即使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也必须维持
贿赂犯罪
受贿罪
普通受贿罪的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贿赂: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3、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索取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4、收受贿赂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予以接受;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5、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也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索取或收受都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6、斡旋受贿,以普通的受贿罪论处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普通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1、受贿罪的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的财物
2、 罪数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徇私枉法罪是例外
(2)贪污罪与受贿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两者可以想象竞合
行贿罪
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
2、行为方式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2)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由于其索取而给予财物
(3)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之后,给予其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3、行为特征
(1)行贿的手段既可以公开也可以秘密;既可以是让受贿人知晓,也可以是不让受贿人知晓
(2)行贿时被对方当场拒绝或者对方上缴组织部门,行为人都成立行贿罪,只是未遂
(3)给对方行为,对方予以接受,就是既遂
认定问题
1、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同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
4、行为人用无价值物冒充有价值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受贿未遂,行为人构成行贿罪,不构成诈骗罪
5、行贿后又以恐吓手段索回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在职时的受贿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2)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3)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2、离职后的受贿
(1)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2)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其他贿赂犯罪
单位受贿罪
行为主体是单位,受贿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单位受贿罪的对向犯是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是故意,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介绍贿赂罪
1、行为方式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帮助行为,则只成立帮助犯,不构成本罪
3、本罪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可以想象竞合;假借介绍贿赂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渎职罪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
1、行为方式:擅权、弃权、越权
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必须是故意,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3、渎职罪一章中规定的其他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与本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玩忽职守罪
1、行为方式: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主观必须是过失
3、渎职罪一章中规定的其他具体的玩忽职守的犯罪,与本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徇私枉法罪
1、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类型:定罪上,使有罪者无罪、无罪者有罪;量刑上,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3、主观是故意,要求有动机(徇私或徇情);犯本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3、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实施本罪又受贿的,数罪并罚
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行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放纵走私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行为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与行为主体的职责相关联,否则成立窝藏、包庇罪
军事犯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自伤罪:自伤身体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两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投降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1、行为类型: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人员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2、本罪中的暴力程度不包括轻微暴力,如果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执行人员,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
3、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只有普通犯罪的故意,定普通犯罪;误以为执行行为是违法行为而阻碍的,不构成本罪
4、罪数总结: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的,应数罪并罚
招摇撞骗罪
1、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2、行为方式:冒充+招摇撞骗,只招摇不撞骗不构成本罪
3、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可以产生想象竞合
伪造文书的犯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考试舞弊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这里的考试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包括外国的考试;处罚的是组织者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要求试题、答案是真实的,不要求完全真实;出售、提供的对象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时间是考试前或考试中
代替考试罪: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
1、聚众斗殴是指以聚众的形式互相斗殴;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本罪的既遂标准是着手实施聚众斗殴后,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3、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具有稳定的组织、经济实力和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组织、领导、参加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赌博罪
1、赌博要求输赢具有偶然性,赌注是财物或者财产刑利益
2、行为方式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
3、主观上要有营利目的
4、诱骗参赌构成赌博罪,名为赌实为骗以诈骗罪论处
5、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赌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赌的,应当从重处罚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的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
虚假信息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罪是实害犯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本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寻衅滋事罪
1、司法解释将网络空间解释为本罪的“公共场所”
2、司法解释认为本罪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
3、本罪可以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形成想像竞合
传授犯罪方法罪
1、传授对象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在所不问
2、本罪只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没有教唆他人犯罪;传授对象即使实施了犯罪,与传授者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3、行为人以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为手段教唆他人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侮辱国旗、国歌、国徽罪
开设赌场罪
1、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2、为澳门赌场在内地招揽赌徒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主观上是故意,但不能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要求多次,且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要求对此,行为方式是组织、资助
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假装跳楼、跳桥吸引观众注意等,不构成本罪
聚众淫乱罪
1、侵害的法益是公共正常的性感情
2、行为方式是聚众,各行为人是自愿参与
3、行为应是公开进行,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1、侵害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手段不仅包括引诱还包括强迫,不要求公开进行
3、行为同时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属于想像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1、行为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还包括被害人
2、虚假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3、发生领域是刑事诉讼中,包括从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行为方式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3、行为人提供的证据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1、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行为对象:证人和他人
2、发生领域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行为对象:证人和他人
2、发生领域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行为方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虚假诉讼罪
要求是虚假的民事诉讼;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
1、成立要件:(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2)方式是窝藏、包庇行为;(3)行为主体:犯罪人和犯罪人的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不成立本罪
2、主观是故意,要求明知对方是犯罪人
3、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
4、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5、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产生想象竞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
2、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4、主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
5、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的与本犯构成共同犯罪
6、本罪与洗钱罪属于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同时触犯两罪时优先适用洗钱罪
7、本罪行为必须基于本犯的意愿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行为主体: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实施本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2、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
3、拒不执行的时间:生效前;生效后、执行立案前;生效后、执行立案后
脱逃罪
1、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脱逃地点:一般是在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获准回家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逃往外地的,构成本罪
3、既遂标准:摆脱监管的实力控制;共谋脱逃,一人既遂,其他人也认定为既遂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扰乱法庭秩序罪:经刑法修正案九修订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经刑法修正案九修订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只加重处罚不数罪并罚的情形
(1)对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指过失造成的
(2)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2、数罪并罚的情形: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只加重处罚不数罪并罚的情形
(1)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指过失造成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2、数罪并罚的情形: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联系
被组织的与被运送的是同一批人,只定前罪;不是同一批人则数罪并罚
骗取出境证件罪
1、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骗取的证件只包括出境证件
2、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然后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3、“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主观目的,此目的不存在则不构成本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1、提供的对象包括入境和出境证件
2、提供行为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本罪实际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行为
4、只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变造后又提供的,属于牵连犯
5、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提供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本罪
偷越国(边)境罪
1、行为方式是偷越
2、走私犯偷越国(边)境的只定走私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只定叛逃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1、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是所有文物
2、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不要求实现),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不要求“买进+卖出”
3、行为人明知外国人是走私文物的犯罪人,仍向其出售自己的文物,构成走私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盗掘集盗窃和损毁于一体
2、盗掘过程中盗窃所掘取的文物,不再定盗窃罪,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3、盗掘过程中损毁文物,不再定故意毁坏文物罪,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故意毁坏文物罪:在盗窃文物时损毁文物,择一重罪论处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1、抢劫国有档案的可以按照抢夺国有档案罪论处;2、盗窃明知含有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1、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2、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主观是过失;4、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
非法行医罪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行为表现是非法行医;是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3、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只定本罪,加重处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1、实施本罪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限于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2、“造成伤害”包括故意和过失所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
实施该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
盗伐林木罪
1、盗伐枯死的林木不构成本罪;将已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论处
2、偷砍他人房屋前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2、偷砍他人房屋前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滥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无证砍伐,侵害他人所有权;滥伐林木罪是持证但违规砍伐,侵害林业管理制度
污染环境罪
1、责任形式为故意;2、是实害犯;3、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保护法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是公众健康
2、行为方式:走私、贩卖(有偿转让)、运输、制造毒品
3、主观要求是故意,只要求认识到是毒品,不要求营利目的
4、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
5、处罚:武装掩护的加重处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本罪行为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同时实施多个行为,只定一个完整罪名
7、行为人故意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定诈骗罪
8、特别再犯制度:因犯本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
1、成立本罪要求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
2、行为是持有,指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
3、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盗窃了毒品,发现后仍然继续持有,定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包庇的对象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2、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行为对象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法条竞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行为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容留后再向其贩卖毒品的,数罪并罚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卖淫罪
1、卖淫者包括男性和女性
2、行为方式是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被组织者或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就构成既遂
3、主观上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
行为方式是招募、运送,充当皮条客、保镖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只是部分被正犯化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是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单独使用;即使三种行为都实施且行为对象不同,也只定本罪一个罪名
引诱幼女卖淫罪
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既引诱,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
不要求行为人有传播性病的意图,也不要求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传播是指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
2、本罪主观上要求有牟利目的;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3、(1)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有传播目的和牟利目的;(3)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有传播目的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是过失犯罪;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1、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要求危害公共安全
4、客观阻却问题: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
5、结论:第114条所有罪名都是具体危险犯
6、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投放危险物质罪
1、危险物质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比较:后两者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五种故意的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2.破坏交通设施罪;3.破坏电力设备罪;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1、破坏对象里的“汽车”可扩大解释,包括拖拉机;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使用范围涉及但不限于公共领域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是具体危险犯
3、既遂条件是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4、罪数: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窃取交通工具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破坏交通设施罪:要点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类似
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线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盗窃已经通电使用,因某种原因暂停使用的线路,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
3、偷割未正式交付电力部分使用的线路定盗窃罪
对应五种过事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本罪有政治目的
2、成立本罪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3、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1、资助仅限于物质性资助,不包括精神性资助
2、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3、既遂的标准是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
4、教唆、帮助实施本罪,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2、教唆、帮助实施本罪,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3、为实施本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如果具有现实的危险,则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4、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想像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劫持航空器罪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2、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3、既遂标准:实际控制了航空器
4、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
枪支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本罪是危险犯,成立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构成本罪,可成立诈骗罪
3、主观上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在于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机及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方式为出租和出借,出借包括赠与
3、结果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只要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配置枪支的还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
4、罪数: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要实施犯罪仍然出租、出借的,与他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
1、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行为:丢失枪支不报,丢失包括遗失和被盗、被抢。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3、主观上是故意,对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求有认识可能性
事故犯罪
交通肇事罪
1、成立要件:(1)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2)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3)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4)主观是过失;(5)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法定刑升格条件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1)行为人需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2)逃逸的动机可以有多种
3、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4、共犯问题:(1)共同过失肇事包括监督过失和指挥过失;(2)共同逃逸: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1、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
2、四种行为方式: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3、罪数:一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注意与强令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罪名
间谍罪
1、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罪数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情报须作缩小解释
2、本罪的境外包括港、澳、台
3、“为境外”既是主观目的要素,也是客观要素
4、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其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只定间谍罪
5、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其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定本罪
6、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构成本罪
7、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时没有为境外提供的意图,获取后非法提供给境外的,只定本罪
叛逃罪
本罪是危险犯,单纯逃亡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叛逃方式包括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成立要件: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象是他人(自杀不成立本罪,他人必须是活人)
属于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认定问题
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消极的不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存在不同观点,无罪、有罪、法外空间
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竞合: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
罪数问题
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特殊点;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加重结果
(1)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3)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
(4)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成立要件
行为主体:轻伤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重伤或者死亡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他人的身体
伤害行为
不是任何暴行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
主观心理具有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达到轻伤程度的意图,客观行为具有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达到轻伤程度的一般可能性
实务常见的错误:根据结果来反推行为
伤害结果:轻微伤、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只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才由刑法处理
自伤问题
战时自伤成立战时自伤罪
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根据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同时伤害问题:甲乙互不知情同时伤害丙
丙受到轻伤,无法查明是谁导致的,甲乙各自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丙受到重伤,无法查明是谁导致的,甲乙各自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丙受到轻伤或重伤,能够查明是谁导致的,一个既遂,一个未遂
罪数认定问题
(1)区分: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区分在于主观,也即对死亡的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
(2)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包容关系
(3)想象竞合: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等,同时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择一重罪论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行为对象: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行为方式:组织出卖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遗弃罪
侵害的法益: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
行为主体:本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也即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不作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各种方式
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1、保护的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包括发生性交的决定权、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2、成立要件
本罪的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1)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行为对象:妇女,针对已满14周岁的是普通强奸,针对不满14周岁的是奸淫幼女
(3)强奸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二是奸淫行为;手段的本质都是违背妇女意志,造成无法、不能、不敢反抗的状态,达到抑制反抗的程度
3、奸淫幼女:即使征得幼女同意,也认为侵犯了其性自由权
4、法定升格刑条件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明知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或可能知晓;“众”不要求必须是三人或以上,但不包括共犯人
(2)二人以上轮奸:轮奸指共同正犯,时间上要求具有连续性,但空间不要求是同一地点
(3)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心理上,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人”只包括被害妇女
5、罪数问题:强奸罪只被一个罪吞并成结合犯,即拐卖+强奸=拐卖;除此之外,其余犯罪行为,同时又有强奸的,数罪并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1、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3、猥亵、侮辱:猥亵是指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侮辱的含义与猥亵相同,但与侮辱罪中的“侮辱”有所区别
4、强制方法: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方法,特点是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5、主观上具有故意,但不要求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
6、与强奸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评价关系
7、致人重伤、死亡的: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即不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同时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猥亵儿童罪
1、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2、行为对象: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3、不要求强制手段,不要求儿童反抗,即使是自愿的也构成
4、处罚: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1、保护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而且仅限于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不包括可能的,因为本罪是实害犯
2、行为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3、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4、拘禁行为:拘禁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手段可以多样,被害人是否受骗在所不问;拘禁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5、对刑法第238条的重点解读
(1)第1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本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第2款致人重伤、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指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处的“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主观上是过失所为,此为法律拟制
绑架罪
1、保护法益:是人质的行动自由和身体安全
2、主体和对象:已满16周岁的人,行为对象是任何人
3、实力控制人质
4、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1)必须向第三人提出,不能使向人质本人,否则构成抢劫罪;(2)提出不法要求
5、主观要件:第一,要求具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人身安全担忧的意思,该意思不要求在客观上表现;第二,要求具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6、着手既遂的认定: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着手;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是绑架既遂
7、第238条第3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1)该条文是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因为主观上是为了主张自己的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方式: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拘禁债务人,向其本人索债
(3)“债务”的认定:形式上是索债,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绑架罪;索要非法债务:不还债不放人→非法拘禁,不还债就重伤或者杀害→绑架
8、第239条第2款 :(1)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2)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侵害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选择性罪名,即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的罪名,不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已满14不满16的拐卖妇女、儿童不成立犯罪,但是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定强奸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将亲生子当做商品出卖的,构成本罪,对捡到的儿童也是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5、主观上是故意,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该目的也是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分
6、着手与既遂:(1)着手:开始实施拐卖的行为;(2)既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不要求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的目的;(3)注意:出卖妻子、子女或捡拾的儿童,由于不存在拐到手的问题,所以以卖掉为既遂标准,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而出卖的,也以出卖掉为既遂标准
7、罪数问题:(1)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放鸽子构成诈骗罪;(2)与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力控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
8、法定升格条件
(1)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2)结合犯: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3)结合犯: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4)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不定绑架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使用财物收买,侵害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着手和既遂:(1)与拐卖者商讨价格就是着手;(2)接收到手就是既遂,在接收到手前,拐卖者将妇女又卖给了他人,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
3、罪数问题
(1)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分在于后者有出卖目的
(2)共犯问题
(3)收买后又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4)刑法第242条的规定,与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并罚
(5)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6)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拐骗儿童罪
1、侵害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两者其一就构成本罪
2、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人
3、拐骗手段:既包括蒙骗、利诱,也包括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
4、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有无出卖目的,看有没有收买方。无法证明有无出卖目的时,可以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5、共犯问题:本罪是继续犯,既遂后有人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施实力控制的,构成承继的共犯
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侮辱罪
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
1、侮辱对象:特定的自然人。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不包括死人和单位
2、侮辱行为:暴力,指程度较低的有形力;其他方法,指非暴力的方法;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内容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的
3、本罪告诉才处理
诽谤罪
1、诽谤对象:特定的自然人,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不包括死人
2、诽谤行为:(1)捏造事实+公然散布;(2)明知是捏造的事实,故意公然散布
3、罪名区分:(1)与侮辱罪,诽谤罪捏造的是虚假的事实,侮辱罪可以使用真实事实;诽谤罪不使用暴力;(2)与诬告陷害罪,都捏造事实;但区分在于是否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不排除两者可以想象竞合
诬告陷害罪
侵害的法益是人身权利,而非国家司法职能
1、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他人必须是存在且特定的自然人;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
3、诬告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4、既遂: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不要求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要求实际追求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5、主观是故意,要求有诬告目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
刑讯逼供罪
侵害的法院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
1、(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是真正的身份犯;(2)未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一般人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刑讯逼供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2、刑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警察在预审时实施刑讯逼供,也成立本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方式:刑讯逼供。刑讯是指肉刑或变相肉刑,只是诱供、指供的不是刑讯逼供
4、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的目的,至于是为公还是为私,在所不问
5、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
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是真正身份犯
2、取证对象是证人,这里的“证人”是广义的,既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
3、暴力取证,使用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
4、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1、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2、暴力指程度较低的暴力,如果暴力程度达到重伤,则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必须有干涉行为,即暴力+干涉
4、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5、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6、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使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不告诉还是要处理
重婚罪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合法婚姻关系
1、行为方式:同时维持两份婚姻,既包括两份法律婚,也包括一份法律婚一份事实婚,但不包括两份事实婚
2、行为主体,既包括已婚者,也包括单身者,如果确实不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普通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迫劳动罪
1、行为主体和对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象为他人 ;2、行为类型:(1)直接强迫劳动,协助强迫劳动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只要求雇佣,不要求强迫,如果先雇佣后强迫劳动,构成本罪和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
2、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人,而非未满14周岁
3、要求从事危重劳动,而非一般劳动
4、造成事故,数罪并罚
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害的法益是他人住宅安宁权
1、行为方式:非法侵入的作为方式;合法进行,拒不退出的不作为方式
2、住宅指供人饮食起居、日常生活的场所
3、罪数:非法侵入住宅,然后实施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罪的,根据吸收犯原理,只定实行行为的犯罪
4、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
1、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主体是监管人员,对象是被监管人
2、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罪
1、行为对象是他人的信件,包括未寄出的和已收到的,包括电子邮件;2、行为方式:隐匿、毁弃、非法开拆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分:本罪主要要求是邮政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开拆、隐匿、毁弃
3、行为对象:邮件、电报,包括邮包、包裹和无法投递的、应退回寄件人的邮件
4、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窃取财物是指开拆邮件后窃取其中的财物
破坏军婚罪
1、行为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2、行为方式包括结婚和同居;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虐待方面的犯罪
1、虐待罪:(1)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2)该罪的成立要求持续性要件,也即要求经常实施,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行为对象是残疾人和未满14周岁的人;行为方式上,通过暴力、胁迫手段,采用利诱、欺骗方式不构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代表近五年司考真题考察过
代表本章节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