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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管辖 笔记整理 期末考研复习
编辑于2020-04-28 11:22:56管辖
立案管辖A19
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A19(1)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察委员会立案的案件
监察对象(监察法A15)
考点1:公职人员全覆盖:公务员+管公务员的人+x管理者+授权委托的公务人员
公务员+参与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工,青,妇,工会,妇联等)
公办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只能是其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人不管)
“科教文体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eg:大学老师是不是监察对象?&普通医生是不是监察对象?&居委会普通成员是不是监察对象?——都不是,他们都不是组织的管理人员
国企管理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委会,居委会)
监察职责(监察法A11)
考点2: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
调查
注意:调查≠侦查,调查=打击犯罪
处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进行问责(领导手下犯错,问责领导管理不力)
轻则
检讨说明
重则
引咎辞职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A19(2)——职务犯罪
1. 司法工作人员(《刑法》规定的具有侦查,审判,起诉,监管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监察公职人员全覆盖,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是对监委会的查漏补缺,监委会没管的就由检察院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
监委会也能管,监委会打击对象主要在党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贪污腐败,而司法活动中的监委会有时发现不了
eg1:某监委会监察官,在执行中非法拘禁调查对象,该监察官是否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可以,监察官不是司法工作人员(监委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委会人员适用《监察法》而不适用此处《刑诉》故监察官犯错由监委会自查自纠)
eg2:某超市收银员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但他因收受贿赂,欲操纵、枉法审判,该超市收银员可否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可以,该收银员在此案中是以人民陪审员身份,人民陪审员就是“准法官”,其决定会影响裁判,干扰诉讼(不看原身份,看案件中具体身份)
2. 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杀人、走私、贩毒等)——省级检察院决定(公安案件,检察院要管,需经省检批准)
公安管了检不管,公安管不了检来管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g:某局局长有了新欢,利用职权让手下杀掉原配——局长故意杀人——此案本应该公安管,但如果公安管不了,如该局长恰是公安局局长,公安人员不方便管,故就应交给检察院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即自诉案件,不需公安检察院或其他侦察机关立案侦查,不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亲告罪)
当事人亲自到法院去告才立案,没去告则被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背诵tips:“侮,暴,虐,侵”(前三种都是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转为公诉案件,只有侵占罪是纯种亲告罪)
侮辱,诽谤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和国家利益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
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情节轻为亲告,但若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公诉案件,不再是亲告罪
eg:A在网上造谣说央视女主播被某国家领导人包养,多次不停发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构成诽谤罪,因情节严重应提起公诉
侵占罪(不含职务侵占)
纯种亲告罪:只要不告,法院绝对不追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情节轻微(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8项案件(公诉转自诉)
该8项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但在一些情况下,以上8种案件可能转为公诉案件(自诉转公诉)
a. 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收集证据
b. 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不是轻微)的,应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报案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认为案件应该是公诉性质,告到公、检,结果公、检不管,被害人求助无门,只能选择自诉,但须拿出两样证据:①被害证据②曾经告过,但公、检不理证据
a.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b. 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了公安检察院不管)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只有侵占罪只能是自诉!!!)
管辖权竞合处理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
公安、检察院竞合法院
公、检竞合法
公诉转自诉
公、检在侦查过程(审公诉案件)中,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犯罪
1. 对于告诉才处理(亲告罪)案件,可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g:公安正在侦办张三盗窃,此时张三母亲来报案说张三还在家虐待他,此时公安只能让张母到法院另行就虐待对张三起诉,因为虐待属于亲告罪,公安管不了
2. 法院可受理的其他类型(二、三类案件,即自诉转公诉、公诉转自诉案件)
eg:张三涉嫌盗窃,在公安接受侦查,张三突然说让警察去李四家看其父母是否健在,原来李四欠张三五万块钱不还,张三没钱了迫于生计才去盗窃,经其父母同意后将其父母移到李四家,让李四养着就当用赡养费还钱——张三后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自诉第二类,但情节较轻可能判3年以下)
可以立案侦查,然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将与公诉案件一并移交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当成公诉一块办)
解决方法一:将非法侵入住宅不作自诉案,当做公诉案处理,和盗窃罪一并移送法院处理
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认为达不到公诉),则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认为达不到公诉,给法院看着办
解决办法二:若公安侦查结束,认为其情节较轻,达不到公诉案件程度,认为该非法侵入住宅是情有可原,可直接移送法院作自诉案处理,法院按自诉案处理即可,公安、检察院不管了
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管辖权竞合
法竞合公检
自诉转公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如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将新发现的应公诉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院处理
另案移送公、检
eg:法院再审张三虐待其母(自诉案件)发现张三还涉嫌盗窃(公诉案件),需要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才可以——此时只能将张三盗窃案另案移送公、检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管辖权竞合
公检法办案中,发现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要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被告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职务犯罪+非职务犯罪(不是监委会所有案子一并查,还是各管各的)
对职务犯罪
监委会
调查
检察院
侦查
监察机关关押地点与其他机关不同,以监察机关为主则被告仍然关在监察机关那
非职务犯罪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侦办
eg:某县监委会正在调查A局长贪污案,发现局长还涉嫌强奸,强奸行为与职务无关,应由公安侦办,此时监委会应将强奸罪与贪污罪并案(×)——只是监察机关为主,因强奸罪与职务无关,监察委管不着,应将强奸罪另案移送给公安侦办
并案处理
公检法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情形
一人犯数罪
不绝对,需在管辖范围内,如贪官贪污+强奸,强奸与职务行为无关,则监委会管不了,不能将贪污与强奸并案
共同犯罪
eg:甲乙共同盗窃,将甲乙一块办了
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罪
eg:甲乙盗窃,其中乙还涉嫌诈骗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存在关联,并案有利于查清事实的(上下游关系)
eg:甲贩毒得100万,将100万交给银行经理乙,乙明知但仍将其100万用于投资,并获得一定的收益——甲涉嫌吸毒,不涉及洗钱罪,但两者虽未通谋,仍存在上下游关系——存在关联
审判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同级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分配
级别管辖——不同级别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省级)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大刑事案件
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背诵tips“国、恐、无、死、没、缺”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除上述以外案件
注意point
1. 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只要有一个人&一个罪由上级法院管辖,则整个案子由上级法院管辖——“就高不就低”
eg:甲乙丙涉嫌杀丁,甲可能被判死刑,乙被判10年,丙可能判3年,是否甲杀丁在中院受审,乙丙在基层法院受审?——不是,由于三人共同犯罪,其中甲归中院管则整个案子归中院管,三人杀丁案都在中院审
2. 未成年人分案处理有例外
为保障未成年心理健康,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审判
eg:甲乙丙杀丁(同上例),假设丙为未成年人——则案子可分为甲乙杀丁,和丙杀丁,为两个案子,由于已经分案,故甲乙在中院受审,丙在基层院受审
3. 市检察院认为应判无期&死刑向中院起诉,中院认为达不到无期&死刑,但不允许将案子退还给市检察院,只能将错就错,依法审判——“就高不就低”
上下级法院之间,中院可以将案子退还给基层院
某县法院审理案子,可能要判无期&死刑,中院认为不用判无期&死刑,可否将案子退给基层院?——可以
法院与检察院之间,中院不可将案子退给检察院
4. 基层法院审案发现可能被判无期&死刑,中院认为确实,接受案件:但是!!!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将案件移送中院
流程(不告不理原则,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也没法审判)
i. 不同法院之间不能直接移送案卷材料,要移送须有检察院作为移送媒介和枢纽轴心
i. 基层法院现将案卷材料交给同级检察院
ii. 同级检察院给上一级检察院
iii. 中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即“上一级检察院”),再由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公诉
ii. 此情况中院应对同级检察院书面通知,请其提起公诉,说明情况
5. 检察院、法院对是否判处无期以上存在分歧,应如何处理?
可能判无期以上案件,由中院审判,但由检察院作出可能判刑判断
地区管辖——同级法院审判,由哪个地区法院审
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
犯罪地
行为发生地
包含预备地
结果发生地
沾边经过地方都能管
不是被抓地,被抓地不管,应是犯罪结果最后发生地方,之后犯罪人去哪里的地方法院管不了
注意
行为地是否包含预备地?——包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也算
eg:在海淀区买刀,准备好,去朝阳区杀人——预备在海淀,行为在朝阳——海淀、朝阳区法院都能管
持续性犯罪(如非法拘禁),只要犯罪发生经过地法院都能管
eg在A市非法拘禁甲,有人追捕,于是带着甲途径B、C、D地,则A、B、C、D地法院皆可以管理——非法拘禁在四地均有持续状态
计算机,网络犯罪(跨区域性)——沾边就管
eg:犯罪人在福建设黑客,其服务器在上海,北京中转,最后到石家庄诈骗——途径的中转地皆可管,四地法院
多地具有管辖权,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
居住地
被告人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一年以上,住院除外)
被告单位
登记住所地(为主)
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下级法院案件(该谁的谁审“)
上级法院不可以将(应当是他自己审)案子移送下级法院(本属于上级案子,不可以给下级法院,违背级别管辖)
下级院给上级院案子,上级院觉得达不到标准才可以退给下级院
下级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可以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基层院认为可能判无期、死刑案件,应当移送中院审判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只能上指下)(同级不可以,下指上不可以)
1. 审判管辖不明案件
2. 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3. 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法院同级其他法院管辖
上一级法院管
上级法院指定与请求法院的同级法院管
管辖冲突
两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发生争议
审判期限内协商
协商不成,争议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最终的共同上级,可能越多级)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管辖
根据高法解释总结司法实践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新罪)
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越狱逃跑后犯新罪)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g:犯人A在甲地服刑,越狱逃跑到乙地,因为饥饿抢劫面包店,被制服,警方发现其系越狱脱逃人员,则应由犯罪地即乙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