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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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7-28 17:23:08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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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法调整范围
与身份相关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签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方对已尽提示说明承担举证责任
条款解释
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
多种解释,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条款无效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注意权利无效
具合同无效法定情形
人身伤害免责
因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失免责
要约
概念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
核心条件
内容须有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邀请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规定则视为要约
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送达通常地址或信箱、邮箱等
要约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不得撤销
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有履行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
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变更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具备条件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要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
承诺方式
口头、书面通知
根据习惯或约定,可其他方式作出
承诺迟延
超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
承诺期发出,到达超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超期不接受承诺外,视为有效承诺
承诺生效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不通知的,以习惯或约定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撤回
合同的成立
订立形式
书面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口头
其他
成立时间
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成立地点
原则上,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
另有约定从起约定
合同书形式,双方签章地,若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合同成立有条件的,条件达成地为成立地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前
假借签约,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须批准手续生效的,自批准时生效
合同的履行
二
约定不明
总则优先
签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规则
质量要求
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
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依法政府定价的按其规定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债务人随时履行
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但给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人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抗辩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
无履行顺序
后履行抗辩
有履行顺序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权,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权
行使条件
债权均合法
债权均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损害债权人
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起诉要求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代位权诉讼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为被告
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行权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效果
债权人优先受偿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积极减少财产行为,危机债权人,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
撤销行为
债务人放弃债权
无偿转让债权
相对人知道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
行使要求
期限
知道/应知道+1年
行为发生日+5年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诉讼
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为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未完待续——连载中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二
约定不明
总则优先
签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规则
质量要求
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
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依法政府定价的按其规定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债务人随时履行
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但给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人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抗辩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
无履行顺序
后履行抗辩
有履行顺序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权,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权
行使条件
债权均合法
债权均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损害债权人
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起诉要求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代位权诉讼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为被告
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行权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效果
债权人优先受偿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积极减少财产行为,危机债权人,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
撤销行为
债务人放弃债权
无偿转让债权
相对人知道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
行使要求
期限
知道/应知道+1年
行为发生日+5年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诉讼
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为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未完待续——连载中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
三
保证
保证设立
保证资格
公益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使用国际转贷时,国家机关可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保证人须取得授权
不具代偿能力提供保证的,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应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方单方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异议,合同成立
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以保证人身份签章,合同成立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先诉抗辩权
保证方式无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无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履责困难的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主合同影响
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另有约定除外
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该部分不承担保证
未经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
减轻后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期限,按原合同/法律规定期间
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既可向法院申报,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应在案件程序终结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未申报,连带责任保证人预先行追偿权
债权人明知/应知破产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
保证人不能预先行权,受偿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责任消灭
约定
无约定的
主债务期满+6个月
约定不明
主债务期满+2年
早于或等于履行期视为未约定
共同保证
人+人
债权人约定
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未约定
视为连带共同保证
无法追偿,各保证人按内部约定承担,无约定共同承担
共同担保
物+人
按约定实现债权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第三人物的担保,债权人可选择
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另有约定除外
抵押
抵押设立
抵押定义
不转移财产占有,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
可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在建建筑物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未禁止的
不可抵押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抵押合同
应书面形式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抵押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抵押物孳息
抵押权人应通知孳息义务人,自扣押之日由抵押权人收取
抵押与租赁
先出租
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
先抵押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
经抵押权人同意
提前清偿或提存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受让人代偿除外
抵押权转移
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人抵押,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物减值
抵押人行为减值,要求其停止
已减值,要求恢复/提供相应担保,提前清偿
物上代位
抵押物失去抵押价值,就该抵押物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实现
实现方式
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清偿顺序
无约定时
实现抵押权费用
主债权利息
主债权
多抵押权并存
未登记
均未登记
债权比例
部分登记
登记优先
登记顺序
先登记优先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浮动抵押
定义
经书面协议,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动产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动产优先受偿
登记对抗
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办理登记未确定抵押财产
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财产确定
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破产或被撤销
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情形
最高额抵押
债权确定
履行期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设立日+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被撤销
抵押实现
以最高限额与债权余额孰低原则
质押
动产质押
书面形式,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权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处分、转质造成损害的,赔偿
质权人保管不善
或质权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返回质押财产
不能归责于质权人原因损失
出质人提供担保→质权人拍卖、变卖,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出质人可主动要求质权人实现质权
权利质押
自凭证交付日设立,无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质押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其他股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
留置
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当事人可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若可分,则留置物价值=债务,若不可分,则留置物全部
留置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
实现留置权费用
债务人可请求债务期满行使留置权,不行使的,可请求拍卖、变卖
债务履行期
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无约定/约定不明,2个月以上
鲜活易腐除外
逾期未履行,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定金
定金合同
为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当事人约定金额,≤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法院不支持
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合同不生效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不完全履行,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比例
适用范围
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过错,适用罚则,可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类型
成约定金
约定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虽给付方未支付,但实质重于形式
解约定金
以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同一动产

同时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应根据是否公示或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四节
合同转让、终止及违约
四
第三人 履行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
代送外卖的收货人
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抗辩权对第三人均可行使
由第三人履行
代送外卖的送货员
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履行增加的费用,除另有约定,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合同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
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得转让情形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抚养金、抚恤金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全部转让,原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义务转让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生效
义务转移后,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权利义务转让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转让
合并后法人履行义务
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分立后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终止
免除
已按约定履行
抵消
法定抵消
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通知对方,自到达时生效
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一方均可提出
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除外
不能抵消债务
合同性质
提供劳务债务,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按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债务
约定不得抵消
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法律规定其他
约定抵消
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可约定抵消
提存
提存条件
债权人无正当条件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或无监护人
法律效力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
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债权人承担
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可随时领取
若对债务人负到期债务,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拒绝领取
自提存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
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附解除条件/期限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单方面解除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不履行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单方面解除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单方面解除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单方面解除
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
随时解除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造成损失应赔偿承揽人
情势变更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解除效力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
已履行,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条款、清理条款及解决争议条款效力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法律规定/约定终止
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迟延履行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
及时通知对方事由,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人身伤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第三人违约
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未支付价款及报酬的
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预期收益+防止损失扩大费用
支付违约金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增加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减少
增加违约金后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违约金上限为实际损失额
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应履行债务
定金
同一合同,一方违约,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定金和赔偿损失条款可以并用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五节
买卖合同
五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不能转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标的物交付
交付方式
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相关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多交标的物
多接收的,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拒绝多接收
及时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负担代保管费
出卖人承担代保管期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标的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保留
可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额,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
出卖人取回权
未按约定付款及完成特定条件
标的物出卖、出质或其他不当处分
取回权的限制
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
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回赎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赎回期消除事由
另行出卖
回赎期未回赎
扣除相关费用剩余的归原买受人,不足的,由其补差
出卖款依次扣除取回、保管费、再交易费、利息、未清偿价金,剩余的归原买受人,如不足,原买受人清偿,出售价明显低市场价除外
标的物风险承担
一般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转移,另有约定除外
出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风险转移,另有约定除外
种类物应特定于买卖合同后方可视为交付
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
到期无法交付违约
到达无法交付违约
质量不合格拒收违约
标的物 质量检验
约定检验期,应在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未约定检验期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载明标的物规格的,法院认定已对数量、外观进行了检验
发现/应当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合理期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合理期未通知或自标的收到日+2年未通知,视为符合
买卖合同解除特殊规则
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
数物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以是否可分割作为解除合同参考
分批交付中一批不符合约定,以是否依存作解除合同参考
分期付款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1/5,可解除+使用费
试用买卖合同
视为购买
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视为同意购买,另有约定除外
试用期实施非试用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不属于试用买卖的约定
约定经试用或符合要求应购买
约定第三人认可应购买
约定一定期间可调换
约定一定期间可退还
未约定使用费或约定不明确,可不支付
商品房 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期房+现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许可证影响合同效力,登记备案原则不影响,另有约定除外
商品房销售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后又抵押
合同订立后又出卖
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第三人或为拆迁安置房
合同解除,购房款+利息+不超已付房款1倍赔偿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或交付后检验不合格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质量不合格
建筑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看误差
误差(3%以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无权解除合同
误差(>3%),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
面积误差问题
未及时交款或交房
催告+3个月,另有约定除外
未催告,发生日+1年
商品房担保 贷款合同
未订立担保合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订立担保合同,解除合同,退还款项
购房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出卖人退还款项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六节
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
非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
法定撤销
受赠人侵害赠与人及其亲属
受赠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
知道/应知道撤销事由日+1年
赠与人撤销
受赠人违法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知道/应知道撤销事由日+6个月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无偿性
附义务的赠与
按约定履行义务
财产瑕疵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赠与,在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损失,承担赔偿
财产毁损
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承担赔偿
借款合同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停止发放
提前收回
解除合同
利息支付时间无约定或不明确
不满1年,还款时一并支付
1年以上,每满1年支付,不足1年,返还时支付
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按实际期间计息,另有约定除外
利息规定
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法院不支持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支付利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利息约定不明,按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
年利率≤24%,有效
以民间通俗讲,2分高利贷以内有效
24%<年利率≤36%:自愿支付
>36%:无效
以民间通俗讲,超3分高利贷无效
逾期利息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得超年利率24%

违约责任
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年利率24%
民间借贷复利
前期利率未超24%结算后,可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
借款到期支付本息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整期利息和)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大纲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法调整范围
格式条款
要约
承诺
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二
约定不明
双务合同抗辩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的担保
三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同一动产
合同的重大变故
四
涉及第三人
合同转让
合同终止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五
无权处分
标的物交付
标的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风险承担
标的物 质量检验
买卖合同解除特殊规则
试用买卖合同
商品房 买卖合同
商品房担保 贷款合同
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利息规定
提供使用权的合同
七
租赁合同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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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