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总共14页内容,分别包括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知识产权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方便打印,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0-07-28 20:03:17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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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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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一部
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一
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财政预算;岁入、岁出
预算法的概念
调整预算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
预算关系
预算实体关系
预算程序关系
预算年度
历年制
我国公历年度
跨年制
美国、日本、英国
预算法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预算法定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
绩效原则
支出与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经济形势+财政逆周期调节
公开原则
预算草案及依据公开
除法定事项
预算编制、审议、执行过程透明
决算数据公开
完整性原则
政府全部收入及支出
分税制原则
预算体系
二
中央预算
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地方上解+中央返还或补助
地方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预算
预算管理职权
三
内容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权等
分配
横向分配
国务院+全国人大
纵向分配
中央+地方
分类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其他单位部门职权
相关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二部
预算收支范围
四
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
流转、所得、资源、财产、行为税等
主要收入
转移性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返还性收入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基数
成品油税收改革税收
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下级上解收入
体制上解
专项上解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
上年结余收入
专项资金结余
结转下年度使用
净结余
安排新支出
其他收入
规费
罚没
捐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成本补充+非盈利性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重要收入
预算支出
功能分类
一般公共服务
农业、环保
外交、国防、公共安全
教、科、文、卫、体支出
社保、就业及其他
经济性质分类
工资福利
商品、服务
资本性支出
其他支出
预算编制
五
概念
取得、分配、使用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活动
按照国务院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要求
经济水平适应,财政政策衔接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全部收入列入预算,不得隐瞒
预算支出按功能、性质分类编制
预算支出勤俭节约,严控机关运行、楼堂馆所基本建设支出
保证合理公共服务前提,优先国家重点支出
方法程序
国务院
部署预算草案编制具体工作
各级预算编制总则
根据年度经济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要求
根据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
参考
上年执行情况
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年度收支预测
各部门、单位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
绩效目标管理等
存量资产情况
依法履行职能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相关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三部
预算审查和批准
六
权利机构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批准
人大会议
国务院
中央、地方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地方各级
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备案程序

撤销下一级已批预算
提前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预算批复
各级人大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
预算执行和调整
七
预算执行
预算年度后,人大批准前,可支出事项
上年度结转支出
参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额安排,必须支付本年度事项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对下级政府转移支出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的义务
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职能
本级政府组织
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单位为预算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
各级政府
不得下达预算收入指标
财政部门
及时足额拨付,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预算执行,并进行绩效评价
国库
国库设立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设国库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须设国库
业务管理
中央国库人行经理
地方国库国务院规定
支配权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预算调整
对象
已发生效力的预算案
应调整情况
需增加、减少预算总支出
需调入预算稳定基金
需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
需增加举借债务额
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理由、项目、数额
提请单位
违反规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 会、上级政府责令改变或撤销
中央预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乡、民族乡、镇
本级人大审查批准
不属于预算调整事项
不需本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增加,不需本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
接收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
向本级人大报告
相关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四部
决算
八
概念
年度预算终了后,国务院财政部部署,对收支结果进行报告
决算报表
文字说明
流程



预算监督
九
权利机关监督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中央、地方预算决算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本级、下级预算决算监督
有权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会议时,组成人员可提询问或质询
乡、民族乡、镇人大
本级预算决算监督
政府机关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汇报执行情况
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每年6月至9月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
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汇报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
对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
政府各部门
监督所属各单位
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其他主体监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检举
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思维导图 第五部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国有资产概念及类型
概念
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类型
资源型
经营型
非经营型
企业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
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
调控该企业社会关系规范总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宗旨
加强保护,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促进社会发展
原则
国家所有
出资人代表
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职能分开
不可侵犯
管理与监督体制
二
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国家出资,全民所有
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国家经济命脉
国家安全
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自然资源
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此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定义
所有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企业履行职责
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其他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权利
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等
职责
参与或制定章程
委派股东表决,及时汇报委派机构
依法依章,防止国资损失
不干预企业经营
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对国资保值增值负责
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国资总量、结构、变动、收益分析情况
审计
委托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报审计
通过股东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事务所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各级权力机构
各级人大常委会
各级政府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出资人职责监督及审计部门监督
社会监督
以上单位向社会公布资产状况供社会监督
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思维导图 第六部
国家出资企业
三
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法律地位和权利
对其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管理监督
义务和责任
守法经营,提高效益
接收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完善治理,加强风控
完善财务制度,依法分配利润
建立监事会,通过职代会民主管理
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制度
四
人员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
高管
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
职工代表监事、董事由职代会选举
人员条件
良好品行
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正常履责身体条件
其他
任免程序
董监高人选经考察合格后,按规定执行
兼职限制
未经股东会同意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同业兼职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管不得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管和监事
不得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等
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对其任命的管理者年度、任期考核,依结果奖惩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重大事项管理权利归属
五
《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般规定
发债、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专门规定
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等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国有独资公司,增减资、发债、分配利润
董事会决定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投资、他人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根据章程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思维导图 第七部
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六
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国有独资公司
上述企业、公司改制→国有资本控股、非国有资本控股
国有资本控股改制→非国有资本控股
决定和批准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制涉及安置职工的,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出资 人权益保护
涉及非货币财产折算出资的,应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依据
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七
关联方范围
本企业董、监、高及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控制的企业
关联交易限制和禁止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提供资产或不公平价格交易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关联交易须履行出资职责机构批准事项
财产转让、借款协议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向关联方投资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关联交易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改制、清算等情形须评估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应纳入预算内容
利润
资产转让收入
清算收入
其他
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思维导图 第八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八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交易行为界定
企业产权转让
履行出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控企业,转让出资形成权益的行为
企业增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控企业,增资行为
政府增资除外
企业资产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控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产权转让
审批
因转让失去控股权的
须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
持股比例大→协商确定1家,负责履行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
原则上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网)
预披露+正式披露
正式披露≥20工作日
受让方确定
受让方资格
原则上不设置
不得明确指向,违背公平
信披前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未反馈视为同意
无意向受让方
信披期满,可延期或降底价、变更受让条件重新信披
自首次正式信披之日起>12个月,重新履行工作程序
竞价
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
转让价格
转让底价
首次正式信披底价≥经核准或备案标的评估价
降底价/变更受让条件
重新信披时间≥20工作日
新底价<20%评估价,须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成交价格
签订合同,不得以交易期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条件调整
付款期限
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1次结清
分期付款
首款≥30%总价款,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支付
其余款≤1年,提供担保,期间以银行贷款利息计息
非公开协议转让
一般情况下,转让价格≥经核准或备案标的评估价
重要行业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特殊要求,在国有和国有控制之间转让,经国资监批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或实控企业之间,内部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计决策
企业增资
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因增资失去控股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信息披露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对外披露,时间≥40个工作日
非公开增资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情形
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由特定国有、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增资
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战略合作,该投资方参与增资
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计决策情形
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债转股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审批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内部履行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控之间,非公开转让,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信息披露
100万<底价<1000万
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底价>1000万
公告期≥20个工作日
违反企业管理资产法的责任
九
相关中介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工作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监、高
国资重大损失
免职日+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企业董监高
被免职的,自免职日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企业董监高
国资特大损失
或经济犯罪判刑的
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企业董监高
相关法律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思维导图 第九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概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结合
所有权、使用权分离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
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配置条件
配置标准
配置种类
调剂
购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建章立制
报批程序
专项管理、信息披露
风险控制
收入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
处置概念
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编制预算重要参考
监督和法律责任
依法维护,提高使用效益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概念
《产权登记证》
登记主体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负责人、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资产总额、实物资产额及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其他
需登记情形
新设立事业单位
产权登记内容变化
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三
启动评估实体条件

可不评估情形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之间合并、划转、置换、转让
其他不影响国资权益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确定评估机构和项目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启动清查实体条件
被纳入统一组织的清查范围
重大改革
不可抗力资产损失
会计信息失真,国资流失
会计政策资产核算方法重大变化
同级财政认定
启动清查程序
主管部门申请
同级财政 批准立项
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思维导图 第十部
政府采购概述
一
一般要求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企)
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服务
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情形
军事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采购
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
二
采购人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本单位特殊要求,经省级政府批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供应商
参加政府采购具备条件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制度
履行合同必须设备和技能
依法缴税和社保记录
参加采购前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
关联方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禁止事项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联合体响应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联合体身份参加采购
联合体各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低资质供应商确定等级
联合体中同类资质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依低资质供应商确定等级
不得单独或组团参加同一合同采购
联合体成员不得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
人员回避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害关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
三
公开招标
招标人员,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招标委员会评标,成员≥5人,专家≥2/3总人数
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邀请招标
按事先规定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接到邀请才可参与投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择供应商
若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供应商分别1对1谈判确定
范围
招标后无供应商,无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成立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直接从某供应商采购货物、服务、工程
范围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原采购一致配套性要求,添购资金总额≤10%原合同采购额
询价
向符合资格3家以上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报价比价确定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思维导图 第十一部
政府采购程序
四
询价
成立询价小组
确定被询价名单
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
确定供应商
招标采购
公开
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商业秘密除外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投标截止日,≥20日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修改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文件受让人,不足15日,顺延截止时间
废标
废标情形
符合条件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影响公正违法行为
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重大变故取消采购
废标后,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取消采购外,应重新招标
预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前,应有关部门批准
保证金
保证金≤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非现金形式提交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5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者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5工作日内,退还中标者保证金

履约验收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评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合同规定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
五
合同签订
履约保证金≤10%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
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公告
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指定媒体公告,涉及国家、商业秘密除外
合同履行
按采购合同,采购人支出采购资金
签订之日+7工作日内备案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7工作日内,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方可依法分包
分包履行,中标方就采购、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内容,不改变合同条款前提下,可签补充合同
追加采购≤10%原合同采购额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六
询问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3工作日内答复
质疑
知道或应知+7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采购权益受损,在知道或应知受损之日7个工作日,向采购人书面质疑
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
投诉
答复期满15工作日内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或未收到答复,答复期满15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
监管主体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思维导图 第十二部
知识产权概述
一
知识产权概念
通常指著作、专利、商标权
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特点
无形性
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物质载体
专有性
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智力成果将侵权
地域性
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时间性
一旦过保护期,该权利丧失
专利权客体
二
授予分类
1. 发明
经实质审查无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部门发证、登记、公告
相较于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新颖、创造、实用性
2. 实用新型
新颖、创造、实用性
经初步审查无驳回理由,发证、登记、公告
3. 外观设计
新颖性
经初步审查无驳回理由,发证、登记、公告
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科学发现
动植物品种
动植物品种生产方法授予专利
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结合作出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违法
专利权主体
三
专利申请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
必须是对已完成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创造性贡献的人
两人以上,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
只能是自然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职务发明创造
界定
1.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作出,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归属
属于单位,被批准后,单位作为专利权人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双方有合同的,从其约定
继受取得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自然人死亡,作为民事权利继承
合同转让,应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公告,自登记日生效
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对授予专利享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单位,继受人或外国申请人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思维导图 第十三部
授予专利权
四
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其他单位在申请日前申请
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情形
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首次展出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内容
专利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
最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日)
同日申请,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
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除(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一件申请)
除(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或用于同类别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优先权原则
外国优先权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国内提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
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国内提申请
本国优先权
就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在中国首次提出申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申请
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经初审无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发证、登记、公告,自公告日生效
发明
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后,公布申请
公布申请
初审符合,自申请日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可根据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实质审查
申请日3年内,申请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视为撤回申请。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权
经实质审查无驳回理由的,授权、发证、登记、公告,公告日生效
专利复审
申请被驳回,收通知日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收通知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五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人身权
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专利财产权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等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附图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
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照片、图片为基本依据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通过产品侵权)
定义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分类
发明和实用新型
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
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假冒专利(通过假冒权力侵权)
定义
在现已无权产品上继续标注专利标识。(终止前标识,终止后销售、许诺销售的不属于假冒专利
销售前述假冒专利产品(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但为假冒的,停止销售,可免于罚款)
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产品说明书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称为专利,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将技术、设计误认为专利
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权利穷竭
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产品
在先使用
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先使用,专利权人获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该技术
临时国境
为临时过境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科研、实验使用
转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药品、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
专利的强制许可
使用范围
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适用情形
专利授予日满3年,且专利申请日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申请人合理时间未获许可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被认定为垄断
国家紧急,或为公共利益
为公共健康,对专利权药品,制造并出口规定地区
专利权前后依存的重大技术进步
法律效力
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双方协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思维导图 第十四部
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六
专利权期限
发明专利权20年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
自申请日计算期限,自授权公告日生效
专利权终止
不按规定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
专利期满,自动终止
专利权无效
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可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先复审,后诉讼
无效的法律效力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无效前法院已执行专利侵权的判决,已履行的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专利权人应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
商标种类及注册
七
商标的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
等级商标
可一并申请注册,转让或他人使用,某一商标被注销,不影响其他商标存在
防卫商标
联合商标
同一商品注册若干近似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
防御商标
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原则的基本规定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结合
烟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注册商标
其他可决定是否注册,注册方收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不得不正当抢注有影响力商标
显著原则
应便于识别
先申请原则
同类商品近似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的商标
同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收到商标局通知30日内自行协商→抽签
商标合法原则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本国国家象征
外国国家象征,除对方同意
国际组织象征,除对方同意
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
民族歧视
欺骗误导商品质量
违背道德
地名,已注册的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志
在先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