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人力资源管理》第14章: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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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19 19:23:30《人力资源管理》 第14章: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定义:劳动合同签订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分类
协商解除 双方自愿
法定解除 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过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客观原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其他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施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的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②提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③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验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更久)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个月内重新招人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较重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较轻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法执行
医疗期
概念: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医疗期的期限规定
医疗期延长的规定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三、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范围(不是劳动者的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点
以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点
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不满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经济补偿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节:特殊用工
一、劳务派遣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派遣管理制度
注意事项
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禁止用人单位或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并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信息变更
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和理由
分立、合并后存续变更
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内的基本经营情况
逾期提出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培训
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社保手续
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临时性工作岗位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
提供服务是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