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 法考 --行政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三章 公务员法,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 行政许可,第七章 行政处罚,第八章 行政强制,第九章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章 政府信息公开,第十一章 行政正依法总论,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编辑于2025-07-14 15:55:10行政法
第一章 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
控权的方式
合法行政
合的法
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省、市人大
地方性法规
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辖部门
地方规章
省、市政府
其他规范性文件, 如红头文件(不带“令”)
司法机关
司法解释
基本体系
两个主体、 一个行为,三个救济阶段
官管民
民告官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
不抵触,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
无授权无行政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
平等: 同等情况, 同等对待
差别: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少侵害)
合目的性
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适当性
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损害最小
子主题
程序正当原则
公开
全阶段公开: 过程、依据、结果
公众参与
告知
决定中-- 陈述申辩、听证
回避
保持中立的回避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诚: 信息真实
信:防止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信赖利益保护
存续保护
财产保护
赔偿: 违法过错
补偿:合法正确
全责统一
权: 执法手段
权是责的前提, 责是权的归属
责任的表现
侵权需赔偿
违法受追究
用权受监督
点拨
依法行政 VS 合法行政
形式法治 VS 实质法治
形式法 : 合法行政
实质法: 合理行政
第二章 行政主体
存在的功能和意义
解决行政法控权对象的问题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管理者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中的公法人
吸收了公务员的人格
吸收内设机构的人格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即政府)
国: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设区的市)
县/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镇
专门行政机关(部门)
乡/镇没有专门部门
不包括内设机构
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
如防汛抗旱协调指挥部
不包括临时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
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
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如派出所、派出法庭
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
例外可以
授权范围
派出所
派出所出示警告或罚款500元以下可以作为被告
市监所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
2000元以下罚款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被未果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结果
被授权的有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做出主体
授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赋予
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资格
委托由行政主体作出
对象
授权给的是无行政职能的机构、组织
委托给的是机关、机构、组织、个体
行政主体的判定
行政主体 = 行政诉讼被告
权的标准(行政主体的本质要素)
十二类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下属的4级专门机关
3类派出机关: 地区行署、街道办、区公所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看授权是否有效
名的标准
以谁的名义, 看盖谁的章
未特别说明的,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基本概念
机构设置: 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
编制:管“人”的,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议事协调机构没有独立编制
层级
中央
地方
编制类别
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
一高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
一低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留中间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职能调整,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 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编制
组基直专
组成部门--基本职能
部:教育部、公安部
委:卫健委、发改委
行: 中国人民银行
署: 审计署
直属机构 -- 专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管局--特定业务
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局、工信部管理的烟草专卖局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原则性要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层级
由国务院批准的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的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名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编制机构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上一级政府决定的事项
县级以上的, 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级政府自己决定的事项
本级政府编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公务员法
公务员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范围
包括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查员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不属于公务员
公务员的内涵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人员
公务员一定是从事公务的人, 但从事公务的人不一定是公务员
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身份: 公职
职务
国家级正职
级别:1
国家级副职
级别:2~4
省部级正职
级别: 4~8
省部级副职
级别:6~10
厅局级正职
级别:8~13
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
级别:10~15
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
级别:11~18
一级、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
级别:13~20
三级、司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
级别:15~22
一级、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
级别:17~24
三级、四级主任科员
子主题
级别: 18~26
一级科员
级别:19~27
二级科员
职务与级别之间并非一一对应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
公务员应当逐级晋升
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
公务员的进转出
公职的取得制度
录用委任制
1年试用期,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适用: 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组织主体
中央公务员 --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地方公务员--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录用条件
不得录用的情形
受刑罚
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就不得被录用, 没有时间显示。
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在不予录用的范围
被开除
除党籍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纳失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人员
录用形式
考试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可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需经省级批准
考核
选任制
适用于领导职务
聘任制
合同工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聘任制合同期限1-5年,可约定1-12个月试用期
合同纠纷自整日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
公开选拔委任制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正厅-副科)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必要条件)的
总结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职的交流制度
转任
内部转任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
遴选转任
调任
挂职不在归类为交流制度
公职的退出制度
辞职
辞去公职
辞去领导职务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
法定退休
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30年
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辞退
辞退≠开除
辞退: 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需要调整但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 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又不适合开除的
旷工或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能辞退的情形
因公致残, 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回避制度
执行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
市、县、乡级需回避, 本地人不能做本地的官
近亲属回避
回避事项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盈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普通公务员不受限制
不包含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
在特殊情况下, 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一, 可以变通回避规定
回避决定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避免吃里扒外
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
例外(考点): 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离职禁止
辞职或退休的, 不包括被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公务员
禁止期限
原系领导成员、现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年
其他: 2年
禁止事项
禁止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组织任职
禁止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违反后果
由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预期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考核与升降制度
考核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非领导成员: 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书面通知考核结果
考核的后果
不称职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任职
连续2年不称职的, 应当辞退
优秀、称职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
工资、福利与保险
奖励制度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惩戒制度
处分种类(考点):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是公务员追责方式
降职、辞退、免职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处分期间,公务员工资、级别和植物都不应有所增长, 但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涨工资
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 由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专属称为政务处分
同一违法行为, 已经有政务处分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处分程序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处分解除
解除条件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处分期间有会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期满
解除的生效: 处分期满后自动生效
期限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撤职: 24个月
解除后果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可申述情形:对人事处理不服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定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不可申诉
免职
申请辞退、提前退休未获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有独立的救济途径, 不通过申诉和复核制度
申诉程序
公务员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 --> 原机关复核(30日), 自接到之日起15日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60日, 最长90日) --> 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申诉、复核期间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复核为可选环节。
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
概述
定义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分类
行政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制度程序
制订权限
国务院
制订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想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指定项目建议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
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
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
程序
提出解决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
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论证咨询 --> 听取意见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30日), 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可以请专家: 吸收 或委托
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征得同意
结果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共同签署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
程序
重大利益调整: 论证咨询 - 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
重大意见分歧: 可以听证
想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30日
不同意见: 协调、力求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即使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报国务院决定
结果
送审稿不过关
缓办或退回
送审稿过关
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决定
方式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国务院传阅审批
公布
签署
国务院令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例外: 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填充式解释
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解释
具体应用问题
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规章制订程序
制订权限
规章制订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订机关
部门规章的制订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
部管局无权制订规章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订的部门首长共同书名公布, 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制订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
解释
规章 VS 行政法规 (P50)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定义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P 59(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然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特定性
排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不在于行政行为的名称, 而在于行为的内容(不看广告,看疗效)
不在于人数的多寡,而在于特定的人能否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确定下来
辅助标准: 面向未来可否反复适用
处分性
必然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意思表示)
主客观相统一
排除行为:事实行为,国家机关没有故意伤人的故意/目的
暴力侵权行为
属于事实行为,不可以诉讼和复议, 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指导行为:温柔建议
属于事实行为,要区分行政指导和假行政指导
假指导:刚性要求
调解
要区分调解行为和假调解行为
假调解行为: 违背当事人意志作出的强制性决定
重复处理行为
要区分重复处理行为和假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没有新的影响的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处罚行为终结前的行为
外部性
官管民
排除行为:内部行为(如开除公务员、官与官)
内部看身份
行政性
排除行为
国家行为
司法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要区分假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判断标准:客观看授权, 主观看目的
法律授权:必须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行为目的:行为目的究竟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职权(如干预经济纠纷解决)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主动
依申请:被动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强制
裁量:宽松
合法+合理
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授益:给好处、权利
负担:给处罚、义务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大部分都是, 书面+盖公章
不要式:如现场发现违法的口头传唤
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
积极主动实施
不作为
当为、能为而不为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拒绝履行)
消极不作为:默示拒绝(延迟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成立解决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存不存在”, 而不解决“好不好”“合不合法”
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即生效,但有例外
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成立的一般条件
主体
内容
程序: 送达成立
成立时间
作为的成立时间
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之日起成立
消极不作为
有法定履行期限的, 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
无法定履行期限的, 统一以2个月作为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2个月届满即不作为成立
紧急情况的, 不作为当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遵守并履行
不可朝令夕改
行政机关彼此拘束
确定力
不可争力,有限救济理论
过了可争议和可更改期,即确定
执行力
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超越法定权利范围、限度而租出超越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
无权限
纵向越权
横向越权
地域越权
事实依据违法
法律依据违法
无法可依、用错法
违反法定程序
明显不合理
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不合理的考虑
故意延迟或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的条件
无资格: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无依据: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无可能: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无效的后果
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相对人不受约束
程序法上: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可撤销:一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在实体法上: 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 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在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6个月)和复议期(60天)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 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废止
条件:行为合法, 但情况变化了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行政行为锁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司法解释: 2015年5月1日之前做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不予立案
具体行政行为终止的其他原因
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核心要素:一般禁止的解除
行政许可的特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外部性
内外看身份
内部行为: 官对官, 官对公务员
行政许可类型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
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声明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特别程序
形式审查: 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实质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特许
范围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特别程序
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决定
认可
对象一般是“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特别程序
针对公民的认可, 一般需要组织国家考试, 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认可, 一般需要进行考核
核准
核准对象是“物”
特别程序
检验、检测、检疫
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准
登记
范围: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如营业执照、社团设立登记
特别程序
主要做形式审查
特殊情况下实质审查,2名以上工作人员
附期限许可和不附期限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
一般情况下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驾照90天
逾期未做决定(延续)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一次申请时,逾期未做决定的, 视为拒绝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和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有数量的:先到先得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转让的许可和不可转让的许可
大多数不可转让
少数可以转让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立法)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可设定全国性临时性许可
省规章可设定地方性临时性许可
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性条件
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不得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执法)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仅法律、法规可授权, 规章不可
委托实施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 一个窗口对外
多个机关
权利所有权转移
集中许可
权利所有权不转移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并联式审批(统一许可)
一般程序
申请
可委托, 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
提供格式文本义务(非必须),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受理
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 应当允许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视为受理
审查
实质审查: 2名以上工作人员
决定
能当场出则当场出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以)
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决定, 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公开
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其适用范围没有低于限制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办法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办法、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听证程序
听证范围
依职权听证: 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
应当公告
依申请听证: 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
听证程序
听证期限
5:
20:
7: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在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字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听证应公开举行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手段
公众有权检查
监督检查的后果
有错必究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立即改正, 限期改正
吊销许可证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撤销:行政行为违法
既遂: 3年内禁止申请
未遂: 1年内禁止申请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
撤回、废止
适当补偿
补偿程序
先申请补偿, 再起诉
补偿标准
实际损失: 成本+合理预期利润
实际投入标准:仅限成本(特许)
法定标准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
注销
撤销、吊销、撤回和注销的区别
撤销:许可过程违法
吊销:许可后违法
撤回:许可合法,情势变更
注销: 许可活动无法实施
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收费
一律不收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行政处罚是针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行政处罚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为
与刑法的竞合, 可以折合
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性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看是否违法, 是否有增加额外负担
撤销与吊销
撤销: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吊销: 属于行政处罚
取缔与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种树
行政处罚的种类
精神罚
警告:书面的
通告批评
财产罚
罚款
没收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其他种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立法)
行政处罚的设定(从无到有)
法律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
也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
规章
种类只有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具体规定(从粗到细)
下位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
不能改变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不得违反上位法对顶的处罚幅度
补充设定
将缺失的发条补充完整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 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 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
主体上的限制: 只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
权限上的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 基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
省级单位下放到乡级单位(乡、镇、街道办)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争议
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协助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总要求
公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公开可诉
撤回的应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
回避
参与
应急
人数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且2人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分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出示证件
陈述申辩
接受询问
保存证据·
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形,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保存7天
审核
应当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的情形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应当通过司法考试
决定
决定主体
负责人
集体决定
决定书内容
必须盖章
决定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 另有规定除外
送达
当场
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公民: 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特殊规则
当场处罚
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场送达
当事人拒收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启动条件: 只有依申请
告知+申请=听证
适用范围
法定听证(应告知有权要求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降级吊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责令关停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 吊销许可证 、 处2000以上罚款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拘留5日
罚款1000元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政法委, 但属于“可以告知”的约定听证的范围
程序要求
期限
告知5天内提出申请
7天前通知时间、地点
无组织期限
回避
费用
代理
公开
终止
质证
笔录
根据听证笔录
审核和决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14岁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无后果+改正
首次违法+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计算起点: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计算终点
2年内未被发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5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再罚
不重复罚款
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的,择重
不重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可从轻或减轻
已满14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
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顶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
一般规定
全过程记录, 归档保存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特别要求
需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警告雨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程序
调查
先去正, 后裁决
传唤
对象为威尔法行为人
受害人和证人不得传唤
可口头传唤
可强制传唤
应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
询问
对象: 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
询问时间: 一般不超过8小时, 不得超过24小时
不满16周岁的, 应当通知监护人
笔录应签名或盖章, 警察也应签名
询问被侵害人活证人, 可到其所在单位或住处, 必要时到公安机关
检查
对象: 场所、物品、人身
至少2人
2证: 工作证件+证明文件
特殊情况: 工作证件
检查公民住所: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身体: 女性工作人员
检查笔录
扣押
无关的不得扣押
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应予以登记
决定
决定的依据
只有当事人口供不能处罚
听证程序
吊销证件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决定的期限
30 + 30
送达
当面送达
2天送达
通知家属
抄送受害人
调解程序
达成调解协议的, 不予处分
未达成或达成后不履行的, 应给予处罚并告知提起民事诉讼
实体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14岁以下
已过时效者不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
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基本原理
原则上罚执分离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例外时可当场收缴
罚款的强制执行
拘留的执行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拘留所
合并执行
暂缓执行
拘留的不执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70岁以上的
幻云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八章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发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质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强制性
依附性
先说后做
目的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纺织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已发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征
强制性
目的的非惩罚性
行为暂时性
行政性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目的不同
执行是为了实现基础决定内容
措施是为了预防、控制、获取
有无基础决定
执行有基础决定
错误无基础决定
时间长短不同
执行的行为效果是永久性的
措施的行为效果是暂时性的
发生阶段不同
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核心看目的
处罚类: 有明确的量和度
暂扣: 有期限
看行为期限
看发生的阶段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
扣押财务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法: 证据登记保存
价格法:不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
拍卖
拆(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如代为种树
执行罚
如滞纳金、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立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不能做的:限制人自由、限制钱自由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查封
扣押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均没有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均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集中实施
集中形式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
授权实施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可以获得授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
法律、法规、规章拥有普通权利的授权资格, 法律、法规拥有授予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资格, 而有权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物权
委托实施
绝对禁止委托实施
行政处罚权委托的对象为所有的事业组织, 行政许可权委托的对象是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权则禁止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人以上表明身份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 --> 制作现场笔录 --> 各方签名盖章
报批
原则上报请批准
紧急情况可事后补办
财产类:24小时内补办
人身类:立即补办
笔录
各方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 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一个限于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三个不得
形势要求
当场交付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清单, 决定书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
实施期限
一般期限 30+30日, 另有规定除外
扣除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实施费用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和因查封、扣押发生的报关费用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强制执行可收合理费用
财务保管
行政机关保管
委托第三方保管 -- 民事关系
后续处置
没收、销毁
当事人违法, 已发应当没收、销毁
解除强制措施
解除查封、扣押后立即退还财务
鲜活等不宜保管物品拍卖/变卖的, 退还所得款或补偿
冻结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程序
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制作笔录, 冰箱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街道冻结通知书后, 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期限
30 + 30日
后续处置
划拨
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
所有的行政机关
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
执行罚
滞纳金、加处罚款
为避免“天价滞纳金”的三重限制
告知义务
数额上限, 不得超过本金
期限上限: 30日, 超过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执行顺序
金钱类义务的执行的基本思路是“先礼后兵”
先间接、后直接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毕竟过程, 必须先处以30日的执行罚, 仍不履行的对财产予以划拨或拍卖
《处罚法》限制要求: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代履行
代履行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哦坏自然资源的, 才可以代履行
代履行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
委托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
代履行的程序
送达
催告
派员监督
签章确认
收费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立即代履行
指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
特征
无基础决定
无代履行决定书
无二次催告
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
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主体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上仅限
公安局、国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
税务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
海关
属于税务局, 《海关法》第6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68条
例外
拍卖权,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执行
山穷水尽疑无路:当事人不复议, 不诉讼, 经催告也不履行
扣的货物抵罚款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例外
直接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般程序
前提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步骤
一催:书面催告
如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财务的, 可立即强制执行
二辩: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合理主张
三执行: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催告无效+无正当理由
比例限制:少侵害
基于执行方式的限制
即执行协议, 可约定分阶段履行
可减免加处的罚金或滞纳金
不能减免罚款、税款等本金
当事人不履行可恢复执行
基于执行时间的限制
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
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无此限制
基于执行手段的限制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断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基于执行标的的限制
如拆房子: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法定期限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 --> 强制拆除
一般程序的两个例外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即非诉执行
非诉执行的条件
主体条件
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以及特别法规定的即可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税务、海关)
时间条件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条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催告后10日当事人仍未履行, 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的申请人
除行政机关外,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为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
非诉执行的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
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 一般是基层法院
非诉执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裁定
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前保全
受理
接到申请5日内受理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 行政机关可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审查
由法院的行政庭负责审查
书面方式审查
听取意见方式审查
发现明显违法的, 转入实质审查, 30日内裁定
紧急情况
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经院长批准应当在作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
非诉执行的收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收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九章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公正/鉴定
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给予确定、认定、证明, 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种类
确定
如收养关系的确认
登记
如户口登记
证明
如学历证明
认定
如企业性质的认定
鉴证
如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制品是否合法的见证
行政裁决
≈判决: 对双方民事争议的解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类型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具有处分性, 必然会对当事人呃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的影响
行政给付 - 扶助弱势
行政给付是指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类型
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费
社会保险
对企业、创业大学生的财政支持费用
行政奖励:奖励现金
是行政机关给予模范遵纪守法或未社会发展做出成就和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以达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调动和激发相关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度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 剥夺财产所有权
税费征收
工艺征收
行政征用
强制取得财产使用权, 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黄山开发,无偿回收土地 - 属于处罚
第十章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含义
政府信息,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必须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才属于政府信息
党务信息、立法信息以及公安局侦查情况等司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不仅包括政府制作的信息, 还包括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而获取的信息
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存储形式无关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
基本原则
谁制作。 谁公开
谁保存, 谁公开
“一手来源负责公开原则”
对于政府信息最了解情况, 最具有发言权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共同制作的信息
公开主体: 由牵头制作呃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内部程序:内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视为同意公开
被授权组织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以公开为原则,以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
实体规则
原则上不公开
例外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程序规则
依申请: 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对方15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表态的, 依情况权衡判断
内部信息不公开
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过程性信息和执法案卷不公开
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执法案卷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按特别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才老,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害人等特定的人可以在处罚过程中查阅卷宗,卷宗阅览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特别法, 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与大家都有关系的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场所
方式
报纸、网站、公众号均可
场所
法定公开场所
有稳定存放的地方, 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服务场所
选择公开场所
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
公开信息文本本身
期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无延长
保密审查
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 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申请
一松一紧
取消申请者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收到
当面申请:提交之日
邮寄申请:签收之日; 平常信函:收到申请与申请人确认之日
互联网: 双方确认之日
公开期限
能当场则当场
不能当场,以收到之日起20+20工作日为公开期限
答复方式
公开
根据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
不收取费用, 但是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 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不公开
不予公开的, 告知理由
信息检索不到的, 告知改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公开信息的, 告知理由; 其他行政机构的, 告知名称、联系方式
材料补正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内容不正确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而不是不予公开
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多人多次即可转化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条款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假借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申请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信息更正程序
监督和保障
举报
提起行政争讼
主动监督
第十一章 行政正依法总论
行政政法概述
行政诉讼
特点
通过法院审判方式
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
本法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民诉
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与民诉不同的内容: 管辖规则、证据制度、审理形式、裁判形式
行政复议
定义
行政复议是一种借助上级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实现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和内部监督的准司法活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特点
是权利救济制度
是行政监督制度: 上级对下级
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目的相同
产生的基础相同
争议结构基本相同
诉讼
原告
被告
法院
第三人制度
复议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第三人制度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审理的程序基本相同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关系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 仪后可诉
复议机会一般只有一次
例外: 省部级行政行为--> 省部复议--> 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先复议才能再起诉: 资源纳税反垄断, 当场处罚不作为
资源
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纳税
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
例外: 处罚、强制措施/执行、 反倾销税3类行为可以直接起诉
反垄断
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 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当场处罚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
公民200以下, 单位3000以下
警告
不作为
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复议终局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做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国人
出入境
限自由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时被告的确定
行政注意再行政诉讼中必然能顾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机关
即使越权: 如教育局吊销律师执照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的, 继续形式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其所属的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临时组件的机构
共同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注意区分告漏了和告错了
假共同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 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有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以自己的名义做出
不作为
罚款500元
罚款800元
幅度越权
被告未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但有例外, 种类越权时被告为其所属机关
如拘留
支队和大队
交警大队≈县交管局、交警支队≈市交管局, 均有被告资格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相当于区政府
各自行为均可独立作被告
临时机构
非国务院、省级人名政府批准设立的, 取得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
职能部门不能作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人名政府批准设立的, 未取得授权, 无行政主体资格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作被告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自己部门单位,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谁行为, 谁被告
县政府指导职能部门做出行政行为案件 (温柔建议)
被告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
有文书, 看文书; 没文书,告部门
县政府责成职能部门强拆案件
以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如
指导
温柔建议
指令
刚性要求
责成
交办-- 意思明示不明确。 看是否有文书, 谁的名义
集体土地征收类案件
同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案件
以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复议后再起诉时被告的确定
复议改变(行为结果改变) -- 单独告:被告为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未变) --共同告: 被告为院机关和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告漏了
告知原告追加为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维持和重复处理行为的关系
行为1和行为2一样, 则行为2是重复处理行为, 不属于受案范围
但行为2如果是复议维持, 则例外。
复议机关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择一告
对复议机关不服,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 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时被告的认定
有维持的, 都共同告
原告
定义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已发想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侵犯-- 必然影响
其 -- 私益诉讼
合法权益
原告资格的判断
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不限于行政诉讼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侵权关系, 有资格起诉
亲属关系, 无资格起诉, 继承的可以
物权关系, 有资格
相邻权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
公平竞争关系人, 有资格起诉
合同关系
相关人自身有民诉无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无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确认
出资人、设立人 -- 以自己的名义
业主共同利益的原告确认
业主委员会-- 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业委会不起诉的, 总面积过半数 或 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东会、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 -- 以企业名义
股东个人无资格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确认
投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的原告
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原告资格的转移
概念
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 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厉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承受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死亡时, 近亲属可以自己名气提起诉讼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终止或消亡时,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程序
尚未确认继承人或承受组织的, 诉讼中止;
中止90日仍无人要求的, 诉讼终结
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主张一直
属同一法院管辖, 且法院决定共同审理
共同诉讼的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个行政行为引发的
普通共同诉讼
多个同一类行政行为引发的
当事人不同意合并的, 不可合并为共同诉讼
审理法院不同时, 不可合并为共同诉讼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的,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同意--追加为共同原告
不参诉不同意但肯放弃 -- 不参加
不参诉不同意但不肯放弃 -- 追加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概念
法律地位
都是有独三, 不依附于原告或被告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民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当是利害关系人时, 自己起诉则为原告, 他人起诉时自己有资格做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 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优先考虑共同原告, 不同意的才追加为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又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不咋考
被告型第三人
官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假共同, 如少林是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告漏了
与案件处理结果又法律上厉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 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 被告为复议机关, 原机关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参加诉讼时间
诉讼程序已开始、一审判决未作出之前
参加诉讼途径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为
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同案样啊人数须为10人以上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综述限为2-5人
产生途径
自己推选
法院指定
裁判效力溯及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方式
需书面授权委托书
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的, 可以他人带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
近亲属可口头委托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一般原则
先定被告再定管辖; 管辖先看级别,定看地域; 级别管辖看被告,地域管辖看类型
总结
根本顺序: 先级别,后地域
级别顺序:先中级, 后基层
地域顺序: 先特殊(不动产> 经复议/限制自由), 后一般
管辖的具体知识知识
级别管辖--解决上下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
级别高:县以上地方政府(县/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不包括政府的工作部门, 如公安局、卫健委
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有涉外: 港澳台外案件, 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特别注意: 复议维持后,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副高, 就低原则
以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 看类型 -- 解决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已登记的 -- 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
未登记的--按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基于同一事实,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包含行政拘留),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管辖恒定原则
立案后,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跨区域管辖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铁路法院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范围
受案范围判断关键
确定所诉行为是否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该行为是否被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确权案件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案件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行政给付案件
未已发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特别法规定其他可以受理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信息公开案件
不予受案的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做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拘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信访行为
特别法规定不可受案的其他案件
劳动监察指令书
信息公开的不可受案行为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合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可诉
不可以官告民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有必要正本清源, 从源头开始审查和纠正
审查方式
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 一并提请
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 而只能间接对其提出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审查对象
仅适用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申请审查的时间
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 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
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 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订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 , 应当允许
未陈述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组织法院审查
实体要求 - 不考
申请审查结果
不适用
提建议
告领导
对于法院审查权的监督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此处的省政府不包含省下属部门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有原告资格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构成重复起诉
起诉的程序条件
如果案件未复议前置户复议终局的情形, 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起诉的时间条件
基本原则: 过了起诉期,不可诉
一旦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6个月), 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起诉期是一个不变期间, 不存在中止、终端的情形
只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问题
如不可抗力
经复议才提取诉讼的案件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期间与送达, 同民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在服役期满之日(一般60天)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积极、消极不作为)的案件
不补偿、不赔偿、不履行行政合同
特别法规定履职期限的, 期限届满视为不作为成立时间,即起诉起点
未规定期限的,自收到申请之日2个月仍不履职的,即可起诉
紧急情况下,可当即起诉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文的案件--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全知道
知一半
只知道了当事人行政行为的内容, 但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情况。
起诉期需同时满足条件
补正告知起诉期: 知诉权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 知内容1年内, 超过不予立案
全不知
当事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需同时满足
起诉期: 知内容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限: 行为作出5年内, 不动产案件20年内
起诉方式
书面
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 可以口述, 法院代笔
受理
同民诉
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先于立案
指导、释明与补正
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上诉
裁定不予立案不符
裁定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投诉
向上级法院投诉
给予处分
飞跃起诉
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 可越级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审理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庭前程序
组合议庭
成员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交换诉状
流程
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答辩状 -->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原告-- > 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注意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 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准许, 有正当理由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原告在第一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有法院自由裁量是否准许
对当事人用传唤,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 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一审必须开庭
必须采取言辞审理的方式
一审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例外: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审理期
6个月, 送立案至宣判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 管辖异议审理期间不计算在内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
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
标的额2000元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简易
当事人同意
行政法对法院级别没有要求
审理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无延长规定
无当庭宣判要求
审理方式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通知方式
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渐变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菜案文书意外的诉讼文书
裁判文书必须以传统形式的书面送达
举证期限
可法院确定, 可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通知, 但不得超过15日
程序转化
法院审理过程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审程序
上诉
上诉主体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代理人
上诉内容
判决和裁定
上诉期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 15日内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 10日内
原审法院处理程序
二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
一般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没有新事实、证据、理由的, 可以不开庭
审理对象
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民诉严格遵循不诉不理
审理期限
一般3个月内审结
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延长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概念
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自愿撤诉
被动撤诉
过程
一改
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可改变
实质改变
改变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行为的处理结果
视为改变
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行政裁决案件中, 被告书面认可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撤
三裁
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审查条件(P226)
被告改变被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超越或放弃职权,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行为, 并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审查结果
裁定准许撤诉
裁定不准撤诉, 继续审理本案, 并及时作出裁判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
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不能及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 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视为撤诉
不来的
先走的
不交钱的
撤诉的法律后果
原则上撤诉后再起诉的, 不予立案
例外, 因诉讼费用撤诉的, 可再起诉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再审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条件
后果
将被告缺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提供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如撤诉不被准许
一般视为撤诉
第三人缺席: 不阻止案件的审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
即行政首长出庭制
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
包括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单位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出庭时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负责人出庭的,可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工作人员可以出庭
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出示授权委托书
责任制度
找监督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赔偿补偿
自由裁量行为
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当事人双方同意
调解书
内容和形式要件
三方关系: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生效条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公开制度
调解过层不公开, 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结果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第三人参与调解
依申请,依职权
及时判决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 法院应当即使判决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同民诉)
诉中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只能依原告申请, 不存在法院主动先予执行的情况
只能是救命、救急、比较急迫的钱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非行政复议)
因是对法院裁定不服
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提出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同民诉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1万元以下
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不得连续适用
拘留:15日以下
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不得连续适用
回避制度
同民诉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要求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
书证
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
有困难时,可提供原件的复制本
复制本需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
专业性书证, 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询问、陈述、谭花类笔录, 需要签名或者盖章
外文书证, 附有翻译译本, 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物证
原则上提供原物
有困难呃, 提供复制件或者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是数量较多的种类时, 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
原则上提供原始载体, 困难时可提供复制件
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外国语试听资料,附有翻译译本, 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存放介质包括录像带、磁带、胶片等
电子数据
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存放介质为: 光盘、SD卡、U盘、电脑磁盘等
证人证言
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需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时期
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法院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记录及伪证后果
证人出庭的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乙方承担
鉴定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
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勘验笔录--- 法院, 事后作的
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
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 应到不到的, 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图
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 - 事中做出的
应当菜名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时间等内容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的, 注明原因
现场其他人可以签
当事人陈述
涉外证据
证据制度的特点
与民诉最大额差别:不利被告
有证在先
在行政实体法中, 行政机关居于相对强势的地位, 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于被支配的服从者地位
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提供或无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被诉行政行为设计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人可代为举证
复议维持共同告
原行政行为: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承担共同举证责任
复议行为: 复议机关举证
例外:原告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事项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存在情形
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
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是民
有明确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作为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
提供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赔偿、补偿案件原告需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
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乙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无法鉴定的, 酌情确定赔偿额
举证期限
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
被告: 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举证期限的延长: 经申请
提交证据后的手续
证据补充
不利被告的价值倾向
一审补充
被告
原则上禁止补充, 例外时可以
当原告/第三人提出新证据时, 经法院批准被告可补充
原告或第三人
原则上可以补充, 例外时禁止
二审补充
一般不予补充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证据调取
依职权调取证据
利益
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调取证据
申请人: 原告或第三人
被告不可申请
申请事项---秘密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内
救济制度
3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勘验, 都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
申请责令
质证
质证方式
一般公开, 涉及秘密不公开
质证对象
原则上证据都要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除外
质证的具体要求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证人要求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出庭说明
到庭接受询问
证据审核认定
有瑕疵的证据
没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片面效力: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不能证明合法性, 但可证明违法性
唯一例外: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已发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弱效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不知真伪, 将信将疑
未成年
有利的人说的有利的话
应出庭而不出庭
不知道是否修改过的试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含义
法律适用的规则
依据: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 不能拒绝适用
多个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参照: 规章
选择适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无实质约束力, 可不适用
转化: WTO 规则
援引: 司法解释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体系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 能回到解放前)
不能撤销则确认, 补充判决:补充、补救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如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
如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 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轻微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
不轻微
剥夺原告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
无效行政行为
变更情形: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如征收)可撤可变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 行为
给付判决: 钱
重新处理: 需调查、需裁量
口诀: 知道做啥, 履行给付; 不知做啥, 重新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
几种类型判决特别说明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类型
全部违法全部撤销
部分违法部分撤销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 --- 重作判决
具体要求: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园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法律后果:撤销或部分撤销 + 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的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
原告请求撤销, 法院认为无效的, 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原告请求确认无效, 但法院审查认为属于可撤销的
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的, 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撤销行为已经过了起诉期(6个月),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释明, 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理的决定,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如被害人和加害人), 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特殊适用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可以同时判决责任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 经释明, 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赔偿问题的, 法院可就赔偿先调解或一并判决, 法院也可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
法院不能主动判决赔偿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
撤销判决和复议改变
责令复议机关重作决定或判决回复原行为的法律效力
复议维持与撤销判决
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判决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裁定驳回
复议维持-->裁定驳回
原行为合法--> 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维持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原行为作为违法-->撤销
复议维持违法--> 撤销
原行为不作为违法-->履行或给付
复议维持违法--> 撤销
原行为合法 --> 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维持违法--> 确认违法或撤销
宣判制度
一律公开宣判
当庭宣判--10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立即发判决书
宣判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一审判决
驳回判决
撤销判决
确认判决
变更判决
履行判决
二审判决(同民诉)
与民诉不同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赔偿请求
欺软: 一审遗漏, 二审认为不应赔偿的,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怕硬: 一审遗漏, 二审认为应当赔偿的,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赔偿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申
执行
执行机关
原则上一审法院
特殊情况可报请二审法院执行
二审法院可自己执行, 也可指定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原告败诉
同民诉
被告败诉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项, 通知银行从改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规定期限内部履行的, 对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的罚款,
公告
向上级或监察机关告状
司法拘留
执行期限: 2 年
第十九章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检察院
诉讼程序
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
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2个月内履行, 情况紧急15天内回复
第二十章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行政协议的概念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官与民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协议 VS 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 VS 单方
行政协议与内部协议
官与民 VS 官与官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
注意
行政协议的种类
推定管辖制度---皮球只能踢一次
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行政协议的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公共事业承包给私人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PPP协议--BOT
行政协议的本质
行政性
单方管理性--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性
自主、自愿、意思表示一致
行政协议的主体
行政主体:被告
相对人和相关人(原告):公平竞争关系、物权关系、其他关系
不存在官告民情形--只有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的效力-类似民法
行政协议的未生效
应批准而未批准: 截止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行政协议的效力终止
行政协议的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无效的可补正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 可追认有效
行政协议的可撤销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不生效或效力停止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折价补偿
行政协议的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看被告-- 级别管辖不得协商调整
地域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 有约从约
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期
二分法
行政因素: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接触协议等行为, 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 即直接起诉6个月, 复议结束60天
其他民事因素: 参照民法:一般3年,特殊5年, 最高20年
诉讼请求
审理
合法性审查
合约性审查
调解制度
行政协议案件实体问题- 同民法
行政协议的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行政协议的抗辩权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举证责任
二分法
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 则由被给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事项同民诉, 即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
行政诉讼法, 或参照适用民诉
实体问题
行政法, 或参照适用民法
老案老办法, 新案新办法
2015年5月1日为界限
行政协议判决形式
二分法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 -- 行政判决
合法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违法
违法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
未履行行为的判决形式- -- 类似民事判决
合法的不履约
违法的不履约
判决转换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协议无效的, 经释明后, 原告变更为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同诉讼原告
被申请人
大部分同诉讼被告, 不同点: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直接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不参加行政复议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复议代理人
委托人和委托对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
形式要求
原则上书面授权委托
公民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委托的, 可口头
法律援助
复议代表人
代表人人数
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机关
地方事物归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本级政府工作部门
如县公安局的案件找县政府复议
如市公安局的案件找市政府复议
下一级政府
省级政府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 复议机关是省级政府自己
本级政府设立的排除机关
街道办作为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为区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
市属北京工业大学作为复议被审申请人, 复议机关为北京市政府
省属广东省警官学院作为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为广东省政府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如县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所 -- 县政府
全国事物归部委
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机关
国务院部门自身
复议机关为国务院部门, 包括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呗授权组织
还有两类是例外
垂直领导机关
对海关、金属、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司法行政部门
如县司法局为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是本级县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
提级管辖
上级可主动管下级的案件
下级可报请上级管本级的案件
行政复议程序
一般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时间:60天
全知道
60日
特殊法定: 可大于60天
知一半
60天
最长保护期: 1年
全不知
60日
最长保护期: 5年, 不动产20年
申请形式
书面
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可口头的情况
信息公开申请
诉讼起诉
复议起诉
国家赔偿起诉
实体法中的口头传唤
对行政复议的受理
期限: 5日内作出
复议受理结果
受理
不受理
复议驳回申请
VS 复议驳回请求:不符合胜诉条件
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预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材料补正
10日内补正, 合理理由可延长
预期视为放弃
对复议不作为的救济
可起诉
向上级机关反映
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不限定为上一级
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
行政处分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不收费
部分案件的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制度
对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及时处理
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子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审理
复议审理的普通程序
审理前程序
受理7日内发送相关复印件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后10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
审理方式
原则上, 听取意见
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 并记录
不能听取意见的, 可以书面审理
例外时: 听证
应当听证
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可以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
申请人请求听证
被申请人无资格
主持人要求
3+1规则
3听证员(含1名主持人) + 1名记录员
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应当通过法考; 记录员/书记员不需要
听证时间通知
听证5日前通知
拒不参加听证后果
申请人局部参加,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
告官要见官: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不能参加的, 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听证笔录效力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审理人数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不考)
构成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
职责
提供咨询意见
其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订
应当咨询的情形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专业性、技术性强
省级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
咨询意见效力
仅作重要参考依据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行政复议的决定
决定主体
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法定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的, 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不超过30日
复议审理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范围
法定简易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
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
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口诀: 公开当小三,警告又批评
约定简易
当事人各方同意
审理前程序
3日内将相关复印件资料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5日内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
口诀: 易3,5; 其实(7, 10)普, 行政诉讼5,15
审理方式和期限
可以书面审理
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结
程序转化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用简易程序的, 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转化为普通程序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撤回后一般不可再复议
但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行政行为的改变
有错必纠, 改变后复议照审不误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和解内容
和解程序和后果
和解后,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调解时间和范围
全流程均可调节, 范围无限制
羁束行为亦可调节
调解要求
合法自愿原则
不得违反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调解程序
调解书
需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具有法律效力
生效前反悔的, 依法审查并决定
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一般不停止执行, 例外: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 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行政复议中止
中止的情形
中止程序
行政复议终止
终止情形
同一违法, 行转刑结案
终止程序
“中转终”制度
人死了, 看继承人态度, 继承人不表态超60天, 转为终结
行政复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
同行政诉讼
证据需要审核才能认定为依据
当事人可自行委托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简易程序: 5日内举证
申请人举证
认为被申请文不作为
受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据调取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证据补充
复议期间,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等收集证据, 如违反,不得作为认定依据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新证据/新理由的, 经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补充证据
证据查阅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 查阅、复制
法律适用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
规章可“依照”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
依申请的附带性审查
申请条件
审查方式
附带性
审查范围
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订的除外
与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有关联性
申请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 一开始不知道的可在复议决定前提出
审查结果
能管就管:上管下, 自管自
流程
复议中止 --> 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作出书面答复--> 制定机关10日内答复 --> 审查--> 决定
30日内审结
结果: 停止+纠正
不管再转
7日内转送
处理: 60日内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依职权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 也可以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审查结果
同上, 能管就管, 不管再转
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决定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 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驳回决定-->驳回复议请求
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申请人胜
撤销决定 --> 解除原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违法, 一般适用撤销
变更决定--> 作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事实不清的查清事实; 未正确适用依据或内容不当
履行决定 -->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履行还有意义
确认违法--> 确认原行为违法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
确认无效 --> 自始无效
明显重大违法、 申请人申请确认无效
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的差异
维持决定
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合法的不作为
变更决定
诉讼
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其他行为: 款额有误
复议: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可变更的情形
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可变更, 如处罚、许可、强制、征收、征用、确认、裁决
变更理由
内容不适当, 如罚多了
法条用错
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内容不适当的决定
行政诉讼
以撤销为主
可撤可变:处罚内容不当
行政复议
处罚内容不当, 只能变更
其他可撤可变
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
不诉不理
行政复议
可主动判赔
行政复议的执行
复议决定书的作出和生效时间
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复议意见书的作出(上级主动管下级)
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可强制执行
复议意见书是个人问题, 复议建议书是普遍问题
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方式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延迟履行
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约谈其有关负责人或通报批评
申请人、第三人预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维持决定-- 原机关执行
改变决定 -- 复议机关执行
复议调解书 -- 复议机关执行
复议决定的公开制度
依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
不是所有的复议决定均要公开
复议决定的抄告制度
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 VS 行政诉讼
处理机构
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
行政诉讼
法院行政审判庭
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但行政终决除外
二次复议终局: 省部级--> 国务院
一次复议终局: 外国人、出入境、限自由
审查内容
行政复议
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诉讼
合法性
收费
行政复议
不收费
行政诉讼
可收费
代表人
行政复议
申请人5人以上, 委托1~5人
行政诉讼
原告10人以上, 委托2~5人
代理人
行政复议
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行政诉讼
一般不可以口头委托, 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如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罚款王某500元
行政复议
复议被申请人是上级
行政诉讼
诉讼看名义
提起期限
行政复议
60天
法律规定大于60天除外
行政诉讼
直接起诉60天; 经复议后15日
有例外,从例外
审查受理
行政复议
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
7日内进行审查
审前程序
行政复议
普通程序
7日内发送复印件资料给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简易程序
3日发送, 5日答复
行政诉讼
5日发送, 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口诀: 易3,5; 其实(7, 10)普, 行政诉讼5,15
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
普通程序
听取意见; 不能听取的书面审理
听证程序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听证
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或申请人请求听证的, 可以组织听证
简易程序
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
开庭审理
事实清楚的, 二审可以不开庭
审理人数
行政复议
普通程序2人以上, 听证程序 3+1
行政诉讼
3人以上单数, 简易程序1人审理
法定简易
行政复议
当场作出的
警告或通报批评
标的3000元以下
信息公开案件
行政诉讼
当场做出的、标的2000元以下、信息公开案件
中止审理
行政复议
人死了中止满60日结案; 行转刑结案
行政诉讼
人死了中止满90日结案, 行转刑中止
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
普通程序
60日, 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经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最多30日
简易程序
30日
行政诉讼
普通程序
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
基层及中院需要延长的, 经高院批准
高院需要延长的, 经最高院批准
简易程序 45日
举证期限
行政复议
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10日
简易程序: 被申请人5日
行政诉讼
普通程序: 被告15日
简易程序: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最多15日
法律适用
行政复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诉讼
依据法律、法规, 参照规章
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
能管就管, 不管再转
行政诉讼
不适用、 提建议、 告领导
调解范围
行政复议
由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类行政案件, 包含羁束行为
行政诉讼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为
处理权限
行政复议
变更范围宽泛
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 只能变更决定
合法行为以维持决定为主
行政诉讼
变更仅针对行政处罚显示公平、其他行为涉及款额认定、确定有误的情况
行政行为内容明显不适当, 可以撤销
合法行为判决驳回
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
根据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类型决定复议决定是否公开
行政诉讼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二十二章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概念
国家责任,机关赔偿
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适用事实行为
过错责任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则有过错, 应当赔偿, 反之不赔偿
结果归责:适用逮捕和判决
错捕、错判、超期拘留
超期拘留期限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口诀: 不看事中看事后, 没罪关了就要赔
违法归责:适用 一般行为
是否违法
只看事中不看事后(如刑事拘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发生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权人
同原告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类似被告
复议侵权
按份责任
派出机构:不赔偿, 由其所属机构赔偿
多数人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 共同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A/B =C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A+B=C
按份责任
第三人侵权
补充责任
不可抗力致害
不赔偿
不可抗力+不作为, 需赔偿
行政赔偿程序
单独提
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提出
先行处理程序(谁赔找谁):2个月作出赔偿协议或决定书
3个月内提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确认行为违法: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书面或口头
一并提
走行政诉讼流程或行政复议流程
法院应当单独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一审庭审结束前提除
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追偿对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条件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
人身权
限制人身自由
违法拘留
违法归责
超期拘留: 结果归责
错捕错判
结果归责
没罪关了就要赔, 有罪关了也白关
没罪
清白
没有证据的疑罪从无
关
与社会隔绝的封闭空间
例外
免罪关了分前后, 赔后不赔前
判决生效未界限
生命健康权
身体伤害或死亡
财产权
违法采取查、扣冻
改判无罪已执行罚金、财产没收
不予赔偿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导致被羁押或判刑的
司法机关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自残
民事司法赔偿
行政司法配成
司法赔偿请求权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害人死亡的, 继承人有权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上谁做谁赔
例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
司法赔偿程序 (非诉程序-赔委会)
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三步走
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行为2年内提出,羁押期除外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2个月内决定)
谁赔找谁
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2个月内决定)
上一级机关的统计法院的赔委会决定(3+3个月)
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行为2年内提出, 羁押期除外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谁赔找谁
2个月内决定
上一级法院的赔委会决定(3+3个月)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申请书一式四份
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申请人可委托律师
组成:3人以上单数
不公开审理
审理方式: 原则上书面, 事实争议原则上应当质证
举证责任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责任倒置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决定期限: 3+3个月
可适用调节程序
赔偿决定书应当假发法院印章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
核心归责
2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时效起点
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
受到决定撤销案件、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再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侵犯生命健康权
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
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 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时效不计算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 不计算在内
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期间, 不计算在内,但相关机关已明确搞政治应申请国赔的除外
例外: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家属有异议寻求救济的, 不计算在内
时效中止
启动时间: 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中止理由
不可抗力
无法代,丧失行为能力
其他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请款
届满: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
时效抗辩(类似民法典)
谁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后悔药
时效期届满后赔偿的, 不可追偿
不得主动适用
何时提出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过期不候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司法追偿程序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侵犯人身权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
按日支付赔偿金
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实报实销,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
按日支付武功收入赔偿金
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
因伤致残持续武功,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
造成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总额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参照最低生活保证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
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参照作出决定时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
残疾赔偿金
5-6级: 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0倍
7-10级: 5倍以下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不发放
侵犯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申请资格: 仅限公民
核心规则
关了打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侵害声明健康权并造成精神损害
一般后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严重后果:一般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严重
关
6个月以上
伤
轻伤
残
5-10级伤残
特别严重
关
10年以上
伤
重伤
残
1-4级伤残
赔偿标准
一般严重
人身自由赔偿金、声明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5以下酌定
特别严重
人身自由赔偿金、声明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上酌定
计算方式
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 以千为计数单位
不诉不理
赔偿推定
关的久打得重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赔偿决定
协商不成即决定
载入主文
替代方式
与有过失
当事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少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能返还就返还, 能复原就复原, 实在不行才赔偿
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
拍卖: 不额外支付差额赔偿金
变卖: 应当支付差额赔偿金
赔偿只赔直接损失
必然性、直接性的侵害, 包括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直接损失还包括存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和补贴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