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 刑罚概述
关于刑法总则第八章刑罚概述的总结,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编辑于2021-05-17 09:42:31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的思维导图。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的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罚的执行,包含减刑和假释两部分,并进一步说明它们各自的对象、条件、限度、区别等知识要点,贴合法考考试要点,欢迎采纳!一起学习吧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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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第九章 刑罚概述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使用的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 适用主体职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的目的
特殊预防
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
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法,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刑罚的种类
刑法种类的概述
学理分类,即以刑法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力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生命刑
死刑
自由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
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力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管制
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
特征 (根据《刑法》第38-41条)
(1)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 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 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①③④⑤社区矫正机关执行)
1||| (守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 (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力
3||| (报告)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会客)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迁居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 (禁止令)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禁止令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根据《刑法》第42-44条)
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根据《刑法》第45-47条)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非犯罪分子金牙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注意】无期徒刑与贪污、受贿罪中的终身监禁之间的关系
第383条第4款【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刑
概念
(生命刑)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立即执行
缓期两年执行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条件、执行方式与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极其严重: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存在怀过孕的状态)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审判的时候: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全过程
限制死刑的适用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有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限制死刑的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死刑的法律后果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
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概念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使用方式
单科式
选科式
并科式
复合式
缴纳方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减免缴纳
【补充】罚金数额一般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没收财产
是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不独立裁定
被没收的财产范围
仅个人所有的财产
人道主义原则
没收全部财产时,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的条件
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确实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经债权人请求
偿还的债务不超过没收的财产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人才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力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政治权利具体包括
选组全和被选组全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适用对象
应当剥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剥夺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期
单独适用或者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
1年以上5年以下
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的刑期是一致的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
终身
当主刑的无期或死刑(死缓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相应缩减
缩减后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起算方式
附加于死刑、无期时
终身→不存在起算
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计算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附加于有期、拘役时
刑期从有期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回归社会之日起算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