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则罪名梳理
为了损害对手商业信誉而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假冒对手注册商标,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编辑于2022-08-25 15:24:03 云南刑法分则罪名梳理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普通抢劫罪
当场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取财
加重构成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
要求携而未用,且没有对人展示
包括间接携带(e.g.同行之人)
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如果前行为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后行为应造成轻微伤以上
“先天不足后天补”(抢劫本身不要求造成伤害)
以摆脱方式逃避抓捕(被动的被动),要求造成轻伤以上
其他问题
飞车抢夺,原则上以抢夺罪定罪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同时触犯抢劫罪与绑架罪→择一重罪处罚(绑架)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保护占有权
在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自己的财物,偷回来的成立盗窃罪
非法占有的财物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救济行为
定罪标准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2年内3次以上
不要求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修(八)》2011.5.新增→若案件发生在此之前,只有满足数额较大or多次盗窃才能成立盗窃罪
无数额、次数要求
成立与既遂
成立犯罪,无数额要求
犯罪既遂,要求窃取到一定价值财物(刑法保护的财物)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
要求
处分权+处分能力+处分行为+处分意识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无人占有的财产:遗忘物、埋藏物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威胁、要挟+非法索要财物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是经手、保管的财物(实际支配权)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损人不利己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
表现形式
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3月未还
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
个人使用
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非法活动
从宽
提起公诉前退还: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减轻或免除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特定主体: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挪作他用——此公用到彼公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入罪标准
逃避支付or有能力但不支付
数额较大
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同时满足
减轻或免除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提起公诉前支付
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满足
主体
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
对象
不包括胎儿
故意伤害罪
其他
成立与否
不成立
消极安乐死、帮助、教唆、相约、引起
成立
积极安乐死、欺骗、逼迫
转化犯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
轻伤以上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对象
活人的器官
不需要以一营利为目的
组织一个人出卖也成立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加重情节
情节恶劣
多人
公共场所当众
轮奸
奸淫不满10岁幼女(0-10)or造成幼女伤害(0-14)
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e.g.只是无性防卫能力人怀孕
vs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与14-16岁的被监护者(有性同意能力)
自愿发生性关系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对象
强制猥亵罪:男性、女性(年满14)
强制侮辱罪:女性(年满14)
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
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男童、女童)
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法定从重情节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结果加重犯
(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
转化犯
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加重情节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 儿童的
对象
年满14周岁妇女
不满14周岁儿童
加重情节
集团首要分子
拐卖三人以上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包含强奸罪
不含猥亵→数罪并罚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
偷盗婴幼儿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
不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卖往境外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不具有出卖目的
收买是轻罪,不能包容其他犯罪
收买后又出卖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
从宽
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
对妇女,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减轻
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骗来自己用”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
是拐骗儿童罪的特别法——骗来乞讨用
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
采取利诱、欺骗手段→拐骗儿童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干“小坏事”——不包括犯罪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间接正犯、教唆犯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诬告,不构成此罪
对象:必须指名道姓
客观上,捏造犯罪事实
必须是“无中生有”
必须是主动告发(导演)
仅仅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不成立该罪(“演员”)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侮辱诽谤行为:必须公开实施
侮辱
方式:揭短、露丑
言语——揭发真实事实
暴力
诽谤
方式:造谣
所散布的事实不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太过天真的假话”,属于侮辱
不能采用暴力(口头、文字)
侮辱罪、诽谤罪,无结果加重犯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对象
刑讯逼供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包括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暴力取证罪:证人
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及其他可能过渡到证人的人(甚至是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结果加重犯
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致使被害人自杀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主观上必须有重婚故意
不构成重婚
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
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强迫、包办婚姻、婚后受虐待外逃后重婚
被拐卖后再婚
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遗弃行为对生命有具体危险时,承诺无效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包括不堪忍受而自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vs非法拘禁罪:限制自由vs剥夺自由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可以与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以该罪定罪处罚
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阻碍解救已被拐骗、绑架,但尚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
特定主体: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窃得财物的,定盗窃罪↑↓
退回的信件也属于↑↓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一般主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个人信息必须有载体
行为
非法获取
合法获取+非法扩散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
既遂标准:造成危险状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
必须是真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性必须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
非兜底罪名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加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过失)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含行人)
指示、强令——交通肇事罪(不定共犯)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纵容——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指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为逃避法律追究
客观: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危险驾驶罪(故意)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要求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载客-超员、超速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载货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体:一般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主体:领导者——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
“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劫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发生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不构成该罪
枪支管理类犯罪
【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主观上必须认识到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本罪可以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非法持有:一开始就没有合法理由而持有
私藏:原来合法理由持枪,后来非法持枪(截留)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②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配备——只要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抽象危险犯)
依法配置——相对方使用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
本质:有持枪资格的人→无持枪资格的人
无资格→无资格: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体:配备公务用枪的人
定罪条件: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又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处罚一切与恐怖活动相关的犯罪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
以杀人、伤害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仅定劫持航空器罪一罪
唯一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罪标准:生产、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不达5万元,库存(查获)金额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①生产、销售假药的 ②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假药: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变质、标明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罪(危险犯)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主动掺“毒”
人吃的才能叫“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多加了可以加的东西and食品本身长出了“毒”
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结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兜底性条款
走私原则上是双向禁止
例外
禁止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弹头、弹壳的定性
正常情况→走私弹药罪
报废或无法组装并使用
经鉴定为废物→走私废物罪
走私仿真枪的定性
达到枪支标准→走私武器罪
未达枪支标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其他走私犯罪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罪数
走私罪与逃税罪:法条竞合
直接定走私罪
走私过程中,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
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
走私罪从重处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中,索取类型的受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有且仅有该两种行为方式——其他e.g.斡旋受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公务这一职务,收受他人财物的,仅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行贿类型的犯罪,均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从宽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主体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
对象:国内外流通的货币
【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
变造要求
用材全真
没有改变原货币基本模样
刑法中,除了变造货币罪,其他所有假币罪名针对的对象都是伪造的货币
使用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可能构成诈骗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持有
兜底性罪名,其他罪名不适用时才定该罪
持有即犯罪,不管基于何目的
使用
履行货币职能→投入流通
条件
按面值用
投入流通→(暂时)脱手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主观:故意
罪数:以前行为定罪
伪造+出售、运输、使用→伪造
购买+使用→购买
购买+出售、运输→购买、出售、运输
例外:
运输+使用→数罪并罚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后行为定罪(吸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的:吸收公众存款后再进行放贷,赚取利息差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诈骗罪
对象:公众→不包括亲朋好友
以个人存款高息放贷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职业放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目的:一开始套取银行贷款的时候,就具有转贷他人的目的,赚取银行的利息差
一开始不具有此目的→拿到的贷款属于自有资金→后放贷的,不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
主观:必须有使用所伪造、变造的凭证的目的(目的犯)
对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其他:【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行为方式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本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骗领信用卡后再使用的,仅定信用卡诈骗罪一罪(牵连犯)
(虚假的身份证明不包括虚假的资信证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上游犯罪
走私、黑社会、恐怖活动、贪污贿赂、毒品、金融
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对象:不特定多数人
向特定对象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
vs高利转贷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手段上的欺骗性)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方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合法或非法方式取得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外:盗窃、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罪
例外:盗窃、抢劫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信用卡后使用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主体:身份犯——必须是客户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基于此骗取保险金的,数罪并罚
保险诈骗罪是轻罪,不能吸收其他犯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对象:假的凭证
使用他人真实的金融凭证去取钱→诈骗罪
vs【票据诈骗罪】
对象:(仅)汇票、支票、本票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定罪标准
纳税人
数额较大+比例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扣缴义务人
数额较大
不要求比例→扣缴义务人只是暂时替收,本身无贡献
认定
初犯不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主体:(仅)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vs逃税罪
没有缴纳+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
缴纳了+骗回来→逃税罪
缴纳了+骗回来+多骗→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数罪并罚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转化犯:抗税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行为方式:(仅)暴力、威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罚所有相关人员
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主观上必须有偷、逃税目的
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
罪数:以后行为定罪
非法购买+虚开→虚开
非法购买+出售→出售
购买伪造+虚开→虚开
购买伪造+出售→出售
例外:盗窃、诈骗
将发票视为财物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所有类型)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从一重罪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自己假冒+自己销售→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自己假冒+销售他人商品→数罪并罚
不同法益
侵犯著作权罪
vs诈骗罪
原则上:定侵犯著作权罪
经营性欺诈,特别法优先
特殊:诈骗罪
罪刑相适应
保护法益:复制发行权
必须侵犯特定个人的著作权
侵权复制品必须有载体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
自己侵权+自己销售→定侵权
自己侵权+销售他人→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方式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与其他侵财型犯罪会出现法条竞合,定本罪(特别法)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
(□非法条竞合关系)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获取标的物之前产生即可
合同限于经济合同(受市场秩序调整)
合同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
否则成立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口袋罪,能不定就不定
行为方式
必须是经营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及以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传销活动必须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
vs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目的是促成交易
交易内容悬殊不能过大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主体:特定主体——中介组织人员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择一重罪论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必须捏造事实
只要没有虚构、编造不符合真相的事实,就不构成本罪(过激维权行为)
为了损害对手商业信誉而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假冒对手注册商标,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vs诈骗罪:空手套白狼
虚假广告罪:提供了相应的对价产品
其他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妨害社会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行为方式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罪数
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
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又抗拒检查
原则上:数罪并罚
唯二例外:
妨害公务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不数罪并罚
走私毒品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冒充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些特殊主体
冒充人民警察→从重处罚情节
冒充军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治安联防队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必:冒充+骗
骗取的内容一般不包括财物
少量财物:招摇撞骗罪
大量财物:诈骗罪
单纯冒充不构成犯罪
冒充+抢劫→抢劫罪
没有“骗”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伪造的对象可以是虚构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买卖:买+卖+为卖而买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必:冒名+顶替→单纯冒名不构成犯罪
从重情节:组织、指挥他人实施该行为
考试作弊类犯罪
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经营行为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通常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必经手段→牵连犯,仅定组织考试作弊罪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自我行为
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又实施其他行为的,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
处罚对象
首要分子
其他积极参加者
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限制转化范围
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首要分子
无法查清死亡原因→仅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加重情节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其他相关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关联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赌博类犯罪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
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包括网络参与境外赌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虚假信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不能解释为一切信息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扩大了犯罪范围→不能适用于《修(十一)》生效前的犯罪行为(2021.3.1.)
不危害公共安全(轻度危险)
寻衅滋事罪
行为方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4-16周岁,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16-18周岁,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罪
行为方式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
计算机类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方式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共犯行为量刑化——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被帮助者必须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帮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该罪
vs共犯行为正犯化——不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实施即定罪,针对的是被帮助犯罪行为十分严重情形e.g.国家安全、恐怖活动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
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包括被害人
自己说假话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不让证人说真话
阶段: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阶段
针对:言词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阶段: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阶段
针对:实物证据
经当事人同意,毁灭有利证据
刑事诉讼:成立犯罪
民事、行政诉讼:不成立本罪
伪造有力证据的,以本罪论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阶段:刑事诉讼
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限于“无中生有型”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属于该罪范畴
阶段:民事审判、民事执行程序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对象:(客观上)犯罪的人
不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情形下,包括“违法行为人”——卖淫、嫖娼之人
窝藏:行为人&罪犯
包庇:行为人&司法机关
包庇罪vs伪证罪:伪证罪是特定主体实施的包庇行为
特殊包庇类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单纯知情不举,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例外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保证人、有职责的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对象:(客观上的)犯罪所得
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行政拘留的人不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被错误关押的人脱逃不构成本罪
不具有脱逃故意和逃避服刑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因有私事而私自短时间脱离执行场所,事后主动回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牵连犯→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加重情节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罪数
数罪并罚
杀害、伤害、强奸、拐卖被组织人
杀害、伤害检查人员
一般的妨害公务情节,仅作为加重情节
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e.g.杀害检查人员,数罪并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罪数同上
加重情节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
加重情节: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
关于出入境证件
骗取出境证件罪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原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的预备行为
目的: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成立前提
有现实或可能的组织者
现实或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买进又卖出、单纯卖出
买卖:买进or卖出
将文物视为“违禁品”→盗窃又出卖的:数罪并罚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对象:尚未挖掘、未出土的文物
如果是已出土的,构成盗窃罪
罪数
盗掘过程中造成文物毁坏→从一重罪处罚
盗掘后故意毁坏文物、名胜古迹→数罪并罚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
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国有)单位犯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转化犯:造成他人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具体危险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主体:一般主体(无须有资格)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结果犯:“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主体:有资格——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过失犯罪
结果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退休后仍可能构成
定罪标准:情节严重
职业犯:行为人必须有以非法行医为职业的目的
偶尔非法行医造成死亡后果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承诺只能在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中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本节中的犯罪
“非法”类:没有相关资格的人实施,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事故类”:有资格的人的人实施的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包括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林木罪=盗窃+破坏环境资源(必)
盗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采伐林木
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象:不是自己的林木
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有权但越权
必须破坏森林资源
对象:自己所有的林木,但没有按照规定采伐
未经许可
在许可时间、范围、数量、树种、方式、地点以外
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
林木权属有争议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
既遂标准:交付说
贩卖:为卖而买、卖
吸毒的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
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购买、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帮忙
帮吸毒的人代购
赚取差价:贩卖毒品罪
单纯代购:不构成犯罪
帮贩毒的人贩卖
贩卖毒品罪
制造
必须是有技术含量的行为
运输
为个人吸食目的
运输少量
不构成犯罪
运输数量较大
运输毒品罪
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行为有关的运输,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从重情节: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vs【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
【贩卖毒品罪】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①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 ②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不处罚运动员本人
定罪的数量要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他毒品犯罪,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定罪
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直接规定为入罪情节,没有数量要求
非法持有毒品罪
兜底性罪名
主观:明知而非法持
↑↓为他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从重: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
其他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
组织:3人以上
vs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1人即可
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vs【容留卖淫罪】:“组织”有系统性、整体性、组织、策划、指挥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针对不同对象实施,仅定一罪e.g.引诱A卖淫、容留B卖淫、介绍C卖淫,仅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同样,贩卖毒品给A,走私毒品给B,仅定贩卖、走私毒品罪一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幼女卖淫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含艾滋病)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为了伤害他人,以卖淫、嫖娼为手段,意图使他人染上性病,且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故意伤害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过失犯罪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组织淫秽表演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行为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vs受贿罪——商人
对象:公共财产
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
自己直接支配
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自己能起决定作用
主体
原则上:国家工作人员
例外:
村民委员会成员
原则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协助上级政府从事公务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拟制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仅特别规定其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受贿罪等,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自己主管、经营、管理、经手→不成立贪污罪,可能涉嫌诈骗罪、盗窃罪)
【贪污罪】vs【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贪污罪:直接或间接侵吞国有单位的钱→必然获利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兼职-通过市场经营行为获利→不一定获利
挪用公款罪
对象:
原则上仅指“公款”
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主体:(仅)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vs贪污罪:挂账vs平账
行为方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个人使用、个人名义借出、个人(私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借出 (因公需要挪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
类型:
以实际用途为标准
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受贿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财产性收益(3+万)
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升官
行为方式
非法索贿型、被动收受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商业受贿
vs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先发货、后收钱”型
受贿意图必须在在职时形成
在职时无约定的,不构成受贿罪
罪数
受贿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例外;择一重罪处罚
受贿后实施与“执行判决、裁定”“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类型犯罪的
受贿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既遂
收受、控制说
无受贿故意,出于无奈受贿后的、及时退还或上交的,无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
“谋利”和“收财”均必须发生在离职后
实质:权力和金钱没有见过面
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说的不算的事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g.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说的算的事情: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or不正当利益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为方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主观:只想将财物交给有影响力的人
行贿罪
行为方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主观: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贿人不以犯罪论处,但收受该贿赂的人仍然成立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实行行为:拒不说明
说明来源的时间要求:一审判决前
一审判决后再说明的,已经判决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需要撤销
单位受贿罪
(仅)行为方式
不存在“斡旋受贿”——仅限于单位利用自己的职权为情托人谋取利益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单位行贿罪
行为方式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行贿罪
行为方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介绍贿赂罪
行为方式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行为性质:介绍、撮合行贿人、受贿人,不直接参与
替他人行贿、受贿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单位犯罪,仅处罚自然人
公开手段
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
原则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受委托实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的人员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是渎职犯罪的基本罪名(一般法)→能定别的就不定这个
【滥用职权罪】: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过失犯罪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行为方式(仅)
枉法追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枉法包庇: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枉法裁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动机:徇私、徇情
若不存在“恩怨情仇”,只构成“滥用职权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若不存在“恩怨情仇”,只构成“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对象:在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vs【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故意犯罪vs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
vs【脱逃罪】
脱逃罪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逃跑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逃跑,但未利用职权
本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助逃跑
vs【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假借合法程序或伪造证据为其开脱罪责
本罪:直接放走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从宽
并非一般主体,特指具有一定职责,可能接触或直系国家秘密的人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主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与逃税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定本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枉法仲裁罪】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
【叛逃罪】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②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主体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叛逃期间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需要在履行公务期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方式
叛逃境外
在境外叛逃
【间谍罪】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方式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与↓属于法条竞合,以间谍罪论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境外:包括港澳台
不包括军事秘密——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
“战时”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战场上”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