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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4-11 17:59:54消费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去认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税目和税率
烟
卷烟
甲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志)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的卷烟
56%+0.003元/支
乙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志)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36%+0.003元/支
批发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1%+0.005元/支
雪茄烟
36%
烟丝
30%
酒
白酒
其他配置酒,按白酒水母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0%+0.5元/500g
黄酒
240元/吨
啤酒
甲类啤酒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按甲类啤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50元/吨
乙类啤酒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
220元/吨
其他酒
配制酒(露酒)中,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位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税目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其他酒税目的适用税率
10%
酒精、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判断标准是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或15元/片(张)及以上
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对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对修理清洗的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对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应当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而对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应当在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委托加工环节交纳消费税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成品油
汽油
1.52元/升
柴油
满足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且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2元/升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1.2元/升
石脑油
1.52元/升
溶剂油
1.52元/升
润滑油
用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 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1.52元/升
燃料油
1.2元/升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小汽车
乘用车
1%~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云(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因气缸容量的差异分别适用1%~40%的税率,兵在零售环节,适用10%的税率加征一道消费税
10%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的
3%
气缸容量>250毫升的
10%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小时,发动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气缸容量250mL(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干透、杆身和握把
10%
高档手表
不含增值税售价在10000元/只(含)以上的手表
20%
游艇
只涉及机动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材为原材料的,制成后一次性就用的木质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测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5%
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对于铅蓄电池按照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
涂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9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4%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包装物的计税处理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
交纳消费税
包装物仅收押金
酒类应税消费品和成品油
啤酒、黄酒、成品油
押金不交纳消费税,但影响啤酒的适用税率
其他酒类
缴纳消费税
其他应税消费品
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1年
不缴纳消费税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在退还的或已收取1年以上的
缴纳消费税
从量定额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只有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从量/复合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自产自用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单位
代收代缴
未代收代缴
委托方收回后补缴税款;并对受托方处以税款的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个人
无需代收代缴
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无需计算
复合计税
组合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批发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批发卷烟数量*0.005(元/支) 或:应纳税额=批发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批发卷烟数量*250(元/箱)
环节内部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消费品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
其它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有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在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的,在受托方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受托方为个人的,在委托方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品
销售后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在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除卷烟批发企业外)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局审批同意,可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