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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包括法理学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总结,其中法理学主要讲了法学、法与法律,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要素,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体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主要讲了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等。
编辑于2021-07-08 22:33:51法学概论
法理学
一、法学、法与法律
法学的词源、词义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
法学的概念
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的特征
阶级性
实用性
科学性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法学体系的概念
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问题,实际上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问题
法学体系的划分
横向
国内法学、国外法 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纵向
立法学、法社会学和法律解释学
研究的侧重点
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法的词源词义的演变
法与刑通用
法具有公平、正直的属性和去除不直的作用
法的定义与形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三种表现形态
制度法:作为制度形态的法,是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
观念法:作为观念形态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
现实法:作为事实形态的法,它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
法与法律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一种规范
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提出的准则
法调整的是关系行为
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
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法具有概括性的特征
法不是为了特殊人而创制的
表现为其规定的反复适用性
每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在其生效期间对于同类案件可以反复应用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
制定:指成文法
认可:指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具有下列特征
统一性,是指法律体系必须表现为一个统一体。
权威性,是指经过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任何团体或者个人无论是否愿意都应当对其表示服从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权利义务具有应然性而不具有实然性
法律规范确认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而且对全体公民往往在形式上是平等的
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性,都有某种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法的遵守不能始终或者主要依赖于行为人的自愿
法不能自行实施,因此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加以执行
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法的作用
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法律规范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指明方向
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优点:抽象,连续、稳定、高效率
缺点:针对性弱
形式
可以选择的授权性指引
不可选择的义务性指引
职权性指引
预测作用
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评价作用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可作为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或尺度
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只是社会评价的主要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
教育作用
以一种精神力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人们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观念
对象是一般的人
以法本身内容规定,同时又通过法的实施过程来体现
强制作用
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三、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的种类
成文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 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
习惯
政策
判例
法的效力
广义
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狭义
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四、法的要素
要素就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法的要素就是指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律概念
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犯畴
功能
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的功能
法律规则
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是法的“细胞”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不可分割的。离开原则的规范是不存在的
可以作为规范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任何法律体系,任何基本法律和具体法律,都必须首先确定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不同
适用时稳定性不同
变化的速率不同
发生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不同
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具有意志关系的属性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由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某种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建立和实现还要根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表示的意志
具有合法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资格
权利能力
依法能够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
在法律关系中能以自己的独立的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种类
物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须具有独立性
人身
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
精神财富
智力成果 或无体物
行为结果
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他的利益而采取的,并由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的尺度。即法律所允许的能做行为的尺度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得到国家强制力的确认和保障
是为实现特定的利益而设定的手段
是主体根据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
义务: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人们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应作的行为或者说应尽的责任。也可称作行为的必要性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
是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手段
同权利相比是被动的
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的,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场合下,是可以转化的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
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而作出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定义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
最终依据是法律
具有国家强制性
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
法律责任的构成
主体
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产生的原因
违法行为
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事由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具有法定性
主观过错
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
过失
主观恶性的程度与责任的轻重成正比
法律责任种类
民事责任
公民或法人由于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是一种救济责任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人身伤害、一般侵权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承担方式多样化
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其产生原因在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是唯一法律依据
是一种惩罚性责任
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违宪责任
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
七、法律体系
宪法法律制度
行政
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
民商事
经济
刑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管理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行政法的行政专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行政具有执行性、其目的具有公益性、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过程性、法定性与裁量性、效率性、受监督性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行政法的概念
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权主体、行政职权分配及设定
行政职权行使活动
对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救济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外在表现,是多层级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特征
形式上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内容上
内容广泛
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理论概括
是国内公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性质的显现
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的特点
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具有“多元性”
形式多元
由于涉及范围广、内容纷繁复杂
内容广泛、易变
新问题大量出现;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适时的变动性
效力多元
效力层级多元
效力适用范围多元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被视为统一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遵循的规则首先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依据(实体依据和程序依据),然后是法院审理时的裁判依据
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权、宪法原则、国家目标和基本任务等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普遍性规范
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行政法规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普遍性法律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
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国际法的主体
两个及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国际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法律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已有规范作出的解释性规范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对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和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体现其价值取向和目标
依法行政
行政法治,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的基本任务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具体要求
职权法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行政权力及其行使来源于“法定”。
法律优先
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人民主权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规范位阶,行政活动在位阶上低于法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法律保留
积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绝对保留
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且不得授权
相对保留
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行政合理性
为了评价和控制行政裁量权
比例原则
适当性
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
要求:做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选择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
必要性
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基本要求:使用最不激烈手段,防止小题大做;在最后关键时刻不得不采取激烈手段时方可使用
衡量性
狭义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干涉措施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行政成本应低于管理过程中的收益
要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比例,不致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的目的而造成公民权益过度损害
平等对待
非歧视原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作出有差别安排
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公平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更多/较少,实现实质上平等)
司法机关或其他监督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对待主体和相对人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基本要求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特别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
程序、手续
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公开举行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及裁判结果公开
公开为常态;全面公开;强调重点领域的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程序公正
规范行政主体适用法律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具体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处理、行政复议人员和法官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
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说明理由(作出决定的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
不得单方接触
公众参与
基本要求
信息公开透明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或制定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
行政主体在个案中就特定利害关系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在最终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并回答其疑虑,考虑其意见
应当建立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救济机制
诚信
诚实守信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养鱼执法
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情况,听取多方意见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适用于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或废止
信赖保护
适用条件
有信赖基础,即行政主体作出了一定行政行为
有信赖表现,人民有客观上具体表现信赖的行为
信赖值得保护,人民的信赖须值得保护
法律效果
存续保护
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维持原来信赖基础以此来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
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方面
财产保护
子主题
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造成的损失
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更好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高效原则:最低成本最短时间创造更多成果
基本要求
精简机构、裁撤冗员、降低公共行政的人力成本,减轻民众的税负
公共行政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坚持从实际出发,慎重决策、认真实施、杜绝浪费
进行成本效益核算,禁止得不偿失的行政活动
严格遵循法定时限,禁止拖拉
改进行政工作作风,消除非法设置的人为障碍和前置条件,给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便利
便民原则
民众能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主旨在于通过改进行政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地点方式等尽可能减少民众成本
基本要求
政府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障民众以最低成本和最便利方式获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公共信息
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尽可能接近服务对象
行政事权和行政人员应尽可能下放到基层
健全服务咨询制度
特殊情况下应提供上门服务
监督与救济
监督原则
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监督
自觉接受“他律”监督
加强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上级政府监督;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
对违法、不正当的等行为承担责任
问责
救济原则
救济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救济过程中的相应权利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来保障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职能的行政机关的集合体,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对外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称,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承担公共事务的基本组织体
行政主体
界定(概念特征)
概念
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
是组织,不是个人
是依法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有经授权的社会行政组织
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后果都归属于国家,只是形式上的责任主体,由行政主体做被告有利于诉讼进行,有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诉讼被告
类型
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
职权行政主体
成立时就有主体资格和职权
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管辖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体
行使职权范围及于全国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行政主体
代表国家在所在区域行使行政职权
行使职权范围及于一定行政区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下设的工作部门
行政主体组织结构的差异和行使职权的对象不同
地域行政主体
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和行政地域相联系的组织
公务行政主体
承担某项公务,不以地域为基础的组织
法律授权的大学履行教育职能和对学生管理
资格的认定
资格即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资格要件
组织要件
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自身应具备的条件
eg.行政机关
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序列
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
已正式对外公告其成立
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
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法律要件
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初衷是为了其他的公共事业
规章授权不具有实体法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被授权组织有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任务;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法律后果由委托的机关承担。
形式
依法委托
自行委托
作用
缓解政府压力,适应公共行政多元化的发展要求
区别:权力来源、对外行使权力的名义、法律后果的承担
行政行为概述
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分类(标准)
内容是制定普遍性规范还是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是裁决争议、解决纠纷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占最大比重)
依法定行政程序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征收、调查、监管、处罚、强制
行政司法行为
依准司法程序裁决争议、解决纠纷的各种行为
调解、仲裁、裁决
其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
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
具体行政决定
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作了较详细具体的 规定
税务机关征税
裁量行政行为
仅对行为目的、范围作原则性规定
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
依职权行政行为
直接依法,无须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一般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公安、海关
应要求行政行为
相对人申请为前提。一般是行政主体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批准许可其实施一定行为或免除其某种义务
颁发营业执照
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
授予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
负担行政行为
加予相对人义务或对其给予处罚、制裁
相对的
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效力有一定限制条件
时间、期限、作为、不作为条件等
无附款行政行为
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只要相对人不违法,一直有效
有无法定形式要求
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
非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形式
行政行为的效力
内容
公定力
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
确定力
一经作出,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拘束力
相对人不得作出与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拘束力及于行为的直接对象和非直接对象、行政主体本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执行力
不同于民事行为的执行力,民事行为对不履行的一方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生效后相对人必须履行义务
紧密相连,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失效
无效
情形
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不可行)
主体受胁迫作出的
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
法律后果
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即具有抵制权
相对人可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行政行为无效
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从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应返还,加予的义务取消,造成的损失赔偿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概述
原则
反应程序价值精神、指导程序制度规范、贯穿于行政程序规范制定和运作始终的基本准则
公开
实施行政行为过程的开放性和行政信息的公开性
制度保障: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览卷宗制度、行政公示制度
参与
行政主体在制定规范政策作出裁决决定时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机会和条件,保证公众的民主参与权利和相对人的法律程序权益
广义:适用于立法决策、管理执法、监督问责等行政层面
狭义:相对人对行为过程的参与
制度保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咨询、听取意见、举报和控告、行政听证、抗辩(贯彻了正当程序精神,利于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滥用,根本上保护相对人程序性和实体性权益)、行政诉愿
公正
行政主体应在程序上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以行政公开为前提和基础,利于维护和提升行政公信力
基本要求
保持中立
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公平对待
对相对人给予公平的机会、对称的信息、均衡的权利义务
人格尊重
尊重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允许其申辩
以事实为根据
注重证据避免行政随意
制度保障:回避制度、审裁分离、信息对称、行政听证、说明理由、案件排他
效率
行政程序诸要素及其组合应当体现行政便捷性、便民性,以迅速及时有效实现行政目的
即以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尽可能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
原因
行政效率是维护公共秩序个公共利益的需要
适用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制度保障:简易程序制度、代理、行政顺序、行政应急、文书格式化
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法治基石
职权分离
主体调查与审查、决定与裁决的职权分别由不同机构和人员行使。体现了分权制约理论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相对的职权分离是常态,完全的职权分离是意外
防止过于集中、强势的权力破坏权利与权力的制度平衡,增强行政公信力
行政回避
公正
主体行使职权时存在法律禁止的身份关系或其他法定利益冲突情形,为保障程序公正而进行人员替换
切割利害关系,避免利益冲突,预防行政腐败,防止行政偏见,提升行政公信力
行政公开
公开
行政主体向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行政过程和政府信息以确保知情权、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和监督
禁止单方接触
公正原则
主体不得私下接触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行政程序参加人
强化行政程序权威性和过程的严谨性、增强行为规范性、防止滥用权力腐败
行政听证
公开
子主题
证据排除
说明理由
案卷排他
行政时效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适用的基本原则
具体量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决定
简易
一般
听证
执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肯定列举的范围
否定列举的范围
兜底肯定的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概念比较(当事人、参加人、参与人)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的情形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一审判决
类型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确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