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刑法学第三章刑法的效力思维导图,本章节是关于刑法的效力的总结,主要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展开。具体参照刑法学总论上册一同学习。
本文总结自马工程教材《经济法》7~11章的内容,主要描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供法科生借鉴总结。
本章是马工程教材中经济法总论部分1~6章的总结笔记。对于法科生起到一个借鉴的作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刑法学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笔记,包括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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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犯罪的类型
形式概念
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来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的概念
意义: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体现,强调了犯罪的法律属性,但没有揭示出犯罪的本质
实质概念
概念:解释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
缺陷:只注重犯罪的实质概念而忽视形式概念,容易倒向法律虚无主义
混合概念
从犯罪的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概念: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威胁的特性
表现
侵害性(实质损害)
危险性(可能损害)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危害、主观罪过
因素
行为侵犯的客体
行为的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触犯刑事法律是构成犯罪的前提
基本特征(刑罚当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指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抢劫、杀人、强奸、爆炸等犯罪,行为本身就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
法定犯,指违反经济、行政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并由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它往往不具有传统的道德否定评价性,如走私普通货物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指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前四罪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非亲告罪)
非亲告罪,指案件的处理不以被害人的告诉为条件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征
整体性
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不能彼此分割,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对于成立犯罪缺一不可。
抽象性
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来源于众多事实的抽象,而不是所有实施的组合。
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而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单独犯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它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况。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种构成要素。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内容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主要分类
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记述要件规范要件
记述的要件,根据客观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件(人、枪支、伪造)规范的要件,需要根据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件(淫秽物、猥亵)
积极要件消极要件
积极的要件,正面表明犯罪成立的要件(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消极的要件,反面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第389条: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成文要件、不成文要件
成文的要件,法条明文规定的要素(第263条抢劫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不成文的要件,法条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意义
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尺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员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是刑法科学发展的基础
关系
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区别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作用不同
犯罪成立的条件
总则性规范:一切犯罪的一般要件分则性规范:某一犯罪的具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