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七章犯罪主体笔记,本章是关于犯罪主体的总结,包含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三大块内容。
本文总结自马工程教材《经济法》7~11章的内容,主要描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供法科生借鉴总结。
本章是马工程教材中经济法总论部分1~6章的总结笔记。对于法科生起到一个借鉴的作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刑法学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笔记,包括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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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概念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分类
自然人主体
一般主体
符合犯罪主体一般条件的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
身份犯
除符合犯罪主体一般条件的犯罪主体外,还须具备一定身份条件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
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影响量刑轻重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内容
辨认能力
意识,是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控制能力
意志,是行为人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本质
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意志自由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岁、精神病人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具体犯罪行为
完全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
精神障碍
醉酒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时期"间歇性精神病人“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生理功能丧失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针对实行犯
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纯正身份犯
定罪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要要件的犯罪
不纯正身份犯
量刑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未成年人
从宽处理的原则
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不成立累犯的原则
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老年人
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犯罪孕妇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强奸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
单位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构成特征
单位特征
合法性
非法单位实施的犯罪以个人罪论处
广泛性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
除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外的一切单位
行为特征
单位名义
主观特征
单位意志
单位利益
法定性
只有刑法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处罚原则
双罚制
单位
罚金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罚
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