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特殊侵权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思维导图,包含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23 11:22:50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的无过错替代责任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尽到监护责任可减责 委托监护,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受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对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致害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追偿 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侵权: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致他人受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可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害,双方因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第三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人工作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受损,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承担责任主体 2.归责原则 3.减责免责情况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承担责任主体: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 因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教育机构内人员侵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 —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教育机构内人员侵害的,过错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 —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承担无果错责任,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当先承担直接责任 生产者的最终责任,无过错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直接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销售者追偿;销售者承担直接责任后,不得向生产者追偿;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最终责任: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直接责任以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补救措施: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导致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支付被侵权人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伤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不得以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为由主张免责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人和第三人均为承担责任主体,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情形: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故意可免责,重大过失可减责 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绝对无过错,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 饲养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免责,不减责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或者动物管理人、饲养人请求承担责任,管理人饲养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无过错责任原则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可以免责
民用航空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故意可免责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可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责
高度危险物品 占有、使用的情况: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责 遗失、抛弃的情况:无过错责任原则 管理人将高度危险物品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是过错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无过错责任原则,非法占有人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所有人是推定过错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倒塌
内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其他责任人(监理、设计等单位)追偿
外因: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原因 过错责任原则 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外承担责任主体)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过错责任原则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有维修或者管理义务者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不对外承担责任,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人、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 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损失10%的责任 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有偿搭乘,适用无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医疗结构 规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推定其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