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则之债与合同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债法总则之债与合同概述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债的概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的分类及其相对性几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07-23 11:24:51债与合同概述
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1.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是按法律规定产生或者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
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
内容
债权
债权的特征
请求权、相对权、任意性、平等性、非排他性
债权的机能
请求权能、保持受领权能、保全权能、处分权能
债务
债务的特征
特定性、有期限性、强制性
债务的分类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客体
债的客体,亦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行为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和债的内容均由当事人自由意志而产生
债的发生和债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主体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主债、从债
劳务之债、财物之债
预约合同就是劳务之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强制执行
债的适用
身份协议
464.1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无名合同
467.1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
非合同之债
468.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无因管理
概念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管理他人事务
并非对所有事务的管理均会构成无因管理,以下为例外: 1.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者一般生活事务,如招待客人 3.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法律后果
构成无因管理
合理管理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必要费用请求权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补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受有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收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以下义务 1.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时候追认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人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当得利
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属于事件
构成要件
一方获有利益
获利包括财产或权利范围的积极增加与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一方受有损失
可以是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身应增加而未增加,属应得利益的损失
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现为一方获利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获利没有法律根据
指一方获益即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
类型
因给付而为的非债清偿
但是有以下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4.因不发原因交付财产; 5.清偿诉讼时间经过的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不消灭。
非因给付而为的事实行为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使用他人财产,出租他人财产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羊误认为自己的羊喂养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甲以丙的木材为乙做家具
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甲的鱼塘中的与跃入乙的鱼塘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添附
法律效果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受益人不知道且不应当指导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 以及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善意受益人需要返还现存利益
原物及衍生利益,在因经营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利益时们只需返还通常人一般可以收取的平均利益
原物已经不存在,受益人因原物毁损灭失而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 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需要返还受损人。
必要费用
善意受益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者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恶意受让人
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明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
返还全部利益
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该可以居于该利益而生之利益。若现存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赔偿责任
当返还全部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人所受损失的,恶意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第三人返还义务
受益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 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受益人为无偿让与,受益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如果受益人为恶意的,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故第三人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合同的分类及其相对性
广义上的合同是所欲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财产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情形--合同编内容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转让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类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
合同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突破合同相对性
利他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
保险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上述三种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中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