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家庭
这是一篇关于婚姻家庭的思维导图,包括亲属制度、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制度等内容,很详细,需要的收藏。
编辑于2021-07-23 11:24:27婚姻家庭
亲属制度:指因结婚、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
主体适格:达到法定婚龄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完全资源 不违法:双方均无没有配偶
无效婚姻:重婚、未达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可撤销婚姻:胁迫、隐瞒重大疾病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育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权利、相互忠实义务
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相互扶养义务、相互继承权、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财产制(法定):(1)夫妻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⑥基本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第二项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付分期款,而后房屋市值上升,用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支付的房款对应部分的增值,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财产处理:夫妻对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①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属善意购买(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价款、为非禁止流通物)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可以善意取得,另一方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 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共有财产分割: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一方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①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①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⑥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物权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支付相应价款及利息,不论财产增值) 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转化:(1)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规定处理(任意撤销权可撤销依法不得撤销的和经过公证的合同以外的所有赠与)
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以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的效力。 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②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③内容合法,不违背工序良俗 ④约定的形式合法,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对内和对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当事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间扶养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间扶养、赡养义务,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无过错替代责任,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父母子女间的相互继承权。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教养义务的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亲子关系确定。父或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其他近亲属关系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离婚
婚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以有效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离婚为要式法律行为 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身份、财产、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登记离婚:①双方当当事人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得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 ②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④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扶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申请、审查、登记——有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时的救济
经济补偿请求权
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具有填补损失、精神抚慰、制裁过错方的功能
条件:(1)须当事人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2)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 (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损害 (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收养制度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子女,使之发生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被收养人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
收养人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扶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年满三十周岁 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符合条件的,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子主题
①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并且达成收养协议合意 ②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③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这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放款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华侨收养还不受自己子女人数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原则上都可以,但要受与子女年轻差条款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自己有没有子女无所谓,收养越多越好
形式条件
登记——公告——协议——公证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关系解除,自然血亲自行恢复(未成年自行恢复、成年子女与生父母间可以协商)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对成年养子女主张,养子女成年后有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对生父母主张,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但是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裁决机关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