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与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债与合同的思维导图,包含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变更与转让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23 11:23:09债与合同
合同的订立
一般成立条件:有主体、有意思表示、有标的 特别成立条件:要式行为、实践行为等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要约邀请
承诺
要约邀请拍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强制缔约
合同成立的实践和地点
合同内容和形式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旅行方式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口头、书面、行为默示形式
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
合同的效力
一般生效要件
主体适格:行为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需要履行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特别规则
未经批准的合同
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不因未办理批准的等手续的影响
被代理人的追认
表见代表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普通动产
先交付
先给钱
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船舶汽车航空器)
先交付
先登记
合同成立在先
交付优先于登记
合同的履行
一般规则
遵循诚实信用规则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全面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510条协议补充条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特别规则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情势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和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变更,使得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先履行抗辩权
须当事人就同意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须一方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
须双方就同意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者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
丧失商业信誉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对相对有享有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处分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若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相对人为恶意
合同的担保
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上述财产
特别担保是以债务人的某项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本担保与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担保的形式是抵押、质押和保证
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担保的形式是抵押和质押
保证合同
为担保债权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从属性、双务性、无偿性、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①主体适格,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机关法人不得成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成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③主合同合法有效 ④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约定为一般担保:约定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诸如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 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及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效力:①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 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④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⑤一般保证人的举证权利(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务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所有保证人行使权力 未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力的,该部分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的,其他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可主张在丧失追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让与与保证
债权人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与保证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就未经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变更主合同内容与保证
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的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家中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内容变更
质量、数量、价金及报酬、履行条件、改变担保等的变更
主体转让
债权转让: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债权人未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存在有效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附解除或者期限的债权)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①根据性质不得转让,如特定身份关系,抚养费、赡养费等;根据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承揽之债、委托之债等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非金钱之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之债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的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因而法律禁止该类债权转让或还规定该类债权的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承受与法定承受
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
合同解除
清偿、抵消、提存、混同、免除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第三人原因导致当时人违约,违约方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主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由法律明文规定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而合同另一主体可主张免责)
约定的免责事由,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当事人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