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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物权的思维导图,包含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利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23 11:23:34物权
物权概述
特征
绝对权、支配权、效力(优先、追及、排他)、客体(物和权利) 设定为法定主义、物权保护以恢复支配再赔偿
物权优先于债权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不动产一物数卖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土地上之租赁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于租赁权
物权化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个别情况下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以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在买卖不破租赁情形下,租赁物的买受人不得以其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债权
分类
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主物权和从从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留置权)
物权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保护
确认物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权人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留置权人等 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权
被请求人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就物权主体而言,是指其取得物权和丧失物权 就物权内容而言,是指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
物权设立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善意取得、先占、添附、取得孳息、合法建造房屋、生产、征收、没收等
原始取得所有权导致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消灭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买卖、遗嘱、继承取得物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
从他人处取得他人原有的物权
创设的继受取得
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物权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物权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物权主体的变更属权利人的更迭
物权消灭
绝对的物权消灭——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相对的物权消灭——原主体权利的消灭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
物权变动的原因
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如抛弃、遗赠、捐助等) 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 多方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事件和事实行为
时效取得、添附、先占、善意取得等
公法上的原因
征收、没收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形成判决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给付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确认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继承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债权意思主义
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既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合同(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处分)+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折中主义
债权合意(债权行为)+交付或登记
区分原则(不动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是否生效,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登记或者交付)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4)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未交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有处分权+债权行为有效+完成交付(有交付合意再移转占有)
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除外
异议登记(15日内要起诉)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预告登记(90日内办理本登记)
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消灭
买卖不动产物权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所有权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权利,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全面性——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 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具有统一的支配力 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排他性——排他性又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是同一物上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这就是共有。 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间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所有权的限制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为了公共利益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5)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的取得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①性质:他物权、限制物权 ②内容: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③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①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②主体: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③客体: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④设定方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即使未登记也产生对抗效力 ⑤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登记对抗主义 互换要备案,转让要同意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不得抵押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地用该土地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①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②主体: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③内容: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④客体: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 ⑤权能: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登记生效主义
取得方式:出让、转让 行政划拨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①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③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④性质: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⑤归属于用益物权 不需要登记 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和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但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居住权
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①性质:有期限的物权;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原则上无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主体:限于自然人 ③客体:他人的住宅 ④内容: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⑤设立目的: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登记生效主义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和眺望权,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①主体: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 ②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③内容: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④设立目的: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⑤性质: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从属性,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 登记对抗主义
担保物权
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①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②不可分性,主债权未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③从属性,成立的从属性、转让的从属性、消灭的从属性 ④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期间未届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约定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具有追及性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但是,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效力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用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消灭
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 而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而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财产——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的,不予支持 ②——请求确认不发生物权转让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第三人恶意); ③——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而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不发生熊里的,不予支持 ②——请求确认不发生物权转让效力的,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受让人替债务人还债)
抵押人的通知义务
抵押权人的举证义务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为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财产)
买卖不破租赁(不动产和没登记抵押权的动产) 买卖破租赁(不动产和登记抵押权的动产)
最高额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 ,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性质:担保物权 客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方式:移转占有 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①没有权利凭证的支票、本票、汇票、债券、仓单、存款单、提单;②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
诉讼时效经过,质权消灭
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诉讼时效经过,不得请求返还原物 债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或交付的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时效经过,质权不消灭
质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手长的权利你 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限于债务人的动产 不具有追及力,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诉讼时效经过,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经过,留置权不消灭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抵押权的顺位
不同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价款优先权(超级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