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杨烁民法 第一编 第1章《绪论》
这是一篇关于考研民法思维导图,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4-02-05 20:09:36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绪论》
民法总则体系构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考情分析
本节须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洲源、民法的解释、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概念、渊源可以作为客观题考查;民法的性质曾经考查论述题;民法的适用、民法的解释方法考生须注意主观题。《民法典》生效后,民法的研究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故民法的解释方法尤为重要。 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 2021 年大纲新增;民法的渊源,2023 年大纲修改。
一、民法的概述
(一)法条
《民法典》第2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法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国家具体采用
2、广义的民法及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 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2)狭义的民法: 仅指编纂成 《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3、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1)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其中。
最初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2)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3)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私法就两个,民法和商法,我国民商合一。剩余其他基本都是公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这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
(1)从历史发展看: 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2)从内容来看: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通(债权)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存在,一般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各种非政治领域。
(2)民法作为私法,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社会。
4、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
(2)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4)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
(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
(1)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2)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①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生活、交易规则的功能。
②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注意⚠️
三大实体法:《民法》、《刑法》、《行政法》 三大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4、民法的渊源
法条
《民法典》第10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习惯>民法基本原则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
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通俗解释:即法官在判案当中可以援用的东西。
类型
(一)制定法
概念
制定法,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分类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
概念
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包括
(1)民事基本法
即《民法典》
《民法典》 由七编组成,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2)民事单行法
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1)《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行政法规的标题的四种写法
①是由国家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②是由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其中事由多用“关于……的”介词结构,使之作文种的定语,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③包括适用范围、事由和文种,如《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④只含事由和文种,如《盐业管理条例》。如果该法规是暂行、试行或补充的,则在法规名称前注明“暂行”、“试行”、“补充”的字样。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其中的民事规范才属于民法渊源。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二)非制定法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概念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 《民法典》第10 条规定的习惯。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条第1款)
这里的民事习惯包括民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是广义的民事习惯。
习惯适用的条件
(1)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
(2)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条第2款)
3、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条第3款)
四、民法的适用/效力
概念
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天时地利人和
包括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1)生效时间
①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②在法律文件中单列一条说明该法在公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开始生效。这种规定是为了让人们在新法生效之前了解该法,并给有关司法机关以准备时间。
(2)失效时间
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一般都不做定。
①自然失效。 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
自然失效
②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法生新法
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新的法律的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自我更新
2、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民法可以具有溯及力。
例如:《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规定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范,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等等。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概念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由于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不同。
两种情况
1、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
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如我国的驻外使馆、领馆、 我国在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民法典》第1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民法。
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适用属地原则
1、中国境内中国籍: 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具有法律效力;
2、中国境内外国籍: 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例外规则: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外国境内外国籍: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例外规则: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解释
(一)概念
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二)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适用
2、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弥补漏洞
3、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自由裁量
(三)民法解释的方法 (文体历目扩缩当)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文理解释。
地位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3、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是根据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材料
4、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5、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6、限缩解释
限缩解释,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情形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限制,将不应适用的情形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
7、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通常被称之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8、此外,还有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民法解释的方法。还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
六、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联系
1、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一般规范上体现、在具体规范中融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 《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
2、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其明显的表现为《民法典》第1条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民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无疑能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
①《民法典》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展开,除了价值同源,很大程度上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
②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不能简单认为很多传统民法就已经具有的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适用这些规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情分析
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主要以选择题方向考查。民法调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可以考查主观题,通过概念展开法进行背诵。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
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概念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类
1、人格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享有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2、身份关系
是自然人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上的差别,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存在职业、职务的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例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责任方式。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概念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财产归属(所有)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物权编和知识产权调整。
自物权关系:所有权关系
他物权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用债券编调整。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为有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需要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
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但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三)好意施惠行为
概念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后果
好意施惠关系,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一方不能请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例如
甲听说某酒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只股票大跌。乙不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四)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劳动合同法在法硕联考的观点中属于社会法部门,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劳务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由民法调整。
【图示】
“由民法的是____”题型解答: 关键点一: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如大学拒绝授予某人学位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属于行政隶属关系。 关键点二:是否为情谊行为。
第三节 民法的某本原则
考情分析
民法基本原则的逻辑架构:平等原则是基础,自愿原则为核心;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五大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考查方式主要是主观题。《民法典》增加了合法原则、绿色原则。绿色原则已考两次;2023 年大纲对禁止权利滥用有重要补充,尤其重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学部分的论述题,考查频率较高;非法学部分,按照简答题复习。
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在民事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法律>习惯>民法基本原则
七大原则 (凭自公公信法律)
一、平等原则 (基础)
(一)概念
《民法典》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基于社会公德、公共利益需要而区别对待,不构成特权,如优待老人。
(二)具体表现
1、资格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自然人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2、地位平等
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地位。
3、平等协商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重点在平等。
4、平等保护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不同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平等保护。
注意⚠️
基础只能是平等原则。像什么“合法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都是错的。
资格平等、地位平等、平等协商、平等保护
二、自愿原则 (核心:针对意思表示,且受到以下原则的限制)
(一)概念
《民法典》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但自由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须受到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限制。
(二)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1)自愿原则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2)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3)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方当事人意志的支配。
(三)具体体现
1、自己行为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平等协商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重点在协商。
3、自己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己行为、平等协商、自己负责
三、公平原则 (针对民事交易结果)
(一)概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情势变更、显失公平、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体现在合同法中是等价交换原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是公平原则。
(二)来源及意义
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交易中才有所谓的公平。 (用来区分诚信原则)
(三)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1)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2)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即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四)具体体现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主体公平确定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公平裁判
四、诚信原则 (针对当事人心态)
(一)概念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又叫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来源及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三)具体体现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如实告知对方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禁止隐瞒真相和欺骗对方。 (禁止欺诈)
2、民事主体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 (禁止权力滥用)
3、民事活动中发生损害的,民事主体双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减损规则)
不必为扩大损失而赔偿。
(四)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1、概念
《民法典》第132 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认定
(1)损害目的论: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2)动态系统论: 对于《民法典》第132 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3、后果
(1)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4、二者关系
禁止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禁止权利滥用要求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可以直接适用。
如实告知真实情况;重合同、守信用;补救措施
五、合法原则 (针对法律限制)
(一)概念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二)具体体现
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
2、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的道德要求)
(一)概念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 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 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在现代社会,指导的公序日渐式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2、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
(二)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如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带领一群人堵塞政府大门等。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
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约定离婚后禁止再婚等。
(3)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
如有偿性服务等。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如雇佣合同约定员工不得外出,进出场所须搜身。
(7)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
如约定共同抬价等。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如欺诈交易等。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
(3)射幸行为类型;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行为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如保险、赌博、赌债返还合同等。
射幸行为仅一部分属于公序良俗,而非全部。
(10)暴利的行为类型;
(6)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
七、绿色原则 (针对民事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一)概念
《民法典》第9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具体体现
1、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为代价。
2、绿色原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3、绿色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章节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