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近现代各国的教育制度之英国
外国教育史第七章近现代各国的教育制度之英国笔记,包括贝尔--兰卡斯特制(导师制 19c上半期)、1870年《初等教学法》又称《福斯特法案》、《巴尔福教育法》等的简介、内容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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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各国的教育制度
英国
公学(17--18c)
简介
由公众团体筹资兴办,培养一般公职人员、学生在公开场合所接受教育的中等私立学校,他是典型的贵族学校
内容
教育对象
贵族子弟
教育目的
培养学生升入学术性大学
师资和条件
一般的文法学校,师资和教学设施更好,收费更高
教育年限
5年
教育内容
古典语言、上层社会礼仪、体育和军事训练、养成绅士风度
教育经费
由大贵族集资构成
管理权
私立学校,不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干涉
评价
被誉为“英国绅士的摇篮”,是教育不平等的产物
贝尔--兰卡斯特制(导师制 19c上半期)
19c上半期,英国师资极为欠缺,导师制盛行,教会人士分别在印度和伦敦分别设立了导师制学校,也称“相对教学制”
具体实施方法是教师在学生中选一些年龄较大的、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充任导生,教师先对导生教学,导生在教别人
是学生数量大大增加,但是因为难保教学质量,最终被人们抛弃
1870年《初等教学法》又称《福斯特法案》
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宗旨是在完善宗教和慈善团体已兴办的初等教育的基础之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
国家对教育有补助权和监督权
地方设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
对5--12岁儿童实施强迫性初等教育
学校中世俗科目和宗教科目分离
允许私人在一年内设学,过期者由地方委员会设立公立学校
标志着英国初等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
《巴尔福教育法》
1902年,为了公平分配教育补助金和加强对地方教育的管理,英颁布----
设立地方教育当局,代替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
地方教育当局有权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提供资助和控制
促成了英国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当局的结合,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的英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该法案首次强调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衔接
推动了英国公立中等教育的发展
《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教育法》
二战期间,“人人受中等教育”的观念深入人心,英国政府颁布---
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
加强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权限,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系统
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同时地方教育当局应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
还提出了宗教教育、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
该法案形成了初等、高等和继续教育相衔接的公共教育制度,基本形成了现代英国国民教育制度
进一步完善和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上合作伙伴关系
向所有的学生提供了免费的中等教育
《哈多报告》
英政府任命哈多为主席,对中等教育改革的三种意见进行调查,并提出了有关青少年教育的报告,亦称---
儿童在11岁之前接受的教育称为初等教育
11岁之后接受的各种教育均称为中等教育
为使每个儿童进入最合适的学校,应在11岁进行选拔性考试,同时规定义务教育最高年龄是15岁
积极
第一次从国家角度阐明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衔接,中等教育面向全体儿童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初等教育后教育分流的主张,以满足不同阶级的需要
消极
把中等教育分为四种类型的学习,这反映了英国教育传统的双轨制对教育改革的影响
《1988年教育改革法》
1988年7月29日,英国教育大臣贝克提交教育改革法,该法案对英国教育体制进行全面改革,这是英国“二战后”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
实施全面统一的课程。确定在5--16岁的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分别是核心课程、基础课程、附加课程
实施全国统一考试。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参加四次考试,分别在7、11、14、16
改革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摆脱选择”政策
在高等教育方面,废除高等教育”双重制“
规定建立一种新型的城市技术学校
赋予家长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力
该法案涉及问题广泛,较大程度上动摇了英国教育的某些传统
《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英国教育史上有一次里程碑式的教育改革法,对英国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