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第3编 30讲 合同的解除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第3编30讲合同的解除的思维导图,包括合同解除的概念、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法律后果。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第3编31讲合同责任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部分内容,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第三编29讲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主要包含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债务的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第三人代为受领与代为履行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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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概念:基于合同当事人终止交易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大前提是合同是有效的)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的区别
约定解除权事由或解除条件时,要诚信原则
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特定事实发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享有合同解除权,进而有权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权,则解除,不行使就不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作为合同解除事由的条件和期限(附解除条件、解除期限的合同)
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满,就自动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
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解除权,一般法定事由出现后,享有解除权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国际汇率变动等),排除商业风险(属于履行不公平,不是履行不能)
正常市场风险,不具有法律意义
情势变更,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可以诉请变更、解除合同
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
需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完毕之后,不存在
当事人需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变更合同
债务人违约
债务人期前拒绝履行
到期前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预期违约责任
明示:书面、口头
默示:转移财产、处分机器
迟延履行
超越债务期限
是迟延履行,不是履行不能
迟延履行后,若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不同于根本违约
迟延履行解除权的构成
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次要债务未履行不得解除合同
主要债务未履行,合同没有意义,次要债务未履行,合同不完美
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内仍不履行
需进行催告
根本违约
不履行没意义,再履行也没意义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婚礼当天租车合同,不履行和再履行都没有意义)
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僵局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合同僵局,附和条件,予以支持解除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利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劳务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解除权的行使
是一种形成权,不行使就没用
行使的方式
原则上是单方通知
其余三种解除权行使,需诉讼或仲裁
情势变更解除权
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
解除权的一般期间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部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部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相对人异议权
被主张解除的一方有异议
行使方式:起诉,仲裁
行使期限: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起3个月之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时间
解除权人对相对人解除合同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解除
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从其通知
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部分,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可主张恢复原状;不可能恢复原状的,不得主张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解除之前,债务人已经违约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违约请求权不受影响
债权人在此基础上,享有担保权,合同解除后,担保人需继续担保债权人的赔偿损失、违约金请求权
解除权人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但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