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之 犯罪构成(法考)
刑法 之犯罪构成,从刑法总则第二章,两阶层犯罪构成,客观违法阶层的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罪数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刑法知识的学习。
编辑于2021-08-20 15:10:39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主刑(只能单独用,不能叠加),附加刑(可单独用,也可加在主刑后),非刑罚处罚措施(不用坐牢也不罚钱),罪名(犯罪名称),罪状(犯罪构成描述),注意规定(提示性条文),法律拟制(拟制性条文)。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形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核心区别,实践要点,通俗解释,法律后果轻重排序: 既遂 > 未遂 > 预备 > 中止(处罚最轻)。
"共同犯罪如同乐队演出,分工不同却目标一致!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需2人以上故意实施,主犯、教唆犯、从犯、胁从犯责任由重到轻:主犯是'主唱',教唆犯如'幕后推手',从犯像'场务',胁从犯则是'被强拉上台的替补'。特殊情形包括未成年教唆从重、共犯脱离可免责。注意过限行为(如盗窃变杀人)不构成共犯,且各人仅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示例:合伙盗窃中望风者属从犯,被胁迫运赃者属胁从犯。"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主刑(只能单独用,不能叠加),附加刑(可单独用,也可加在主刑后),非刑罚处罚措施(不用坐牢也不罚钱),罪名(犯罪名称),罪状(犯罪构成描述),注意规定(提示性条文),法律拟制(拟制性条文)。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形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核心区别,实践要点,通俗解释,法律后果轻重排序: 既遂 > 未遂 > 预备 > 中止(处罚最轻)。
"共同犯罪如同乐队演出,分工不同却目标一致!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需2人以上故意实施,主犯、教唆犯、从犯、胁从犯责任由重到轻:主犯是'主唱',教唆犯如'幕后推手',从犯像'场务',胁从犯则是'被强拉上台的替补'。特殊情形包括未成年教唆从重、共犯脱离可免责。注意过限行为(如盗窃变杀人)不构成共犯,且各人仅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示例:合伙盗窃中望风者属从犯,被胁迫运赃者属胁从犯。"
犯罪构成
两阶层犯罪构成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主体
→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排除犯罪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客观要素);
有害性(实质要素);
有意性(主观要素);
分类
作为
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保证人(具有作为义务的主体)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
对不作为内容而言,在条文中对行为使用了“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
如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
成立条件
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
1|||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2|||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 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侵害与危险,现实,法定,危险,结果加重犯;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险或者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危害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双罚制
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20)
为使国家、公正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责;
紧急避险(21)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责;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责,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特定责任的人;
其他排除犯罪事由
法令行为,如政治性行为,职权职务行为,权利义务行为,其他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如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其他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其中对国家、社会与他人法益,重伤害、生命,未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承诺人对承诺事项无理解能力的属禁止承诺;
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结束,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故意犯罪(14)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过失犯罪(15)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
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16)
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
事实认识错误情形 (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对象错误:如甲误将丙当作乙杀害;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即方法错误、行为误差、行为偏差;如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结果是将乙与丙都打死;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甲欲使乙溺水死亡,从桥上将乙推下,不想乙却在桥墩上摔死;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刑事责任(16)(17)(18)(19)
完全无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病理性醉酒的人;
相对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情形
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数形态
实质一罪
继续犯
特征
一个行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继,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刑罚处理
只定一罪,若行为未终了,第三人参与的成立共犯;
追溯时效
犯罪行为终了日起算,持继时间跨越新旧刑法时,适用新刑法,但仍成立一罪;
想象竞合犯
特征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
刑罚处理
择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
特征
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故意)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有可能是过失),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刑罚处理
定一个罪名,适用升格法定刑;
法定一罪
结合犯
特征
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刑罚处理
一罪论处,以法律规定结合的新罪论处;
集合犯
特征
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刑化后规定为一罪;
处断一罪
连续犯
特征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连续性行为,且须触犯同一罪名;
刑罚处理
一罪,多次行为适用升格法定刑,涉及数额的累计计算;
吸收犯
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牵连犯
特征
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数行为间存在手段与目的行为,或原因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刑罚处理
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
例外:数罪并罚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22)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对于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23)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24)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特征
时间: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有效: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并且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应负刑责的按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层面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不要求以相同的罪名定罪处罚,只要2人以上有意思联络,一起去实施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帮助犯
帮助犯的未遂
帮助行为本身是有可能使被帮助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最后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
未遂的帮助犯
帮助者一开始就以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未遂而告终来实施帮助的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由于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即使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无论最终结果是否是该实行行为所导致,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片面共犯
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一厢情愿);
片面的共同实行犯(正犯)
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即彼此之间没有“意思交互”
片面的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片面的帮助行为
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承继的共犯
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
共犯刑事责任
主犯(26)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外罚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
其他主犯,按所参加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27)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从犯可能是帮助犯,实行犯或教唆犯;
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28)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诱骗参加犯罪的除外;
被胁迫者非完全失去自由与意志,否则属紧急避险;
处罚: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29)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外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30)(31)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