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法制史的思维导图,涵盖了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朝、汉朝、三国两晋南北朝、隋朝、唐朝等方面,结构型知识框架方便学习理解!
编辑于2021-09-28 11:02:09法制史
1. 第一章
1. 夏商
1. 立法
禹刑
已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汤刑
巫风
淫风
卵风
2. 刑事立法
旧五刑
墨
劓
剕
宫
大辟
3. 司法制度
监狱
夏朝
圜土
夏台
钧台
商朝
囹圄
羑里
圜土
2. 西周
1.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2. 刑事立法
九刑
吕刑
赎刑开始制度化
刑法原则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区分故意和过失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宽严适中
因时因地制宜
上下比罪
同罪异罚
主要罪名
五过之疵
惟官
惟来
惟货
惟反
惟内
3. 民事立法
契约
质剂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傅别
借贷契约
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六礼
七出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制
4. 司法制度
最高司法官
大司寇
民事
讼
束矢
刑事
狱
均金
五听
3. 春秋
1. 郑国子产铸行书
2. 邓析竹刑
3. 晋国铸刑鼎
4. 战国
1. 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轻罪重罚
法布于众
2. 法经
1. 盗贼网捕杂具
2. 网捕属于诉讼法
3. 商鞅变法
1. 改法为律
2. 分户令
3. 连坐法
2. 第二章
1. 秦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严刑重法
法律形式
律
令
法律答问
封诊式
廷行事
成例
刑事立法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能力标准
区分过意和过失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
自首减免刑罚
诬告反坐
连坐原则
主要刑名
死刑
作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肉刑
财产刑
耻辱刑
司法制度
诉讼程序
公室吿
非公室吿
审判制度
讯问
讯狱
定罪
治狱
调查笔录
爰书
查封财产
封守
宣读判书
读鞫
上诉
乞鞫
法官责任制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不直
故意减轻犯罪情节
纵囚
过失导致处刑不当
失刑
2. 汉朝
1.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约法省刑
德主刑辅
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
九章律
汉律六十篇
九章
傍章律
越宫律
朝律
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2. 刑事立法
刑制改革
文帝
墨刑改为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为笞五百
斩右趾为弃市刑
景帝
第一次
笞三百为笞二百
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第二次
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笞二百改为笞一百
颁布垂令
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主要罪名
1. 危害中央集权
1. 阿党附益
2. 左官
3. 非正
4. 出界
5. 泄漏省中语
6. 酎金
7. 逾制
8. 事国人过员
2. 危害君主专制
1. 欺谩、诋欺、诬罔
2. 废格诏书
3. 怨望诽谤
4. 左道
5. 矫制
3.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1. 蔽匿盗贼
2. 见知故纵
3. 群饮酒
4. 通行饮食
4.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1. 不敬,大不敬
2. 阑入和失阑罪
5. 腹诽罪
3. 经济立法
1. 重农抑商
2. 盐铁酒专卖
4. 行政立法
1. 中枢
三公
丞相
大司徒
太尉
大司马
御史大夫
大司空
2. 州郡县
3. 官吏管理制度
察举
征召
辟举
任子
太学补官
4. 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
六条问事
御史九条
5.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起诉
吿骇
审讯
鞠狱
口供
辞服
宣读
读鞫
上诉
乞鞫
录囚制度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3.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概况
1. 曹魏律
1. 18篇
2. 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 八议入律
2. 晋律(泰始律)
法例篇
精简律令
律令分离
增加律注
服制入律
3. 北齐律
12篇
名例律
重罪十条
新五刑
4. 东魏
麟趾格
5. 西魏
大统式
源于秦朝
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官当入律
重罪十条
新五刑
司法制度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曹魏设律博士
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
死刑复奏制度
刑讯制度
南梁
测罚
南陈
测立之法
3. 第三章
隋朝
立法概况
开皇律
确定12篇,500条
名例
卫禁
职制
户婚
擅兴
贼盗
斗讼
捕亡
断狱
厩库
确立新五刑
十恶入典
大业律
唐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德礼为刑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法律形式
律
令
格
皇帝敕令
式
行政法
法律典籍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疏
名例
卫禁
职制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开元律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特点
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原则
区分公罪和私罪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合并论罪从重
自首减免刑罚
侵害人身
毁坏贵重物品
偷渡关卡
私习天文
类推原则
老幼废疾减刑
良贱相依依身份论处
化外人有犯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五刑制度
死刑
流刑
两千
前三个皆劳役一年
两千五
三千
加役流
三千里劳役三年
徒刑
杖刑
笞刑
主要罪名
谋反
谋大逆
恶逆
谋叛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不睦
六杀
谋杀
斗杀
故杀
误杀
过失杀
戏杀
六赃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
强盗
盗窃
坐赃
民事立法
均田制
借贷契约
无息
负债
有息
出举
婚姻
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结婚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义绝
继承
财产均分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御史台
台
殿
察
官吏管理
科举和门荫
释褐试
四善二十七最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口分田
公懈田
职分田
赋役立法
租庸调法
两税法
禁榷制度
盐税
茶税
对外贸易
市舶制度
舶脚
抽分
龙香
沉香
丁香
白豆蔻
收市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
复核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
监察机关
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三司推事
回避制度
死刑三复奏、五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宋朝
立法概况
宋刑统
第一部刊行的法典
编敕
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编例
条例
皇帝的特旨
断例
案件成例
指挥
中央官署的命令
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刑罚制度
刺配
凌迟
折杖法
重法地法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财产继承
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的一半
遗腹子与亲生子有同样的继承权
继子与绝户女同享继承权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
最高行政机关
中书门下
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枢密院
中央理财机关
三司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科举
磨堪制
历纸制
监察制度
御史台
台
殿
察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审判大权
大理寺
复核
刑部
审刑院
制堪院
推堪院
翻异别推
务限法
洗冤录
名公书判清明集
4. 第四章
元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汗异制
大礼撒
至元新格
第一部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成文与判例
元典章
六部划分
服制图
刑事立法
强奸幼女罪
对盗贼犯罪处罚加重
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
阑遗物
养济之资
养赡之资
医药之资
婚姻与继承
建立婚姻必须订立婚书
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
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从父母出得来或继承的财产
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
中书省
枢密院
宣政院
全国佛教及吐番地区军民政教事务
科举制度
乡试、会试、殿试
首创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
监察制度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
明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大明律
六部分篇
服制图
六脏图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行政法规汇编
刑事立法
奸党罪
充军
廷杖
民事立法
婚姻与继承
教令权和主婚权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
经济立法
赋役
一条鞭法
行政立法
官员选任
只有官学生可参加科举
六十致仕
监察制度
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大理寺
复核
都察院
三司会审
申明亭
婚姻田土斗殴
审判制度
三司会审
九卿会审
朝审
大审
热审
清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康熙
雍正
乾隆
嘉庆
光绪
则例
少数民族的法规
蒙古则例
理藩院则例
回疆则例
西宁青海番夷则例
刑事立法
充军
发遣
刺字
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
废除匠籍制度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债权制度
明确典当赎回的年限
10年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经济立法
海禁
专卖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
复核
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
都察院
满人诉讼
内务府
皇室宗族
宗人府
满族司法机关
步军统领衙门
秋审制度
情实
缓决
可衿
可疑
留养承祀
5. 第五章
清末
预备立宪
指导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
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个宪法文件
咨议局
地方
资政院
中央
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
取消了按六部名称划分的六律篇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为30门
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设置了新的刑法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鞭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改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
对于律例合编和十恶重罪未作更改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有期,拘役,罚金
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调整了部分罪名
大清民律草案
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
前三编模范列强
后二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商事立法
钦订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
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礼法之争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
存留养亲
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子孙违反教令
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第一部
法院编制法
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民刑分离,审检分立,合议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清末修律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相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咋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比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在实质上,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会审公堂
司法机关的调整
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进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
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并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宪法性文件
中国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
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
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后设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
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并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力及应尽之义务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
改总统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其他革命法令
保障民权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大总统令广东都督禁止贩卖猪仔文
大总统通令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
发展经济的法令
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禁烟
禁赌
劝禁缠足
改革称呼旧制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
最高审判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
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禁止刑讯
禁止体罚
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度
试行律师制度
北洋政府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隆礼重刑
特点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国民国宪法
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出于虚权
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一次
中华民国约法
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专政帝王一样的地位和权力
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的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是一纸空文
中国民国宪法
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第一部正式宪法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单行刑事法规
司法制度
平政院编制令
行政诉讼
中央设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6.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
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阶段
原则
党治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法律体系和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建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以 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
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利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以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继受西方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理论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
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刑事特别法
民商事立法
立法体系
民商合一
中华民国民法
正式颁行的民法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在具体制度上,将国外民法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
采取民商合一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
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
初期采用四级三审制
1932年改为三级三审制
诉讼审判制度
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实行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根据地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