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思维导图
法考2022年民法部分合同编通则部分整理,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规范管辖时,可适用通则。
编辑于2022-02-02 14:30:25合同法编第一分编 通则
1. 债的分类
债的设立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债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债的主体个数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债务内容不同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2. 合同的订立
调整范围
对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参照合同编规定
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适用《民法典》通则的规定,并参照合同编其它规定
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没有主营业地的为住所所在地
有约定的从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地点
格式条款
含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解释方法
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理解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规则
无效情况
格式条款中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格式条款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派出对方主要权利
一般程序
要约
含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内容要具体明确
必须表明一旦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生效时间
口头要约
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
书面要约
参照对话和非对话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确定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的人
撤销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
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
注意区别戏谑行为、情谊行为(总则部分)
承诺
含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要求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直
效力
承诺的要约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撤回
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的人
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订立合同要求
通过互联网订立合同
理解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关于电子合同的交付
交付商品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供服务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事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上述情况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提供服务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线传输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有约定的从约定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预约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相对性的体现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
典型例外
当事人约定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瑕疵时,影响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 合同的效力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4.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就可以要求其先履行
成立条件
同时符合
双方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没有先后之分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他方履行瑕疵的,自己只针对瑕疵部分不履行
法律效力
双方均享有抗辩权
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抗辩范围
他方不履行的自己也不履行
他方部分履行的,自己也只针对未履行部分而不履行
他方履行瑕疵的,只针对瑕疵部分不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
只要先履行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方就可以不履行
同时符合
双方互负债务
双方的债务有先后之分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瑕疵履行
法律效力
仅后履行方才享有该抗辩权
行使该权利不构成违约
先履行顺序一方不履行或瑕疵履行
不安抗辩权
只要后履行方难为履行的,先履行方就可以中止履行
成立条件
同时符合
互负债务
有先后之分
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到期
他方有难为履行风险
具体表现
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丧失商业信誉
需要举证,口说无凭
法律效力
仅先履行方才享有该抗辩权
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但应通知对方
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中止后,对方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5.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时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意思一致即可
单方解除
类型
约定单方解除
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法定单方解除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一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法定单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方只要出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
分期付款购买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不定期租赁
承揽合同中定做人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中双方均享有
持续履行债务的不定期合同工,合理期限内
当事人对存储期限不明确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均可以
法律后果
接触后,未履行的终止
已经履行的,可以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的消灭
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无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之日起1年内不行行使,或者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6. 合同的担保
基本含义
为确保债务的成立或履行,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有价物的担保方式
设立
定金合同的特征
要式合同
实践合同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超过20%的无效
超过的算预付款
最终按实际交付的数额算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的一方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到定金一方步履行或瑕疵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成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务人怠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具体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诉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第三人(无独三)
后果
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次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放弃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低于交易指导价或市场价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入
高于指导价或市场价30%
特别主义
低价、高价转让财产的,要求受让人是恶意的
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行使
方式与代位权一致
诉讼中当时的地位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使期间
除斥期间
1年
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无优先受尝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受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无优先受尝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 合同权利义务
转移
债权让与
构成条件
须存在有效债权
须所转移的债权具有可以让与性
不得让与的债权
约定不得的
依法律不得的
依债权的性质不得的
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务让与达成协议
注意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债权的让与协议即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
只有通知了债务人,才可以对债务人生效,该生效时间与债权让与生效的时间未必一致
法律后果
债务人对受让人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对让与人一样可以主张
可以抵消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
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债务
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
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对,视为不同意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受让人对全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以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为限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主张
并存的债务关系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消灭
抵消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使其互相冲抵,从而使各自债务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法定抵消
同时符合
互负债务
债务标的、品质相同
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提存
事由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去确定监护人
效力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的孳息由债权人收取
提存期间的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机关有过失的造成的风险由提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受除斥期间约束,5年内不行使权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后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村物
清偿冲抵
抵充顺序
合意抵充
债务人清偿时可以指定履行债务
法定抵充
债务人未做指定优先抵充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务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无担保或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就是利息搞得债务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主债与利息抵充
履行债务中先后顺序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合同责任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除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延迟履行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接受的,可减少其应履行的义务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加害履行(加害给付)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承担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
违约金
一般规则
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只要约定了违约金,一旦出现违约,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特殊情况下的规则
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要求增加,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违约金高于违约造成损失
当事人可以要求适量减少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效力规则
可选择适用一个(不得并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竞合时
可选择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
可以并用,但仅存在于迟延履行的情况下
违约金
定金
损害赔偿金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恶意磋商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的磋商
订约欺诈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审批后才方可生效,有义务办理或申请的一方未办妥的
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