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编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2022法考民法部分典型合同知识点梳理,分享就是快乐。典型合同是指人们生产生活最常用的具有代表性,在民法典中进行专门规定的有名称的具体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保管合同等;除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就是非典型合同或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编辑于2022-02-02 14:43:00典型合同
1. 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质量瑕疵担保合同
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标准
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约定了检验期的
买受人约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出卖人,怠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没有约定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或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
概念
买卖合同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于双方当事人事由看,致使标的物毁损,责任由谁承担
承担规则
一般情况下以交付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其它特殊情况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
自违反约定起承担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货物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损毁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约定不需要运输或运输至指定地点的买受人违约未收取的
违约人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知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期间
风险一律由出卖人承担
后果
谁承担风险,谁承担标的物损失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失风险转移
一物数卖中的特殊问题
同一普通动产
先交付的获得所有权
均未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均未受领,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买人获得所有权
特殊动产
现行交付的优先获得所有权
均未交付的,现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
均未交付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合同先后顺序
只要是动产,交付最优先,特殊动产登记排第二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全部价款1/5以上,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
请求支付全部价款
解除合同
或
凭样品买卖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和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
买受人即时不知道样品有瑕疵的,交付标的物和样品相同,其也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保留所有权合同
适用范围
仅限于动产
出卖人的取回权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做出其它不当处分的
阻碍事由
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标的物
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款75%以上
需要核实
买受人赎回权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消除取回标的的事由,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试用买卖
试用期
当事人约定
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无约定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是否购买的确定规则
买受人自由决定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期已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事实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风险负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毁、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
出卖人违约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1倍赔偿责任
面积误差
3%以内的
多补少退
超过3%
小于3%
出卖人双倍返还
大于3%
出卖人承担
2.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特征
合同该主体具有特定性
合同标的具有垄断性
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
合同目的具有公益性
3. 赠与合同
特征
双方行为、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情况
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瑕疵不承担责任
例外
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的财产由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任意撤销
适用阶段
财产转移之前
适用范围
一般均可
例外
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经过公正的赠与
行使规则
无除斥期间
法定撤销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
适用阶段
财产转移前后均可
适用范围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由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使规则
有除斥期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
法律后果
当事人无须在履行赠与义务
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已赠与财产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
适用阶段
财产转移前后均可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
行使规则
由除斥期间
应自知道后应当知道6个月内行使
法律后果
同上
4. 借款合同
合同种类
商业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及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预先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约定期限还款
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照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LPR)
未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随时还款,但应给其准备时间
贷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且贷款人接受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限计算
5. 保证合同
保证的设立
合同特征
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证人
具体表现
主合同订立订立保证条款
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面以书面行使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保证的种类
1
一般保证
概念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概念
概念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
单独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
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
类型
连带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对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仅在约定的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基本含义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种类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证期间
当事人若没约定,保证期间一律为6个月
特殊情况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债务期期限或者与债务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起算点
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之日起计算
性质
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的免责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与履行的导致该财产未被执行的,保证人在相应价值范围内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
债务全部转让
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在承担任保证责任
债务部分让与
只对未转让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内容变更
变更后减轻了
继续承担
变更后加重了
多的部分不承担
6. 租赁合同
内容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种类
定期租赁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具体种类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且未采用书面行使的
租赁期限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租赁期间届满,承担人继续适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供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除
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单方解除情形
承租人单方解除
出租人未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
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
因不可归于承租人事由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
出租人单方面解除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损的
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要求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的后果
承租人自行维修后,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影响出租人适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
优先购买权不予以支持的5种特殊情况
房屋共有人购买
近亲属购买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15日以内未明确表示
拍卖的,5日前通知承租人,其未参加拍卖
租赁合同维续权
买卖不破租赁
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特别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省钱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一房数租问题
1. 合法占有
2. 办理登记备案
3. 合同成立在先
类似特殊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4.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义务
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只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方可以改善或增设他物
不得擅自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
从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也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7. 融资租赁合同
特征
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出卖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的价款
义务
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的义务
对承租人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
对承租人赔偿义务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出租人权利义务
权利
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义务
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租赁物
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的价款
对租赁物的侵权不承担责任
出租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
原则上不承担质量瑕疵保证义务
原则上不承担,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承租人权利义务
权利
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享有买受人的权利
义务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租赁期间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对租赁物的致害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有约定依约定
承租人有意愿购买的支付合理价格归承租人,否则所有权归承租人
8. 保理合同
特征
本质就是债权让与
保理人承担多种职责
提供资金融通
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
保理合同的设立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变更的一切行为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保理合同的类型
有追索权的保理
特征
保理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债权人一笔款项
价款的回购期限届满后,保理人未获得债权人回购的,保理人有选择权
保理人有权选择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追偿
保理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要进行清算,多退少不补
无追索权的保理
特征
本质上就是单纯的债权让与
只能向应收账款人的债务人求偿
所获清偿无需清算
9. 承揽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承担人义务
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同时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如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承担责任
共同承揽人的特殊义务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连带责任
定作人义务
支付报酬义务
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后果
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赔偿义务
一般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的解除权
承揽人需要定作人协助,定作人不配合的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解除权
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且未经过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 建设工程合同
分包、转包问题
发包人
禁止肢解发包
承包人
禁止肢解分包
禁止转包
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分包人
禁止再分包
建设工作优先受尝权
成立条件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工作质量合格
建设工作的性质适宜折价、拍卖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之日起6个月
法律效力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该建筑工程之上的抵押权
购房者交付了所购房屋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尝权不得对抗购房者
优先受尝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作价款的范围规定确定
建筑个人特别保护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工程价款优先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的,无效
11.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成立规则
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
承运人的义务
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外情况
损害时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损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对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旅客,也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对旅客托运物品的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无过错责任
不承担的情况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
承运人的义务
对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义务
留置权的发生
不知福运费、保管费等
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承运人,但应赔偿相应损失
12. 技术合同
特征
技术合同是有偿、双务、诺诚合同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权益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的权利
署名权
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员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当事人对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
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
一方放弃申请,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
一方转让其专利权的,其它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取得专利权后,一方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权益归属
当事人均享有独立使用权
均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方式并独占所获利益
当事人一方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应当认定该许可行为无效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约定无效情形
限制改进
双方交换改进技术条件不对等
13. 保管合同
特征
可以时有偿合同,亦可以时无偿合同
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当事人的权利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不善的赔偿义务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无偿且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无特殊事由不得要求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随时要求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保管费
未支付的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
14. 仓储合同
特征
有偿、诺诚
保管人/仓储管理人
应给付仓单
保管凭证、仓单的意义
仓单是有价证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进行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承担转让的例外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存储期导致仓储物损失的
任意解除去
双方无约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15. 委托合同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的义务
事情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不需要委托人委托,事后应该说明
赔偿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
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
受托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
无偿委托合同解除时间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偿委托合同对方直接损失的利益
16. 物业公司服务合同
效力范围
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做出的服务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为物业服务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约束力
合法签订的物业合同,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理由提出抗辩
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业主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事务公开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合同的解除、续聘与终止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续聘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 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情况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服务区域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17. 行纪合同
概念
就是把东西给专门经营的人帮忙打理,行纪人也可以帮忙买东西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纪人的义务
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依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处理事务
高于或者低于委托人指示价格的应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价买入或低于委托价买入的,可以按约增加报酬,不能确定的,利益属委托人
行纪人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表示外,可以与自己进行交易
委托人的义务
取回委托物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18. 中介合同
费用承担与报酬支付规则
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中介费用自理
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要求中介费,但可依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跳单违约
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成交的,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19.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
出资义务
按预定履行
合伙财产及分割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物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它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结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就合伙事务决定的,除约定外,应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其它合伙人不在执行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后,其它合伙人暂停该项事务决定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分配顺序
按约定
协商
出资比例
平分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责任承担
向外转让财产,要所有人一致同意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是分配利益请求权除外
不定期合伙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伙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变为不定期合伙合同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合同的终止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终止的,合同终止
另有约定或者合伙事务性质不宜终结的除外
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各项费用后的剩余利润按照以上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