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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金融概述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即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 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的核心是货币和信用
货币的概念及职能
信用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
货币资金融通的条件是市场
交易主体
交易对象
中介机构
金融调控与监管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原则
防范和化解风险原则
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原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央行的性质和地位
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
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央行的职能与职责
宏观调控职能(以货币政策为核心)
基础性公共服务职能(三大银行)
发行的银行
发行货币
银行的银行
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政府的银行
执行金融政策
金融监管职能
业务
不以盈利为目的,业务对象特定,以国家名义开展
分类
负债业务
资产业务
金融服务业务
货币政策
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工具
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按规定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央行
存款准备金率降低,货币供应量增加;反之则减少
可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实现央行对信贷资金总量的宏观调控
基准利率
央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限制或扩张社会信贷规模
再贴现制度
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向商业银行转让,融通资金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已买入的 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央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再贴现率提高,扩大信贷规模;反之则缩小
再贷款制度
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央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
央行向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提供大额的短期流动性支持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概述
概念
特点
利润最大化
从事商业性货币信用业务
资金主要源于公众存款
设立
严格准则主义
程序
条件
全国性100亿
城市10亿
农村1亿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营规则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独立性
平等交易与倾斜性保护原则
变更
事项变更
主体变更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实质是经营管理权力的转移
接管终止的情形
期限届满
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被合并、撤销或宣告破产
终止
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解散
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成立清算组
被撤销
因吊销经营许可证
被宣告破产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金融监管法
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
宏观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自上而下
微观
控制个别机构风险
自下而上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监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利率控制
按照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贷款行为规制
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禁止提供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高风险经营行为的限制与禁止
投资限制
同业拆借
金融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原则
金融监管体制
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
统一监管
分业监管(我国)
混业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体系
一委一行两会
监管主体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监管对象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