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备考——民法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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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概述
概念特征
概念
财产继承指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而由特定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特征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继承的主体主要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特征
概念
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特征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限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标的是遗产
继承权是于被继承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
法定继承
一个法律事实
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
两个法律事实
被继承人遗嘱有效
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权的行使
主体
自行行使
代理人行使
行使方式
明示
默示
继承人未作表示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应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没表示视为放弃
继承权丧失
同时丧失遗嘱继承权和法定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只丧失法定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失而复得
该情形下
悔改表现
被虐待人、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视为严重
继承权的放弃
时间要求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是所有权
放弃的方式
书面形式
口头方式须本人承认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放弃的撤回
遗产处理前可申请撤回
遗产处理后不可撤回
继承权的保护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法定继承
概述
含义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以存在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顺序与继承人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
父母
生父母
养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
婚生
非婚生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的继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是否再婚
提供主要经济来源
劳务方面主要扶助
代位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含义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条件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
适用
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依法定继承有权继承的份额
中国好女婿儿媳不论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含义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条件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区别
发生条件
法定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继承主体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性质
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获得被继承人遗产
连续发生两次继承
适用范围
法仅适用于定继承
法定、遗嘱
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
概念特征
概念
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单方行为
死因行为
亲自设立
要式行为
有效要件
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代书遗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亲笔书写全部内容
正式意思表示
不得用盖章或手印代替签名
代书遗嘱
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其中1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录音设备记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
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危机情况下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不能担任见证人的人
无行为、限制行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变更与撤销
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可明示默示变更、撤销
公证的效力最高
没公证的,最后的遗嘱为准
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使财产灭失、处分的视为默示方式撤销
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
含义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特征
以有效遗嘱存在为前提
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
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适用条件
没有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遗赠
自然人
集体
国家
遗赠VS遗嘱继承
法律地位
没有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
主体范围
法定继承人以外
法定继承人以内
客体范围
只接受权利
包括财产权利、义务
行使方式
不及时接收视为放弃
不及时放弃视为接受
遗赠抚养协议
含义特征(2013法简)
含义
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征
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法律行为
扶养人
自然人
相关基层组织
不得是法定扶养义务人
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结合
最优先性
遗赠VS遗赠抚养协议VS附条件的赠与
单方、单务、无偿vs双方、双务、有偿vs双方、单务、无偿
死因vs生前和死因的结合vs生前
无须行为能力vs须完全行为能力vs无须行为能力
不及时接受视为放弃vs直接基于协议取得遗产所有权vs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或登记时转移
效力
权利义务对应性
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时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
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都有继承人辈分不同,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
意义
取得所有权的时间
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
继承人是否接受的时间界限
继承权20年最长保护期起算时间
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
遗产
概念特征
概念
特征
范围
遗产的确定
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