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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的知识导图,介绍了夏商、西周、秦朝、汉朝、三国两晋南北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等时期的内容。
编辑于2022-05-21 14:37:52刑事立法
夏商
五刑
记载最早见于《尚书》
墨、劓、剕、宫、大辟
宫刑至北齐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西周
九刑
五刑➕赎、鞭、扑、流,合为九刑
吕刑
西周穆王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强调内容
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
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
刑罚世轻世重
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赎刑开始制度化
主要刑法原则
老幼犯罪减免原则
三赦 之法:小孩,老人,傻子
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幼童犯罪,除故意杀人罪之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和偶犯
三宥 之法:不识;过失,遗忘,可宽宥原谅
过失—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表明西周定罪量刑时已经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罪疑从轻从赦
从赦原则要经过“三刺”的程序
讯群臣
讯群吏
讯万民
宽严适中
因地因时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上下比罪
同罪异罚
八辟丽邦法
一般人与贵族犯罪不同处罚
主要罪名
政治类犯罪
违抗王命罪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
寇攘奸宄罪
渎职类犯罪
司法官“五过”之疵
惟官
秉承上意,依仗权势
惟反
利用职权,报私恩怨
惟内
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惟货
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惟来
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秦朝
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过失: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两人及以上是共犯
五人以上是集团犯罪
累犯和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连坐原则
主要刑名
死刑
肉刑
作刑,即后世的徒刑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无偿劳役
包括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财产刑
包括赀刑和赎刑
无钱赎罪者可以劳役折抵
耻辱刑
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
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不附加的成为“完”
其他刑
主要罪名
特殊
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
诽谤妖言、以古非今、投书(投匿名信)等
盗徙封罪
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
汉朝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
废除肉刑
将墨刑改为髨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崭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景帝
第一次:三百减至两百,五百减至三百
第二次:两百减至一百,三百减至两百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等
意义
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刑罚残酷程度减低,为后世五刑的建立奠定基础
增设“女徒顾山”,属于赎刑范围
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
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需奏请皇帝裁决
上请的特权范围者不断扩大
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守匿
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一般犯罪不追究;如果所隐匿犯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罪责
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给予弱势群体定罪量刑予以宽宥的原则
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
左官
非正
出界
逾制(僭越)
漏泄省中语
酎金不如法
事国人过员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诬罔
废格诏书
官吏不执行皇帝命令
怨望诽谤
诽谤朝廷
左道
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
矫制
官吏诈称皇帝召命
视结果分为“大害”“害”“不害”三种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
不敬、大不敬
阑入和失阑罪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蔽匿盗贼
见知故纵罪
群饮酒罪
惩治思想言论:腹诽罪
清朝
发遣、充军、刺字
发遣
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遣送到边疆耕种土地或给驻防八旗官兵为奴的刑罚
发遣的对象主要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充军
附近(2k)、近边(2.5k)、边远(3k)、极边(4k)、烟瘴(4k)
“五军道里表”
刺字
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死刑
立决
监候
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维护满族特权
政权中,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保护旗人司法特权
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汉人典买旗地
文字狱
比照“谋大逆”判罪
明朝
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断罪无正条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与唐相比,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
涉外案件
属地,直接适用明朝法律
定罪量刑特点
重其所重
政治犯罪➕财产犯罪➕官吏犯罪
轻其所轻
触礼
“奸党”罪
充军刑
宋元时已存在,明朝得到广泛适用
期限:终身、永远
廷杖制度
元朝
犯罪与量刑
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处死;10岁以下;不适用赎法
“十恶”改为“诸恶”,重点打击谋反罪
量刑上总体趋势减轻
蒙汉异法,民族歧视
对于贼盗犯罪处罚加重
规定了“警迹人”制度
刑罚制度的变化
保留酷刑
笞杖十为尾数改为七为尾数
公开允许私刑合法存在
宋朝
刑罚制度
折杖法
笞、杖➡️臀杖
徒➡️脊杖
流➡️脊➕1役
加役➡️脊➕3役
死刑、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刺配刑
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 兼受三刑
凌迟刑
首用于五代时期,至宋(一说辽)确立为法定刑
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重法地法
唐朝
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处罚较轻,私罪处罚较重
共同犯罪,造意为首,处刑较重
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家庭犯罪,以男性家长为首犯;职官犯罪,以长官为首犯。
家人共犯,如果危害了国家及社会利益(谋叛等除外),只追究尊长责任;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健康或生命,按一般共犯处罚。
体现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合并论罪从重
重罪吸收轻罪,若判决后又发现他罪,后罪重于前罪,通计前罪以冲后数
自首减免原则
区分自首和自新,自首(未揭发去交代罪行)不追究,自新减轻处罚
不按自首处理的
侵害人身
毁坏贵重物品
偷渡关卡
私习天文
赃物按法律规定如数归还
交代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实;情节不彻底:自首不尽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能首余罪,免其死罪
类推原则
断罪无正条,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反映出立法技术的发达
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70以上,15以下,废疾者,流罪以下,收赎
80以上,10以下,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者应上请;盗窃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90以上,7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累犯加重
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按最重一次,而是处以流刑两千里,其他犯罪以此类推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
议、请、减、赎、当
同居相隐不为罪
同财共居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可互相隐罪,部曲、奴婢可为主人隐罪(主人不为他们隐);非同居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
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属人);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事有疑,审理时应依所疑之罪,令其依法收赎。法官对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
“五刑”制度
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
流刑
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 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徒刑
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每半年为一等。
杖刑
笞刑
五刑共二十等。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处刑特点
大多处死刑或其他重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一般要连坐
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处刑没有首从之分
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特权者,若犯十恶,也取消一切优免
“六赃”罪
一般主体
强盗罪
窃盗罪
各级国家官吏
受财枉法罪
受财不枉法罪
受所监临财物罪
坐赃罪
处罚原则
按赃值定罪
退还赃物
官吏犯赃,要除名罢役
六杀罪
故杀
一般处斩
谋杀
减故杀数等,卑幼杀尊长,处以死刑
误杀、斗杀
减故杀一等
戏杀
减斗杀二等
过失杀
一般“以赎论”
保辜制度
内容
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 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
意义
准确定罪;缓和矛盾
三国两晋南北朝
准五服以治罪
《晋律》首先确立,亲属间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适用:以尊犯卑,服制越近,处罚越轻,越远,越重;以卑犯尊,服制越近,处罚越重,越远,越轻;财产犯罪,越近,处罚越轻,越远,越重
官当入律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陈律》中
允许官吏以官爵抵罪
八议入律
源于西周“八辟之议”
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内容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重罪十条
确立于《北齐律》
犯此十者,不得八议
内容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新五刑制度的形成
曹魏首次提出新五刑的概念
北魏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死流徒鞭杖
北齐,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北周,杖鞭徒流死,首创按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北齐废除宫刑;酷刑减少,缩小缘坐范围,肉刑减少等等。新的五刑体系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