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立法
民事立法的知识导图,介绍了夏商、西周、秦朝、汉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等时期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近代立法活动和制宪活动的知识导图,介绍了南京临时政府、预备立宪、南京国民政府、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等。
本导图汇总了行政制度的知识内容,包括汉朝、元朝、明朝、唐朝、宋朝等时期的行政制度,赶快收藏下图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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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立法
西周
契约
专职官员:司约,市场管理人:质人
买卖契约:质(大宗买卖)剂(小件物品)
借贷契约:傅别
婚姻制度
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纳币,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
亲迎
解除
七出
无子, 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 七也。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 富贵,不去。
嫡长子继承制
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妻 (嫡妻)所生的长子继承。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一 份嫁妆,但也只是父兄的赐予,并非其法定的继承权。
秦朝
农业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市场和货币管理立法
汉朝
盐铁酒专卖
禁榷
中央设太官,地方设榷酤官,组织酒类生产
抑商制度
《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
对外贸易立法
不准以违禁物品如铁、兵器、马匹、铜钱与匈奴互市
唐朝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权
实行均田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
无主之物,“加功所有”,首先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买卖契约
土地买卖,必须经官府登记“申牒”
凡田宅、奴婢、大牲畜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政府公验。
对于动产买卖,唐律设立专条,规定了质量和数量上的产品责任
借贷契约
有息:出举;无息:负债
必须有质押
保护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不能清偿,可扣押债务人财产“牵掣”。但牵掣前须向官府报告并经批准。
债务人无财产可扣押,可“役身折酬”
保护债务人利益
禁止私人高利贷
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
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要件
限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七出,三不去
义绝
强制离婚
和离
家庭
注重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权威
继承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可代位继承
出嫁女子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将来置办嫁妆使用;户绝之家,女儿继承权很大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赋役立法:租庸调法(与均田制相适应)和两税法(按财产多寡)
禁榷制度
前期不专卖,后期开始
对外贸易制度
设定特区,名为“蕃坊”
创建了市舶制度,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 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武则天时,在广州设市舶使,为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唐朝法定的市舶税有三种:“舶脚”;二是“抽分”/“进奉”,三是“收市”
清朝
民事主体的变化
废除匠籍制度
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雇工人地位有所改善
部分贱籍豁免从良
三代以后子孙准许应试科考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本人不准应考出仕,而子孙则无限制
清代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 “役身折酬”。
债权制度的发展
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典当契约无需经过官府加盖官印和缴纳契税,也无需到官府过割赋税。
明确典当回赎年限
十年,超过十年,即认定为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继承制度
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为嫡长子继承
禁止收养异姓义子
规定独子兼祧制度
一子可以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
海禁政策
专卖制度
明朝
基本沿袭唐宋律
新内容
强调婚姻礼俗;适龄者才许结婚,双方家长意愿是订立的首要前提
对义绝做出新的解释
与唐相比,侧重于对婚姻本身关系的状况
教令权、主婚权
教令权
惩戒权、送惩权
主婚权
责任也大,嫁娶违律,独坐主婚
继承权
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
遗失物在30日公告期内即使被主人领回,拾得人仍可获得一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由拾得人获得遗失物全部所有权
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
实物税转向货币税;赋税负担更合理;人身依附关系得以松弛
海外贸易制度
朝贡贸易立法
海外与明贸易必须以朝贡为先决条件,并设“市舶提举司”主管朝贡贸易制度。
元朝
财产法律制度
“阑遗物”规定
即遗失物,公告十天无人认领,官府收管
契约关系
“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刑➕民,“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
婚姻和继承制度的特点
不同民族可不同。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媒妁职业化倾向性明显
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俗法
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
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自己原来带来的嫁妆和其他继承的财产
反应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
宋朝
不动产买卖契约
买卖—绝卖、永卖、断卖;典买—活卖
成立要件
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典买契约
“质卷”“解贴”
成立要件和不动产买卖契约一样
没有约定回赎期限的,法律规定30年内业主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典权”:使用,优先购买权,转典等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
在室女可继承兄弟所继承财产的一半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同样继承权
绝户财产
由妻确定—立继
尊长亲属确定—命继
继子和户绝之女(即便已经出嫁)均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