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第一章第一节节课整理
编辑于2019-11-14 13:29:44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一词我国和西方古而有之,近代以后实际上是旧词新用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仅 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 还是“法律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是人权保障法。 古代意义的宪法只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共同点是:古代称为“宪法”的法律文件,含有组织法的含义,特别是西方,主要用于表示城邦组织和教会组织的结构、法律地位。 近代后被称为“宪法”的法律主要规范和调整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有功能上的一致性,故有共通性的基础。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国家组织法。 国家是人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态,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 由法律规定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构成、职权分配、相互关系。 这种意义的宪法,其基本功能只是作为一种调整国家组织的法而存在。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的实质: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因此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在世界上占绝大多数) 这个宪法可以是一个统一集中的宪法典,也可以是一系列分散的法典; 在法律地位上可以是居于一切法律之上,也可以是地位相同;(宪法性法律) 因此,只要在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且核心价值是用以保护人权,那么,这就是宪法。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部门法: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部门。 法律都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宪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这一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巨大差异。 其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控制、合理分配、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 所以,在这一层面,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范的总和。(既包括法律体系中的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普通一般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指不仅制成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包括我国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一意义,因为这有利于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有利于保证一国之内宪法秩序的统一性。
宪法的法律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都由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诸多法的表现形式构成。 实际上,宪法只是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它与其他法律的共同点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被奉为法的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对有成文宪法(即有形式意义)的宪法的国家而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和其他法律比较,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宪法决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 宪法基于制宪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突出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从宏观上、总体性的控制、分配、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以保障人权。 而普通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具体规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利的运行规则(例如行政法,依据宪法规定,针对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具体控制、分配、保障行政权运行。)
宪法有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原因: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所以要更为严格。
制定方面: 成立专门制宪机构,完成制宪任务后解散,而普通法由常设立法机关进行。 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修改方面: 只有限定的主体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我国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普通法,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都可。 修宪程序严格,我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代表三分之二通过,普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半数同意即可。 有些国家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或在宪法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确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宏观上确定控制、分配、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由立法机关依据宪法通过制定普通法律进行具体化,使之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其必须符合宪法规定。
普通法律违宪无效: 原因:为了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秩序,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人权。 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以审查、判断法律是否违宪。若违宪,可直接撤销违宪法律,或在具体案件中拒绝使用违宪法律。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也涉及宪法最高效力的问题。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我国宪法中对宪法与条约法律效力孰高孰低未做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时也回避做出判断,原因既是对本国政府签订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尊重,也是向其他国家表示本国履行国际条约的诚意。
对仅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而言
“宪法”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这里,没有宪法和法律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只有内容上的差异。 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在宪法典中的内容,被这类国家规定为普通法律的内容,仅仅把这类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两者在制订和修改程序上相同,法律效率相同,地位相同。新法若与先前颁布的宪法有所冲突,则被视为是对前一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而不是违宪。所以,在这类国家不需要建立为保障宪法地位和权威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宪法的本质特征
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形成,实际上解决的是人与国家的关系、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人民主权的观念。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也就需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在制度上的展开,即民主制度。因此,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通过创制各种民主制度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
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在一个国家中,它包含了组成一个具体国家的所有成员,在人民中又包含着不同的阶级、阶层、团体,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人民是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因此,宪法反映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是其全面,集中的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得到法律保障。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宪法就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如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 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其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个国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是发生量的变化,宪法的阶级性质不发生转换,但内容要有相应的改变。二是在同一性质国家,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其宪法内容也有所不同。英美)
政治力量对比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在宪法的具体内容规定上,都必须考虑到这些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普通法律虽然也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由于它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因而它也只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某一个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