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知识总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弹,相关地基本制度概述整理出来啦,大家按需要自取。基本原则有: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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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制度
基本原则
概念
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
备注: 1、基本原理组成:基本原则+基本规则 2、
基本原理: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能够反映出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且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基本规则:是指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起根本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意义
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适用规范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及其特征的集中表现
特征
基础性
内涵:是指民事诉讼法各项具体程序的制定依据和要求
向导性
内涵:主要体现于基本原则在宏观上对民事诉讼在全过程起到指导作用
抽象性
内涵:主要是指基本属性属于高度概括规范
功能
立法准则功能(对应基础性)
内涵:通过所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具体体现基本原则,保证改具体程序制度的内容与基本原则原则不相抵触
行为准则功能(对应向导性)
内涵:目的是替代法院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广义)的诉讼活动的指明方向,令其符合基本要求
框架式准则功能(对应抽象性)
内涵:并不要求诉讼主体应当如何实施某一种诉讼行为的具体操作规范
裁判准则功能
内涵: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法官裁判行为的功能
最大限度的抑制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权利膨胀与恣意性
通过基本目的的适用,还可以最小限度地保证法官具有创造性发展的可能或者机会
比较
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则
基本原则:概念笼统,无假定条件与后果,适用范围较广
法律规则: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等逻辑性强的一面,明确且具体
类型
多数说
功能分类
分类依据:具体的法律功能
共有原则(关联原则):依据宪法并参照法院组织法
遵循(民事)审判权原则
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
依据事实、遵循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尊重语言、文字民族性原则
启用检察监督原则
备注:该原则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自身特有属性
特有原则(特色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备注: 1、法条:《宪法》T33,第四款
法院(依法)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备注: 1、是指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社会制度)下于民事领域、机关、企事业单位针对已经发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必要时可以非直接参加诉讼的方式支持受到损害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相对概念:“相对公诉原则”—刑事领域的检察人员以国家公诉人员的身份出席法庭,维护其向法院提出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
少数说
性质分类
组织原则
职能原则
弊端
存在不科学性与局限性
法院组织活动与职能活动不可分性
民事诉讼活动的广泛性
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概述
定义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性操作流程
意义
呈现出与其他活动区别的本质特征
基本属性决定
服务于案件案件的公正判决理念
保证民诉法基本原则和其他程序制度速度贯彻执行
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性的实现
指导并监督法院的诉讼行为(程序活动)
种类
合议制度
定义:是指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
性质:属于民事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特征
广泛适用性,一般用于普通程序(评议案件环节)
民主集中制的特性
备注: 1、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民主集中制基本内涵: ①领导机关由民主产生 ②一切以群众为基础 ③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④听取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⑤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①②④: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③:个人服从组织与下级服从上级: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⑤:集体领导: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个人分工: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意义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合议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弥补审判员个人的知识视野上的缺陷
备注:审判人员不仅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达到提高办案质量的效果
通过实现审判民主
防止审判人员的认识上主观片面性和作风上的个人专断
达到法院客观、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效果
对比
独任制
定义:是指由1名审判院独立对于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是相对于“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
适用范围
第一审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例外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院疑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者对比
合议制
优势
可以利用个审判人员能力上的取长补短
排除主观专断性,尽可能充实做到公正合理的裁判
劣势
可能会因为集体意见不一致而降低效率
独任制
优势
可以通过个人的机敏审判活动,达到迅速处理案件的效果,且节省劳动力等(司法资源
劣势
可能会因为个体主观片面损失公正
适用空间
一审程序
可为纯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两种形式,且须至少1名为审判员
备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院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于审判员地位对等
法条:《民事诉讼法》T40
第二审程序
仅为审判员组成形式,是上诉审
备注: 1、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不服裁定: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③驳回起诉】 2、法条:《民事诉讼法》T41第一、第二款
通过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最终判断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以审查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来执行监督下级组织的审判活动
重审、再审程序
法条:《民事诉讼法》T41第三款、第四款
须另行组合成合议庭,绝对排除独任制
仍为一审程序,该新合议庭可以改变原合议成员构成(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比例
职责
内部关系处理
备注:指的是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外部关联制衡
备注:指的是合议庭与外部组织以及人员的关联
与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
与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组织及社会公众(社会监督)
回避制度
定义: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不宜苍参加案件审理时,推出该诉讼程序(审理活动)的制度
备注: 1、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 2、其他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 3、专家、辅助人员由于职责为解决相关技术难题,因此不需要回避
意义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在保证案件公正审判上具有重大意义
基本内涵
方式
自行回避
定义:有一定职责的主体依照法律自行之主动式处理
申请回避
定义:由当事人申请被动式解决
原因
客观性原因
属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备注: 法定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备注: 事实涉及关系:案件处理结果会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身的利益等
与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备注: 社会渊源关系:指的是例如同学、同事与朋友等社会关系,发生过纠纷或者相处不和睦等渊源(间接式因果)关系
主观性原因
审判人员违规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该请形属于审判人员违规行为产生的应当回避的法律后果
该请形应当对审判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
备注:检察人员不需要回避,他们为法院的我监管人员,不涉及侵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陪审员
审判员
其他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
勘验人
证人
当事人
……
基本程序设置
申请程序
方式:口头与书面
时间:原则上在开庭审理时提出
例外情形
事由不知情:在法庭辩论终结提出
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例外情形: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除外
决定程序
主体与权限
主体: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
权限
其他人员提请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审判员)决定
一般审判人员提请由院长决定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为院长提请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期限与方式
期限:在当事人日出申请之后3日内
方式:口头或者书面
复议程序
申请人仅仅对法院驳回申请决定的不服,不能上诉而只能向决定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
作出复议决定之前不影响被申请人参与本案审理工作
期限:3日内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比:日本的回避事由
(除斥)法定排除:法定事由
(忌避)申请规避:当事人依法申请规避裁判官
(回避)自行回避:法官自行抽离
公开审判制度
定义
广义: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去合议庭评议案件之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备注: 1、区分秘密审判
狭义:在公开法庭中,进行辩论、证据调查以及作出判决的程序完成原则,可以称为“公开主义”
属性
宪法的根本要求
具有程序公开的特性
意义
加强群众监督和增加审判活动透明度
有助于审判人员提升责任素养,正确行使审判职权,提高办案质量
通过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促使在公众监督下正确行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理解:这是广义的监督,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
通过对这种对旁听群众的时间法制教育,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适用内容
既非是否向当事人公开的问题,也非是开庭审理的问题
备注:以开庭与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为前提
允许群众非妨碍性旁听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
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情况进行采访报道
公开宣告判决
基本要求
依法公开
定义:是指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及时公开
定义:法律规定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地、完整地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没有规定工作时限地,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全面公开
定义: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地惹您法院审判工作各大重要环节地有效信息
主要表现
审级层面
一审一律公开
二审基本适用公开
例外情形
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
事实清楚依法进行判决、裁定
庭审活动过程公开
证据举证
质证
法律效果
因违反公开审理要求,判决未生效时,当事人可以上诉
判决生效
申请再审
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适用限制
涉及我国国家秘密:严禁公开审理
关乎个人隐私问题:法定要求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双方同意除外)
属于离婚或者商业秘密性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存在问题
假象公开
先定后审
暗箱操作
公开尺度
无限制性新闻公开:“新闻审判”现象
新闻有限公开
二审终审制度
定义:是指民事案件经由两级法院审理,案件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属性
效力既定,排除上诉的特性(一经判决,即生效力)
意义
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形式辖区管辖
避免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累讼,适当减轻较高级别法院的负担
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有利于更好发挥上诉审应有的功能
可通过推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做法,弥补审级上的不足
备注: 1、审判监督程序:法院系统自行启动,检察院监督启动与当事人申请启动【申诉或者再审】
对比
国外的三审终审制
第三审为法律审
终审法院层级普遍较高(最高法院)
对第三审程序适用,做出一定的规定与限制
人民陪审制度
陪审
备注: 1、对于陪审是否成立为一项司法制度,存在学术分歧: ①陪审制度司法成立派认为,陪审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并且能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 ②陪审制度司法废存派认为,陪审制度首先为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能是一种司法制度,因此陪审制度应当为以政治为目的的统治制度 (主流学说:陪审制度司法成立说)
含义
日本
是指从民间任意选出陪审员,让其参加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审理,其裁判官不参与评议的前提下,陪审员进行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我国
是指依法选举人民陪审员,让其参加陪审案件,协助调查、参与审理以及提出意见的司法制度
意义
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理解: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理解:注重社会道德标准的结合运用
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理解:通过推荐、选拔方式产生,具有相应的群众威信
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理解:地址各方面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促进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内在关系
与其他内在具体制度
主要制度
管辖制度
证据制度
当事人制度
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期间与送达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诉讼费用制度
区分
在性质、地位以及规范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理解:该区分等同于核心制度与一般制度的区别
外在基本原则
区分
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
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基本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均需要遵守)
基本制度主要规范审判行为(法院法官为主要约束对象)
基本原则较为灵活,运用成都不容易把握和评价
基本制度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