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老师版)第四章: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知识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三弹,有需要自取,未经授权禁止盗版。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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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主管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T3+T119+123
理解:该法条涉及人民法院“主管”问题,并且确定了人民法院有主管民事案件的权限;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主管范围 (备注:“民事主管范围”是指“受到民法(包括婚姻法等)商法、经济法与社会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是民事诉讼程序主要适用对象
定义系界定
界定角度:职能权限与分工角度
界定范围
在一定范围内人民法院享有受理民事纠纷的权限
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意义体现
有利于民事审判权力以及职责的正确行使
有利于加强主事意识以及责任感
有利于诉权的正确行使
对应主体
对应主体:法院
对应主体:法院
分析
法定法院民事主管权限(范围)与职责问题,才能正确处理随着时代发展而日益复杂的民事纠纷与矛盾
避免了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让当事人投诉无门
加强法院的民事主管意识与责任感,加强法院作为行为和表现
对应主体:当事人
分析
只有当事人明白了法院主管范围,才会令其诉权行使得当从而正确及时获得应有地实现以及保障
主管范围
范围诠释
即所需解决哪些类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问题
备注:“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受理-审理-裁判的流程
具体类型
分类标准:相关部门法律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有关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
财产关系
主要内容:因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债权及其其他财产性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人身关系
主要内容:因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与其他人身民事侵权行为所发生的纠纷
由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
主要内容: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分家析产、继承和收养等发生的纠纷
有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由经济法涉及民事领域经济关系发生的经济案件
有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
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保障、培训和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劳动争议
有法律规定按照民事诉讼审理的其他案件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审理
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法院于法院外机构、组织之间的主管权衡
实质:主管民事纠纷上的关系权衡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多属于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群众性组织等,可以处理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与仲裁机构
多属于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一旦申请仲裁,就具有排诉性且裁决具有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与其他公权力机关
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由法院处理而须其他公权力机关解决的争议
举例:有关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司化改制2)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1、案情: 1997年12月,原乐都县五交化公司划分设立原乐都县五交化批发部,其资产性质属于国有财产。2001年4月16日,乐都县宏都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将乐都县五交化批发部(以下简称五交化批发部)兼并,双方签订了《兼并协议》,并协议约定了宏都公司以零资产兼并接受五交化批发部剩余净资产110278元。兼并后,五交化批发部职工向该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兼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乐都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海东明鑫会计事务所乐都分所审计核实,2000年11月23日,五交化批发部调整该部帐目,虚设兰州长风电器厂债务389903.97元,使该批发部净资产减少389903.97元。于是,经该县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决定,由五交化批发部的主管部门乐都县经贸局与乐都县资产管理局共同作为原告,向乐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宏都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89903.97元。 一审法院认为,宏都公司虚设长风电器厂债务,从五交化批发部不当得利获得钱款389903.97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定宏都公司应当以返还不当得利的形式返还相关钱款 2、提问:宏都公司提请上诉,二审应当如何判决? 3、分析:原告方系县长会议决定提出,原告方系政府委派参与诉讼,可以认为是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即这场诉讼是政府起诉企业,双方的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因此这场诉讼的民事关系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自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的民事诉讼范围,因此诉讼请求关于“不当得利”的诉求并不成立,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上,二审的判决结果直接否定了国有资产方主体(原告)的地位 4、追问:那该情形应当采取何种途径进行解决? 5、分析:过去实践中多采取由人民政府合法权益且估计职工利益的原则下进行协调处理的方式
管辖(法院管辖)
概念
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意义
通过明确管辖范围,有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达到合法、有效地审理民事案件
通过法院依法对涉外民事案件地管辖权确定,于深层次起到维护国家主权地功效
通过对管辖范围地确定,直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及时起诉而避免因管辖不明地起诉无门现象的发生,达到及时保护合法权益
原则
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为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目的: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
以“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为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目的:通过民诉法合理规定管辖类型,便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以期达到及时审案和高效办案的效果
以“确保人民法院进行公正审判和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保护”为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目的:依据各级法院职权和各类案件不同,可以分门别类地确定不同性质案件的管辖
以“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地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为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目的:我国法院为四级制,可以通过各级法院地管辖权来确定实现智能以及工作内容上地均衡分担
以“明确化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目的:使得立法明确化于司法上几件灵活应用相结合
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目的:在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通过适时扩大管辖权范围达到维护国家主权目的
类别
分类标准:管辖形式是裁定还是法定
法定管辖
定义: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分类
级别管辖
定义:是按照法定的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依据
案件性质
主要内容:案件类别+案件属性+有无涉外因素
备注: 1、涉外:指的是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涉外案件,并非一般涉外案件,如一般公民的国际婚姻问题 2、重大涉外案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T1+T2
划分
一般民事案件
特殊民事案件
案件影响
主要内容: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
主要标准
案件处理难易程度
事实关系涉及范围
审理结果社会效应
诉讼标的额度大小
主要内容:是指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件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确定相应的金额标准对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做出规定
分类
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民事诉讼法》T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民事诉讼法》T19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民事诉讼法》T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民事诉讼法》T21
专门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备注:铁道运输部已经于2012年6月底并入交通运输部,相关法院进入法院体系,但是分管特殊领域职能依旧不变
海事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
其他类型(农田、森林、石油等)
特殊情形
积极性
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管辖判定:依照合同具体情况与金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
有关级别管辖的异议权
管辖判定:《关于当事人就规避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5年》的指导性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级别管辖异议的案例
消极性
有关法律规避的缺陷性
主要内容:当事人可能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受理案件,而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得以受理此案
距离:增减诉讼标的金额的方式
有关再次下移的管辖限制
主要内容: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有上级法院管辖案件,上级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该下级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下级法院审理
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以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案件隶属的法定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亦用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级的区域内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别称:地区管辖、区域管辖
依据
行政区域划分确定依据
主要内容: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一般由该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
以关联性为确定依据
主要内容:主要考虑与人民法院辖区相关联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因素
以是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为确定依据
主要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分类
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界定
定义:又称为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人民法院
此管辖方式突显“原告就被告原则”
具体划分
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
备注: 1、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见最高法有关民诉法解释(法释[2015]5号)T3、T4【见超链接】
原则性规定: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存在多个住所地,且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准)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多个住所地且与户籍所在地不同,与被告规定一致)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地域管辖
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根据诉讼标的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具体划分
备注: 1、主要法条:《民事诉讼法》T24~T33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类或者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交通事故类纠纷
有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纠纷
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加害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纠纷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护着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 1、共同海损:是指在航海运输中,为了保证船舶和货物安全而造成的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的损失
关切公司(法人)、股东纠纷
备注:相关法条——《最高法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2015】T15
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内容
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
解散
裁定管辖
定义:是指由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等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主要类型
移送管辖
定义: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之后,用以纠正自己的错误管辖的举措
限制:只能一次
备注: 1、体现了恒定管辖原则 2、恒定管辖: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一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据以确定的管辖的因素发生了如何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
定义:指的是上级法院裁定的方式将某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
可以指定的情形
因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发生争议,法院双方协商不成
管辖权转移
定义:是指由上级法院将某个案件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经过上级法院同意之后下级人民法院将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级别管辖的变通措施
备注: 1、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①移送管辖是司法系统的一种纠错机制,旨在对原审法院的的错误管辖行为进行纠正; ②管辖权转移是普通的级别管辖变更措施
分类标准: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专属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一个或者几个人民法院来管辖,具有排他性
备注: 1、排除对象是指一般及其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
主要类型
不动产纠纷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所发生的纠纷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直接体现私法的自治特性
具备或者实行的条件
仅仅适用于一审程序
仅限于合同类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需要书面形式
选择范围
被告地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排除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争议等无实际联系的法院的选择
选择管辖类型只能协议变更地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协议和抉择须作出明确且唯一的法院选择,否则该协议会因为只剩管辖权纠纷而表征无效
备注: 1、关联法条:最高院《民诉解释》(2015)T30
分类标准:以诉讼关联性
共同管辖
定义:对于同一案件两个以上的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
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关联却无管辖权的其他案件
管辖权异议
定义: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
基本要件
本案当事人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审查
必须在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提出
异议处理
异议成立
受诉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当事人于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默认效应
默认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备注: 1、“应诉答辩”:是指应诉方已经针对实体问题(实施关系)作出实质性诉讼审理要肩上的答辩,而非程序性问题的其诉讼形式要件上答辩 【备注: ①实质性诉讼审理要件上的答辩,是指应诉主体(被告)主观意识以及行动上已实际进入实体问题或者事实关系的主张提出等 ②程序性问题一的起诉送行时要件上的答辩:是指应诉方主观意识上以及行动上仅仅针对提起诉讼的原告方启动诉讼程序问题上作出相应回应 综上两点分析发现,前者参与应诉应当是在尊重管辖权无异议的前提之下做出的实体性答辩,因此该默示原则因选择“①”标准】
例外情形
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