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关系之变动与法律事实
这是一个关于法律关系之变动与法律事实的思维导图,包括:法律关系变动、权利变动、法律关系(权利)变动之原因(法律事实)。
市场规制法,市场秩序是指在特殊时空范围内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习俗惯例的综合,旨在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经济状态。
本图汇总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内容知识点,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一起来学校关于税法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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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之变动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变动
主体变动
客体变动
内容变动
义务变动
权利变动
权利取得(权利归属于某个主体)
原始取得
概念
取得全新发生之权利,而非他人之既存权利
法效果
物上原有负担,权利瑕疵消灭
特征
凡是原始取得,都会使得原标的物上的限制物权消灭,不会跟着附着到新物上;担保物权情况下,其参与会转化为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与标的物相关的债权债务不会因原始取得转移
例:甲抛弃其檀木,甲对檀木的所有权消失,乙先占无主物,取得全新所有权;征收:房屋所有权消灭,一般认为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特定取得/概括取得
特定取得
概述:一个法律事实——一个标的发生权利变动(注意集合物买卖)
特点:仅继受特定权利
类型
债权让与
子主题
债务转让
契约承受/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555)
移转取得(依原样取得,主体变,权利内容不变/的平移)
例:甲将檀木出售于乙,甲对乙的债权和乙对甲的债权都为原始取得;檀木教至乙,甲丧失所有权,乙获得所有权。乙取得甲之既有权力,属继受取得——特定取得——移转取得
创设取得(保留前手权利,为他人设定新权利。/新权利内容为原权利之部分)
例:为他人设定限制物权(抵押权)
概括取得(继受总体财产)
继承
新设合并(甲+乙=丙)
吸收合并(甲+乙甲或丙)
例:甲有一檀香木,市价两万元将其抵押于乙,雕刻师A以为檀香木无主,将其雕刻为孟德斯鸠,市价二十万元
A加工价值>檀香木原有价值,檀香木所有权消灭,A原始取得孟德斯鸠像所有权,甲对A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补偿),乙的抵押权转化为不当得利优先受偿权(390)
概述
取得前手之既存权利(全部或部分)——争议:须基于前手权利人之意思?
法律效果
物上原有负担、权利瑕疵,由后手继承
继受取得中,物上的限制物权(无论是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具有追及性,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在继受取得中,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区分
原始取得——限制物权消灭
例外1:(代位):担保物权消灭转化为i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例外2:善意取得
概括取得——债务追及
特定继受——限制物权追及;
例外:登记对抗的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不消灭;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限制物权可消灭
其他分类
基于法律行为之取得:e.g.占有()基于法律行为之取得的物权以公示未为要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之取得:e.g.先占
权利变更(须不丧失同一性)
主体变更(即权利之继受取得)
客体变更:量的变更/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效力、权能之变更
权利消灭与丧失
法律关系(权利)变动之原因(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自然事件:不需要人参与,一发生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动
死亡,继承,苹果与苹果树分离独立所有权产生
自然状态:不需要人参与,发生一段时间后法律关系才发生变化
行为
适法行为
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适法行为)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需有意思表示,且法效果与意思表示内容完全一致)
准法律行为(法效果与构成要件要求的表示内容不一致)e.g.催告
意思通知(表达意愿)
观念通知(告诉事实)
感情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不法行为
债务不履行(违约行为,缔约过失等)
侵权行为
无权占有/侵权占有行为
失权行为
其他
独立法律事实与不独立法律事实
独立法律事实
单独引发法律关系变动
不独立法律事实(不单独引发变动)
独立法律事实之组成部分
独立法律事实外之附加事实
对于一个法效果的发生,法律规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其中一个为主要的,一个为次要的,次要的法律事实单独无作用,必须与主要法律事实相结合才产生法效果
动产所有权转移——移转所有权意思表示+交付(附加)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法律行为+登记(附加)
所有权转移是独立法律事实,移转意思表示是不独立法律事实的主要法律事实,交付,登记是次要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