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第二章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
编辑于2022-07-18 15:03:29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形式定义:受罪行法定原则的约束,国外刑法理论对犯罪多采用形式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一刑罚惩罚的行为或者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实质定义:前苏联刑法定义: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现俄罗斯刑法采取罪行法定原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际相结合的定义,本法典以刑法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说学派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
伦理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违法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
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刑法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
(二)犯罪定义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从实质意义上说,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犯罪的基本特征。
实质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意识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但书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性质上,看构成犯罪,不能情节显著轻微;从程度上,看构成犯罪,不能危害不大;但书规定的意义。
“但书”规定,要求认罪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者“量”。
“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
“但是”规定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
和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一致,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见。
(四)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类。
犯罪的类型
自然犯与法定犯
国事犯与普通犯
亲告罪与亲告罪。
亲告罪的类型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原则亲告)。侵占罪(全部亲告)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定义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定义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只有构成犯罪才能进行量刑。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有刑法规定的。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只有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核心。
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的犯罪:客体犯罪,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单独犯罪的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只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在定罪时,不能仅根据分则条文定罪,还要同时引用总则的条款。
修正的犯罪构成就是对“单独”和“完成”的修正,对“单独”的修正就是共同犯罪。对“完成”的修正,就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终止。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其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泰山的犯罪构成这里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强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了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有两种:一是造成实害,二是造成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体现
犯罪的直接客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意义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因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他能反映或者揭示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这对于正确理解,是用该条文具有指导作用。
四、犯罪客体的种类
对犯罪客体可按期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这里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及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熔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他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同类客体:就里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10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刑法分则体系。
直接客体:这里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这里指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课题,这里是只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
这里只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有些犯罪可能有两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须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方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主动和消极禁止。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危害行为至少具备法益侵犯可能性,这是行为的实质内容。
本质
危害行为的逻辑。危害行为~法益侵害可能性~加害性~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正推:刑法将某种犯罪规定为犯罪证明,是因为该行为有法益侵害可能性,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体现是行为具备加害性,加害性的体现是行为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反推:因为刑法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所以行为具备加害性,因为行为具备加害性,所以有可能会侵犯到法益,因为有法益侵害可能性,所以将其规定为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本质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的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危害行为的形式。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常见情形,不作为是命题重点。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形式标准
1、找出积极举动,只有积极的举动才能构成作为犯罪。
2、判断刑法是否处罚,并非所有积极举动都是作为犯罪,只有刑罚惩罚的积极主动才是作为犯罪。
实质标准
作为犯罪会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不作为犯罪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规范标准
作为犯罪直接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犯罪直接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和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应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二,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三,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表明,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作为,但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处罚,还要考虑2点)
结果避免可能性是指如果履行作为义务,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具有其结果避免可能性,这时候处罚不作为才有意义;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危害结果同样会发生,既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此时惩罚不作为就没有意义。;
等价性(作为=犯罪=不作为)
对于等价性应从客观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程度两个方面判断。
四,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过失。
满足“应为—>能为 —>不为”,不作为旧居有了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最终构成犯罪,还要求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产生作为义务的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认识到,可能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应当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不作为也是危害行为属于犯罪的客观要件与故意过失,没有对应关系。不作为也能构成过失犯罪。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于犯罪直接课题造成的事迹损坏或现实危害状态。
危害结果的分类。
1、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害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理论上危害结果,还可以分为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特征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犯罪结果的意义。
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实害结果的意义。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反应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实害结果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条件。
危害结果的意义。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因果关系特点。
客观性: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是指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种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在某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一过多因
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实害结果 )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因果关系,要满足三个条件。
1、对“因”的要求必须存在实行行为,实行行为要对法益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如果缺乏实行行为,即使偶然导致结果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果”的要求必须存在时候结果。
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现实的结果而不是假设的结果。
3、对“关系”的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的实害结果。只要实行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引起预备引起的关系,实行行为才是导致实害结果的原因,二者才有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的过程有两种。
(1)无介入因素;当不存在介入因素时,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表现为。实行行为—>实害结果。当不存在介入因素时,就是实行行为直接造成实害结果,故应认定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有介于因素;当存在介入因素是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表现为: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1⃣️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如果实习实习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某种介入因素,则属于实行行为制造了介入因素,故实行行为应当对介入因素负责,也应当对介入因素造成的实害结果负责,也即,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可能中断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一般不会引起某种介入因素,但在犯罪过程中,如果某种介入因素突然发生,由于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实行行为无关,故具有异常性,此时能否中断因果关系取决于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发生的作用。
第一:如果异常的进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则可中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第二: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小,不能中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第三: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与实行行为相当者,属于多因一果。
异常的判断标准:自燃事件看概率;社会实践看评价;概率越高,越正常,反之则异常。一般人能接越正常,反之则越异常:。
因果关系的易错点归纳
是否存在介入因素的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是在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因素,因此从时间顺序上来看,实行行为产生在前,介入因素发生在后,判断的思路,实施实行行为是否直接造成实害结果。
如果实行行为直接造成实害结果,就不存在介入因素。
如果实行行为没有直接造成实害结果,则必然存在介入因素,否则不可能出现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的类型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介入待定自然事实
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作用
决定大多数数过失犯罪的成立,原则上只有过失行为造成实害结果,过失犯罪才能成立。
影响故意犯罪的形态,对某些故意犯罪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如果基于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服刑事责任。(本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特别核准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款规定的八种罪,是指八种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过失犯罪。
减刑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已满75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而非审判时。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能力。
二者关系:辨认能力是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
责任能力的认定。
有无责任能力,应当结合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来判断,具体而言,先进行医学判断再进行法学判断。
医学标准:这里是指有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当说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这有两种可能。
鉴定结论证明,行为人没有精神病这儿,就无需再按照法学标准判断;结论: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鉴定结论证明,行为人有精神病,这需要进一步根据法学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结论: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待定。
法学标准:这里是指判断写个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由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学标准判断。
如果有因果关联,则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
如果无因果关联,则行人就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接性有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服刑事责任。
不能从宽处罚,因为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病人能和控制能力。
限定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社会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服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有两层意思。第一是行为人还有部分责任能力,因此应当服刑事责任;第二是行为人丧失部分责任能力,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无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俗称酒精中毒有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是指日常生活中的醉酒,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行为绪论记忆缺失,并伴有幻觉妄想症状,通常具有攻击性,这是精神病的一种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是指生理性醉酒,而非病理性醉酒。
关联问题: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概念
一般主体:这里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这里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纯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定罪,身份系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性别或者国籍)也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不纯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核心内容,因此是否从事公务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
第一,事务具有公共性,这里是指从事的事物关系到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利益。
第二,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这里是指从事的事务属于行政职务,并承担行政责任。
四、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司法解释,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外国单位:外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明文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单位应当为单位或者单位多数成员牟取非法利益,如果是谋求合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意志的体现,有单位集体决定和单位负责人为单位里做出决定。
缺乏单位意志不构成单位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情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罪过形式:单位犯罪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既可以构成作为犯罪,也可以做成不作为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这里是指只能有单位而不能有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这里是指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这里是指只能由自然人,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大部分单位犯罪都是双罚,即处罚单位又处罚自然人。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例外单罚:是指对自然人判处刑法不在处罚单位,这里是因为单位犯罪通常是,为了单位或者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利益,如果为单位毛利当然要处罚单位,如果为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利益,就不一定处罚单位,因为单位本身也可能是受害者。
单位变更
涉案单位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应追究原犯罪单位。
涉案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在追诉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饭。
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用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在其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处刑法。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罪过
犯罪故意
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认识因素:这里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包括。
对于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所属情况的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就有社会危险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这就是直接故意;放任是指对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的心理态度,这就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令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经理追求。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者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从认识因素上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异同点
从认识因素看
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
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从意志因素看
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太多人是任平事态发展。
从结果因素看
在直接故意的场合精神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概念: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的谨慎地态度。
罪责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的轻于故意犯罪。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既有预见的义务。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不是犯罪。
三、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四、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性实施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能各种各样。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手段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