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戴鹏)民事诉讼法——上
1、书籍2022戴鹏民事诉讼法精讲 2、本科老师知识点拓展 3、分上下两部分 4、思维导图民诉自用版
编辑于2022-08-07 13:11:04 河北省考研可以用到的马原知识框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观察当代世界变化的认识工具,指引当代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引领人类壮会进步的科学真理
适用于法考,自用版 一、概念———时间段 二、分类 (一)法定期间—法律定(二)指定期间一法院定(三)约定期间一当事人定 三、计算1、单位(时、日、月、年)2、开始3、届满4、不包括在途 四、期间的剔除延期审理;公告;鉴定;中止诉讼;暂缓执行 五、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送达 一、概念 电子送达 二、方式 法院依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直接送达———给本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首选方式)(二)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
这是一篇关于2022戴鹏)民事诉讼法——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二、调解与和解三、一审程序(黄金程序)四、简易、小额、速裁、公益、三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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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可以用到的马原知识框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观察当代世界变化的认识工具,指引当代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引领人类壮会进步的科学真理
适用于法考,自用版 一、概念———时间段 二、分类 (一)法定期间—法律定(二)指定期间一法院定(三)约定期间一当事人定 三、计算1、单位(时、日、月、年)2、开始3、届满4、不包括在途 四、期间的剔除延期审理;公告;鉴定;中止诉讼;暂缓执行 五、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送达 一、概念 电子送达 二、方式 法院依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直接送达———给本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首选方式)(二)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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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上)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解决途径
诉讼不一定是最佳,但一定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一)民事纠纷 1、概念一一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2、特征一一平等主体(识别:民事与非民事纠纷) 内容: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 纠纷方式的可选择性
(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机制) 1、私力救济一和解——两方 2、社会救济一仲裁与调解——三方 3、公力救济—行政裁决和诉讼——三方
eg:类似性质:(私对私——民事纠纷,私对公——行政纠纷) 学生———学校 村民———村民委员会
(三)诉讼内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效力≈合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
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四)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
商事仲裁
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劳动仲裁
适用于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仲裁前置
民事诉讼模式☛
(1)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2)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
划分: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
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
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基本法(角度:法律地位)
2.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
3.程序法(角度:内容)
4.公法(角度:公法与司法划分)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与民事实体法 2、与刑事诉讼法
3、与证据法 4、与其它民事程序法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特点: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示例: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非诉程序
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示例: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概述
1、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指引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参与者各种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联系。
2、特征 ①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②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彪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戈尔德施密特:诉讼法律状态说
(二)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争诉法律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
诉讼协助法律关系
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诉的构成要素
(1)主体(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A、人民法院 B、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C、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D、人民检察院(讨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2)客体: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注:客体、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案件事实
(3)内容: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不同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有所不同
(三)法律事实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
诉讼主体(小)
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大)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
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二、诉的基本理论
诉☛
1.程序上的“诉”→告
2.实体上的“诉”→实体权利(诉讼时效3年)
诉的要素
1.主体
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已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2.客体=诉讼标的
概念: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eg相邻权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关系
3.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诉讼标的要求法院作出特定的裁判
4.诉的理由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诉的表现形式☛
1.起诉
起诉状→单方法律行为
诉讼请求(单方主张)
原告向法院请求的实体权利主张
原告的权利
明确的,具体的
可变的(处分性)
诉讼标的(双方主张)
2.反诉
3.上诉
4.申请再审之诉
诉的分类
标的(抽象)→诉讼请求(具体)→分类
分类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类
1.确认之诉
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有效
如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确认合同有效等
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
如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等
2.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义务
履行义务的方式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3.形成(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如变更合同、离婚等
特点:形成之诉的判决生效之日方为法律关系变更之时
◆解除合同
①一方发送解除通知书,合同自到达对方时合同的解除
②一方直接起诉,法院审查后判决合同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到达被告时解除
诉的深度延伸
第一层:诉
第二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诉的唯一依据
第三层:确认与给付、形成之诉
第四层:消极的确认之诉VS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中待确认的那个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中待消灭待变更的法律关系既存而有效
第五层: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要求变更或消灭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
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原告要求对其中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该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三者
三者的区分
1.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区分
①确认之诉中——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效是本案正在争议解决的问题
②形成之诉中——法律关系本事是既存而有效的
例如:确认婚姻无效和解除婚姻关系
2.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
既存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者变动之一即为形成之诉
例如:张三起诉前妻李四,请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这是什么诉?
反诉
一、概念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具有同一性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不要求必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民事诉讼法解释》①第233条)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根据司法解释
一审中提出
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
①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②若双方都放弃上诉权,可在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反诉
4.管辖:牵连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反诉直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三、拓展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判断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关键看被告的主张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诉
反诉以本诉为前提,但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一个人不到庭——判断其身份地位
1.在本诉中,原告不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来按缺席判决
2.在反诉中,原告(本诉被告)不来缺席判决,被告(本诉原告)按撤诉处理
本诉原告
在反诉中未去,则是缺席判决,在本诉中未去,则是按撤诉处理
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平等包括相同或相对应
私权纠纷,诉讼权利和义务相同和相对应
平等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平等原则是基础
2.同等原则
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视同仁
3.对等原则
针对外国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4、辩论原则
概念:《民事诉讼法》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项,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适用: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可以辩论(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辩论的阶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一审、二审、再审)
主体:仅限当事人,证人无辩论权
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诉讼代理人行使。 注意: 证人出庭作证不是行使辩论权,检察院提出抗诉也不是行使辩论权。
内容=范围:实体和程序
形式:书面和口头
约束性辩论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2)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5、处分原则
内容:
1、概念: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基本原则)
2、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3、范围: 包含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诉讼权利)的处分和实体利益(实体权利)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例如:回避权利、撤诉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例如:诉讼请求的变更
4、处分的适用:
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均可适用。
5、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对身份关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处分原则。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对比
辩论原则:法院裁判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处分原则: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法院违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1.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2.裁判超诉求,违反处分原则
3.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6、诚信原则
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
诚信原则不仅仅约束当事人,同时也约束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7、检察监督原则
概念
是人民检察院在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的一种原则。
基本内容
主体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对象
国家公权力
方式
抗诉:裁决生效后事后监督——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针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调解书
抗诉:
民诉中只有再审抗诉(针对生效法律文书)
刑诉中有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
检察建议:(针对生效法律文书)
①再审建议,需满足再审条件
②其他建议(对法院法官,一些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种类 (了解)
8、支持起诉原则
概念
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护弱势群体,例如公益诉讼中对公益组织的支持)
条件
(1)支持起诉仅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
(2)支持起诉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支持起诉必须是受害人没有起诉;
(4) 支持起诉人只能支持原告起诉,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9、线下、线上诉讼活动效力同等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审判组织
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上到审委会审理的条件:经院长同意
审级
一审
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 小额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普通程序
独任制
合议制
重审——一审程序,合议庭
二审
独任制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条件★
①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 ②事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 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不服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合议制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按一审另组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
按二审另组合议庭
特别程序
原则: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
督促程序(独任制)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庭
不允许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新增)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中国)
诉讼
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 4.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存在三个例外,不予受理载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栽定可以上诉)
非诉
1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两审终审(中国)
☛三审终审(英美)
①事实,法律②事实③法律
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中国合议庭中陪审员组成人数
三人庭
五人庭
(陪审团无比例要求)
七人庭
有人数限制(审三陪四)
eg:公益诉讼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法律问题但不能参与审理,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事实审理
中国与英美的制度差异
中国参审制——与审判员权利无差别
英美陪审制
陪审团→事实部分
法官→法律部分
回避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内容
回避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
审判人员:审判组织的成员(三个)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
(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此处证人指的是法官,书记员作为的证人
(2)有不当行为
①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 ③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 当事人可要求其回避,并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参与过前序程序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发回审理后又上诉的
有因回避(中国大陆法系) 无因回避(英美法系),有次数限制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个诉讼法一样)
申请回避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适用对象是那6个
诉讼代理人能行使回避权?
能,其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行使代理人权利,有权申请回避。
判决未生效:二审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生效:回避能成为再审的事由
回避决定权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民诉):独任审判员、审判长、院长、审判委员会 (刑诉):院长、审判委员会
回避申请的程序
方式:口头、书面。
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的效力——申请暂停工作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民诉换人后,审理程序继续进行
回避申请的救济——复议不暂停工作
申请人对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只有判决和部分裁决有上诉权
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方式
开庭(一审)
公开
不公开
不开庭(二审)
2、目的
对审判的监督
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应当)
国秘、个隐
依申请不公开(可以)
商秘、离婚
我国三大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四、主管和管辖
主管
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当事人应就调解协议起诉),解决纠纷
5调解双方若想调解具有强制力,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下达的确认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二、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民商事)的关系
1仲裁委员会最低在市一级设立
2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3机构:某市某区仲裁委员会(民间组织)
4管辖依据:需要仲裁协议
5效力:一裁终局
6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三、法院主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的关系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某市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设单位
2劳动仲裁是一种行政仲裁
3管辖依据:不需要仲裁协议
4效力: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2调解3劳动仲裁4劳动诉讼
管辖
一、管辖概述
(一)民诉案件管辖的概念 各级法院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意义:进一步落实审判权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1、两便 2、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3、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4、维护国家主权
(四)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第一,地域管辖的恒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级别管辖的恒定 原则不因诉讼标的额而变化,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除恶意外。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五)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1、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2、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六)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互联网法院
专门管辖
地域管辖中的专门性规定
1、双方都是军人的案件只能由军事法院管辖
2、海商、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中院)
刑事案件不受理
3、互联网法院(北广杭)———相当于基层法院
4、知识产权法院(北上广海)
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概念: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标准:(1)案件的性质(2)繁简程度(3)影响范围(4)标的金额大小
审级制度:四级两审制
法院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两审
一审、二审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一)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纷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各级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诉讼标的额,刑事案件主要是罪名与刑罚类别,行政案件主要是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级别。实践中,一些具有规则意义或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受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影响,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范围。
一、基层法院管辖(原则)
二、中级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港专公裁)
补充:☛
三、高级法院管辖
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主动权)
拓展:☛
地域管辖
概念: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标准:
1、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关系2、诉讼标的、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关系
一、一般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为什么不迁就原告,防止当事人滥诉)
1.原告就被告——被告主体
①公民为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所地法院(离开原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管辖
户籍迁出未落户→经常居所地管辖→无经常居所地的由原住所管辖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原告就被告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三种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加两个(口诀:双强监双注销双离家一年离婚案)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护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仅有原告住所地管辖——(口诀:强监黑户找不到)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管辖———(被告异地抚扶赡、离家一年离婚案)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总结:
①双方都有情况,用原则(原告就被告) ②被告方有情况,用例外(被告就原告)
重点:
被告在中国无住所、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二、特别地域管辖
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1、合同纠纷
一般合同: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规则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约定履行地有权管辖; (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2.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钱房租快递其他) ①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⑤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体物——住所地,有体物——收货地)
总结 ①有约定从约定→看合同是否履行 ②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以约定履行地为准
特殊合同
保险合同
一般规定:保险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特殊规定: ①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2款)
2、侵权纠纷
1.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
2.特别规定 (1)产品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2)服务侵权 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3)信息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3、运输纠纷(运输合同看始终+被告住所地)
1.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2.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4、其他特殊管辖
1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以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3.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没有被告住所地) 4.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没有被告住所地)
补充:合同和侵权竞合,可以一起诉,多数以侵权起诉
总结: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3+3)
公司诉讼、共同海损、海难救助
三个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
三、专属管辖——地域管辖之王
专属管辖与地域管辖关系———排他性
民诉33条——国内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不动产纠纷(7类):
(3个)不动产的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
(4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债权纠纷)————租赁施工🚧承包政策
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
2、港口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民诉266条——涉外
涉外专属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只能中国管辖)——中外企业中的中方和外方发生纠纷
1.中外合资
2.中外合作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四、协议管辖
1、概念
定义: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适用对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地域管辖
不适用于人身关系纠纷
3、形式
书面协议,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民法非要式化,民诉要式化)
4、选择范围(两人两合一标一联)需要有实际联系
国内案件: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涉外案件:可以协议的范围比国内案件广,也可选择国外或国内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
5、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无效
6、主合同转让,协议管辖对于受让人原则上依然有效,除非不知协议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关于协议管辖问题: 约定将来合同在哪履行,属于约定履行地;约定合同纠纷将来由哪里管辖,才属于协议管辖。
与其他管辖相比,更体现私权。协议管辖时可以选择多个法院,协议有效
要点口诀
一审可协二审不可协,只能书面;格式条款要提醒,人身不可以,只能财产合同,选择两个也可以
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 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角度
2、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角度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要点
合同纠纷管辖权判断思路 1.专属管辖 2.协议管辖 3.法定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选择范围——两人两合一标(一联)
法定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解决:先看合同是否履行,再看约定履行地 (合同已履行)——有约从约→钱房租快递其他 (合同未履行)——约定地在一方住所的,约定地有管辖权。约定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约定地无管辖权
四、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从无到有)
1、概念: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要件:
1.受诉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 2.发现自己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院可同级可上下级)
3、注意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2.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4、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判断思路
①按照正常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②若在北广杭,则将基层法院替换为该市互联网法院
指定管辖
1、概念: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2、情形
1.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从无到无) 3.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协商:①争议双方要协商②高院上最高院要协商
管辖权转移(从有到无)——级别管辖的变通
1、概念: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2、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 4移送得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3、情形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下达裁定将管辖权转移————提审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报请
向下转移
1.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环境公益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2.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比较
本质:移送管辖是纠错,管辖权转移是变通
五、管辖权异议
1、主体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客体与条件
客体: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 主要是被告 2、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3、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过期不候 起算点: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4、应诉管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5、处理
(1)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考点提示: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6、救济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7、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8、移送管辖、管辖恒定、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指定管辖梳理:
1、受理法院移送到受移送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得自行移送,应报自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若该法院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适用管辖恒定原则,该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3、若当事人构成应诉管辖,该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4、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必须移送管辖。 5、受理法院移送到受移送法院,若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与受理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应协商;协商不成,报二者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六、管辖权恒定(地域恒定永不变,级别区分主客观)
1、概念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第一,
2、这个地方法院对这个案件永远都有管辖权(地域恒定永不变)
地域管辖的恒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的变化不影响法院最初受理的管辖权)
3、法院对案件的级别管辖权→以它起诉时为准(级别区分主客观)
确定管辖的因素是一个变量
主观变化:法院可能丧失级别管辖权
主观可能是诉讼标的额的问题
客观变化:法院不会丧失级别管辖权
口诀(地域恒定永不变,级别区分主客观)
(1)只要起诉时,法院有地域管辖权,以后不会因为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而丧失管辖权。 (2)只要起诉时,法院有级别管辖权,以后不会因为确定管辖因素因客观原因变化而丧失管辖权 (3)只要起诉时,法院有级别管辖权,以后会因为确定管辖因素因主观原因变化而丧失管辖权
五、当事人
当事人理论☛
(一)利害关系当事人———实体意义 (二)权利保护当事人———实体+程序 (三)程序当事人———程序意义
当事人范围
1、狭义:原告+被告(两造对立) 2、广义:原告+被告+第三人(三面诉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 3、不同阶段的称谓不同
当事人资格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特点:抽象、概括的当事人资格,无需法律作出规定
不同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胎儿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有,参考民法典16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注册,终于注销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死者
对侵害死者
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A、一致性(有民权一定有民诉权) B、分离性表现形式自然人、 法人与非法人团体
与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以诉讼的发生为基础,和具体的诉讼没有联系。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与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当事人适格
概念: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原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3个
确认,管理,公益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3.依法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享有确认利益的人,能提起确认之诉
常考的 适格当事人
结合民法典确定赔偿义务人——适格当事人
三种方式
1、确定A承担赔偿责任
A为适格被告
2、确定A和B连带责任
原告可以选择告A,也可以选择告B,也可以选择把A和B作为共同被告。
3、确定A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人B有过错或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责任
A一定承担责任,B是否承担责任,看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的,a和b为共同被告,权利人没有主张B承担责任,b不能作为共同被告。
具体情形
①个人合伙——告全体合伙人[共同诉讼人]
辨析——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非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②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告字号,无字号告经营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被告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
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8条)
⑤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典规定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可以告挂靠方 当事人可以告被挂靠方 当事人可以告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位共同被告
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⑦(清算未注销)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清算注销)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 ♞ 经过清算注销前——法人为被告 经过清算注销后——无被告 未经清算注销前——法人为被告 未经清算注销后——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为被告
⑧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⑨在劳务派遭期间,被派造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遗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遗单位为共同被告。
⑩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为首选 ①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烙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规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明确顺序 提示:②、③项中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①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11.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与实体法的关系
赔偿义务人为侵权纠纷的适格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 ☛
一般
特别情形下的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别人的利益)
具体情形 第一,死亡公民人格权和著作权保护 第二,侵犯胎儿继承权 第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失踪人财产代管人) 第四,有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遗嘱管理人/执行人)
诉讼承担又称诉讼权利义务的转移,因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转移(为了自己的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
与诉讼关系
当事人适格一定要以民事诉讼为基础
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1、通常情况下,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当事人) 2、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是否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产生的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正当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关系
1、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权利能力也叫当事人能力。 2、具备当事人能力不一定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作为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当事人适格也叫正当当事人,具备当事人能力不一定是适格的当事人。 4、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当事人能力则是立法统一抽象规定。 5、适格当事人不一定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小甲) 6、成为原告,一般需要当事人适格,被告则不一定适格,只需要明确。
当事人的变更 与追加
变更
概念:基于法律或当事人的意思,原诉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
具体情形《老师讲解》
必须变更
自然人死亡终止 法人合并分立
禁止更换
离婚案件 赡养案件(被赡养人死亡的)
需更换当事人的
诉讼中止,无人可换,诉讼终结
需要更换当事人有哪些: 1)在赡养纠纷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不能更换当事人(被告死亡的也不更换当事人)——诉讼终结 2)在购销合同诉讼中,原告甲将自己的财产债权转让给乙(当事人不换) 3)在物权纠纷当中,被告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当事人换) 4)在王某诉孙某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发现受理前孙某就已经死亡了(当事人不换)——人身属性
具体情形《戴鹏课本》
1.客观——基于法律规定
自然人死亡
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外(如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将导致诉讼终止)。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
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2.主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基于债权债务的转让
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的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9条)——当事人恒定主义 ①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②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受让人仍为无独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当事人恒定主义
诉讼承继主义
追加
(1)应当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被告)
(2)可以追加——无独三
(3)不能追加——普通共同诉讼(原告被告),有独三
(4)追加程序 一审直接追加 二审不直接追加(应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共同诉讼
概念: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类型
普通共同诉讼——三鹿
必要共同诉讼——继承
必要和普通的关系★★
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
审判方法是:必须合并审理,一起判决。
诉的客体合并
审判方法是:
若多个标的间有牵连关系,可以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也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判决。
若标的间无牵连关系,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但必须分别判决。
代表人诉讼
1、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10人以上,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2至5人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2、代表人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承变放和)
3、分类:两种诉讼代表人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①诉讼标的:同一或同一种类 可必要共同诉讼可普通共同诉讼
②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先推,推不出,区分必要普通
《民诉解释》第76条: 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选不出代表时: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③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①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②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先推选协商确定,后另诉
《民诉解释》第77条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按顺序确定代表人的方法: ①当事人推选 ②人民法院提出候选人与当事人协商 ③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
选不出代表人时:
另行起诉
③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同人数确定的一样)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一般性的权利可以直接行使,但是涉及到实体利益的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解必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④特殊程序☛
公告(原来60天,现在30天)
登记权利
⑤预决效力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为了更好化解矛盾,才规定了预决效力。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的生效裁判仅仅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另行起诉的当事人没有预决效力。
4、关于实验性(示范性)诉讼与团体诉讼☛
实验性诉讼(群体性诉讼) 代表性案件———类似案件
团体性诉讼(为了维护公益) 强调赋予特殊团体诉讼主体的地位 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的基层组织 (二)工会 (三)业主委员会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五)中华环保联合会 其他环保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第三人
概述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为了自己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有独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无独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概念:《民事诉讼法》56条第一款: 在本诉原被告进行诉讼过程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
2、参诉依据
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可主张全部也可以主张部分)
3、参诉方式
向法院起诉
4、参诉时间
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5、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独立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原告的诉讼地位。☛
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
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
二审中有独三能否参加诉讼
二审: 只准调解不准判决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基于物权和继承权☛
是否有上诉权
有上诉权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概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不能对原被告之间本诉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但是本诉最后的处理结果影响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诉依据
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观相牵连的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3、诉讼地位
原被告之外的独立的当事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附条件享有的权利——是否承担责任、是否承担义务
判决:有责可上诉,无则责不可上诉
调解: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经无独三同意
(2)无权享有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撤诉
法律规定
《民诉解释》第82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如果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上诉。
基于债权☛
是否有上诉权
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上诉权,能成为上诉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没有上诉权,但可以成为被上诉人。
拓展: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第三人为本诉原告,以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为本诉被告
何时: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向谁: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
何程序:一审普通程序,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上诉
诉的类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形成之诉或变更之诉
区分
有独三与共同原告
第一步——找案件的原被告和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
第二步:待判断的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此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2)此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虽不同,但类似的法律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3)此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有独三
无独三与共同被告
第一步——找案件的原被告和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
第二步:待判断的主体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此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2)此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3)此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无独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以有代无)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权利来源:源于法律规定
权限:全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当事人权利完全相同
在诉讼中,法代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效力相同,产生事件不同。)
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地位不同
一个是代理人,一个是当事人
情形
1、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以有代有)
权利来源:源于委托
种类
1、专业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专业资质)
2、公民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授权方式
1、一般授权
不能做的事情:承和反上(涉及实体权利)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与对方和解
提出反诉
提出上诉
注意:仅在委托书中写全权代理的,没有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
2、特别授权
想做承和反上,必须特别授权
法律效果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有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
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拓展☛
风险代理:拿钱不拿钱取决于打不打得赢官司
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则
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授权委托书的确定方法
1、在外国公证处公证
2、在中国公证处公证
3、中国法官见证
六、证据(静态)与证明(动态)
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1、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不允许反驳或推翻。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后三项预决事实
综上所述,只有第一项不能推翻,其他几项有推翻的可能
2、自认
(1)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2)效力:
①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了,导致对方主张事实成立 ②原则上,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形式上,可以书面自认(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也可以口头承认,必须在诉讼中(证据交换、询问调查程序)———必须是对法院做出的 ④明示与默示 默示的———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认,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3)范围
不认为是自认的情况
1在调解和解中不成立自认 2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 3身份关系不允许自认 4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可能的 5程序性事项不允许自认(法院依职权取证)
(4)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不再区分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当事人否认自认①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②当庭表示反对
(5)限制的自认
概念: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有所限制或附条件的承认,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①部分自认——承认部分构成自认,没有承认部分不构成自认
②附条件的自认
一个完整意思——承认的事实与所附条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独立的两个意思——承认的事实与所附条件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6)共同诉讼自认
普通———自己认自己的
必要
①部分自认,部分不自认的视为全体不自认 ②部分自认,部分不表态,推定为同意自认
(7)撤回自认的条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①辩论终结前 ②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受胁迫或重大误解
注意: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
证明责任
适用情形: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由谁提供证据证明这个事
结果责任(本质):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的特点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证明责任的主体 是一方当事人
针对单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法定不是约定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证明责任的分配
归责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解释91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谁主张消极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
具体体现
合同纠纷案件——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
3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
4主张代理权存在的
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原告证明成立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侵权成立要件 1、实施了侵害行为 2、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3、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三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侵权成立要件 1、实施了侵害行为 2、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3、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四要件)
侵权成立要件 1、实施了侵害行为 2、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3、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原告只需证明前三项,第四项原告只需提出即可
被告想要不承担责任,有两种证明方法 1、证明没有过错 2、被告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
倒置
因果关系倒置
环境污染案件(特殊的无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倒置
原告只需证明的前两项——行为和结果
被告想要不承担责任,有两种证明方法 1、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2、被告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
过错倒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特殊的过错责任)
医疗纠纷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③医师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例资料(特殊的过错责任)
动物园动物之人损害(特殊的过错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特殊的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倒置
原告需证明前两项和最后一项——行为结果过错
被告想要不承担责任,有两种证明方法 1、证明谁是加害人 2、被告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
证明标准
理解: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要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一般证明标准——较大、高度、排除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是向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定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实体性事实
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一般的事实
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证据分类
一、学理分类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直接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的全部案情
间接证据:不足以独立证明案件的全部案情,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注意:民诉中(直接证据)孤证可立案,刑诉中(直接证据)孤证不可立案
能够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直接证据 不能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时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一般是原件原物)
传来证据:先有事实然后才有的证据(一般是复印件复制品)
3、本证和反证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本证:对于待证事实负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
反证:对于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
方法
1待证事实是什么 2待证事实由谁来承担责任 3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拿出来的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拿出来的是反证。
标准
对本证要求达到证明标准 对反证不要求达到证明标准
二、法定分类
1、证据的共同特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8种证据
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1)勘验笔录———笔录(审判人员及其指导下的人)
(2)鉴定意见
四大类①声音②血型DNA③文书类④环境污染鉴定
鉴定意见
启动(依申请,依职权)
①当事人申请
由谁申请:对待证事实应承担证明责任的人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了法院指定
②法院依职权(DNA除外,因为涉及人身)
法院可以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鉴定前的准备
1签署鉴定书
2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鉴定意见
1按时完成鉴定 2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字、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3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证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字
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如实注明(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鉴定人出庭
情形 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②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
程序: ①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②对鉴定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先进行书面异议再请当事人出庭
子主题
三种情况鉴定意见不能用(都要返还鉴定费)
1虚假鉴定
2逾期鉴定
3鉴定人拒不出庭
后果
①鉴定意见不能用 ②返还鉴定费 ③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1/2)
专家辅助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类似于诉讼代理人的陈述)
出庭
出庭费用——谁请谁掏
费用技巧: ①期待其保持中立的→由败诉方承担费用 ②不期待其保持中立的→由被帮助的人承担费用
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程序: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可以就专门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鉴定人(双方选定→抽签)——需签保证书和出庭☛
①法医
②物证技术鉴定人员
出庭
鉴定人适用回避
(3)证人证言
1、知晓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需要与他的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
2、证人是不可替代的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3、证明力
其证言有证明力,但证明力小,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4、出庭的义务
(1)一般证人不出庭证言作废(除非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同意其不出庭)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以下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
1、视为出庭
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庭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的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2、可以不出庭
法定
1健康原因无法出庭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4其他理由的
意定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3)出庭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依申请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依职权
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
(4)费用负担——类似于鉴定人
谁让他出庭谁掏,最后钱由败诉方承担
(5)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受的事实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4)当事人陈述
区分
对权利的表达———诉讼请求
对事实的表达———当事人陈述
要求:真实(主观真实)、完整
效力:仅有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电子形式
典型:数码相机,DR
规则 ①有疑点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②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6)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不具有电子形式的视听影像资料
典例:录像带,胶卷相机,X光片
区别 :电子数据能离开实物载体,视听资料不能离开实物载体
(7)书证———用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就是用它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典型:合同书、借条
分类:根据制作主体划分———公文书、私文书
公文书证:公权力主体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制作的就是公文书 公文书真实性推定(有足够证据,可以推翻)
私文书证:私主体制作的 私文书真实性由谁来证明
(8)物证———用外形证明案件事实
用它的外在特征、存在方式、物理化学性质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典型:指纹,足迹
区分物证还是书证
区别:书证用内容证明,物征用外形证明
注意: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质是看内容。 关于书证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3、关于书证的几个重要规则
①最佳证据规则——民诉解释70、111
②文书提出命令——民诉解释112、113,民诉证据规定45、46、47、48
③域外书证的认证规则——民诉证据规定16条1、2款
域外公文书证:由该国公证机关证明 域外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该国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
七、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一、保全程序
诉讼终结之前带有执行性质的程序
二、财产保全概念
法院对有关财产强制性保护行为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定行为
三、财产保全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异同
异
发生阶段不同:前者发生在起诉前;后者发生在受理后 启动方式不同:前者依申请;后者依申请、依职权 提供担保义务程度不同:前者应当担保;后者可以担保(等额担保) 管辖不同:前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件有管权的人民法院;后者受诉法院,上诉案件中应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一)诉前保全
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2、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3、利害关系人申请 4、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件有管权的人民法院 5、申请人须提供担保(向法院提供等额担保) 6、法院48小时内裁定 7、申请人30日内未起诉,保全解除
四、保全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五、保全方法
1查封2、冻结3、扣押
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六、财产保全解除
1、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撤回
3、保全申请人未在30日内起诉,财产保全解除
七、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1、申请人错误
2、法院错误
行为保全
概念: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
通常发生在诉讼中
诉前禁令 (一)含义一———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源自玛丽瓦禁令,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也用反不正当竞争、侵犯人身权等领域
先予执行
一、概念
未判先给(诉讼中)
二、条件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确有困难 3、给付之诉且申请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四费一金、劳动报酬
四、程序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可要求提供担保 3、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4、申请人若败诉,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