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戴鹏)民事诉讼法——下
这是一篇关于2022戴鹏)民事诉讼法——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二、调解与和解三、一审程序(黄金程序)四、简易、小额、速裁、公益、三撤等。
编辑于2022-08-07 13:19:43 河北省考研可以用到的马原知识框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观察当代世界变化的认识工具,指引当代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引领人类壮会进步的科学真理
适用于法考,自用版 一、概念———时间段 二、分类 (一)法定期间—法律定(二)指定期间一法院定(三)约定期间一当事人定 三、计算1、单位(时、日、月、年)2、开始3、届满4、不包括在途 四、期间的剔除延期审理;公告;鉴定;中止诉讼;暂缓执行 五、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送达 一、概念 电子送达 二、方式 法院依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直接送达———给本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首选方式)(二)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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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可以用到的马原知识框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观察当代世界变化的认识工具,指引当代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引领人类壮会进步的科学真理
适用于法考,自用版 一、概念———时间段 二、分类 (一)法定期间—法律定(二)指定期间一法院定(三)约定期间一当事人定 三、计算1、单位(时、日、月、年)2、开始3、届满4、不包括在途 四、期间的剔除延期审理;公告;鉴定;中止诉讼;暂缓执行 五、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送达 一、概念 电子送达 二、方式 法院依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直接送达———给本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首选方式)(二)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
这是一篇关于2022戴鹏)民事诉讼法——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二、调解与和解三、一审程序(黄金程序)四、简易、小额、速裁、公益、三撤等。
民事诉讼法(下)
一、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强制措施
一、概念
法院为保证诉讼顺利而采取的强制手段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已实施 2、在诉讼中 3、主观故意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4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 3、伪造毁灭证据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财产 6、对司法人员诉讼谤殴打 7、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四、强制措施种类
(一)拘传一针对必须到庭被告一院长批准 (二)训诫一最轻的一审判员可行使 (三)责令退出法庭一同上但稍重一合议庭决定 (四)罚款一院长批准一可复议一次 对个人10万以下 对单位5万以上,100万以下 (五)拘留一最重一院长批准15日以下 五种强制措施可分别或合并使用
拘传
适用对象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被告) ①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看案情的被告 ②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适用情形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按缺席判决
罚款和拘留
针对妨碍诉讼、妨碍执行的行为
程序
罚款和拘留需院长批准(司法拘留)
救济
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对单位的措施
适用情形
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
措施
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期间与送达
期间
一、概念———时间段
二、分类
(一)法定期间—法律定 (二)指定期间一法院定 (三)约定期间一当事人定
法定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绝对不可变: 上诉期判决15天,裁决10天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6个月 申请再审的6个月
相对不可变 一审审限六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
三、计算 1、单位(时、日、月、年) 2、开始 3、届满 4、不包括在途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xxx之日=xxx之次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以邮寄方式送达,以文件上的邮戳日为准)
四、期间的剔除 延期审理;公告;鉴定;中止诉讼;暂缓执行
五、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期间的耽误
概念:是指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活动
法律后果:一般是导致当事人丧失了在再为该诉讼行为的权利
期间的补救
补救对象: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程序:需当事人申请
申请时间:障碍消除后10内
决定权:是否顺延,由法院决定
送达
一、概念
法院依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方式
(一)直接送达———给本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首选方式) (二)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 (三)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异地送达 (四)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 (五)转交送达———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六)电子送达: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提出需要纸质的,应当提供★新修2021 (七)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前5种方式无法送达(国内30日,涉外3个月)
直接送达
离婚案件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另一方当事人
直接送达可以到当事人住所送达文书,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或者在当事人住所以外的地方向当事人送达文书——住所、法院、其他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有见证人、签字、录像后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
前提: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并且确保其收悉
需要纸质的,法院应当提供
以前款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以邮局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支付令不允许公告送达
二、调解与和解
调解(三方)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
适用阶段 (可以调)一审,二审,再审,全程都可以调节 (必须调)立案调解、开庭前调解
适用范围
积极
1.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消极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非诉程序)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二、法院调解程序
类型
1、先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扩大性解释:先行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最高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2017.8)
2、法院调解(委托调解)☛
委托调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帮助调解处理的一种制度;狭义的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民事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调解处理的一种制度。本文在狭义的范畴探讨委托调解制度。
委托调解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有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不适用调解。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执行程序
非诉程序
程序
调解过程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
调解员要保密
三、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也可以准许
如果判决的时候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是违反了处分原则
双方可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但不可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一事不再理)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2)侵害案外人利益;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1、2、4违反合法原则,3违反自愿原则
此种调解协议可执行(三步走)☛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自愿合法
2、调解协议记录笔录(口头或者把它附卷(书面)
3、三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此时调解协议有执行力
四、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书
调解协议(私文书)——当事人签
第三人可以参与调解协议
调解书(公文书)
制作主体: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以下情况可以不用制作调解书(当庭生效)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2、调解维持的收养案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原则上不准
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②涉外民事诉讼
调解书的生效
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就生效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注意:只有民事纠纷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书不能上诉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及时判决; (2)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五、调解担保
债权人和债务人——调解协议
债权人和担保人——担保协议(符合民法典的担保部分就生效)
两个协议各自生效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老师总结
诉讼外:人民调解,仲裁调解 诉讼内:法院调解
法院解决纠纷途径☛
审+判决书——主角法院 调+调解书——主角当事人
刑诉 ①自诉中前两小类可以调解 ②公诉不可以调解
行诉 一般不可以调节解,在赔偿方面可以调解
法调和人调的区别
①调解协议 同:都有合同效力,都有法律约束力 异:权力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②调解后 法调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原因是一事不再理) 人调后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中和解(两方)
和解协议(私文书)
效力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没有合同效力的
程序走向(三种)
1、申请撤诉——撤回起诉
2、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结案方式
3、不制作调解书和不撤诉
后果
撤诉后,对方不履行,可以再次起诉
做了调解书之后,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甚至包括执行阶段
三、一审程序(黄金程序)
起诉
立案登记制度
起诉概念
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诉权的体现
一、起诉条件(获得法院实质审理的四要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适格)(原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系判断的标准———是否是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标的的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标的的主体
原则
1、有当事人能力一定当事人适格吗?不一定,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概念,当事人适格是每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当事人适格一定有当事人能力?一定,当事人适格的主体是人,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当事人适格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吗?不一定,当事人适格的主体有可能是未成年人
例外规定(以下主体虽然不是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仍然可以作为当事人)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诉讼担当) 2、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协会)——普通共同诉讼 3、为了保护死者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4、公益诉讼的原告
2、被告要明确
能够提供明确的被告的个人信息 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而不是要求正确或者适格(明确才能起诉,正确才能胜诉)
明确且唯一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应当符合主管和管辖的范围
口诀:原告要适格,被告要明确,请求要具体,管辖要具体
二、法院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三、起诉状
(1)形式: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2)内容: 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④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注意起诉状中没有“案由”这一要求。
四、不能再起诉的案件
1、法院经过审判已经作出一次生效判决(裁定不算)———一事不再理
重复起诉的标准: (1)当事人标准———当事人完全相同 (2)标的标准———诉讼标的完全相同 (3)请求标准———前后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的结果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2、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离婚案件等)
(1)离婚案件的离婚冷静期———6个月 如果没有新情况去、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就不得再次起诉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离婚
五、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程序问题用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实体问题用判决)
六、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起诉的法律效果
1、起诉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自诉讼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受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权 法院形成排他管辖权,其他法院不得重复受理,当事人不得再次向别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与法院形成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受理起诉,重新计算。不予受理,连续计算
受理
立案和受理同时发生
一、受理的法律效果
1、受理后,受案法院取得管辖权(最先立案的) 2、利害关系人取得当事人地位 3、审限开始计算(6个月) 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批准可以继续延长
二、应予受理与不予受理
应予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未异议的,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人失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文书。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的,应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或者被告起诉的,应受理。 (7)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受理。(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对方抗辩,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
(1)行政案件(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 (2)有书面仲裁协议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本院无管辖权 (5)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案件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 (6)在法定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内或中止娠6月内,男方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月内又起诉的
三、答辩
任意答辩制(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时间: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15天内 形式:答辩内只能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前准备
一、举证时限(举证期)
1、确定方式 (1)法院直接指定 (2)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征得法院法院同意
2、时限的延长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法院酌情判断)
3、证据交给法院,法院应当出具收据
4、逾期举证的后果(只有证据和基本事实无关的时候才会被排除)
因客观原因——未逾期 但法官问被告后,被告说能用,法官就会立即采纳,视为未逾期
因主观原因———未逾期 ①过失,采纳+训诫 ②故意或重大过失,采纳+训诫+罚款
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审前准备内容
(一)法定期间送达诉讼文书 (二)告知诉讼权利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四)追加当事人 (五)程序分流 (六)庭前会议
调查取证
我国当事人调查取证为主,法院调查取证为辅
法院调查取证例外
1、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身份程公) 口诀:身份、程序、公共利益
2、法院依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情况(客观不能)
证据交换(案情简单,证据少)
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必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目的在于确认争议的焦点问题
庭前会议(案情复杂,证据多)
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开庭审理
一、概念和形式和审理方式
概念:实体审理 形式:公开直接言词审理 审理方式:应当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七人庭只能三法四陪
二、程序:
(一)开庭准备 (二)法庭调查(证据、事实问题) (三)法庭辩论(证据、事实、法律、程序问题都能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 (五)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法庭调查
质证
不需要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 1、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依申请的需质证)
质证方式 一般公开质证(涉及三密不让公开质证)
三、审理期限 6个月→延长6月→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3月
诉讼中特殊情形
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
(一)概念与主体 主体:原告、反诉原告、有独三
(二)分类:申请撤诉(积极主动)与按撤诉处理(消极被动)
(三)条件与方式 1、书面或口头2、真实意思3、宣告判决前4、须法院审查
★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的,只需要法院同意 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需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同意
(四)按撤诉处理 1、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退庭(按撤诉处理是传唤一次,拘传是传唤两次) 2、有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退庭 3、原告未预交诉讼费 4、原告方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为无、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五)后果 1、结束诉讼 2、视同未起诉 3、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缺席判决
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反诉中)可以缺席判决。
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时间能明确)
诉讼文书:决定(罚拘回延)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追索三费案件中被告以及不到庭无法查清事实的被告)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口诀:未避新,延期审
二、诉讼中止(时间不能明确)———暂时停止,可以恢复
诉讼文书:裁定
(2)法定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口诀:两死一疯抗拒它案,要中止
三、诉讼终结
诉讼文书:裁定
(2)法定情形: ①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无承担义务人。 ③离婚、收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口诀:都死绝离婚收养三费,要终结
四、简易、小额、速裁、公益、三撤
简易、小额、速裁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法院: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 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适用 1简单案件 2不简单案件,在首次开庭前双方自愿选择,经法院同意的
●不适用 不简单的案件(口诀:起诉被告不明,三人重再,国家社会利益)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10人以上) 3发回重审和再审 4第三人撤销之诉 5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程序
可以依职权
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当事人协议适用
双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协议,经法院同意
三、简易转普通程序
转化程序(开庭后也可以转)
启动方式
1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申请 2法院依职权
简易转普通审限连续计算 ①审限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例如:简易程序审一个月后,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审限5个月(原普通审限6个月) ②简易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在普通程序中不再举证质证
三、简易程序特殊性
1一审准备阶段简单 答辩期、举证期可以≤15日,甚至没有
2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新增简便送达
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确保当事人收悉,否则不准缺席判决)
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 裁判文书(15解释不能,21解释可以)
3庭审组成:一人独任审理
4审理方式:必须开庭审理
5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6注重调解(六类案件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7审限:3个月(可延长)累计不超过4个月
特殊情形,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2021民诉新修改)
8宣判:当庭宣判
9诉讼费减半收取
四、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可简化 2笔录不能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新作判决书、就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就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l)当事人达成词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藏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小额诉讼的程序
本身是一种简易程序
一、标准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2金额小 符合两个标准的,必须适用小额诉讼 只满足一个的,原则不用,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
二、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1)标的额≤50%——直接适用 (2)50%<标的额≤2倍——协议适用 (3)标的额>2倍——不能适用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
之前标的额是30%
2.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3条)
禁止适用
1、人身、财产确权关系 2、涉外民事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口诀:鉴人财知道,涉外不明反诉
三、审理法院 口诀:小额是简易,简易基层审 例外:海事案件(无论大额或小额)只能海事法院(中院)审理
四、特殊规定 1答辩期和举证期(≤7天)可以更少,甚至没有 2裁判文书可以省略(不写) 3受理之后当事人増加诉讼请求导致金额増加或案情复杂的,小额转简易或小额转普通
五、宣判:当庭宣判
六、审限:2个月 (可延长)累计不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延长1个月
七、小额程序的救济 一审终审,不可上诉(合法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包括实体终审、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例外: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但此裁决不能上诉
八、异议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九、简化
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可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内容
可省略: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
总结
①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不能简化、省略: ②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简化 ③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省略
速裁程序
1、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速裁组织,对适宜速裁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裁判 2、适用的案件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但下列情形除外 (1)新类型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发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4)再审案件 (5)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审限总结
普通:6+6(+3) 简易:3+1 小额:2+1
公益
公益诉讼
启动主体: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自然人不可以
公益组织的要求
环保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①市级以上 ②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消费者协会
起诉主体:省级以上的消费者保护协会
起诉条件
形式:书面或口头
实质:在原有条件上多了证据,少了原告适格
管辖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法院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后10日内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机关参与诉讼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其他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2.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再 次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解、调解
1、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经审查
违反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依法作出裁判
不违反公共利益的
应当出具调解书
此处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申请撤诉,因为对公共利益可能不利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
①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补充性)——检察院提起
②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没有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院应当诉前公告 或征求英雄烈士近亲属的意见
诉讼地位
公益诉讼起诉人≈原告
诉前公告:30日
上诉与二审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注意
公益诉讼禁止反诉
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
三撤
(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1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 2生效裁判 36个月内 4向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起诉
性质: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受理范围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
①非诉程序 ②婚姻关系的否定性判决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准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④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
3.4.可以另行起诉
口诀:非诉,婚否,代表,公益
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
对象: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申请期限:主观标准6个月
再审也是6个月
审查时间:30日
再审审查6个月,三撤审查30天
审理
组成合议庭,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可以有陪审员)
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起诉第三人为原告。 2.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和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是被告。 3.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充当作为第三人
三撤的效力
原则:三撤不能中止执行
例外:提供担保,可以准许执行
案外人
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
与执行的关系
①丙→申请再审(申请不影响执行)(法院受理后,中止执行)
②丙→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不影响执行)
措施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异议成立,中止。异议不成立,驳回
向法院提供担保→可以法院准许
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诉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与再审的关系★
铁律:两者目的相同,有再审没三撤,有三撤没再审,两者不能同时进行
启动主体不同:
三撤——有独三、无独三
再审——原告、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三撤遇上再审
原则
再审优先,三撤并入再审
一审:一并审理
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1.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 仅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程序。
例外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递进请求①原判决错误②改判给第三人
1.(改判)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错误部分
2.(撤销)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驳回)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的诉 对撤销之诉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0条)
第三人保护制度
1、诉讼中:有独三
2、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案外人再审
3、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4、法院自己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五、二审程序
一、上诉
1、启动手段:上诉 【民诉中,二审只能够上诉】 【刑诉中,二审还可以抗诉】
2、上诉条件
(一)上诉的实质条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需适格(被上诉人根据诉讼请求) 2上诉人有上诉利益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1)调解书不能上诉(一审终审)
(2)大部分判决都可以上诉,下列部分不能上诉(最大最小非诉) ①最高院一审案件(一审终审) ②小额诉讼 ③非诉程序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
(3)大部分裁定不允许上诉(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除外)
3、上诉范围
主体范围
主体: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客体范围 (一判决三裁定)
1一审未生效判决 2管辖权异议裁定 3不予受理裁定 4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
4、上诉期
国内:判决上诉期15天,裁定上诉期10天
国外:30天(在中国无住所)
对比民诉、行诉、刑诉
民行一致,判决15天,裁定10天
刑诉,判决10天,裁定5天
5、形式:必须书面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
6、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则
①谁上诉谁是上诉人 ②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③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戴鹏老师解题方法
1.画一审关系图 2.画二审关系图 3.判断上诉人、判断被上诉人 4.划出一审判决、上诉请求,看谁受损,谁就是被上诉人
共同诉讼人中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确定☛
(1)部分人上诉,部分人不上诉的情形
①谁上诉,谁是上诉人 ②对谁不满,这个人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原审诉讼列明 ③既没上诉也没有人对他不满,这个人按照原来诉讼列明
老师总结 (1)上诉人→对方当事人有意见,不涉及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人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人→另一共同诉讼人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的(另一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其他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3)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和另一共同诉讼人有意见,(对方当事人和另一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
(2)都上诉,所有人列为上诉人
7、上诉的效力☛
1、阻断一审裁判的确定(部分上诉或全部上诉———全部不生效) 2、案件移审二审法庭
注意:判决书中不列明被上诉人,上诉状中列明被上诉人
二、二审
二审的审判组织:
原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无陪审员)
例外:中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021年《民事诉讼法》新增)
①一审简易程序和三裁定 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审审理范围限制
(1)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基于处分权),违反法律,损害国社他要干预
(2)限于一审诉讼和审理范围之内(基于两审终审制度)
①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④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123一审法院有错,34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二审的审理形式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为例外(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可以不开庭)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不涉及事实部分,只涉及程序)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
二审的结案
二审的裁判
1.裁判方式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只能发回一次)
口诀: 1.合法维持,有错就改 2.程序违法撤销发回,事实不清可改可撤销发回
发回重审 1.组合议庭审理 2.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3.只能发回一次
2.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上诉,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裁定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2)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裁定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二审裁判的效力———终审裁判
二审的调解、和解
1、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原判视为撤销。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2、对于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1)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2)原审被告提起反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有过错)☛ (1)漏审漏判(漏事,遗漏请求) (2)漏人(遗漏必须参加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于准许(和解协议无强制力)
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效力
1、撤回上诉(上诉人)———不予撤回上诉情形(国社他)
1)可在二审宣判前提出,二审终结,一审生效 2)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上诉期满前可再上诉。双方上诉期满,一审生效 3)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悲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法律效果: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2、撤回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①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禁反言原则)
法律效果:撤回起诉的,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对比一审、二审、再审 ①三者都能撤回起诉 ②一审撤回可以再次起诉 ③二审、再审撤回不能再次起诉
★补充:二审中 ,上诉人死亡,一审判决不生效的情形
二审诉讼终结
无继承人
离婚案件
三费案件
二审诉讼继续
有继承人
有管理人
审限 对判决上诉的3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对裁定上诉的30日可延长,不可延长?
一审终审案件
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 4.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存在三个例外,不予受理载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栽定可以上诉)
非诉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口诀:一大一小,裁定调解非诉
六、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对象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
程序
启动程序
目的:原生效判决是否可能确又错误,是否需要重新审理
启动主体
法院
广州中院生效判决错误——广州中院,广州高院、最高院 ①中院需由 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②高院 ③最高院
检察院
抗诉:广州中院生效判决错误——广州省检 ①广州省检向广州高院抗诉 ②广州市检报请省检,由省检向高院抗诉 检察建议:广州中院生效判决错误——广州市检 ①广州市检向广州中院提检察建议,报省检备案
本着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原则,立法对主动启动的再审时间次数不受限制
当事人申请法或检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次数受限制
重新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本级启动本级审,上级启动上级审
谁启动谁来审
检察院抗诉
原则: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例外:事实证据问题可以由下一级法院审理,但经下一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本院、原审、其他
图解
★★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提审)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可由本院审理再审的情形
法:自己启动 检:检察建议 当事人:申请(纠纷大或纠纷小)
申请再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
1、管辖:
原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例外:原审法院管--纠纷大或纠纷小(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双方都是公民)
2、申请期限:6个月
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主观标准起6个月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以下四种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贪赃枉法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申请的。(终局性)
4、申请再审的效果: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法院裁定受理再审时,会中止执行)
5、法院审查时间:3个月内(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6、可以申请再审的客体(特别):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第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不受理☛
禁止性规定: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人身不可以申请再审,财产可以申请再审)
6、应当再审的情形☛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若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1、对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方式:抗诉(上对下)检察建议(同级)
3、情形
(1)法院驳回 (2)法院逾期 (3)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
4、法律效果
抗诉
应当在30天内裁定再审(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19条)
(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情形一: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市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三人--有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未规定)
顺序--当事人申请再审
(1)先找法院
(2)再找检察院(终局处理)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重组合议庭
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
1.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 2.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3.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A点裁定再审时,法院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B点新判决撤销、改变、维持原判 在整个再审程序中,原判决具有效力OB段
据此分析以上题目: 例1:错误。法院在裁定再审时(A点),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受理再审申请时,尚 未裁定再审,未到A点,不能中止执行。 例2:错误。法院裁定再审时在A点,只能裁定中止执行,不能撤销原判。 例3:错误。法院裁定再审时在A点,只能中止执行,不能撤销原判,不能终结执行。 例4: (1)错误。高院指令再审时在A点,只能中止执行,不能撤销原判。 (2)错误。中院在重新审理时,案件在AB之间,没到B点,不能撤销原判,只能中止执行。 例5:错误。高院提审本案时,案件在AB之间,没到B点,不能撤销原判,只能中止执行。
再审的范围
课本总结 ☛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问题 1.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法庭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考虑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2)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3.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1)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②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对比二审和再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再审)
二审
原则
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例外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合并审理
再审
原则
超出原审范围,不予审理 ;符合另诉条件,告知另行起诉
例外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符合条件应当准许
原则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
例外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准许
情形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②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口诀:人物程序 ,发回重审,法院准许
再审的结案
方式:裁判、调解、撤诉、终结
(一)裁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1.维持原判——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2.改判、撤销、变更——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3.发回重审——仅存在于适用二审的再审。 (1)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如果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判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审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4.驳回起诉——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调解
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 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对比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制作调解书,但可以不制作
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三)撤回起诉
①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原则可以,例外损害国社他利益的不可以)
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10条)
对比一审、二审、再审
撤回一审、二审的,可以再次起诉
撤回再审的,不可以再次起诉
(四)终结再审程序
在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或者在再审的审理期间,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或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仍可接受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
①当事人认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符合再审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而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当事人以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内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理解与适用 1.确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程序所作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 2.法院裁定再审的,由于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来是一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3.关键问题是,对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再审后,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上诉?需要分情形处理:小额适用无异议一审终审,小额适用有异议可以上诉 (情形一)———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 (情形二)———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不再适用一审终审规定,可以上诉。
功能☛
纠错、救济、监督、保障
特征☛
审级制度之外,须有法定事由
启动主体特殊性
无专门独立审判程序
再审理由总结☛
1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当事人:判决裁定———二百条,调解书———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3人民检察院:判决裁定———二百条,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4小额诉讼当事人:二百条———不上诉,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上诉
七、非诉程序
规律总结
三不搞
不搞辩论,不搞调解,不搞陪审员
除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可以由中院管辖,其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特点:不解决纠纷
程序设计
①先看有无纠纷,无纠纷发法律文书
②有纠纷,程序终结,告知另诉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主要特点
①一审终审,不适用三撤,不适用再审 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②对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审判组织
原则上——独任制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
审限
立案之日30天或公告期满30天
一、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前置 先去找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起诉 申诉不服(选举前5日起诉)
2、审限:立案30/公告30(可延需院长同意)选民资格要在选举前审结
3、主体:起诉人、选委会代表、有关公民
4、管辖:基层法院
二、宣告失踪、死亡
启动:利害关系人
管辖:失死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结果
宣告失踪——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变更 ①代管人变更:理由成立,可另指定/不成立,驳回《没有纠纷→特别程序》 ②其他厉害关系人变更,其他厉害关系人诉(普通审)代管人(被告)《有纠纷——普通程序》
宣告死亡——继承
驳回
失死人归来,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作新判决并撤销原判决
三、认定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启动: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鉴定
法院→认定需鉴定
当事人提供鉴定→法院审查
代理人(近亲属)
处理
①有事实依据——判决决定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无事实依据——判决驳回
判决的撤销
本人和监护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财产无主
启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
管辖:财基
流程
申请→法院→受理→公告(1年)
1年后——无人认领→归国或集 1年内——有人有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另行起诉(普通程序)
撤销
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提请或向法院
★在诉讼时效内
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2021民诉修改☀]——人民调解委员会
启动
双方当事人(协议生效30日内)共同申请(口头/书面)
管辖:2021新修☀
1.法院邀请调解: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当标调
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简记 不属受理范围 不属法院管辖 人身关系 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程序 物权,知识产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两处变化值得注意:
1.级别管辖问题: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可以由中院管辖: 2.地域管辖问题:应当区分法院邀请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 (1)法院邀请调解的,由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处理
(1)符合——调解有效,审查符合规定(一次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当事人收到15日,利害关系人主观6个月
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2)不符合——驳回申请
情形(6个) 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③违背公序良俗的; ④违反自愿原则的; ⑤内容不明确的; ⑥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救济:和、调、诉、仲
六、担保物权——2012年增加
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担保物权人、所有权人、债务人)
管辖:财地/权地(基层)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
审判组织
独任庭
标的额超基层→合议庭
处理:三种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 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救济:
准许:有异议——当事人收到15日、利害关系人主观6个月
不准许→驳回→可以和、调、诉、仲
督促程序
要件——(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给付标的为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注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督促程序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支付令的效力
1.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流程
认账不还钱——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方
15日内履行义务→债权债务结束
15日内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当事人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15日内不履行义务也不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的异议
异议效力: ①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③申请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④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的,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而不是以转为诉讼程序之日计算
几点说明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构成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无、延、物 2.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拓展:两个问题
对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是否有效力(支付令与担保人无关)
答:对担保人无约束力
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1.债权人起诉:——只搞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失效。
2.债务人起诉:——看向哪个法院起诉 (1)债务人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2)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1.情形: 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启动: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3.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挂失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审查
符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告知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另行起诉
不符合——驳回申报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报权利) 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示催告阶段)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阶段)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主观1年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八、执行程序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
机构:法院的执行局
民事执行局
逾期履行
分类
(1)金钱债务——加倍计算债务利息
(2)其他行为义务——计算迟延履行金
情形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威慑性措施(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
执行原则
(1)严格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审执分离原则
判断
审判是执行的前提(×)仲裁裁决书
执行是审判的继续(×)有的案件不会进入执行程序,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执行依据
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①明确的主体 ②明确的给付性内容 ③强制执行力
简记
(1)法院: 民裁判,民调解,民支付令 行政裁判及行政赔偿 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刑附民事裁判,刑附民调解 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2)其他机关: 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离人近或离钱近)
1.法院做的
(1)法院裁判 生效民裁判与刑裁判→一审法院与其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2)非讼程序 裁定与支付令→做出该裁定与支付令的法院与其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2.非法院做的(涉外)
仲裁、公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诉讼管辖与执行管辖的区别
对法院是共同管辖,对权利人是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管辖异议
诉讼:提交答辩状期间 执行:收到执行书10日内
异议成立
诉讼:移送管辖 执行:撤销案件
对管辖裁定不服的
诉讼:上诉 执行:上一级复议
管辖权异议
异议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
异议处理:
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以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启动
1.移送执行(例外)——依职权
1.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 2.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三费) 3.民事制裁决定书。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5.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口诀:追三费,公制附
2.申请执行(原则)——依申请
1.申请执行的条件:口诀:文书生效、有人有内容,未履行,属管辖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的时效:2年(时效)
超过时效去申请向法院受理——法院受理——执行(除非义务人执行时主张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诉讼时效是3年
执行时效是2年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阻却
执行和解
1.形式:书面或口头
①书面:交给法院
②口头: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法律效果: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权利人,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法律后果——中止后
★履行和解协议→执行终结;涉及其他纠纷另诉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以选择——[2018年增加]
→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对执行不服,可复议) →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不能就和解协议申请执行)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不裁定
诉 1履行瑕疵,另行起诉 2拒不履行,就和解协议起诉 3确认和解协议无效,解除,撤销和解协议(确认之诉) 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注意
1.恢复执行和就和解协议起诉(二选一): (1)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 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与二审和解的区别 ①执行和解可恢复可起诉 ②二审和解只能恢复原生效文书
注意:
①执行没有调解 ②执行和解中有合同效力,诉讼和解中没有合同效力。 ③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执行担保
条件
①债务人提出缓执行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人保或物保)
②债权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同意暂缓执行。
③由法院作出暂缓执行的裁定,暂缓实施执行措施。
(1)暂缓执行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 (2)担保期间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担保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为1年。
法律后果
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法院裁定暂缓执行
确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流程:申请执行→法院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间1年→担保期间1年
法律效果
暂缓执行期内
发现担保协议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债权人利益的 债务人或担保人——
在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担保财产
暂缓期满,担保期内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
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债务人或担保财产(人或物),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期满后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
只执行债务人财产
权利人权利保障(担保义务的限制)☛
1.执行范围限制:全部或部分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2.担保期间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执行中止——“临时障碍”
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执行中止应当使用裁定书,待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缓一缓,再要)——两人异议延期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简记
1.执行标的物的归属不确定
2.执行根据的效率不确定
3.需要更换当事人
执行终结——“永久障碍”
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从而裁定执行终结,非正常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基于处分权放弃了权利,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失去了依据,故不能继续执行,执行终结。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简记(两撤两死无能力)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申请执行]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对第三人的效力——类似于督促程序
(1)次债务人将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2)对债权债务有异议的(15日内)→提起第三人异议 (3)不履行不异议——法院强制执行
1.可书面可口头 2.部分异议,不审查,不执行;部分无异议,执行 3.全部异议,不审查,不执行
关于异议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杳。 3.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 系的,不属于异议。 4.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1.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对第三人的措施
1.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 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位执行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 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1、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区别
(1)对象不同
参与分配——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破产→法人
(2)法律效果
参与分配——债务人对未清偿部分应继续清偿 破产→对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2、参与分配与执行转破产 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执行转破产——被执行人(法人)
3、条件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非法人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5.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4、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1.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1)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反对的,执行法院依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进行修正后分配: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拓展:执行转破产——目的是激活破产程序☛
(1)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只要有一个即可)——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2)被执行人住所地是否受理? ①成功——受理,执行法院解保,宣告破产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②失败——未受理或当事人不同意——按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主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
3.处理:法院15日
异议成立——撤销或改正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4.异议不停止执行
5.对异议不服,向上一级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主体: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
4.审查:法院收到15日内
5.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标的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6.后续处理 ①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张三告李四,执行李四房子,王五提出异议
王五承担证明责任(对阻碍执行的权利)
情形一:房(判)——房(执)——房(异议)《判执一致》
案外人异议——房(执) 中止(√)——再审 驳回(×)
情形二:钱(判)——房(执)——房(异议)《判执不同》
案外人异议——房(执) 中止(√)——另行起诉(许可执行之诉)→房到底是谁的 驳回(×)——另行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另行起诉——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王五→原告 张三→被告 李四不表态就是无独三;李四反对就是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成立——不准许执行 不成立——判决驳回
许可执行之诉 张三→原告 王五→被告 李四不表态就是无独三;李四反对就是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成立——准许执行 不成立——判决驳回
执行承担与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承担的被执行人
自然人→ ①有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②无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放弃,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遗产
法人、非法人组织→ 有义务受让人承担责任(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责任)
追加、变更当事人为被执行人
1.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2.法人非法人组织——同被执行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情形
3.个人独资企业 (1)追加、变更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个体户为被执行人的,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4.合伙企业不能 (1)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上级复议 (2)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另行起诉
上级复议
5.营利法人——追加、变更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为被执行人
7.公司注销——未经清算即注销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
另行起诉
不能清偿债务
总结: 身份条件→上级复议 身份条件+实体条件→另行起诉
同级复议:我搞法院,上级复议:法院搞我
当事人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起诉前
被告死亡,则属于“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中
1.一般案件: (1)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的,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2)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权利,没有遗产、没有义务承担人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2.身份关系案件。(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执行中
1.一般案件: (1)执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执行中止; (2)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如上所述,此时裁定执行中止)①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直接执行遗产。 ②有继承人且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的,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执行。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 (1)权利人死亡的,执行终结; (2)义务人死亡的,同一般案件
执行措施
一、金钱之债与行为之债(迟延履行期间)
1.迟延履行 金钱之债→双倍支付利息 行为之债→迟延履行金
2.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公告,登报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被执行人负担,并可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罚款、拘留)
3.特定物★ (1)有原物→执行原物 (2)无原物→双方同意可折价赔偿 ①协议②协议不成,另行起诉,执行终结
4.共有物(查,冻,扣)★ ①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及时通知共有人 ②析产分割→先协议,协议不成诉讼 (1)协议分割(须经申请人同意)——案外人与共有人协议 (2)诉讼分割(申请人代位行使共有人的析产诉讼) 诉讼期间——执行中止
5.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卖方为被执行人 ①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占有、登记、书面确认)的,法院可以查冻扣 ②买方要求履行的,向法院交付价款后,裁定解除查冻扣
买房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所有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支付部分价款并占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冻扣 ①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卖方可优先受偿变价款 ②卖方主张取回——提起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6.限制处境——解除履行,担保,同意解除
7.征信系统
8.媒体公布
9.不得强执的财产
①生活必需,教育必需 ②为公开发明,未发表著作 ③金融机构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营业场所
九、涉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涉及的程序。 当事人涉外;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在国外发生;标的物在国外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参加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管辖
牵连管辖——(沾边就管)
条件:财产纠纷+中国内无住所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涉外台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外,也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外。
总结与归纳 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与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一致,唯一区别在于选择范围较广,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内法院管辖,而涉外协议管辖可以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内法院和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三中外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中外均有管辖权的处理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判决后,不再承认或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受理总结
本国判决/承认外国
期间
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上诉期间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 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 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审限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送达
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 3.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 国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6.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7.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公告送达.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 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 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1.有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 执行。 2.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
十、仲裁
仲裁 概述
范围
肯定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否定范围:(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仲裁人员、是否公开、是否开庭、裁决内容
特点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由法律另行规定)
仲裁原则不公开
一裁终局
设立地
①省会城市②较大的市 最低在设区的市
仲裁的原则与制度
1.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仲裁最重要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均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时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之间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预。
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仲裁 检察院——以整个检察系统为单位独立,上下级之间不独立 法院——以各法院为单位独立,法官之间不独立 仲裁——以仲裁庭单位独立,仲裁委员会不得干预仲裁庭
2.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庭的活动规则
1.仲裁庭的组成: 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选择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三人仲裁庭的组成及审理 A.仲裁员的选择 B.庭审方式:原则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C.裁决的形成: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仲裁协议
1、形式
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
2、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约定两个仲裁委的,可选一个,选不出来仲裁协议无效
可裁可诉,仲裁协议无效——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时间:纠纷前、后的仲裁条款或协议
4、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体现
1.对当事人:纠纷发生后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3.对法院——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注意法院的应诉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首次开庭时
2.无效情形(首次开庭提出) a.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d.仲裁事项约定不明,又无补充协议的 (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内容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 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 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内容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1.确认机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法院作出裁定。
2.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1申请人住所地 2被申请人住所地 3仲裁协议签订地 4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已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此即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之后不允许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也不允许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当事人→仲裁委) 2.仲政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法院)。(仲裁委→法院) 3.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仲裁庭的组成
组成形式:仲裁或是由3名仲裁员合议仲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在指 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组成
3名(边裁+首裁)
▲双方各选定或各委托主任指定1名,第三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表达方式 三名仲裁员均由当事人选定(√) 三名仲裁员可能均由当事人委托主任决定(√) 三名仲裁员可能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三名仲裁员可能均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1名——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回避
回避对象:仲裁员
回避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回避决定
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
回避后果
1.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2.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 诉讼程序中,回避不用重新进行
仲裁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撤回申请或缺席裁决
撤回申请
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
视为撤回申请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2.撤回仲裁申请
诉讼中,不能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定判决书。无民涉外除外
撤回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
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裁决
仲裁中纠纷怎么解决?总结:三法条
1撤回申请后反悔,或对方不履行的——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2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可裁可诉 3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可裁可诉
方法:有纠纷吗?有仲裁协议吗?
有纠纷有仲裁协议→仲裁
有纠纷无仲裁协议→可裁可诉
司法与仲裁
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属于执行根据。 1.启动程序:当事人申请。 2.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被住地或被财地中院) 3.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2年(同民事诉讼,可中止、中断)。 4.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1)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管辖权: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审查期限——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审查结果
无撤销情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刚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有撤销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可以部分撤销可分的超裁部分)
通知重新仲裁
情形(伪造/隐瞒) ①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②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重新仲裁的主体:仲裁庭
注意 1通知重新仲裁后,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撤销程序 2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3对该通知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当恢复撤销程序 4重新仲裁无需重组仲裁庭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可裁可诉
区别☛
仲裁法(商事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仲裁前置】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裁或诉】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一、仲裁的纠纷范围 二、仲裁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 三、仲裁与诉讼的并行选择 A 仲裁与诉讼的并行(例外) B 诉讼对仲裁裁决的效力 四、仲裁的裁决级别 一裁终局制 五、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签名与署名
签名:手写(承担责任) 署名:打印(不承担责任)
判决书——署名 评议笔录——签名(不同意见,如实表达) 鉴定人意见——签名(不同意见,如实表达) 仲裁裁决书——签字(不同意见,拒绝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