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本思维导图维2019备考法考整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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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客观)违法阶层
主体
个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身份,间接正犯要求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公共管理性/行政职责性工作(体力&技术工作不算)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金融诈骗3/8个纯正自然人犯罪: 贷款/信用卡/有价证券诈骗罪
成立单位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单位是个人犯罪的目的和幌子)
单位
主体:私营企业要有法人资格
双罚制:单位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单罚制:只罚责任人
主观:单位的整体意志
条件:为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行为
对法益没危险
不能犯,无罪
危害行为
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刑法条文明文规定 丢失枪支不报、不报安全难事故、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
不真正不作为
能为+应为+不为 应为包括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要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对象
结果
结果加重犯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假想防卫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无过失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紧迫的危险
意思条件
防卫意志
不要求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防卫认识必要说) 犯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是否过当:必要性>比例原则
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更早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
重伤无效、被骗、被迫无效
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制造危险大小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假想防卫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无过失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紧迫的危险
意思条件
防卫意志
不要求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防卫认识必要说) 犯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是否过当:必要性>比例原则
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更早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
重伤无效、被骗、被迫无效
异常性大小
介入因素作用大小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假想防卫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无过失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紧迫的危险
意思条件
防卫意志
不要求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防卫认识必要说) 犯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是否过当:必要性>比例原则
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更早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
重伤无效、被骗、被迫无效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子主题
过失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无罪过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无故意
过失犯罪or意外事件
具体的错误 (同一法条)
对象错误(对象未出现)
既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法定符合说
拟制故意
具体符合说
未遂+过失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既遂 (看因果关系)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既遂(看因果关系)
结果提前实现
着手:既遂
未着手:过失+预备
抽象的错误 (不同法条)
重复使用三段论 主客观包容评价 想象竞合
责任阻却事由
年龄
<14无责任年龄
14~16相对责任年龄
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3强奸、4抢劫 5贩卖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毒罪 包括拟制来的罪,帮助犯不算,1例外:事后转化的抢劫不算
>16完全责任年龄
14~18、>75 减轻责任年龄
能力
精神病:不能辨认/不能控制时造成的危害
不负责,责令看管/强疗
限定责任能力:精神病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从轻、减轻
又聋又哑、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
从轻、减轻、免除
第一次吸毒,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非减轻)
原因自由行为:明知会产生幻觉→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大小前提涵摄错误)
有违法认知可能性
不免责
没有违法认知可能性
免责
无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罪数
行为单数
加重犯
罪行相适应,法定升格条件
不重复评价-保障人权 不遗漏评价-保护法益
法条竞合
大前提:不同法条包容关系
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不同法条(无法条竞合)
反复三段论
行为复数
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至重伤、死亡}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妨害公务罪}
吸收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数个行为,不同罪名,可包容评价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不遗漏评价)
牵连犯
具有类型化特征 实践经常结合在一起
一个罪行是另一个罪行的准备行为 手段&目的,择一重,从重处罚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假想防卫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无过失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紧迫的危险
意思条件
防卫意志
不要求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防卫认识必要说) 犯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是否过当:必要性>比例原则
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更早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
重伤无效、被骗、被迫无效
犯罪形态 一个终局 客观: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管,犯意彻底消除
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预备
中止:自动
未造成伤害,免除处罚
预备:意外
中止
能继续,主观放弃(能不能继续看主观)
中止犯: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损害结果需因果关系,不算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 补救行为造成损害:算过失
无被迫的认识错误
真诚努力有效阻止了结果发生
介入因素切断(三标准) 1行为作用、2异常性、3介入因素作用
未遂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既遂
判断标准:按时间顺序 终局-客观上犯罪行为已经彻底结束,主观上犯意已经消除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效力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非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技巧
平议解释
只能选择一种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
补正解释
类推解释
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禁止类推,除非对被告人有利
理由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不一定符合罪行法定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
成文的
排斥习惯法
事前的
禁止溯及既往
严格的
禁止类推
确定的
罪行规范:明确、适当
罪刑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 犯罪地也认为违法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从新原则(未判决),多条从轻
刑罚
主刑
管制
3个月~2年(并罚不超过3年)
限制一定自由or社区矫正, 羁押天数1抵2
同酬
假不禁:禁止令不禁假释
缓刑+管制,缓刑期开始管制 假释+管制,假释完再管制
拘役
1个月~6个月(并罚不超过1年)
看守所
酌量报酬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并罚总和<35,则≤20;总和>35,则≤25年) 判决执行之日(签发执行通知书)起开始计算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3个月以下交看守所)
按规定报酬
吸收拘役
无期徒刑
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减为无期/有期时,剥夺政治权利应减为3-10年
作为最高刑吸收其他主刑
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
立即执行
缓期两年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有期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1死缓+累犯 2死缓+暴力犯罪
吸收其他主刑
不适用3类: 犯罪时未满18岁 审判时怀孕 审判时已满75岁(特别残忍除外)
附加刑
罚金
合并执行,可以超过财产,未来继续执行
不同种类分别执行,不能合并,执行顺序: 1赔偿被害人 2民事债务(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 3财产刑
没收财产
合法财产 单位不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无期徒刑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合并执行
驱逐出境
犯罪的外国人
非刑罚处罚
职业禁止
利用职业便利(职业>职务) 刑罚执行完毕or假释之日起 3~5年(有特殊规定可更长)
违反,情节严重: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裁量
量刑3因素:1法益侵害性(报应刑)、2可谴责性(责任刑)、3人身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预防刑/目的刑)
偶犯:从轻 恋爱、婚姻、家庭纠纷:从轻 公共场所:从重
吸毒不减轻责任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均故意、前罪已满18岁、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
缓无累:缓刑考验期内、期满均不成立累犯 假释考验期内不成立累犯,期满开始算5年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其中一个(特殊累犯不要求有期徒刑)
1从重 2不能缓刑 3不能假释 4死缓可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已知全部罪行,可以辩解 翻供的,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仍算
从轻or减轻,犯罪较轻的,可免除
准自首
已被控制,如实供述了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必须是不同罪行,跟本罪无相关
坦白
从轻,避免严重后果的,可减轻
立功 必须在投案之后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非同案共犯),查证属实 至少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告诉才处理的不算
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
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协助抓捕、科研等其他较大贡献
数罪并罚
原则:最高刑期~总和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总和
死刑、无期吸收其他主刑 有期吸收拘役,管制不吸收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已服刑期)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可超过25年)
缓刑 非死刑 只缓主刑
可以缓刑: 被判≤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拘役 1犯罪情节较轻 2悔罪表现 3没再犯危险 4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 不满18周岁 孕妇 已满75周岁
不适用缓刑: 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由社区纠正机关实施社区纠正 成功:考验期满,原判不再执行 失败:执行刑罚,数罪并罚 缓无累:缓刑不计算累犯
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减轻处罚:只能降一档
缓刑+管制:缓刑开始时管制 假释+管制:假释结束时管制
执行
减刑
无次数限制 不能少于原判1/2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无期-13年以上 死缓、无期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假释
条件: 执行刑期1/2以上 无期-13年以上 特殊情况不受以上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假释失败: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1期内发现漏罪(期满后才发现另行起诉) 2期内又犯新罪(包括期满后才发现的)
不适用假释: 累犯 暴力(判罚≥10年)犯罪
消灭
追诉时效
未立案,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玩忽职守按实害结果发生之日) 最高刑小于5年→5年(包括拘役) 最高刑5~10年→10年 最高刑>10年→15年 最高无期、死刑→20年,认为必须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溯期从新起算(共同犯罪:分别计算) 被告逃避侦查、审判;公检法应该立案不立案的,不受时效限制
赦免
刑法分则
分论概说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234未经同意摘取器官,摘取未满18岁人的器官 238非法拘禁 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248虐待被监管人(包括自杀) 292聚众斗殴 289聚众打砸抢(抢定抢劫)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67抢夺(携带武器) 269盗窃、诈骗、抢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暴力威胁
抢劫罪
196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罪
362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
窝藏、包庇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身体
232故意杀人罪
死刑、无期、10+ 较轻的3~10
司法解释:偶犯从轻 恋爱、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从轻 公共场所杀人、伤害,从重
234故意伤害罪
3-or拘役or管制,重伤3~10 死亡or致残:10+无期or死刑
战时自伤罪 帮助、教唆他人自伤无罪
23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5-罚金 严重5+没收
尸体的器官,以302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论处
261遗弃罪 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5-or拘役or管制
侵犯性权利
236强奸罪 暴力、胁迫等压制抵抗 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的决定权 致伤、致死加重
3~10,幼女(不满14,日本13)从重 结果加重:恶劣、多人、当众、轮奸、致伤致死
237强制猥亵、侮辱
5-or拘役,当众、恶劣5+ 未满14儿童从重,自愿无效
侵犯人身自由 继续犯
238非法拘禁 剥夺他人自由 暴力拟制
司法解释 达24小时
3-,殴打、侮辱从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
239绑架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非法拘禁 (勒索债务只算非法拘禁) 杀害、致伤加重
10+、罚金or没收,较轻5~10、罚金 杀害、故意致伤:无期or死刑、没收
非法债务:
不还债不放人:非法拘禁
不还债就伤害:绑架罪
240拐卖妇女、儿童(未满14) 以出卖为目的 亲生也算,竞合遗弃罪 强奸加重,重伤、死亡加重
5~10、罚金 结果加重10+、无期、死刑:奸淫、暴力、麻醉
拐骗儿童/收买儿童+卖=拐卖
241收买被妇女、儿童 强奸并罚
3-or管制or拘役 无虐待、解救从轻 不阻碍回家、从轻or减轻
262拐骗儿童罪 无收买方、无其他目的,继续犯
5-or拘役
侵犯名誉、司法
246侮辱罪、诽谤罪(造谣) 公然 告诉才处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or拘役or管制
243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3-or管制or拘役 严重后果3~10
247刑讯逼供 司法工作人员,暴力 致伤残、致死拟制故意伤害、杀人从重
暴力取证罪 对象是证人
侵犯婚姻家庭
25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告诉才处理 致死(包括自杀)2~7
258重婚罪
2-
普通罪名 特别法条优先
233过失致人死亡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不算
3~7 较轻3-
26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44强迫劳动罪 限制自由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满16周岁
3-or拘役 严重3~10、罚金
245非法搜查 非法入侵住宅 身体、住宅
3-or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
248虐待被监管人罪 殴打、体罚
严重3-or拘役 特别严重3~10 致伤致死拟制
235过失致人重伤罪
3-or拘役
253私自开拆、隐匿欺毁邮件、电报
25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59破坏军婚罪
260虐待罪 家庭成员(可扩大为保姆)
恶劣2-or拘役or管制,未造成死亡重伤:告诉才处理,被迫无法告诉除外 致伤致死2~7
252侵犯通信自由
1-or拘役
财产犯罪
264盗窃罪 他人占有财务、和平手段、非法占有
既遂:主人失去占有,取得控制(占有),不足2000未遂 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成立本罪:数额以主观目标认识,无价值认识算过失
数额较大2000(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保护)、多次(2年内3次)、入户、携凶器、扒窃(公开盗窃随身财物)(欠条、银行卡部分保护):3-or拘役or管制,罚金 数额巨大or情节严重3~10,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or特别严重10+or武器,罚金or没收
扒窃:公共场所近身盗窃 设立扒窃是为了避免便衣警察等待既遂
27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破产无罪
3-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1职务侵占罪
263抢劫罪 暴力(足以轻伤)、胁迫等手段→足以压制反抗 因无法反抗→取得财物 不包括无关(不保护)第三人
269事后转化抢劫 盗窃、诈骗、抢夺,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胁
3~10,罚金 加重:入户、公共交通工具、银行、多次3、致伤致死、冒充军警、持枪、物资,10+、无期、死刑
267抢夺罪 转移占有的手段: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携带凶器拟制抢劫
数额较大、多次3-
270侵占罪 合法取得,代为保管,物主失去占有 不法原因取得,非法财产归国家,原物主丧失返还请求权,不成立侵占 告诉才处理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2-or拘役or罚金 数额巨大、严重,2~5,罚金
247敲诈勒索罪 恐吓,使对方基于恐惧交付财物
271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有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数额较大5-
272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
①数额较大+②超过3个月/进行营利活动,3-
273挪用特定款物罪 公款公用
3-
266诈骗罪 被害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 处分权利+处分意识+处分行为转移占有 无权处分/未处分是盗窃
数额较大3-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危害多数人的可能性 产生实害结果才既遂
114、115(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失火罪要求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6足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产生倾覆危险) 119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设施罪 117足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19造成严重后果 设施:铁轨、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
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129丢失枪支不报罪 公务用枪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133交通肇事罪 因违反交通法规,至严重后果 逃逸(故意)吸收遗弃罪,加重
司法解释: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严重情节: (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134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违反管理规定,至严重后果
13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贻误事故抢救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4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兜底) 销售达5万元既遂,不足5万未遂 销售0,货值达15万未遂
22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非国家公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索取/收受财物加重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42生产、销售劣药罪 真药,要求实害结果
假药危害>劣药 假药包容评价劣药
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明知掺入非食品原料,抽象危险犯
151走私武器、弹药(或者假币)罪
武装掩护走私,从重;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与277妨害公务罪并罚
152走私淫秽物品 牟利/传播为目的
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兜底)
154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未经海关许可,避税的
158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 159虚假出资(欺骗其他股东)、抽逃出资罪
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70伪造货币罪
1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不并罚,不同币种并罚)
出售/运输+使用:数罪并罚
172使用假币罪 吸收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诈骗罪
173变造货币罪(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141生产、销售假药罪 私自加工、不在国家药品名单目录里
17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从重)
191洗钱罪 明知是: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演示、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93贷款诈骗罪 不想还
194票据诈骗罪(汇票、本票、支票)
196信用卡诈骗罪 要求对信用卡取得占有控制 捡、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上冒充他人使用:构成本罪(司法解释) ;恶意透支 诈骗对象只能是人,对机器构成盗窃(学理解释)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人&机器),按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人&机器),按抢劫罪
持卡购物属于对人使用
198保险诈骗罪(包容合同诈骗) 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01逃税罪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海关不算)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204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201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204的规定处罚。
204骗取出口退税罪 缴纳税款后,用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逃税罪 超过份额定本罪(一个行为唯一例外并罚)
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17侵犯著作权罪 获利目的,不特定人,赠送也算发行
223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互相串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 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
224合同诈骗罪 签订时...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构成 诈骗罪+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25非法经营罪 兜底 违反国家规定(不包括部门规章,需要特别许可的规定)
226强迫交易罪 暴力、威胁,进入/退出交易;支付合理对价
175骗取贷款罪 想还+造成损失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77妨害公务罪 正在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吸收拒不执行判决罪
杀害、重伤→故意伤害/杀人论处
364传播淫秽物品罪 没有牟利目的
29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92聚众斗殴罪 只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致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杀人论处
293寻衅滋事罪
303赌博罪 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
305伪证罪(刑事诉讼) 教唆犯正犯化,拟制为307
307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民事诉讼) 犯罪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毁灭扩大解释:包括隐匿
279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不包括抢劫、劫持
3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45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盗窃罪 扒窃导致枯死→构成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动态变化:特殊法比一般法轻,择重
34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无论数量,有偿转让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以非法持有毒品论处
吸收妨害公务罪加重
包容评价
348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达到:200g/1kg
35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35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加重
363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有牟利目的,只要完成其中一个行为→既遂
310窝藏罪/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
包庇黑社会有特殊罪名,恐怖组织没有特殊罪名
贪污贿赂罪
382贪污罪 取得型财产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也算,无身份帮助犯也构成此罪
384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想还 挪用已既遂,处罚条件: ①个人使用+非法活动、②较大+营利活动、③较大+超3月不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
1归本人/他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3谋取个人利益
385受贿罪 财产性利益,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构成共犯
388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领导许诺办事) 斡旋受贿(目标领导不知道有受贿,否则为受贿罪共犯) 近亲属、关系密切
389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3万定罪,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减轻/免除处罚
390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95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真正不作为犯 起诉到法院之前说明来源,不构成本罪
渎职罪
397滥用职权罪(故意作为/不作为)、玩忽职守罪(过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罪行
399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 故意,达到致使犯嫌/被告脱离司法控制 徇私枉法+受贿=择一重,唯一想象竞合
400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41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马克思辩证法: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看待问题 形而上学: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看待问题
共同犯罪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共同故意,意思联络
违法连带性、因果性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是全部责任
相互知情,不能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通过共同第三人教唆也不能启动
实行过限 对过限部分有无帮助、责任
方式上
直接正犯
起关键作用、没有实行: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帮助/教唆太轻)
间接正犯:自己不实施 强制、欺骗、法定手段支配他人作为犯罪工具 教唆犯+支配力(主客观统一)=间接正犯 主观必须故意,过失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刑讯逼供教唆犯:拟制为间接正犯 拟制的支配力,大前提其他共犯都不能构成主犯
共犯 违法连带、责任个别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教唆犯 使他人产生犯意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教唆犯+支配力=间接正犯
共犯从属性说: 主犯没犯罪,帮助/教唆犯无罪 实行犯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帮助犯 必须主观故意
包容评价帮助犯 欲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物理+心里作用,或者真诚尽力
实行过限 对过限部分有无帮助、责任 例外:结果加重要负责(致重伤) 法益一致的结果要负责(非法财产)
中立帮助犯 1主观明知犯罪 2客观起到了紧迫的促进作用
帮助犯未遂:未起到帮助作用 帮助对结果无因果关系
继承的
既遂之前加入,全部负责
片面的帮助
仅物理帮助有效
不作为
1帮助了过限部分,2有义务
身份问题
以实行犯为中心,先看实行者再考虑身份
处罚规定
主犯
主要作用、集团首要分子
从犯
次要、辅助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
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