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技术流导图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重要条文的法律解释,涉及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内容涉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骗取社会保险金等重点热点问题。
编辑于2019-12-03 10:47:21一张图整合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法考知识点,2022更新纯干货无废话考点速记,技术流逻辑体系化,可编辑转pdf格式微信浏览,高效复习利器,法律咨询必备神器!
一张图整合《理论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理论、法制史、职业道德法考知识点,2022更新纯干货无废话考点速记,技术流逻辑体系化,可编辑转pdf格式微信浏览,高效复习利器,法律咨询必备神器!
一张图整合《商法》《经济法》劳动保障法、环境资源法、知识产权法法考知识点,2022更新纯干货无废话考点速记,技术流逻辑体系化,可编辑转pdf格式微信浏览,高效复习利器,法律咨询必备神器!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一张图整合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法考知识点,2022更新纯干货无废话考点速记,技术流逻辑体系化,可编辑转pdf格式微信浏览,高效复习利器,法律咨询必备神器!
一张图整合《理论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理论、法制史、职业道德法考知识点,2022更新纯干货无废话考点速记,技术流逻辑体系化,可编辑转pdf格式微信浏览,高效复习利器,法律咨询必备神器!
一张图整合《商法》《经济法》劳动保障法、环境资源法、知识产权法法考知识点,2022更新纯干货无废话考点速记,技术流逻辑体系化,可编辑转pdf格式微信浏览,高效复习利器,法律咨询必备神器!
刑事 诉讼
立案
概念&特征
材料来源&条件
材料来源
报案
一切单位和个人
有犯罪事实
可书面 可口头
可书面 可口头
举报
被害人以外
事实+人(详细)
可书面 可口头
控告
仅被害人
事实+人(详细)
可书面 可口头
条件
有犯罪事实
宏观 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管辖范围
具体立案条件
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检/法对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
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移送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初步调查:可采取非强制性、任意性措施
技术侦查(窃听):属于强制性措施
认为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公安决定不予立案:应将原因通知控告人 立案→侦查后撤销不算(只能自诉)
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公安复议/上级公安复核
行政执法单位只能同级复议,不能上级复核
控告人也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3种救济 无顺序限制
控告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检不起诉:1向上级检申诉、2向法自诉
法判无罪:判决未生效→审请检抗诉,判已生效→申诉
立案监督
主体
控告人
检查机关
对象
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公/检已经立案后撤销的,法院自诉附民
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程序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检查机关发现上述情况:应要求公安①书面说明不立案/立案的理由
公安应在7日内说明
理由不成立:②应通知公安立案或撤销
公安收到通知应:
15日内立案
没有异议应立即撤销
公安不立案/不撤销
检察院:③纠正违法通知书
仍不纠正:④报上级检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检查机关自侦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报检察长决定
概述
概念
刑事诉讼的特征
广义
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狭义
刑事诉讼法典
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 程序服务实体
公检法:为刑法提供保障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的-职权/职责、权利/义务:提供了基本架构
为程序提供有序性保障
制定证据收集/运用规则,提供手段&程序规范
避免案件实体误差
案件繁简分流
独立价值 程序制约实体
程序本身就体现:民主、法制、人权精神
弥补实体法不足,创制实体法功能
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静态的刑诉,刑诉是动态的宪法
制定目标&任务
制定目的
任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全体公民 刑诉-更关注刑诉参与人 特别是被告人&被害人的人权 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基本理念
承接犯罪VS保障人权
并重
实体公正(结果)VS程序公正(过程)
我国司法实践长期重实体轻程序,今后应纠正
效率VS公正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基本范畴
目的
内容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惩戒犯罪&保障人权
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
惩罚+效率 ≈4
2正当程序模式
权利+程序 ≈5
3家庭模式
国家&个人和谐关系
4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
实体优于程序(不可取)
消极
也考虑保障无辜(折中)
5正当程序主义
我国:承接犯罪&保障人权并重
价值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应当有序,依据法定程序办事
公正
核心价值
效益
效率、收益
主体
专门机关
公、检、法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职能
控诉VS辩护,审判
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具有控辩审功能
构造
概念:控、辩、审,三方地位/关系
1价值影响目的;2目的决定构造
构造仅存与审判阶段
种类
古代
弹劾
纠问
现代
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陪审团,法官消极被动
保障人权为目的 效率低
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德国):主动权委与法官
适用实体真实的目的 高效率,公正略显不足
混合式
日本、意大利
二战后,职权主义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
我国
控、辩 平等对抗;控、审 分离
阶段
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
起诉、立案、审判、执行
没侦查
起诉 有新增必考
概述
概念
刑事公诉理论
现代分类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
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刑事公诉兼自诉
起诉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
必须起诉
我国: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
自由裁量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内容
全面审查
方法
检察院介入:监督审查方式是否合法
应当问、应当听:犯嫌/辩护,被害/诉代的意见
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排非后处理
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重新调查
必要时检也可自行调查取证
补充侦查、核实
公安移送的案件
可退回补侦,也可自行补侦
监委会移送的案件
依照《刑诉法》&《监察法》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期改变管辖后的补侦
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公安补侦
2次为限
应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也可自行侦查
补侦2次后发现新罪
移送侦查机关;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检移送管辖:应通知公安机关
监委会移送案件决定强制措施
已采取留置的→应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
应在拘留后10日(+4特殊)内决定: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决定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当签署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
应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
无需签署
1盲聋哑、2精神病、3未成年法代有异议的(大人不同意)
部分在逃,在案仍诉
在逃:需到案后再审查起诉
共犯在案的:依法进行审查起诉
期限
审查期限
公/监移送案件:1个月
重大复杂+15日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10日内
可能判有期超过1年:15日
重新计算
改变管辖:收到起算
补侦:移送起算
提起公诉
条件
1犯罪事实已查清,2证据充分,3应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已查清:
单一罪行:定罪量刑的事实已查清 数个罪行:以已查清的罪行起诉 证人证言、犯嫌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诉: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不影响)
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全部
量刑建议
检可提量刑建议,在法定幅度内
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犯嫌认罪认罚:检应当提量刑建议
不起诉
种类
法定
没犯罪事实
时间、地点、人物
显时特告死
酌定
犯罪情节轻微,检可以决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存疑不诉)
先天不足
侦查/补侦后:不符合起诉条件
后天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后:补充侦查/不起诉
存疑不诉后有发现新证据,可提起公诉
特别不起诉
1犯嫌自愿如实供述 2重大立功/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3最高检核准
公安可撤销案件 检可决定不起诉
程序
检察长、监委会都有权决定
决定自公开宣布起生效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近亲属/诉代、被不起诉人/辩护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
在押:应立即释放 应同时解除:查、冻、扣
需行政处罚/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移送有关机关
检无权处理涉案财物
程序倒流: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嫌所为(另有其人)
先决定不起诉,后建议公安重新侦查
救济
公安不服
同级检复议
上级检复核
只能先复议后复核
被害不服
收到决定书7日内:上级检申诉
可向法院起诉(一般基层)
仅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维护名声)
收到决定书7日内:原检申诉
监查机关不服:上级检复议
《监察法》:检退回监查机关2次补侦,不能直接决定不起诉,需上级检察院批准
刑事起诉书
主观题
提起自诉的程序
管辖
刑事审判概述
概念
概念
亲历性
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办案,接触审查证据
不在于是否开庭审理
特征
程序
模式
审判中心主义
障碍
卷宗中心主义
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第一审:原则公开
全过程,除了休庭
例外
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应当不公开
应当庭宣布不公开理由
商业秘密
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审判时,被告不满18周岁: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被告&法代同意:所在学校/未成年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
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
法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应在场,否则审判无效
采证采证
法官必须亲自、当庭调查证据
言辞原则
庭审需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
辩论原则
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特殊情况,换庭/换人/中断:需重新审理
审级制度
概念
四级两审
两审终审制
例外
1最高院一审 2死刑复核程序 3法定刑以下判刑罚:需最高院核准
审判组织
独任制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一审
院长提名、审委会通过:助理审判员可担任审判长
合议制
组成方式
一审
基层、中级
不存在5人庭
高级
5人庭不存在陪审员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情形:
1法律理解偏差 2事实和证据偏差 3新的证据 4法律修订/政策调整 5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导致:改判、发回重审
我国人民陪审员VS西方国家陪审团区别
分工不同
陪审团只负责:定罪,法官:量刑
我国陪审员负责:定罪+量刑
作用不同
陪审团:制约法官
我国陪审员:准法官
遴选机制不同
陪审团:各方面限制
我国陪审员需:年满28周岁
适用案件不同
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仅不到10%进入正式审判
我国是否需要配人员:需考虑具体个案诸多因素
人民陪审员制度
条件
28周岁,高中以上文化
不能担任:法律职业禁止/违法违纪禁止
名额
陪审员名额:由基层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的3倍
产生任命
随机抽选
候选人:辖区常住居民,拟任命数5倍以上
申请/推荐
推荐产生的陪审员,不能超过名额数1/5
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陪审员都是基层的,中/高院需要应从基层随机抽取
任期
5年,一般不得连任
组成合议庭
3人庭
法官担任审判长
7人庭
3法官+4陪审员
应当组成:可能判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社会影响重大
参审案件:第一审(最高法院不吸收)
被告申请:法院可以决定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
参加审判
指引提示
审判长应履行指引、提示义务,不得妨碍陪审员独立判断
参加3人庭
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不能参加5人庭
参加7人庭
对事实认定共同表决
法律适用只能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合议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分歧写入笔录
重大分歧,陪审员/法官可: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职务免除
1本人辞职、2职业禁止/违法违纪
3拒绝参加审判,影响工作正常进行;4徇私舞弊
可以公开通报、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保障
给予补助(按工作日,交通/就餐)
仅陪审员/证人
审判委员会
应当上
可能判死刑
检察院抗诉
可以上
重大分歧/新类型/影响重大/疑难复杂重大/有必要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审判员应当执行,不同意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
庭前审查
审查处理
亲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退回检,并告知被害人有权起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不在案
退回检
需要补充材料
通知检:3日内补送
又来:撤诉后没有新证据/事实,重新起诉
退回检
时/特/告/死
退回检(开庭前)、裁定中止(开庭后)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使被告身份不明,也应受理
审判阶段:不能再退回检察院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0日前
起诉书副本给被告&辩护人
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代、辩护、诉代提供证据
3日前
通知检开庭时间、地点
传票、通知书:当事人、辩护、诉代、法代、证人、鉴定人
庭前会议
召开条件
1申排非、2证据多、3影响大 (庭前只申不排)
可以开 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 可通知被告参加(并非权利)
会议内容
只处理程序事项
不能审查案件事实/证据
附民可调解
证据展示
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庭审时质证可简化
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庭审判
开庭
旁听禁止:精神病、醉酒、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
被害人、诉代不到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未到庭:被告同意,可以开庭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除外
不公开审理:应当庭宣布理由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先控后辩
控诉方询问完毕后,被告方发问
经审判长允许:被害人/法代/诉代可就公诉人询问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法自行发现新量刑证据
检移送案卷中没有:应通知检移送
审判中被告提新立功线索:法可建议检补侦
证人可以不出庭
1疾病、2离得远、3在国外、其他
可视频作证
证人拒不到庭 (无正当理由)
可强制: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证人不能拘传/传唤
训诫,情节严重:10日以下司法拘留
法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时 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件↑)
鉴定人拒不到庭
鉴定意见不做定案根据
正当理由可延期审理
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人:不得旁听(产生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双方可申请: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鉴定意见可相应增加
证人出庭条件
1对证言有异议、2提申请、3法院认为有必要
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适用此规定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对证据有疑问,可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法院不能搜查、刑拘
调查量刑证据
定罪/量刑相对分离
美国:绝对分离
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应质证
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除非双方无异议
单独质证
补充侦查
公诉人发现需要补侦、延期审理:应当同意
2次为限
补侦期满,通知检,未移送:可按撤诉处理
"证据突袭"
公诉人开庭前未移送的证据,辩护方异议:应说明理由
成立且必要:应准许
辩护方需要时间准备,可以休庭
法庭辩论
检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向法提出量刑建议
总结评价(起诉书是事实陈述)
被告认罪: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被告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有权最后陈述
多次重复:可以制止 藐视法庭、损害他人、无关:应当制止
评议
最后陈述后,休庭,合议庭评议
宣判
宣判前,检撤诉:应当审查理由
宣判前,检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发现事实&起诉书不符:可变更起诉
发现漏罪/人:可追加、补充起诉
法院建议补充/变更
检不同意/7日内未回复: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判决/裁定
宣判时,被告必须到庭
缺席审判除外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采纳
一般应采纳,例外:
1不构成犯罪/不应追责 2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被告否认 4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不一致
宣判情形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与指控罪名不一致
按审理认定的罪名
疑罪从无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被告不满16周岁/精神病: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不判有罪/无罪
庭审活动笔录:书记员制作/签名,审判长签名
相关人员认为庭审记录有误:可申请补充/改正,改正后应签名,不签记录在案
庭审中陈述不准改
公开宣判&送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
5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立即送达判决书
单位犯罪案件审理
同被告人
延期/中止/终止审理
延期
决定;计入审限(例外:精神病鉴定、补充侦查)
时间:仅适用于庭审中(中止:受理至判决前) 原因:诉讼程序自身障碍
中止
裁定;不计入审限
可以中止:
1严重疾病 2被告逃脱 3不能抗拒
鉴定人遇不可抗力:延期↑
终止
裁定
时/特/告/死
休庭
计入审限
应当休庭
1申请回避 2被告最后陈述后 3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另行委托
可以休庭
对证据有疑问/证据突袭
法庭秩序
情节较轻
警告&训诫
不听:审判长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没有责令具结悔过
情节严重
报经院长批准: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不服可上级法复议,不停止执行
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暂扣存储介质/设备
律师更换
多名被告,部分拒绝辩护人后没有辩护人:另案处理;其他被告庭审继续
一审期限 2→3→6
应在2个月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3个月
+3:可能死刑/附民/交集流广重大复杂+上级法院批准
检察院出席一审法庭&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公诉人发现违反程序:休庭后告知检察长
检察长在庭审后提纠正意见 (检察院的名义,不是公诉人/检察官)
不能当庭提出
自诉案件
范围
一:亲告罪:侮暴虐侵
二:有证据证明轻微:3年以下
三:公检不予追究:公诉转自诉
受理、审理
特点
自诉案件可以:
调解、和解、撤回、反诉、简易程序
第三类公转自,不可以:
调解、反诉
审查处理
自诉人无法告诉(丧失能力、强制、恐吓)
法代、近亲属代为告诉,应当受理
方式:口头、书面
法院审查时间:15日内
立案前,缺乏罪证,说服撤诉→不撤:裁定不予受理
先软后硬
立案后,缺乏罪证,说服撤诉/裁定驳回
可软可硬
自诉权处分
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只诉部分:告知后果
判决后再诉其他共犯: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告诉:应通知其他被害,不来告知后果
判决后再来:不予受理
但可另提起民诉
审理程序
审理时发现被告同时有自诉/公诉犯罪行为:可一并审理
先公后自:不告不理
先自后公:另案移送(公)
自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说明理由,有必要的:应及时调取
自诉人不到庭
2次传唤不到:按撤诉
和解/撤诉:审查自愿性
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
胁迫、恐吓、非自愿:不予准许
强制措施应立即解除
撤附民:不审查
反诉
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
被告二审反诉:告知另诉
审限
被告被羁押:适用一审
2→3→6
被告未被羁押:6个月
判决书
简易程序
概念
特点
仅一审、基层法院
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
1基层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认罪,对事实没意义 4被告对简易程序无异议
不适用:
1盲聋哑 2精神病 3重大影响 4不认罪/有异议 5无罪辩护 6可能不构成犯罪
检可建议适用,法院决定
决定适用&审判程序
决定适用
应当庭询问被告,告知适用简易,确认是否同意
未成年:征求被告&法代&辩护人的意见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可以合议庭/可独任 可能判处超过3年刑罚:合议庭
普通程序没有独任
公诉人出庭
检察院应派人出庭
通知辩护人出庭
被告有辩护人,应当通知出庭
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认罪≠认量刑,仍可能存在:法庭调查&辩论
自愿认罪且知悉法律后果,审理可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简易转普通 普不能转简
应当转
被告可能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否认犯罪事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限从决定转为普通起算
宣判&审限
一般应当庭宣判
被告最后陈述:不可简化
审限:20日
可能判超过3年:1.5个月
速裁程序 独任制 新增必考
适用条件:可以适用 检可以建议适用
基层法院 3年以下 事实清楚 被告认罪认罚 同意适用速裁
不适用
盲聋哑 精神病 未成年 影响大 有异议 未和解
自诉案件:不能速裁(没有认罪认罚)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判决前应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告最后陈述
必须当庭宣判
审限
受理10日内
可能判有期1年的:15日
速裁转普通
应当转:
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 违背意愿认罪(不情愿)
速裁也可转简易
除速裁程序外 只要法院开庭审 应当通知同级检派员
判决/裁定/决定
救济:
判决:上诉/抗诉期10天
判决可有多个,生效只能有一个:实体问题
裁定:上诉/抗诉期5天
裁定也适用与执行阶段;程序问题/少量实体问题(减刑、假释)
决定:程序问题
二审程序
提起
主体
上诉
被告、自诉,及他们的法代(被害人)
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上诉 没有独立上诉权
附民当事人&法代:对附民部分
抗诉
检察院
被害人、法代:只能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抗诉
社会契约论: 被害人权利被公诉人吸收
方式
口头/书面
以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理由
无需特定理由
期限
判决:10日;
裁定:5日
民诉:15/10(附民按刑诉)
程序
上诉
通过一审法院
期满3日内移送上级
直接向二审法院
收到3日内交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收到审查,3日内移送上级
抗诉
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抄送上级检
申请撤回
上诉
期限内撤回:准许
期限后撤回:应当审查
期满前撤诉:原审期满生效 期满后撤回&准许:二审裁定书送达时原审判决生效
死立执,开庭后申请撤回:不予准许
期满前撤诉:原审期满生效 期满后撤回&准许:二审裁定书送达时原审判决生效
抗诉
抗诉期内撤回:一审法院不再向上级移送
抗诉期后申请: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期满前撤诉:原审期满生效 期满后撤回&准许:二审裁定书送达时原审判决生效
审判
二审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
共同犯罪:上诉的被告死亡,其他被告未上诉,仍对全案审查,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附民:只有附民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应当全案审查
上诉不加刑
仅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不得加重
部分被告上诉,同案其他共犯也不得加重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不当:可以改罪名,不得加重刑罚
数罪并罚:执行刑罚/单个罪都不得加重
缓刑:不得撤销、延长考验期
不能增加禁止令
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畸轻:不得直接加重,不得发回重审
只能审判监督再审(代价:冤假错案)
检对部分被告抗诉/自诉针对部分被告上诉:不得加重其他共犯被告
二审发回重审:不得加重
例外:新的犯罪事实,检补充起诉
检抗诉/自诉人上诉,不受限制
不是例外,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
审理
审理方式
可以不开庭 例外
二审决定不开庭的:应询问被告方,听取意见
应当开庭 原则
1事实、证据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死立执的上诉(包括同案被告) 3检抗诉 其他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直接发回)
地点
可到案发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程序
原则按一审
特殊:
开庭审上诉/抗诉:1宣读一审判决/裁定书,2抗诉检读抗诉书/3上诉人读上诉状
同案未被上诉/抗诉的被告:要求出庭应当准许
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抗诉/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应派员 非抗诉非开庭:不用
法院应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查阅案卷(检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
只上诉,非抗诉,不开庭:不用通知同级检
抗诉案件,检不派员出庭,未说明原因:按撤诉处理
二审自诉案
可调解 可和解
调解应制作:调解书
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
裁定准许撤回&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一审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二审反诉:告知另诉
审理后的处理
原判没错:维持
事实没错,法律有错/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不能发回重审
违反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包括:
1违反公开审判规定 2违反回避制度 3剥夺/限制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查清事实后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后判决再上诉/抗诉:应当依法判决,不得再发回(限1次) 其他原因(违反程序):不限次数
代为宣判、送达
可委托原审法院代为宣判、送达
委托的,二审法院应直接向同级检送达判决/裁定书
审限
2+2+X
1可能死刑 2附民 3交集流广、重大复杂 经高级法院批准
特殊情况,报请最高院批准:无限延长
高法解释:
只对附民上诉: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反之亦然,但如果发现附民有错:可以再审(提审:按二审程序再审)
审理附民,发现已生效刑事部分有错: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民刑可以合并审理
附民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调解不成,另诉
自诉反诉:不调解
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核准
报核程序
未上诉、抗诉
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法复核
上一级同意:层报最高法核准
有上诉、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应层报至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
核准裁定书
发回/指定
二审改判至法定刑内:不用层报,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上级法院不同意的处理方式
裁定发回重审
改变管辖按一审重新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
概念、特点
特点
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死刑 立即 执行
死刑核准权
最高法
审判员3人合议庭
全面审查:责任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法律正确、减轻情节、程序合法
死立执报请复核
中级一审未上诉→高级法院不同意:
提审
发回重审
死立执复核程序
最高法复核: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要求,应当听取意见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意见,复核结果应当通报最高检
《最高法死立执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管理办法》
1有权查询立案信息
最高法应立即答复,不能应在2日内答复
2担任死刑复核按辩护律师的:应在受委托3工作日内向最高法提交有关手续
应在受委托1.5个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5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 承办法官应及时安排
承办法官+书记员听取 /合议庭+书记员听取
8具备条件,法院应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在场其他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9宣判后5工作日内: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死立执复核后处理
处理情形
1原判正确:
直接核准
核准:裁定 不予核准:裁定 改判:判决 部分改判:一律用判决
2原判有瑕疵,死刑无不当
纠正后核准
核准:裁定 不予核准:裁定 改判:判决 部分改判:一律用判决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不予核准,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④⑤除外) 原合议庭未判错除外: 4新事实/证据、5法律错误
④新的事实、证据
⑤事实正确,依法不应判死
6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核准:裁定 不予核准:裁定 改判:判决 部分改判:一律用判决
数罪并罚:
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部分犯罪事实正确,不应判死:可以改判;对其他应判死刑的罪:核准判决
共犯
部分被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部分被告事实正确,不应判死:可以改判;对其他应判死刑的被告:核准判决
仍有人死:2个可改判 改判死缓,可限制减刑
最高法不予准许:可发回一审/二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应当开庭
二审法院重审:可直接改判(不开庭); 必须开庭的:应当开庭
原则上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
高级法判死不被准许:
可按二审程序提审
或发回重审
死缓2年复核程序
中级法判死缓:高级法院核准
应当讯问被告
不得加重刑罚
可纠正核准
事实正确,法律有错
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新事实,新证据
裁定不准,撤销,发回重审
或改判
二审包含复核
法律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理
我国没有确立以上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一追到底
但我国在司法解释已经体现禁止双重危险的精神: 除检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
提起
材料来源
申诉
申诉主体
当事人/法代/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律师(受委托)
对象
生效裁判
接收机关
法、检
效力
不停止执行
法定理由
程序
向检申诉
1向检申诉:生效裁判法院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2向上级检申诉:可交生效裁判同级检受理
重大/疑难/复杂:上级可直接受理
3检不予抗诉
申诉
上级检应当受理
4不服死刑裁判,尚未生效,申诉:
由监所检查部门办理
5申诉经两级检,且省级检已复查,没有新的事实/理由
不再立案复查
可能无罪/重大错误除外
6检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
报请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决定,需要抗诉:
提请上一级检抗诉
向法申诉
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撤回/对一审判决申诉;可由一审法院审理
法院对申诉的受理&不受理: ①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申诉应当受理 ②超过2年提出申诉,受理条件: 1可能无罪,2期内申请未受理,3疑难复杂重大 不符合不予受理
直接向终审上级法申诉:
1告知向终审法院提
2直接交终审法院,告知申诉人
3疑难复杂重大:可直接审查处理
直接向终审上上级(越2级)申诉
告知:向下级提
死刑案件申诉
可交原审法院/核准法院
审查期限
审查:应当3个月内,最迟6个月
处理
提起的主体
法院
生效裁判法院
死刑:不核准不生效,生效裁判:
死立执——最高院 死缓——高院
上级、最高法
有权提审/指令下级再审
检察院
终审上级检、最高检
向同级法院抗诉
1先找生效法院、2找上级法院、3抗诉同级提、4上抗下
同级检无权抗诉,最高检除外
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1上级法发现下级法判错:可提审/可指令下级再审
2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上级法应指令原审以外的法院
3原审法院更适宜:可以指令原审法院
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基本程序
1原则:不全面审查
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决定再审的理由
2再审适用程序
一审案件(生效)
依照第一审程序
二审案件
依照第二审程序
3同级检应派员出庭
4除抗诉外,法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5强制措施:法/检,谁启动谁决定
6被告/自诉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可以不开庭审理
7再审没针对的被告可以不出庭
8再审不加刑,抗诉除外
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
法院启动,也有可能加重
9检申请撤回抗诉
开庭前撤诉:裁定准许
不派员出庭:视为撤诉
申诉人再审期间撤回申诉:准许
拒不到庭/中途退庭:视为撤诉(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除外)
原审效力
1可能改判无罪 2可能减轻至原判刑期满
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执行
审判期限
3个月以内,最多6个月
审理结果
没问题
维持原裁判
有瑕疵
纠正后维持
事实没错,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查清后改判(能查清)
发回重审
已查清/无法查清,不能认定有罪
撤销原判,判决无罪
身份信息有误
裁定更正
《最高院方冤假错案意见》
疑罪从无原则
量刑证据存疑:从宽
只有被告供述:不能认定有罪
庭前会议质证
庭审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以审判为中心
证人不出庭作证: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原判事实不清,二审查清:不得发回重审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只能发回一次,上诉不得再次发回
不得通过降低管辖级别规避上级监督
不得就事实、证据问题,请示上级
执行
概述
概念
依据
裁判发生效力后
执行机关
法院
无罪、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
生死钱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剩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
看守所关未决犯 监狱关已决犯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公安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各种裁/判的执行
死立执:执行&变更
执行依据
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法院
第一审
执行前应告知罪犯有权回见近亲属:
申请+提供联系方式:应当通知 近亲属申请会见:应当准许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由服刑地中级法院执行
执行时间
收到执行死刑命令7日内
执行场所
指定羁押场所
不是监狱
执行变更
停止
暂停
1可能有其他犯罪 2其他共犯嫌到案 3立功 4怀孕
暂停并立即层报最高法
最高法签发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暂停情形:
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
最高法院 情形分别处理
怀孕:改判
其他犯罪:发回重审
立功:发回重审
没有错误/立功:裁定继续
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死缓、无期、有期、拘役:
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由公安将罪犯交付执行
裁判生效前为被羁押:法院根据生效裁判,将罪犯交送看守所羁押
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财产部分执行
刑事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
执行财产期限:6个月
院长批准可延长
查冻扣顺位:法院与侦察机关顺位相同
侦察机关已经查冻扣:法院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解除
没收财产:执行合法财产
非法财产:追缴
被执行人处分涉案财物
应予追缴
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被害人主张权利:告知诉讼
财产不足支付,执行顺序:
民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的正当债务:优先受偿权
2退赔被害人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刑
4罚金
5没收财产
中止/终止
中止
1争议的标的物 2案外人异议
终止
1裁判被撤 2死后无钱 3罚金被免
变更程序
死立执
死缓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有期徒刑 /拘役
可以监外执行 的情形
1疾病需保外就医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危害
无期
可以监外执行
怀孕/哺乳
批准、决定机关
①交付执行前:
法院决定
执行: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
交付执行后:
监狱
书面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执行: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
看守所
书面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
监督
决定/批准监外执行:副本抄送检察院
收监
①执行前被监外的:原决定监外的法院收到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 15日内应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收监执行决定书:作出即生效
由公安执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公安
不计刑期的情形
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逃脱,逃脱期间
减刑、假释的审理
死缓
服刑地高级法裁定,需同级狱管同意
减刑裁定时间:1个月
合议庭: 开庭/可书面
应当开庭: 1重大立功 2破格减刑 3不同意见 4职务/黑社会/金融犯罪
开庭应通知:检、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罪犯 执行无辩护
可以通知:证人、不同意见人、鉴定人、翻译
开庭应当庭宣判,可以择期宣判
书面审理
减刑案件:可以提讯罪犯 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
检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期限内提书面纠正意见 执行不能抗诉
合议庭: 开庭/可书面
应当开庭: 1重大立功 2破格减刑 3不同意见 4职务/黑社会/金融犯罪
开庭应通知:检、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罪犯 执行无辩护
可以通知:证人、不同意见人、鉴定人、翻译
开庭应当庭宣判,可以择期宣判
书面审理
减刑案件:可以提讯罪犯 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
检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期限内提书面纠正意见 执行不能抗诉
无期
服刑地高级法裁定,需同级狱管同意
减刑/假释裁定时间:1月+1月重大复杂
有期
服刑地中级法院裁定
拘役/管制
服刑地中级法院裁定
减刑裁定时间:1个月
合议庭: 开庭/可书面
应当开庭: 1重大立功 2破格减刑 3不同意见 4职务/黑社会/金融犯罪
开庭应通知:检、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罪犯 执行无辩护
可以通知:证人、不同意见人、鉴定人、翻译
开庭应当庭宣判,可以择期宣判
书面审理
减刑案件:可以提讯罪犯 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
检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期限内提书面纠正意见 执行不能抗诉
缓刑、假释:撤销
发现漏罪 又犯新罪
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缓刑/假释裁判
书面通知原裁判法院
缓刑:法院应该核实居住地,交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
撤销一经做出,立即生效,没有救济
新罪&申诉
新罪、漏罪
交检察院处理
发现错判、申诉
检/法
检对裁判执行的监督
未成年刑事案件
一般规定
14未满18周岁
相关制度
1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难以判断年龄:应当不批准逮捕
15未规定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
3使用戒具
一般不得使用,确有人身危险性可以,危险消除应立即停止
4合适成年人制度
应当通知法代到场
无法通知、不能到场,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
其他成年亲属 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 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
不能代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可以提出意见,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未成年明确拒绝,可以准许,另行通知其他合适的
5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检可以调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参考
应当随案移送法院
辩方也能做
6女性特殊
询问女未成年犯嫌: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7补充陈述
法代可以补充陈述
不能代替
2应当讯问、听取
检审查批捕、法决定逮捕:应当问未成年犯嫌/被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审查起诉:应当听取法代、辩护、被害人/法代意见
未成年开庭、询问未成年犯嫌/被害/证人:应通知法代到场
9保密原则
10简易程序应征得同意
征求:被告、法代、辩护人
提出异议:不适用简易
11批评教育
判决有罪后,应教育
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其他亲属、代表、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
12少年法庭审理案件范围
被指控时不满18,立案时不满20,单独
被指控时不满18,立案时不满20,被指控为首要分子/主犯
其他:院长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13未成年被害/证人出庭作证
应采取保护措施:有条件可以通过视频质证
14法院帮助未成年被害申请法援
未成年被害人经济困难/其他原因,法院应当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只帮助,没义务
8不公开审理
审判时未满18一律不公开
学校、未成年保护组织:经同意可派代表到场(不违反不公开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 (非终局)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1犯罪时未成年 2涉嫌:《刑法四五六章》 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3可能判1年以下 4符合起诉条件 5确有悔罪表现
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检决定时:应当听取公安/被害意见
可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接受教育
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应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有异议
被不起诉人/法代有异议:应当做起诉决定
被害人有异议
被害人不服,只能申诉
不能自诉
考察机关
检察院(不能委托/移交)
迁居:检要求迁入地检协助考察(责任不换),考察结果函告决定检察院
考验期限
6个月~1年,作出决定时起算
终局性不起诉:宣告时生效
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在法定范围内可适当延长/缩短
应守义务
1遵守法规 2报告情况 3离开城市应报批 4接收矫治/教育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应当撤销
新罪漏罪 违规严重
作出不起诉决定
期满没违规:应当决定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时未满18,被判5年以下
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
检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终局)
应当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未终局,不封存
公开审理可能需要封存的案件:不得旁听(转为不公开审)
宣告判决应公开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
概述
和解的条件&结果
和解条件
前提条件
1公诉案,2真诚悔罪,3获得原谅,4被害人自愿和解
自诉案件也可以和解,但不适用特别程序中针对公诉案的和解程序
实质条件
1民间纠纷,2《刑法四五章》人身、财产,3可能判3年以下
故意
2过失犯罪:除渎职外,可能判7年以下的
不能和解情形
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
不属于民间纠纷:
1雇凶伤害 2涉黑 3寻衅滋事 4聚众斗殴 5多次故意伤害
结果
侦查阶段和解
公向检提建议:从宽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和解
检向法提建议:从宽处理
轻微检可决定不起诉/非监禁刑
审判阶段和解
法院可从宽处理
其他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的作用
和解的内容
1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双方不得协商: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
2被害方是否要求/同意公/检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书签署后应立即履行全部,最迟在检决定从宽处理前
被告难以一次性履行:
法院应制作附民调解书:可担保/分期
代为和解
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直接与被告和解(并非代为)
达成和解协议:应经处于同一顺位所有继承人同意
赔礼道歉:需本人履行
被害无/限制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可代为和解
被告人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法院可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代、亲友等,参与促成和解
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反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缺席审判程序 2019新增考点 超级重要
适用对象
1贪污贿赂案件
在境外,可公诉
应当决定开庭审
管辖:中院,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指定
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2严重疾病,中止超过6个月
近亲属申请/同意
3被告死亡,有证据证明无罪
4审判监督再审,被告死亡
送达&开庭
传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仍不到案
应开庭
无送达不缺席
辩护权保障
被告有权委托辩护,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没有委托: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判决送达&救济
判决书送达:被告、近亲属、辩护人
救济
被告/近亲属(赋予独立上诉权)不服,有权上诉(不同于二审)
辩护人经同意,可以上诉
到案后处理
审理中到案:重新审理
裁判生效后到案
交付执行
应告知有权提出异议
提异议:应重新审判
侦查
概述
概念
公、检→刑事案件
没有法院
原则
比例原则
犯罪轻重:侦查措施轻重
司法控制
强制性侦查措施:任意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会导致侵犯人权
强制性侦查措施,需要事前审查 我国较特殊:只有逮捕事前监督
任意性只接受事后审查
救济
当事人、辩护、诉讼代理、利害关系人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①向该机关申诉/控告
不服②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检自侦:上一级检
条件: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侦查行为 侦查到犯罪证据 应当预审
讯问犯嫌
同案犯嫌:应当个别进行
被告不受
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应告知有权委托律师
地点: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侦查机关可传唤到指定地点询问
相当灵活,可以在任何地点
拘留、逮捕后
在看守所进行
内容:
犯嫌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应当准许
应如实回答
我国没有沉默权
询问笔录
犯嫌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不能单独做定案根据
询问时录音录像
公安
可以录音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检
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证人/被害人
地点:现场、证人提出的地点
不能拘传,不能传唤(可以通知)
应当 个别进行
勘验(现场)、检查(人) 公检法都能
必须持证
勘验对象是死的 检查对象是活的
勘查现场:公安机关不得少于2人,应当邀请无关公民做见证人,无见证人签名需合理说明
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有权解刨,并通知家属到场
强制检查:犯嫌拒绝可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应由女工作人员/医师
复验复查:检要求复检复查,应当
检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侦查实验:禁止足以造成危险、有伤风化的行为
搜查
原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其他鉴证人在场
女性对女性(医生除外)
查封、扣押 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 物证/书证
发现能证明:有罪/无罪的,应当查封、扣押
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退还
原主不明:公告6个月,上缴国库
查询、冻结 存款/证券
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
期限:
存款、汇款:6个月
需要延长:在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期限不变
证券:2年
对冻结的证券:有权申请出售
可出售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
鉴定
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资质
多人鉴定:不同意见应注明
没有少数服从多数
鉴定意见告知:作为证据适用的鉴定意见,应及时告知犯嫌、被害人/法代(没有辩护/诉代)
有意见,可交送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提意见
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 发现新的证物
应当重新鉴定:
程序违法、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技术侦查措施
内容
可以适用 没有必须
公安在立案后,对:国、恐、黑、毒、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其他包括:严重暴力、集团性/系列性/跨区性、电信/网络/寄递、其他可能判7年以上的
检察院立案后,对利用职权的重大犯罪案件
经过严格批准→可交公安/国安执行(检不能执行)
追捕被通缉、逮捕的在逃犯嫌,可以
对象
犯嫌/被告、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员(对非嫌疑人也能用)
机关
决定:
公安/国安、检察院
执行:
公安/国安
报请程序
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
报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批准决定
3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得超3个月,不限次数
变更:种类/对象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秘密侦查:隐匿身份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毒品/违禁品:可以控制下交付(能抓却放,欲擒故纵)
可以作为证据,可以庭外核实(不暴露卧底身份)
通缉
几乎没考过
辨认
数量
主持人不少于2:组织辨认人单独进行
公安
辨认犯嫌时:人数不得少于7
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
辨认物品,不得少于5
检察院
辨认犯嫌/被害人:5~10人
照片:5~10张
物品:不少于5
辨认记录
应做笔录: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检自侦案件
辨认犯嫌:应经检察长批准
形式
主体(辨认人)
被害人、证人、犯嫌
对象
物品/文件/场所/尸体、犯嫌
侦查终结
条件&处理
终结条件
事实查清,证据充分,手续完备
案件处理
《起诉意见书》:县级以上公安批准,移送检决定
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嫌&辩护律师
已逮捕,释放的:通知原批准检察院
侦查终结前,律师提要求:应当听取意见,律师提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侦查终结前的核查询问制度:重大案件,检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并同步录音录像
自愿认罪:应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在起诉书中写明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逮被逮捕→ 侦查终结的期限
不得超过 2个月
上级检批准可 延长1个月
省级检批准可 再延2个月:
交通不便 重大犯罪集团 流窜作案 涉及面积广 重大复杂
可能判10年,省级检批准 可再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 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可无限制延期审理
提请延长程序:届满7日前提出,检在届满前决定
重新计算
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重新计算
报检备案,无需批准
身份不明:查清日起算
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
一般规定
终结的处理
侦查期限
补充侦查
概念
检决定
公/检实施
种类
审查批捕阶段
检不批准逮捕:应说明理由;需要补侦:应通知公安
批准逮捕=不需要补侦
审查起诉阶段
需要补侦
退回公安
1个月内补侦完毕 2次补侦为限
补充完毕移送检:重新计算期限
自行侦查
法庭审理阶段
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必要时要求侦察机关协助
1个月内补侦完毕 2次补侦为限
补侦完移送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侦查监督
监督方式
检发现公安侦查中违法
情节较轻:口头提纠正意见、要公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取证
也有权自行取证
情节较重:纠正违法通知书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的救济
核准追诉
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时效,如果认为必需追诉:报请最高检核准
侦察机关核准之前可强制措施
检可批准逮捕,不停止侦查
未经核准,不得提起公诉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1实施暴力 2危害公共/人身安全 (财产犯罪不适用) 3鉴定为精神病 4有继续危害可能性
公暴继定 缺一不可
适用主体
启动主体:检、法
检申请→法决定
公安交送强疗机构执行
公安无权决定,发现:写意见书,交检察院
检察院监督:发现使用不当,提纠正意见,法院另组合议庭
适用程序
申请程序
基层检申请,应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申请期间,可由公安执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审理程序
检申请:精神病称为被申请人
检未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称为被告人
管辖:暴力行为所在地基层法院
居住地更适宜:居住地基层法院
应组成合议庭(允许陪审员)
应当开庭,请求不开庭:审查同意除外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可不出庭,被申请人要求出庭,审查认为可以:可出庭发表意见
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
被申请人/被告没有委托代理人:应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提供法律帮助
不是辩护,不是援助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决定执行强疗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驳回申请,责令家属严加看管
有刑事责任能力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被告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判决宣告无罪/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属严加看管
有刑事责任能力
继续审理
审理期限
1个月内决定
不服救济
5日内上级法院复议(不停止执行)
无上诉、抗诉、无二审
二审发现可能符合
可选择强疗程序
也可裁定发回重审
解除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定期评估,提出解除意见
报决定强疗法院批准
被强疗人&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疗法院申请解除
驳回,6个月内再申请:应当受理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概念
适用案件范围
外国人、在外国
我国驻外使馆:拟制领土,非外国
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国籍确认
无法查明:按无国籍人对待
管辖法院
除国恐无死没缺:基层
适用法律
中国刑法
没有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语言文字
应为外国人提供翻译
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付外文译本
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人通晓中语,拒绝翻译:应出具书面声明
委托辩护
应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人可能成为辩护人
文书送达
对居住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委托我国使/领馆代送达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该国驻华使馆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法
刑事司法协助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期间
期间VS期日
期间
时间段,只规定一方
法定:不得变更
期日
时间点,规定双方
公检法指定
计算
计算方法
月:下月同日(不存在:下月最后一日)
半月:一律15日
特殊情况
最后一日
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在押除外:期满释放,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期满前交邮不算过期:以邮戳为准
诉讼文书:司法机关之间传递时间,扣除
重新计算
羁押期限:发现另有重罪
起诉/审理期限
公安补充侦查完毕送检察院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送法院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收到起计算审限
检/法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
自收到起重算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7天:计入审限 休庭:计入审限
延期审理:原则计入审限
2例外
检补侦后重新起诉:重算
因精神病鉴定延期:不计入
耽误&恢复
当事人因不能抗拒/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继续已期满的诉讼活动
法院裁定
送达
主体:公检法
对象: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种类
直接送达
可由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代收
拒绝签收
可邀请见证人: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单位
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可将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拍照/录像
送达回证:必须有
必须有签名
附带民事诉讼
概述
概念
直接物质损失(间接不陪)
刑附民,精神损害不陪
成立条件
刑事诉讼已成立
刑事诉讼终结,附民跟随终结(可另诉)
附民当事人
原告
被害人、法代、近亲属
被告
刑事被告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同侵害人 被告监护人 共犯死亡的遗产继承人 (无共犯:刑事终结→不能附民)
允许被告亲属、朋友代为赔偿
同案在逃的:不能列为附民被告
到案后可以
已足额赔偿除外
提起
理由
财物被毁坏 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 包括医药费 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不陪
单独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另起民诉也不受理
提起附民:不予受理
非法占有、处置的(没有破坏):应追缴/责令退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财产:应告知国家赔偿
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
起诉条件
财产保全
诉中
法院在必要时:可查冻扣
原告、检察院可以申请
收到申请,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不提供: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
诉前 还没提附民
情况紧急可在附民诉前: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2被申请人居住地、3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15日内不提附民诉讼:解除
应提供担保
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
裁定采取:应立即执行
案件无关财产不能查冻扣
程序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刑事&附民应一并审判
防止刑事审判延迟:可在刑事审判后,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民
其他规定
附民不收诉讼费
刑事诉讼法优先
其他适用民诉
受理、立案
当事人不到庭
原告:按撤诉处理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
刑事被告必须到庭 被告人以外(共/监/继)的附民被告
可以缺席审判
也可延期
权利放弃
原告放弃其他共同侵权人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告知后果
一审宣判:彻底放弃
另起民诉
检察院提起附民诉讼
权利告知
赔偿数额&调解
基本同民事侵权赔偿
没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可不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笔录
经调解,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民诉讼,不予受理
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量刑情节
刑事被告无罪/公诉人撤诉
不构成犯罪:调解不成,应一并作出附民判决
检撤诉:调解不成,裁定驳回
可另诉
二审提起附民
第二审提起附民: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举证责任
法律文书
强制措施
概述
主体:公检法
对象:犯嫌/被告
剥夺权利:人身性
目的:预防性
时间:临时性、可变性(解除/不同强制措施之间变更)
扭送
有犯罪,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给公检法
lv1拘传 lv2取保候审 lv3监视居住
1拘传
传唤VS拘传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对当事人(没有证人),可以口头
对证人:强制证人出庭令
拘传:是强制措施
必须出示:《拘传证》(公检) 或《拘传票》(法)
机关
公检法都能决定,都能执行
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检察长/监察院长批准
程序
拘传不可以口头
现场发现犯嫌,可以口头传唤
拘传、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重大复杂24小时
不得连续传唤,间隔不少于12小时
连续审讯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 限制不剥夺自由
适用条件
是否使用:主要看社会危险性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 2可能判有期,没有社会危险性 3病、孕,取保候审无危险的 4羁押期满,案未完结
不适用: 累犯、集团主犯、自伤、暴力犯罪 (除非:疾病、怀孕,羁押超期)
机关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安
程序
责令:保证人(1-2名)/保证金(2选1不得同时) 公检法决定
保证人义务:监督、报告 未履行义务责任: 1公安罚款1000-20000元 2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 法院可申请银行将保证金移交法院: 退赔、赔偿、财产刑。剩余移交银行
义务
犯嫌应遵守:
1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离开居住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24小时内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公检法可酌情责令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护照、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期限
最长12个月
同一阶段:累计计算
移送检后,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重新计算
3监视居住
适用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 1疾病、2怀孕、3唯一抚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满,案未完结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
程序
地点
应当在犯嫌/被告:住处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
国家安全、恐怖活动 住处执行有碍侦查 上一级公安批准,也可指定 仅在侦查阶段
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
不得要求支付费用
义务
未经双许可:公批准+检同意,不得离开
期限
最长6个月
指定居所应折抵刑期 在自家不折抵
限制自由(管制、监视居住):1:1 剥夺自由(拘役、有期徒刑):2:1
lv4拘留
条件
原则:应出示《拘留证》
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先拘后办手续)
1正在实行犯罪(包括预备) 2被害人/在场人指认 3身边/住处发现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5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 6不讲身份/住址,身份不明 7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机关
决定:公、检
执行:公安
程序
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其计算期限
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 不分先后顺序
送看
询问
确认是否抓对人
通知家属
例外:①无法通知 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有碍侦查
期限
公安机关
一般
3+4(特殊情况)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重大嫌疑分子
检批准可延长至30+7日检决定是否逮捕
检察院
自侦案件:14日+3(特殊情况)
侦查阶段
监委会(已采取留置)移送案件先行拘留:10日+4内 决定是否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审查起诉阶段
lv5逮捕
机关
决定:法、检
批准:检
执行:公安
审查批准逮捕:检批公,侦查阶段 审查决定逮捕:上级检批下级,侦查阶段 决定逮捕: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审判阶段
条件
1有证据判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足防止危险
应当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事、2有人、3属实
2有证据可能判10年以上
3有证据判徒刑以上,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严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
可以逮捕
程序
一般规定
侦查部门可以询问犯嫌
应当讯问情形
1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2犯嫌要求 3侦查可能违法 4重大疑难复杂 5未成年 6盲聋哑、精神病
检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律师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检不批准逮捕:公安可以要求复议,但拘留必须立即释放 意见不被接受:向上级检提请复核
审查批准逮捕
已被拘留:检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未被拘留: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15日内决定,重大复杂最多20日
审查决定逮捕 检自侦案件
已被拘留,下级检应在7日内报上级,上级7日+3(特殊)内决定是否逮捕
14+3同拘留
未被拘留:上级15日内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最多20日
逮捕执行程序
公安签发《逮捕证》:必须,没有先行逮捕
有先行拘留
逮捕后24小时内 不分先后
送看:应立即
询问
通知家属
逮捕书写明:逮捕原因、羁押处所
仅无法通知除外
逮捕外国人
特别坏的老外
层报最高检批准 征求外交部意见
一般老外
报上级检备案 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羁押必要性审查
概念:仅针对逮捕,无继续必要时,建议释放或变更
机关
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立案
依申请初审
依职权初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1本院批准公安逮捕,2同级法院决定逮捕的 应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检察院两把剑,插公安插法院)
初审结果
立案
检察长批准
不立案
检察官决定
审查
形式:公开
例外: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儿童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
1没有犯罪 2刑罚轻微 3超过刑期 4符合取保、监居条件
结案
立案后10个工作日+5(复杂)以内
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处理
检察长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建议书,10内回复
10内未回复:纠正违法通知书
有必要继续
检察官决定
强制措施撤销与变更
一般规定
公释放,应通知检
申请
犯嫌/被告、法代、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
变更为逮捕
逮捕变更 羁押状态
可以变更
应当释放
1一审判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
没有怀孕、哺乳、疾病
应当变更/释放
2一审判处管制、缓刑、单独附加刑(刑罚轻微)判决尚未生效 3羁押时间已超过刑期 4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85%)
概念、属性、意义
基本属性 少一个即可排除证据
客观性
客观存在:为正也是证据(有争议)
关联性
与案件事实:客观联系 关联形式: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 联系越紧密,证明力较强
合法性
非法不是证据:非法材料
种类&分类
种类
1物证
笔迹:痕迹
2书证
不是来源于34567,才算书证
单独物品特写照:书证(反应图案内容&思想)
3证人证言
只要能正确表达,不看其他因素
4被害人陈述
5犯嫌/被告供述&辩解
供述给公检法才算
6鉴定意见
公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
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网络聊天记录
电子形式记载的3、4、5,不是电子数据
形成于案发中(包括前),才是证据
破案线索不是
公/检/法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侦查人员不适用(可能刑讯逼供)
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 黑社会 毒品犯罪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人身、住宅专门保护
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可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证人开支应当给予补助
不得担任见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
有利害关系
证人可以有利害关系(不可替代)
行使刑诉职权的:公安、司法人员
理论分类
原始VS传来
第一手
证人证言
间接
复制、转述的证言
有罪VS无罪
量刑证据都是有罪证据
言辞VS实物
言辞
鉴定意见
实物
直接VS间接
单独、直接证明主要事实 (人+事,能定性)
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孤证不能定案
肯定性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
片段,不完整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 仅言辞证据也能定罪
1查证属实 2相互印证 3形成完整体系 4结论唯一,排除合理怀疑 5符合逻辑&经验
原则&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 资格
传闻证据规则
证人所述:1非亲身经历、2庭外证据:未出庭作证(文件中主张)(侵犯质证权)
原则不能作为定案事实 除非有其他证据补强
自白任意规则
犯嫌/被告自愿供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
不能提出定性意见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除外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尽量提供原件
非原始材料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否则不可采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适用范围
犯嫌/被告供述
应当排除
暴力/变相肉刑:痛苦
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威胁:痛苦
非法拘禁:无程度要求
刑讯逼供之后的重复性供述
例外
侦查换人后自愿供述
检/法告知后果,自愿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排除,均无程度要求
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1非法搜查/扣押,2手段恶劣、故意,3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应排除
不包含:鉴定意见、勘验、勘查(也可排除,但不属于本规则)
侦查程序中
依申请:向检察院
检察院向侦察机关提纠正意见
依职权:侦察机关
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
启动
依申请:向检察院
依职权:检察院
后果
排除的证据随案移送,写明为排除的非法证据
证据不足:不逮捕、不起诉
侦察机关(公安、国安)救济:导致重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辩护
审判中
权利告知
送达起诉书副本:应告知排非权利
申请时间
应在开庭审理前
庭审期间发现的除外
庭前会议
申排非:应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移送检察院
申请受理后应召开庭前会议
非法证据调查
有疑问:庭审中调查
没有疑问可不再调查
确有必要:可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宣读起诉书后:应宣布合法性审查&处理情况
庭审中申排非,应当说明理由
决定审查:应先当庭调查
为防止延迟,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方法:公诉人对合法性证明
1234567......
调查结论
调查后可当庭决定
也可宣布休庭,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庭审中排非证明标准
确认违法:排除
有疑问,检察院不能证明合法性:排除
排非后果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无罪判决
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认定该部分事实
二审
处理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非法证据申请未予审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事实审 二审-法律审
依法改判
事实没错、法律错误
证明力 程度
关联性规则
首要条件,关联性与证明力成正比
不具有关联性:品格、类似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补救)
补强证据规则
证明力薄弱的证据(一般为言辞):需要其他证据补充
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不能是派生关系(同一来源)
收集、审查、运用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不被强制供述
不等于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
公安机关调取行政机关的证据
言辞类证据需重新收集(勘验笔录除外) 其他可以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
根据供述取得的物证、书证
2个条件
供述与证据互相印证
排除串供、逼供、诱供可能性
各种证据
物证 书证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证据死亡)↓ 未付笔录/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
↓瑕疵状态(证据生病)↓ 经补正、合理解释,才能采用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不能正常感知/正确表达的证人
1单位不能作证人 2证人不可替代,证人作证优先 3需经过质证 4当庭、庭前证言矛盾,以合理解释+印证的为准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
未个别询问证人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签章 不通晓当地语言,没提供翻译
被告人供述&辩解
询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
1只有被告供述,不得定罪,需要证据 2供述/辩解存在反复:采信与证据相印证的
应提供翻译没提供的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超出业务范围
不存在瑕疵(非常敏感)
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明显不合法:不能解释说明
辨认笔录作废情形 1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2辨认前是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数量不符合规定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
没签名:瑕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 增加、删除、修改(一改就死)
最高法、检 电子数据解释规定 新点已考,可考性低
收集、提取
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储存介质,制作笔录 介质在境外: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注明原因 无法提取:打印、拍照、录像
冻结
情形:数量达、提取时间长,网络可直观展示
方法:1完整性校验值,2锁定账号
移送、展示
封存状态移送,制作备份一并移送(移送两份)
拆封过程应当录像
程序、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应付说明
刑事证明(15%)
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证明主体:公诉机关、当事人(需要提出诉讼主张)
证明对象
实体法
定罪
身份
是否犯罪
是否被告实施
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
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起因
量刑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情节
程序法
附民、财物处理
免证事实
1常识 2生效裁判 3法律法规 4不存在异议的程序 5法律推定 6定律
证据事实 不是证明对象 是证明手段
程序事实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
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少数持有型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犯嫌被告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有证据+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体现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覆盖
整个刑诉过程,每个阶段都应保障贯彻
我国辩护制度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时间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起
被告
随时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亲属可能共犯:串供/销赃)
在押:辩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辩护人接受委托:应告知办案机关
告知时间 有权请律师
侦: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 检:收到案件3日内 法:受理案件3日内
委托要求的传达 在押时,公检法应及时传达
公
在押犯嫌向看守所提
看守所应及时传达给办案部门
办案部门及时委托
提不出具体对象
办案部门及时通知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无监护/近亲属:通知律协/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检
法
法律援助辩护
种类
申请
经济困难/其他原因 本人/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检法不介入) 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通知法援
公检法应当
盲/聋/哑 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正常) 无期死刑(可能) 未成年
法院应当
缺席审判案件
法院可以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不是辩护人 2019新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可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被告:1没有委托辩护人+2法援机构没指派律师
值班律师为犯嫌被告提供:咨询、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法、检、看:应当告知有权约见
范围与人数
人数
委托:1~2名辩护人
不得辩护2名以上同案被告/未同案但存在关联的
辩护人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律师 团体/单位推荐人 监护人、亲友
不可以担任
被执行刑罚
绝对不能
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无/限行为能力
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
可以以监护人/近亲属(仅上下左右) +被委托身份担任 非律师身份
人民陪审员
与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外国人/无国籍
被开除公职/吊销职业证书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监护人身份可以
永远:不得在原任职单位担任辩护/诉讼代理人
离职前: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单位担任......
辩护人诉讼地位
责任
权利
审前
阅卷权
阅卷时间: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禁止
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庭审记录可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讨论记录不可以
有权查阅调整/补充的证据
允许刻录、下载
复制只收工本费
法援律师应减免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检察院 公诉后:法院
非公安机关
不得限制阅卷次数
提出阅卷要求
原则:法/检当时安排
例外无法当时安排:3工作日内安排
可带一名助理
应核实助理身份
涉密保密:国家秘密
应通过法/检同意&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不得披露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会见、通信权
律师会见需持3证:1律师证、2律所证明(介绍信)、3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安排:不超过48小时(内保证见到)
不得附加条件,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未预约拒绝
一般不限制时间、次数
会见室不足: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用询问室(应关闭录音/通信设备)
限制会见:仅限侦查阶段
1危害国家安全/2恐怖活动:需侦察机关许可
核实证据
只能在侦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不可以(串供)
不被监听
不得派员在场,允许监视
通信权
看守所应及时传递辩护律师/犯嫌被告的往来信件,可以必要检查,
不得:截留/复制/删改,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危害国家/公共/他人安全,涉嫌串供/毁灭证据除外
调查取证权
狭义调查取证权 律师专有
经被调查人同意可以(无需检法同意)
向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需要双许可:被调查人+法/检同意
检法:7日内答复决定 书面提出的-不许可应书面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可口头答复
申请调查取证权 侦查结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后
律师申请检察院代为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检法:3日内答复决定 书面提出的-不许可应书面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可口头答复
申请法院代为取证 律师可以在场
律师调查取证本人不同意,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同意代为
直接申请代为:认为1有必要、2不宜有律师收集,应当同意代为
申请检/法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也可申请检向公安调取
庭审中
提出意见权
审判阶段辩护权
可带助理参加(辅助)
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同等对待
与检查人员同等
保障律师发言权
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
例外:案件无关、侮辱诽谤威胁、扰乱秩序
可同时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的:可当庭就量刑问题辩护
申请重新鉴定、对程序提异议
原则:休庭
驳回:可提出复议
复议后应服从法庭安排
不服可1作为上诉理由、2向同级/上级检申诉、控告
维护自身
律师维权
侵权:投诉
该机关/上一级
不履行义务/不作为:申诉、控告
同级、上一级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
由案件以外的侦察机关办理
公/检发现:应当报请上一级指定
不得指定下级
义务
法定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收集到证据证明犯嫌:1不在场、2未达责任年龄、3精神病 应及时告知公/检
防止图名图利浪费资源
法定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知悉委托人:准备/正在实施1危害国家2公共安全3他人人身安全犯罪 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为辩护律师保密
拒绝辩护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委托人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隐瞒重要事实
庭审过程中拒绝,应准许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人
一般被告
第一次拒绝 应准许
拒绝后 另行委托/自行辩护
再拒绝 自行辩护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应休庭 另行委托:休庭15日 可自愿缩短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应休庭 另行委托:休庭15日 可自愿缩短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应休庭 另行委托:休庭15日 可自愿缩短
法律援助被告
第一次拒绝 理由需正当
拒绝后 另行委托/另行提供
再拒绝 不予准许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应休庭 另行委托:休庭15日 可自愿缩短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应休庭 另行委托:休庭15日 可自愿缩短
刑事辩护的内容&分类
刑事代理
含义&种类
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权利
回避
概念&适用人员
概念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司法警察适用回避
法院系统没有规定
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包括专门知识人)
理由&种类
理由
身份不当
近亲属(广义:沾亲带故)
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诉讼代理人
及其近亲属
违法违规
需要举证
违法会见 推荐/介绍:辩护/诉讼代理 索取/接收利益(宴请,借用)
跨诉讼阶段
检察院自侦案件
侦查人员:不得审查逮捕/起诉,监督
侦查/起诉人员调至法院:不得审判
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除外
种类
自行
申请
当事人、法代、辩护、诉讼代理人
职权指令
程序
期间
各个阶段
申请&决定
侦查人员
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 回避之前做的工作是否有效:决定机关根据案情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
检察人员
一般人员: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
总结:一般人员找老大 老大找组织
审判人员
一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院长决定
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管辖的,可请求移送上一级 上一级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院长:审委会决定
院长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 当事人申请检察官回避的:休庭、通知检察院
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法院驳回的复议
当事人/法代、辩护/诉讼代理人接到驳回决定可向申请复议一次 向驳回申请的法院,不是上级 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检察院
公安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监察委员会
对象
公务员
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工青妇
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管理人员
职责
监督、调查、处置
政务处分决定、问责、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监查建议
检查机关
自行立案侦查
1对监委会查漏补缺
诉讼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
2对公安查漏补缺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可以直接/指定下级检侦查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自诉案件
侮辱
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致死除外
虐待
家庭成员
致重伤/死亡除外,虐待被监护人除外
侵占
2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应当受理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
应告知向公安报案/ 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转公诉)
认为可能判3年以上
3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证明:
1刑事责任 2曾提出控告,公/检不予追究
公/监/检/法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
公/检VS法
公检办案,发现告诉才处理的:告知被害人
法院2、3类其他自诉案件
1立案侦查,公诉一并移送法院
2不提起公诉,直接移送法院
法VS公/检
自诉案发现公诉案件,另案移送公、检
公诉案件:法院不诉不理
监委会与公检法
公检法发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应当移送监查机关
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检法协助
监委会应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
并案处理
公检法:职责范围内
1数罪、2共同犯罪、3共犯他罪、4多案有关联
审判管辖
级别
最高
高级
中级
1国家安全 2恐怖活动 3可能无期(档次足够) 4可能死刑(档次足够) 5没收程序(逃逸、死亡案违法所得) 6缺席审判(国、恐、贪)
中级受理后,认为不是无期/死刑的,不再交基层
就高 不就低
例外: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可合并or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法庭审理 (未成年可能不一并移送上级)
数罪/共犯:一罪/一人属于上级的:全案上级管辖
基层
除上述以外
地域
犯罪地(主)
行为地
包含预备地,持续犯罪:途径地方都有管辖权 计算机类:沾边就管
结果地
居住地(辅)
被告人
户籍
经常居住地
连续1年以上(住院除外)
被告单位
登记
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
移送、指定
移送管辖
↑
1重大复杂 2新类型疑难 3法律适用普遍指导
可请求(检察院)移送 不可直接移送,法院不告不理
中级: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申请基层依法审判
同意移送
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指定管辖
↓
只能法院指定移送 检察院不能
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向原审下级提起公诉: 下级应当层报至原二审法院:可决定移送原一审/指定其他法院
只能指定,上级法院能不能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
管辖冲突
1最初受理的 2必要时,主要犯罪地
争议应在审理期内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
网络犯罪
2015,不太可能考
特殊情况管辖
国外中国船舶
最初停泊地管辖
国外航空器
最初将落地
国际列车
按签订协定
没协定:最初停靠/目的地
中国驻外使、领馆
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
中国公民国外犯罪
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
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离境前居住地
国际条约规定的罪
被抓获地
正在服刑,发现漏罪
原审地(原则)、服刑地/犯罪地(更适宜)
服刑,再犯新罪
服刑地
在逃期犯罪
服刑地
犯罪地被抓+发现在逃期犯罪(抓获&发现必须同一地) ——例外:犯罪地管辖
刑诉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性质
组织体系
职权
技术侦查权只能由公安/国安机关行使
其他侦察机关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专属,不受公安领导,主要侦查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监狱
监狱内犯罪侦查权 发现漏罪移送检察院
虐待被监管人属于职务侵犯,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公安
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执行后) 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
减刑建议、假释建议:监狱提出,法院裁定
中国海警局 (2018新增)
主要侦查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
性质
组织体系
职权
法院
性质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可设立巡回法庭)
地方各级
高级 中级 基层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海事、 知识产权、金融
监督与被监督 审判监督方式: 程序: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 法律:解释法律、工作检查 不包含事实/证据问题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无权干涉 不能就案件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职权
诉讼参与人
概述
当事人 直接利害关系
被害人
权利
申诉权
对:公安部立案、检察院不起诉、生效裁判
委托诉讼代理人(移送审查起诉日起) 向法院直接自诉 作证安全被保护 有权对报案要求保密 有权得知不立案原因 有权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对强疗决定不服:上级复议
不能撤诉 不能上诉(可申请) 不报食宿费用
义务
如实陈述、接收传唤、遵守纪律
自诉人
权利
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义务
举证责任,不得伪造......
犯嫌/被告
权利
防御性 常规
用本民族语言、申请回避、辩护、拒绝回答无关问题、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自诉案件提出反诉
救济性 违规、有错
驳回回避申请复议、控告侵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对酌定不诉提申诉、对一审裁判上诉
其他
获得公正审判、不受非法取证/强制/侦查、上诉不加刑
义务
附民诉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嫌/被告
诉讼代表人应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代/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拘传(委托其他人不能拘传) 法代/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 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其他人必须有委托) 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下落不明,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代表 不能委托作证义务人(证人优先)
保证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冻扣被告单位财产/或被告提供担保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宣告破产:(单位已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应当继续审理
合并/分立:原单位列为被告,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在新单位的财产&收益范围内判处罚金
单位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没有必然厉害关系
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的:父母/监护人
全权代理,不受约束
不能代替陈述(可补充陈述)、服刑
诉讼代理人
委托协议、限于授权
对公诉/自诉被害人、附民当事人
辩护人
仅对犯嫌/被告
独立地位
证人
不能做证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年幼可以)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权利
因作证支出得到补助
不可替代,可以有利害关系
注意重点
证言不一定可信(弱需补强)
证人优先原则:有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国家机关身份,应当首先充当证人(不能当法官)
没有个别询问、没有让证人核对证言、该翻译没有提供翻译的:证言不得作为立案根据
证人必须到庭的情形
有异议+提申请+有必要
鉴定人
由公安机关指派/聘请,应无利害关系(否则回避),可替代
只能是自然人,鉴定意见结尾:鉴定人必须签名盖章(单位可以不盖章)
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民诉可以)
只有侦察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定)
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独立鉴定,签字/盖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可以用检验补充:作为参考,不是证据
翻译人员
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公/检/法
例外:鉴定人员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旁听人员
基本原则
概述
辩护:只对刑事诉讼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诉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已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待定
程序法定原则
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大陆法系 成文法
法定原则:程序法定+罪行法定
我国:程序法定
英美法系 判例法
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的主体
法/检作为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负责
独立的根据
宪法/法律
独立的对象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仍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常委的监督,人民群众、媒体、舆论的监督
独立的方式
检查一体化:检察院上级下级领导/被领导关系,整个监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
法院以单位独立
独立的理论
独立司法
分工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公、检、法
检察院法律监督
监督贯穿刑诉始终
监督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非决定权
3家唯一一家贯穿全程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专属排他 明确职权分工 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检察院
检查、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
法院
审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犯嫌/被告:有辩护的权力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
告知义务
提供辩护条件;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提供援助辩护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我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
共诉前:犯罪嫌疑人 / 公诉后:被告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无罪法律地位
疑罪从无:裁判规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核心:优先保护犯嫌/被告的辩护权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只要求承认犯罪事实,不要求认罪名
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轻微-酌定不起诉)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侦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显-无罪;时特告死-终止审理
时
已过时效
特
特赦、免除刑罚
告
告诉才处理的:没告/撤回
死
犯嫌/被告死亡
其他法定
精神病
各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诉讼
公民(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语言,应当为他们翻译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审讯
犯嫌/被告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9新增司法解释
适用条件
1贪/恐等重大犯罪,在逃通缉1年不到案,应当追缴
2犯嫌/被告死亡,应当追缴
申请主体
检向法院申请没收所得
1犯罪所得财物&孳息 2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3共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财产非法举证责任
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中院
合议庭
公告期限
公告6个月,期满后没收
犯嫌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诉讼: 应在公告期间提出申请
期满后申请:合理说明+证据材料,应当准许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应当开庭
利害关系人承担合法举证责任
审理结果
认定非法财产: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
裁定
可以上诉、抗诉
终止审理
审理期间,投案、被抓
终止审理,转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参照一审、二审程序
公告期间、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