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6.公司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36.公司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公司跟公司法的概念、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编辑于2022-08-27 10:29:51 广东36.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跟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
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特征:1.公司具备法人人格;2.公司是营利法人;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种类:一般分类 1.根据组织结构不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两合 2.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众或私人公司) 3.根据公司资本来源不同: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责任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
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公司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出资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用发起或募集方式设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文件(9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资料(9条)
登记事项: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名称自动失效,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2.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6.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正副本具有等同法律效力。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向负责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出示的信息,所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出示的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 1.报送时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报送内容包括: (1)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信息;(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及网络经营网点名称、网址等信息(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1-6项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企业可选择是否公示
法律责任: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未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上述事项的,可以不招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公司: (1)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股份公司: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其他 (3)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同上(有限公司第(2)条) (4)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会议表决: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会议决议效力: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
职权: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债券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公司: (1)成员为3-13人; (2)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3)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4)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资本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 (5)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股份公司: (1)成员为5-19人;(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 1.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驶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1.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驶股东会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设董事会,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选举 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选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分立: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1.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2.新设分立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报纸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散:《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 出现第1项公司解散原因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公司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 清算组: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股份发行与回购
发行
原则(同股同权同价):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3.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 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回购
股份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收购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3年内转让或注销); 4.股东因股权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3年内转让或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1.2项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3.4.5项情形收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3.5.6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有限公司:更依靠公司章程自治,对股权回购的限制较少;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5年连续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股东权利
管理权: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计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
资产收益权: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 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
代位诉讼权: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货造成损失,公司拒绝向其请求赔偿时,具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诉讼
知情权: 1.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2.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队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货质询;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则对股东会作出不分配利润决议投诉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权转让权: 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更多体现资合性特点,股权转让限制较少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诉讼权: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和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