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英国《普通法》脉络
英国政制真正的地基是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政制文化、规则、制度的孵化器和稳定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和法律之上的精神,才是英国政制的真正灵魂
编辑于2022-11-14 09:06:54 山东省维特根斯坦是当代西方最为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以其传奇的一生为世人所知晓,又以其独特的哲学为后人所称道。21世纪初,西方哲学界曾对谁是过去100年最为重要的哲学家问题做了一个问卷调查,结果在选出的哲学家中名列前茅的两位,一位是维特根斯坦,另一位是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通常认为,维特根斯坦一生提出过两种截然不同的哲学,而且这两种哲学对后来的西方哲学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导致了当代分析哲学的诞生。分析哲学在20世纪的英美哲学界始终占据主流,并且扩展到了英美之外几乎所有西方国家,也影响到了远在东方的中国。他的前期哲学以《逻辑哲学论》为代表,后期哲学以《哲学研究》为代表。这两本著作都已经成为西方哲学经典,对当代哲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逻辑哲学论》被公认为经典之作,虽然全书只有不到三万字,但真正读懂这本书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行政伦理学可以看做是公共行政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行政伦理研究是直接指向公共行政实践的。从学科的角度看,行政伦理研究是出于完善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体系的需要;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行政伦理的研究则是出于健全行政体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因而,行政伦理研究需要回应公共行政实践的要求,需要在公共行政实践的演进逻辑中来规划行政伦理研究的课题和确立行政伦理学发展的方向。
这是一篇关于李辛用药心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从气机的主要方向来看:上焦多为开;中焦为升降枢纽,所以有“在气”“在血”的不同升降方向的药物;下焦为阖,故以阖收为主,分为“阖精”“阖阴”“阖气”,下焦层次,中焦层次,上焦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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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是当代西方最为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以其传奇的一生为世人所知晓,又以其独特的哲学为后人所称道。21世纪初,西方哲学界曾对谁是过去100年最为重要的哲学家问题做了一个问卷调查,结果在选出的哲学家中名列前茅的两位,一位是维特根斯坦,另一位是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通常认为,维特根斯坦一生提出过两种截然不同的哲学,而且这两种哲学对后来的西方哲学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导致了当代分析哲学的诞生。分析哲学在20世纪的英美哲学界始终占据主流,并且扩展到了英美之外几乎所有西方国家,也影响到了远在东方的中国。他的前期哲学以《逻辑哲学论》为代表,后期哲学以《哲学研究》为代表。这两本著作都已经成为西方哲学经典,对当代哲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逻辑哲学论》被公认为经典之作,虽然全书只有不到三万字,但真正读懂这本书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行政伦理学可以看做是公共行政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行政伦理研究是直接指向公共行政实践的。从学科的角度看,行政伦理研究是出于完善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体系的需要;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行政伦理的研究则是出于健全行政体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因而,行政伦理研究需要回应公共行政实践的要求,需要在公共行政实践的演进逻辑中来规划行政伦理研究的课题和确立行政伦理学发展的方向。
这是一篇关于李辛用药心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从气机的主要方向来看:上焦多为开;中焦为升降枢纽,所以有“在气”“在血”的不同升降方向的药物;下焦为阖,故以阖收为主,分为“阖精”“阖阴”“阖气”,下焦层次,中焦层次,上焦层次。
英国《普通法》脉络
1. 为何从普通法讲起
1.1. 英国是现代政制的发明家。只有理解英国现代政制的发生学,才能真正理解何为现代政制
英国最早完成了现代政制的古今之变,从欧洲边陲的小海岛,一跃成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帝国,并将其发明的现代政制带向了全球
所有其他国家的现代政制,都可以理解为对英国现代政制的一种应对,或模仿,或改造,或反叛,但最终或多或少都吸收了英国现代政制的诸多元素
1.2. 英国政制真正的地基是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政制文化、规则、制度的孵化器和稳定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和法律之上的精神,才是英国政制的真正灵魂
common law,其中的“普通”,不是普普通通没啥特色的意思,而是类似于普通话中的“普通”,是普遍通用的意思,普通法就是在英格兰全境普遍通用的法律。法律普遍通这就涉及到英国特殊的历史。简单来说,普通法最初是国王用来集权的工具,但普通法发展起来后,反而成为限制王权的利器
2.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2.1. 现代英国的起源,往往追溯到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
在这之前,英格兰先后被欧洲大陆各种人征服,比如伊比利亚人、罗马人、丹麦人、盎格鲁-萨克逊人。之所以威廉征服有特殊的意义,就在于威廉征服之后,在英格兰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封建体制,现代英国才开始生成。
威廉征服英格兰,当然靠的是武力。通过武力掠夺盎格鲁-撒克逊大贵族的土地,并将其分封给支持威廉征服的诺曼贵族,但威廉的封建制有两个特色:
第一,他将土地分散地分封给诺曼贵族,使得这些贵族在英格兰的土地分散在不同的地区,很难形成占据广袤土地的强大贵族,因此,除非贵族联合起来,否则单个贵族都很难对国王形成威胁
第二,他放弃了欧洲大陆坚持的“封臣的封臣不再是封臣”的原则,而改为“封臣的封臣也是封臣”,也就是说,国王的封臣的封臣,也是国王的封臣,也要向国王宣誓效忠,这就使得国王与次级封臣乃至次次级封臣建立起直接联系,他们联手对抗大贵族成为可能
除了国王和大贵族,当时的英格兰还有两种重要的政治力量,一种是罗马教皇支持的英格兰大主教,一种是盎格鲁-撒克逊人控制的地方自治组织
就这样,在威廉一世和威廉二世用武力稳定了英格兰局势之后,英格兰形成了国王、大主教、大贵族、地方势力这样复杂的权力结构,英国的政制就是这个复杂权力结构反复博弈与妥协的结果
马上得天下但不能马上治天下,威廉及其继承人在武力之外,还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来巩固王权,这就是英国现代政制的开始
第一项措施是威廉一世统治时期,对全国的财产状况进行空前绝后的调查,编制《土地赋税调查书》,也叫《末日审判书》,为征税打下基础。英国现代政制的发生史,可以说就是围绕税收展开的。国王为了支撑在欧洲大陆的战争,不停地征税,教会和贵族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在暴力抵抗之外,也在寻求通过制度来约束国王权力
第二项措施是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这次改革逐步建立起国王控制的中央司法系统,创造了英国独具特色的普通法
亨利二世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改革?看看改革前的状况你就明白了。在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在英格兰这块土地上,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诺曼法、罗马法并行,地方法庭、封建法庭、教会法庭分割案件的管辖权,总之在法律事务上,没国王多大事
要理解,在当时的封建体制下,是没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的,更没有统一的中央行政机关,因此司法是除了战争之外,封建体制下最重要的权力机制
国王仅有三个途径对法律施加微弱的影响:第一是极少数的案子会由国王亲自处理,主要是涉嫌威胁国王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第二是国王可以向封建贵族发布命令,指令封建贵族对某些案件如何处理,但封建贵族经常置若罔闻;第三是国王带着他的法官四处巡回审判,但每年能处理的案件非常有限。也就是说,在亨利二世之前,英格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司法机构,司法权主要由教会和封建贵族把持。
亨利二世从司法集权开始,进行了彻底的司法改革:第一,设立了皇家民事法庭,受理普通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第二,将一部分巡回法官留在王室驻地,建立王座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第三,由财政署处理财政税收方面的纠纷,后来发展出财税法庭。你看,从民事、刑事到财政,亨利二世基本建立起中央司法系统。
国王建立法庭之后,必然面临着跟其他法庭争夺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不能强制的,那怎么办呢?只能通过竞争来争取案件管辖权
也就是说,亨利二世想通过建立自己的司法系统来集权,但方式却是在各种法庭之间,通过竞争来争夺司法管辖权,竞争的手段是提供更公正的司法审判。以提供更公正的司法审判来集权
3. 令状制与陪审制
3.1. 那么国王的法庭是如何做到公正审判以跟其他法庭竞来争夺司法管辖权的呢?主要有两种制度:第一是令状制度,第二是陪审制度
先来说令状制度。所谓令状,就是一道简单的命令,最初是国王指示封建领主如何行事的命令。在司法审判中,就是指示封建领主如何审判,是国王干预司法的一种方式。但很多时候,封建领主未必会按照国王的指示行事,所以亨利二世就对令状进行了改革,将令状改为允许当事人到国王法庭来寻求司法救济,由国王的法庭进行司法审判。
为什么这样的令状会受到民众的欢迎呢?我举两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有一种令状叫新近侵占诉讼令状,这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侵占封臣土地的,以前这类问题只能到封建领主法庭诉讼;再比如收回继承地诉讼令状,这主要针对封臣死后,领主侵占封臣继承人土地的,以前也只能在封建法庭诉讼。现在这两类案件都可以到国王的法庭诉讼了
这下你就明白为什么国王可以通过令状争取到案件的管辖权了,因为以前这类案件只能在封建法庭诉讼,而案件本身就涉及到封建领主的利益,当事人很难得到公平审判。现在国王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受害者自然愿意到国王法庭申请诉讼了
亨利二世和他的后继者,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地侵蚀封建法庭和教会法庭的案件管辖权,因为国王的中央司法系统能为受到教会和封建领主欺负的人伸张正义
3.2. 国王争夺司法管辖权的第二个武器是陪审制,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召集12位本地有社会名望的人参与审判,就当地通行的习惯法和案件事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帮助法官公平地处理案件
为什么需要陪审呢?一方面是国王的法官未必会清楚各个地方的习惯法,那个时候是没有全国通行的法律的,法官处理案件主要依靠习惯法,英国各地情况不同,国王的法官也不能随意审判,必须尊重当地的习惯法。另一方面是帮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在陪审制之前,主流的审判方式是神明裁判,两个人发生争议,谁对谁错法官也搞不清楚,怎么办?那就让神明来裁判吧
陪审制的推行,也是为了取消神明裁判和决斗,将案件事实的查清交给12位当地有名望的人,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自然比神明裁判和决斗更文明更容易接受,因此陪审制意味着更先进的审判方式,也就意味着更公正的审判。陪审制一经推出,神明裁判和决斗就衰落了
国王法庭开始审理案件之后,日积月累就形成大量的判例,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参照以前的判例来处理了,无论对于法官、陪审团还是案件当事人,过往的判例中藏着一种大家应该普遍遵守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所谓的普通法,由于这种法律藏在过往的判例中,因此遵循先例就逐步成为一种司法审判的原则
3.3. 普通法的积累和形成
普通法是国王的法官和地方望族组成的陪审团共同从习惯中发现出来的,普通法来源于习惯,以至于普通法法官一直坚持说普通法是发现的而不是制定的;亨利二世为了集权,建立了国王的司法系统,但这个系统从一开始就需要地方势力的参与才能运行,令状只是形式,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最初都是陪审团提供的,国王法官只是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自认为公正的裁判
由于普通法是藏在一个一个判例中的,而非一部完整的法律条文,用现代的话来说,普通法是分布式存在的。这样的好处是,即便某个判例是错误的,也不影响全局,可以在日后的判例中纠正过来,这就是使得普通法有一种累积和叠加效应,不断地通过试错的方式将有效的规则沉淀下来
4. 遵循先例与法律至上是如何限制王权的?
4.1. 普通法最初是国王集权的工具,目的就是从教会和贵族手里争夺案件管辖权。但结果却出人意料,普通法不但没有成为国王任意专断的工具,反而成为限制王权的利器,贵族们很快就学会了通过普通法来对抗国王,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普通法早期发展历史上决定性的一个时期,是英国中世纪法学家布雷克顿从1245年开始担任巡回法院法官和王座法院法官的时期
布雷克顿生于英格兰德文郡,在牛津大学获得罗马法和教会法博士学位。从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到他这个时候,普通法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但仍然杂乱无章,没有系统性的整理和阐述
布雷克顿就基于对过往两千多个判例的研究,撰写了《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在这部书里,原来分散混乱的普通法得到了初步的分类和整理,成为后世普通法法官研读普通法的必备经典,塑造了早期的普通法
布雷克顿在这本书中,阐述了普通法的两个重要原则: 第一是遵循先例,“应根据类似的判例进行类似的判决”,遵循先例意味着法律不是任何人的专断意志,法律是下面会讲到的祖宗之法; 第二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律至上,布雷克顿坚信,法律至高无上,应统治所有的人,无论国王还是臣民,都要服从法律的统治,普通法中那句著名的格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就源于此
为什么布雷克顿要主张法律至上呢?因为普通法法院在与封建法庭、教会法庭和地方法庭竞争管辖权的过程中,处在国王与贵族、教士斗争的漩涡中,如果普通法法庭捍卫王权至上,必然将自己置于直接的冲突之中,不可避免地成为炮灰,因此只能选择法律至上,至少在观念上保持客观中立,这一占位是普通法能屹立不倒的重要原因
族们发现,既然普通法禁止封建贵族侵占或剥夺封臣的土地和财产,那国王作为最大封建主,他们作为国王的封臣,国王自然也无权侵占或剥夺他们的土地和财产。这个想法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如果国王不遵守普通法判例,那贵族也可以不遵守了。在这个问题上,普通法的法官们站在了贵族这边
5. 祖宗之法
5.1. 法律至上的观念之所以能成立,实际上源于普通法的本质,普通法的基础是英格兰习惯法,所有的习惯都是一代一代慢慢生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循习惯确实是遵循祖宗之法。这一点对我们理解英国的政治制度十分重要
5.2. 普通法是有历史基础的,它作为祖宗之法,不是说有一成不变的规则,而是说普通法是一个连续生成的过程,不停地有旧的规则死亡,有新的规则生成,就像人的身体新陈代谢一样,或者像黑尔所说的阿尔戈号木船换船板一样。普通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祖宗之法
那么,普通法是祖宗之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自己是法律的创造者,意味着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同时也意味着所有人都共同参与了法律的创造。
普通法是世世代代人集体智慧的累积,是祖宗之法,国王一代一代改变,但普通法并不因此改变。因为普通法是以前历代国王参与创造的,国王可以声称自己比民众强,但不能说自己比历代祖宗加起来都强,因此英格兰历代国王,虽然心不甘情不愿,但一般也不敢声称自己不接受法律的统治,法律至上的观念就这样被接受了下来
6. 英国政制的根基
6.1. 第一,普通法通过遵循先例的原则,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判例,不断累积起一些确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成为英格兰政治秩序的基础,使得英格兰政制逐步走上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制,有别于建立在信仰、习俗或暴力之上的政制
6.2. 第二,法律至上观念的提出和逐步被接受,成为国王、大主教、大贵族和地方势力的基本共识,英国历史上各种武力冲入不断,但冲突大多是为了维护过去的法律,冲突的结果往往会用新的法律固定下来
总之,英国政制的基础,实际上是法律之治,也就是法治,是建立在一个个判例之上的普通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