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共课: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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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1-22 16:16:43 陕西刑法
一、刑法概述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和分类
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指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类
1.
广义刑法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
(1997年颁布刑法典)
2.
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反分裂国家法(台独分子)
3.
形式刑法、实质刑法
4.
国内刑法、国际刑法
一国主权;反人类罪
(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体系
广义
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狭义
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共有
总则5章,分则10章。
刑法解释
是指刑法规定真实意义的说明。
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我国刑法的根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我国《刑法》制定的
法律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
是我国《刑法》制定的
实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的根本性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必须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必须能够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
包括:
1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类推、疑罪从无)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
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溯及力:
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 有利于被告人
vs原则
宪法原则
1.党的领导:
2.人民主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
6.权力制约
民法典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公、平、自、守、诚、绿色
刑法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犯罪是指
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
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
而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两个人打架,打得轻,非犯罪;造成死亡,犯罪
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四要件
1.
犯罪客体
vs犯罪对象
eg
杀人
犯罪对象:被害人
犯罪客体:被害人的生命权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过程
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
危害结果。
eg
贩毒罪的客观方面:贩毒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人和单位。
4.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最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
心理态度。
故意;过失;意外
犯罪主体
1、概念
所谓犯罪主体
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人和单位
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vs民法:完人,≥18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故两抢两毒两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都不负刑事责任
vs民事
(完人)
1)A≥18周岁(包括18周岁)以上
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2)16周岁≤A<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人)
1)A≥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老年痴呆
3)4种行为有效
a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的;
b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
c纯获利行为(遗产、赠与...);
d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无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20刑法修正案】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不负刑事责任。
全疯
间歇性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应当,两可以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区分
两组词: 应当与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必须;可以:法官自由裁量权
从轻
有期3-5年
选择3-4年
之内
减轻
有期3-5年
<3年
之外
更轻
单位
1.单位犯罪
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由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司破产,卖假药
注意如果是某一个人为了违法犯罪设立一个公司
个人犯罪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
(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
为主
以单罚制
(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为辅
主观方面
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引起
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
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且希望
甲想杀乙,乙死了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却放任
甲想毒乙,丙来了,中毒(明知道丙会死,不管)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护士忘了做皮试导致患者~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护士觉得不用做皮试,结果出事
客观方面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主要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1.危害行为
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1)作为
积极的行为
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
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三)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五个构成要件】
A.目的
B.起因
C.时间
D.对象
E.限度(不能把偷东西的杀了)
非法利益;防伪挑拨;相互斗殴
不构成正当防卫
假想防伪
误以为是罪犯,把人打了
不构成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在紧急情形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人追杀
突然看见有个自行车没锁
骑着车就跑
A.遭遇现实危险
B.危险正在发生
C.保护合法目的
D.针对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E.限度:损害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
【生命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特殊情况】
1、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不适用
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故意犯罪形态
(即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
犯罪预备
环境时机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抢银行,什么都准备好了
被大妈捕获,没抢成
(2)
犯罪未遂
欲而不能
第三者阻止。
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实施犯罪的情形。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抢劫,去了发现是假刀
(3)
犯罪中止
能而不欲
怜悯、规劝、害怕
指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于心不忍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PS
注意犯罪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
是否着手
即犯罪直接客体出现现实紧迫危险
刀已经举起来了
实行阶段与完成阶段的界点
犯罪直接客体被完全侵害
客体死了
(五)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区别】
犯罪集团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
基本特征
(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一人望风,一人偷,望风这人跟偷的人一样
主犯
偷东西的
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
望风的
1.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2.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1.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2.处罚: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1.故意教唆、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唆使他人犯罪的
2.处罚: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
对犯罪人
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
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严厉性、特定性、权威性
(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各个刑种
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
主刑(单独适用)
管制
323 ;社区矫正;同工同酬; 2 抵 1
323
3个月以上,2年以下;赎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社区矫正
不能离开所在区域
不关押
2 抵 1
抢劫后,拘役了15天,后法院判处3个月
此时15天抵30天,在服刑2月即可
拘役
161 ;公安局;酌情发放; 1 低 1
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每个月可以回家一两天看父母);
161
1个月以上,6月以下,赎罪并罚不超过1年
酌情发放
vs同工同酬
有期徒刑
615 ;监狱;最高25, 1 抵 1
没有工资
615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最高25
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
死刑
立即执行;缓期2年执行
不适用死刑:
1.
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2.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
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2.
附加刑(既可单独,也可附加)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国家机关职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
驱逐出境:
外国人
(三)刑罚的具体适用
1.概念
简称量刑
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
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有两个基本环节:
一是定罪;二是量刑
2.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程度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刑罚裁量情节
刑罚裁量情节
简称量刑情节
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
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刑罚裁量情节分为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两类。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
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
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
量刑时需酌情考虑的情节。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累犯
一般累犯
(有5有故)
5年内,2次故意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5年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别累犯
(危恐黑)
指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
处罚
(一)应当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
(二)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自首(卖自己)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①自首是犯罪分子
自动投案之后
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坦白则是犯罪分子
被动归案之后
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②自首的犯罪分子
悔罪表现较好
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
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的
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③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卖队友)
1.
犯罪分子犯罪后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
2.
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3.
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
突出贡献 的行为;
4.
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处罚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类
一般立功:
犯罪分子犯罪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
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缓刑
有条件地不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减刑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
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不同于改判。
条件: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不得少于13年
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
数罪并罚
原则:
1.
并科原则 —— 附加刑
2.
吸收原则 —— 死刑、无期徒刑
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追诉时效
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期限届满后,就不得再对该犯罪分子提起诉讼。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刑法分则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分类: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
叛变、叛逃罪、间谍
资敌罪
资助敌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
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分类:
1.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2.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3.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4.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故意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20年刑法修正案】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3人以上重伤、1人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行为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驾驶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飙车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20-80ml饮酒驾驶
超过80ml醉酒驾驶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超载、超速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开油罐车抽烟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违反海关监管)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假币、高利贷、洗钱)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黄牛)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本罪行为表现为: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
4. 恶意透支
1.盗窃信用卡使用定盗窃罪
2. 抢劫信用卡使用定抢劫罪
3. 其他定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
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种类: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故意杀人、过失杀人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伤害
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买卖儿童、非法拘禁
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侮辱诽谤
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讯逼供、伪证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破坏选举、报复陷害少数民族风俗;
非法拆他人信件(妨害通信自由)
(五)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
迷药
若抢劫致人死亡
为抢劫杀人
按重大抢劫罪
抢劫完成,为了杀人
独立犯罪
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都侵犯
故意性犯罪
vs抢夺罪
2.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财产权
而不针对人身权
vs抢劫罪
3.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劫罪:暴力威胁形式;暴力行为;当场获得钱财
敲诈勒索:挟持别人秘密;书面口头形式;非同时获得钱财
4.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vs抢劫:当面抢
5.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vs敲诈勒索(已经存在的行为)
电信诈骗(虚构事实)
6.
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7.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vs贪污:国家公务人员
8.
挪用资金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或者是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vs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
9.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指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
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0.
聚众哄抢罪
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1.
故意毁坏财物罪
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行为。
12.
破坏生产经营罪
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
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指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
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历史文化遗产、环境自然资源
以及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风化一类的犯罪行为。
分类: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指主体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种类:
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
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
虚假情报、扰乱军心
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
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
逃逸
损害军队声誉方面的犯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八)贪污贿赂罪
1.
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
vs职务侵占:社会、企业
2.
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3.
挪用公款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vs挪用资金:社会、公司行为
4.
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九)渎职罪
1.
滥用职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玩忽职守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
(玩忽职守:过失)vs滥用职权(故意)
3.
徇私枉法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主要是指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尸检人员
与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枉法裁判罪,受贿罪的区别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分别为
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投降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
逃离部队罪;等等。